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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輪姦案證據充分李家律師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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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忍了很久不得不說,李家顧問和律師違背《律師法》和《刑訴法》規定、以及律師執業道德和紀律炒作為李天一脫罪夢想將要落空啦!他們行為敗壞了律師形象,應當受到譴責和法律追責、以維護律師形象。李天一涉嫌輪姦案到今天基本上已經真相大白於天下,法院即將宣判。筆者預測:由於3名被告每人賠償受害人15萬元取得受害人諒解,很可能是3年有期徒刑緩期執行。而李天一拒不認罪和另一同夥有可能刑期在3-10年,李天一可能是刑期最重的。
一、關於李家律師說同案犯每人賠15萬不公平很荒唐
李家律師太不專業了!民事賠償本來就是意思自治,雙方協商,就是每家賠500萬,只要原被告雙方願意法院都不能干涉。長期以來,我們國家民事賠償制度不合理,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的賠償標準過低,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涉及人身傷害的民事賠償。《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明確了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部分案件被告人與原告達成財產性賠償協議、爭取受害人諒解可以減輕和免除刑事處罰。這是對刑事案件中保障受害人民事賠償權益的法律制度重大突破。同案犯三位被告積極認罪悔過賠償道歉是知錯悔改的表現,應當肯定。李家律師的質疑不過是案件敗訴后死不認輸的狡辯。
也許李家律師是嫌三家賠的好不夠多,夢鴿打算一家賠償45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李家顧問和律師嚴重違反《律師法》、《刑事訴訟法》
眾所周知,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和涉及個人隱私的刑事案件案卷材料是保密的。但是李家律師公然知法犯法將案件視頻監控錄像向社會曝光、甚至向媒體提供傳播,這嚴重侵犯了涉案受害人和其他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嚴重違反了《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應當收到法律懲處。
同時,庭審結束后,李家律師有償邀請12為同行和專家向他們傳播視頻證據材料等,李家律師和專家均是違法行為,違反嚴重違反了《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和受害人隱私保密規定。且根據不完整證據材料,發布專家意見干擾訴訟,沒有法律依據。相反,屬於干預刑事訴訟活動的違法行為。
李家一直對外喊冤說,媒體和公眾一直在討論李天一輪姦案等,李天一未成年人早已被泄密,所以李家泄露受害人隱私和其他未成年人信息才算扯平。這個說辭十分荒唐,首先李天一涉嫌輪姦的消息不是司法機關首先發布,是認證為香港南華早報的媒體人微博發布。在此背景下李天一涉嫌輪姦案已經是公共事件,李天一這個名字再隱瞞也是掩耳盜鈴。如果要追責也是追究最早微博披露消息的網民媒體人。
其次,夢鴿在法院審理階段自願公開了李天一涉案信息、甚至包含了其他未成年人信息、受害人隱私權等信息,李家顧問將申請公開審理申請、控告材料等相關文書網上公開助紂為虐,即違《反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夢鴿和李家顧問律師應受到法律制裁。
李天一的年齡問題一直沒有搞清。網民說2006左右,鳳凰衛視魯豫有約採訪李雙江夫婦一期節目表述兒子14歲,支持李家的有關說辭是這期節目在2010年左右播出。但鳳凰衛視的節目組並沒有拿出準確的播出時間證據證明。因此,李天一的真實年齡問題值得進一步查實。
