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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被指代言違約 遭索賠9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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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線 發表於 2013-9-27 12: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稱范冰冰違反代言合同造成公司損失,廣東鉅豪照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豪)將范冰冰及演藝公司北京美濤中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濤)訴至朝陽法院,並索賠91萬元。昨日(26日)上午,朝陽法院公開審理該案。范冰冰的經紀公司認為是照明電器公司違約在先,併當庭提出反訴。
  《京華時報》報道,昨日上午9時,鉅豪代理律師坐在原告席上,因說不好普通話,該律師一字一句讀起訴書。對面被告席上,范冰冰的律師代其到庭應訴。
  鉅豪訴稱,2009年6月,范冰冰的經紀公司與其簽署了一份關於范冰冰的代言合同,代言費220萬元。雙方同時約定,范冰冰為該公司燈具、浴霸等產品擔任形象代言,期限為24個月。
  據合同,范冰冰應為原告參與一次產品影視廣告拍攝、一次平面廣告拍攝及出席4次產品宣傳活動,且影視平面廣告的拍攝時間不遲於2009年7月15日。
  然而,范冰冰將拍攝時間拖至2010年1月9日,配音更是拖延到了2010年的1月17日,延後長達半年,且4次宣傳活動都沒參加,使公司損失91萬元,故向范冰冰及其經紀公司索賠91萬餘元。
  對此,范冰冰律師辯稱,范冰冰不是該案的主體,原告要求范冰冰和美濤承擔連帶責任不合理,「演藝經紀圈有自己的行規,一般是讓某一個人為代表進行簽字,這僅表示藝人對合同的內容是知悉的,而不是說藝人就代表這個合同的主體。」
  范冰冰的經紀公司當庭提出反訴,稱范冰冰確實拍攝了廣告視頻,其實是鉅豪有違約行為,「雙方約定范冰冰的代言合同到期后,原告應撤回印有范冰冰肖像的廣告及產品」,而原告並沒有履行,故因違約應賠償220萬元。
  該案仍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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