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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貿區確定七項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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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裝從無錫來 發表於 2013-10-5 13:42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假裝從無錫來 於 2013-10-5 13:47 編輯

在昨日(29日)舉行的上海自貿區情況說明會上,財政部關稅司司長王偉介紹說,目前上海自由貿易區共涉及七項稅收政策,其中兩項鼓勵投資,五項鼓勵貿易,此外還有兩項正在探討。

同時,王偉重申上海自由貿易區沒有15%企業所得稅。

自由貿易區共涉及七項稅收政策。其中促進投資的兩項政策是:

一是註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時間內分期交納所得稅,簡稱為「非貨幣形資產投資政策」。

二是對試驗區的企業以股份或出租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實行已經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所得稅納稅的政策,也簡稱為「股權激勵政策」。

五項促進貿易的政策具體包括:

一是將在試驗區內註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範圍;

二是對試驗區內註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從境外購買的空載在25噸以上的給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政策;

三對設立在試驗區內的生產企業加工的貨物,根據企業的申請,試行對內銷貨物,按照對應的關稅政策,簡稱為「選擇性徵稅政策」;

四是在現行的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的生產企業和生產性服務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性的服務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以免稅的政策除外。

五是完善起運港退稅的政策。

此外,王偉透露說,還有兩項稅制正在研究中:

一是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且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二是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因為這項改革既涉及監管方法的改革,也涉及相關的稅收政策。

對於企業所得稅,王偉重申:「目前上海自貿區實行15%企業所得稅暫不成熟,企業所得稅也不具備在全國可複製、可推廣的可能性。自貿區稅制改革要符合國家稅制改革的方向,遵循稅制公平、統一、規範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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