涉及嚴重危害公民人身權益的刑事案件,保護受害人人權同等重要。未成年人犯殺人、故意傷害、強姦、搶劫、綁架、爆炸、投毒、放火等惡性刑事案件時,平衡受害人人權保障和未成年人保護同等重要。否則,在過度秘密保護為成人情況下,受害人人權無法保障。以李天一案中夢鴿的做派,如若不是媒體輿論監督,難保其不逍遙法外。昨天,黑龍江律師趙憲君在微博公開舉報海淀看守所人員非法向李家傳遞李天一信息、幫助夢鴿李天一法庭翻供。若此舉報屬實,夢鴿和李天一法庭翻供就是串供、偽證結果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趙憲君律師的舉報是可信的,因為同樣的話另一被告律師李在珂微博中也做過類似表述,李在珂庭審后獲知夢鴿公布其簡訊並將指控其攜私報復,發微博稱:「海淀看守所問題很大,我將向傅正華局長專題彙報其中問題……。」
三、夢鴿李天一案同時聘請3位律師違法
李雙江夢鴿夫婦作為李天一涉嫌輪姦案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依法可以委託一到二位律師作為辯護。但實踐中,李雙江夫婦還聘請了蘭和以所謂「家庭顧問」形式為李天一代言辯護的律師,這實際上是李天一案監護人為其聘請3位律師。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32條規定和《律師法》相關規定。有人說,蘭和是夢鴿夫婦家庭法律顧問,這是狡辯,如果蘭和不談論李天一案件情況作為家庭顧問說法可以成立。
但是,實際上蘭和取代兩位辯護人專門在網上散布各種李天一案件真假消息、誤導輿論。這樣再說蘭和沒有代理李天一案就是罔顧事實、掩耳盜鈴式狡辯。按照蘭和的歪理邪說,夢鴿、李雙江作為李天一監護人、就可以分別為其聘請兩位刑事辯護律師,那麼李天一就可以有4位辯護律師。但法律上是絕對不允許的。由此而論,李家以法律顧問名義聘請的蘭和實際上是李天一案件的第3位辯護人,實踐中就是這麼做的。這嚴重違反《律師法》、《刑事訴訟法》。尤其是蘭和作為律師,竟然打著夢鴿家庭法律顧問旗號散布李天一案件各類信息。
四、李家律師和顧問散布虛假消息誤導輿論,違反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
被告張某辯護人說,證人李某到庭作證,在庭上明確認可他在公安機關的證言,李某某在電話中告訴他,他們幾人將被害人輪了、打了。庭審記錄是很清楚的,律師都簽了字,但是,李家陳律師卻在庭后公開歪曲事實稱「證人被打作偽證」,這是誤導社會輿論,是對法律的不尊重。蘭和作為案外律師接觸不到全部證據材料,也沒有參加庭審,卻在庭審之後公開指責其他律師作罪輕辯護是代被告人認罪。
蘭和還在第一次庭前會議后發布不真實消息誤導輿論,本來是李家辯護人向法庭申請調查是否存在賣淫敲詐勒索的事實,蘭和卻誤導輿論解讀為「法院落實調查賣淫敲詐勒索事實」。海淀法院不得不緊急闢謠!
根據《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做出被告人有罪、無罪、最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而不是一味迎合當事人不合理要求,不擇手段歪曲事實、偽造證據等為被告人無罪辯護。
在確定有罪的前提下,律師可以依靠專業能力,幫助被告人判斷是否應該認罪。在被告人認罪的情況下,辯護人可以在犯罪動機、是否從犯、是否未遂、被害人過錯、有無自首立功、社會危害性大小等方面作出辯護。最後,律師還可以幫助被告人創造道歉、賠償等刑事和解的法定的從輕情節。
 
五、李家以鑒定報告無李天一精斑等否認強姦不專業很可笑
 
李家律師狡辯太不專業,連法律常識都不要了。強姦罪在刑法上認定是以生殖器插入說作為判斷強姦行為是否發生的標準。至於是否射精、以及精斑是否在受害人身上不是唯一證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無作案時間、受害人指控強姦犯罪罪證比較睏乏時,被告人精液等才比較關鍵。按照此謬論,被告人戴安全套強姦和體外射精、消除精液罪證,沒有精液證據強姦罪就無法認定了。
在強姦、輪姦共同犯罪中,同案犯指正,受害人指控,就算沒有精液罪名也成立。或者,多人強姦、輪姦過程中,只要一人實施強姦行為,且罪證確鑿,其他人死不認賬,作為共同犯罪,其他人罪名也成立。女人幫助男人實施強姦其他女人行為,女人也同樣以強姦罪定罪量刑。難道沒有女強姦犯的精液,就不定罪了?夢鴿和李家律師、顧問,以及陳有西、12個沒有節操的專家那精斑鑒定報告沒有李天一的否定強姦罪太可笑、不專業,侮辱自己智商、忽悠普通民眾!
六、關於受害人身份問題的質疑很可笑
李家一直編製謊言、故事抹黑受害人為陪酒女或賣淫女,實施敲詐勒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憲法原則,也是所有法律普遍原則。強姦女人不論是否賣淫女、陪酒女、普通女、權貴明星藝人等都是犯罪。
很多城市酒吧、夜總會裡有賣酒水、陪酒女、酒托等從中能得到些小費。就像飯店服務員收取小費,我們不能簡單的將這些賺取小費的服務人員等同於妓女。酒吧里有很多熬夜的所謂時尚一族、生意人等,不能簡單的將這些晚歸的都市人等同於妓女。那些賺錢還不夠交房租的普通勞動者來說肯定無法理解夜總會、酒吧熬夜的商人、白領金領、以及權貴富少門的奢侈夜生活。李天一案中受害人白天工作學習后,夜晚可能存在酒吧陪酒賺取小費的情況,但肯定不是專門的賣淫女。
至於喝酒喝醉後為何還能自己上廁所、有時能站起來走路。李家這點疑問也太兒戲了。喝酒的人都知道醉酒不同程度、狀態,意識清醒、死撐著站起來上廁所、自己回家、暈倒、昏睡、晃晃悠悠等都是醉酒表現形態。以受害人沒有逃跑為由懷疑其是否被挾持牽強。在金鼎軒之前受害人一直以為酒吧張某在場,醉酒情況下依賴熟人送回家心態。現有媒體報道各被告供述情況看,金鼎軒后發現張某不在,在車上要回家即遭李某某暴力脅迫。李家泄露不完整視頻材料證實湖北大廈有李某某揚手動作,視頻被遮擋,根據媒體報道被告供述應當是被毆打情形之一。
七、李家編造的賣淫敲詐勒索說很荒唐
李家編造的賣淫敲詐勒索說毫無證據。僅憑一個簡訊截屏其中沒有半個錢的文字何來敲詐勒索事實?如果李雙江夢鴿夫婦拿出支付了50萬元款項的支付憑證、勒索書面協議、文字、銀行轉賬票據等有效證據,李家說的敲詐勒索事實才算有點事實根據,到那時公安機關肯定會對敲詐勒索案立案偵察。李家沒有在李天一涉嫌強姦犯罪被抓前支付給受害人方相關錢款、也沒有達成相關書面協議,其所謂的賣淫敲詐勒索說就是歪曲事實、抹黑受害人、誤導公眾為李天一開脫。
這裡必須說明的是,黑龍江趙憲君律師已經公開舉報李家收買看守所有關人員向李天一傳遞消息,否認預審階段供詞、法庭翻供作偽證。
受害人報案時有幾次說法存在瑕疵的問題,筆者認為這不影響總體事實。有個法律普遍現象,也是日常生活慣例,適用所有人的,就是當兩個人打假互有身體傷害時,或者交通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陳述自己損害、對方責任時,普遍存在適度誇大個人傷害程度、加大對方責任。比如被打輕微傷,可能受害者描述就是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劈頭蓋臉連續打擊……,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勞動、疼痛難忍等。
李天一案件中,受害人遭受5人暴力毆打併輪姦,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在報案描述過程中,對傷害程度適度誇大以期犯罪分子受到更嚴厲懲罰,這是受害人心裡期待。因此就出現了身份描述的小瑕疵、是否有過性行為的不實表述。從社會矛盾糾紛雙方心態角度分析,這是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正常心裡行為表現,不影響主體強姦行為認定判斷。李家因此而妄想否定整個強姦事實行為過程站不住腳。
換句話說,受害人身份信息和是否處女的報案陳述瑕疵,改變不了李天一5人公安機關供述暴力毆打強姦事實過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每次審訊監護人都在場,三名未成年人家長和律師均稱不存在刑訊逼供。夢鴿所謂的刑訊逼供就是歪曲事實無理取鬧,難道夢鴿每次陪同兒子問話后被打遍體鱗傷?為何夢鴿沒有拿出被形象逼供像樣證據?由此看見,夢鴿多麼的胡攪蠻纏為兒子開脫罪名不惜栽贓陷害司法機關。
八、關於李家所謂的證據不足論不專業很可笑
同案犯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趙運恆律師稱:庭審中有3名被告人是明確認罪的。他們認罪的方式是對起訴書的指控沒有意見,對主要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並且當庭對被害人表示道歉和賠償。在法律上,這已經是完全的認罪表示。有沒有說「我認罪」這三個字,不影響上述的認罪意思表示。被告人張某也是如此表達了其認罪態度。庭審之後,包括3名認罪被告人的律師,通過法院的轉達,向被害人表達了真誠的歉意及賠償意願,通過協商,3名認罪被告人每人賠償了被害人15萬元,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趙運恆律師稱:庭審調查已經完全證實,楊女士在酒吧時,並不願意跟5名被告人走。是經過服務員張偉的勸說,楊女士才答應出來吃飯,而且說:「張哥去哪,我去哪。」從李家的地下車庫出來時,楊女士上車后發現張偉已經離開,她就要求下車,李某某開始毆打,楊女士開始反抗。這個過程有5名被告人在偵查期間的多次供述、被害人的陳述,有證人張偉出庭的證言相互印證。概括起來就是,楊女士始終是跟服務員張偉走,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她願意跟被告人走。
趙運恆律師稱:李某某等5人於2月21日凌晨被抓后,警方就分開審訊。李某某在一個月之內的分別供述中,至少有三次承認打人的事,楊女士在車上用腳亂踢,要找張偉,要下車,李某某等人用手捂著楊女士的嘴,摁著她的手,抽她的嘴巴;在房間里,因楊女士不願意脫衣服,李某某又抽楊女士嘴巴,而且王某還揣了楊女士頭部。
 
小魏的供述很穩定,他在多次供述中均表示楊女士在車裡喊叫,用腳亂踢,李某某和王某就打了楊女士腦袋;在房間里,李某某抽了楊女士嘴巴,王某踹了楊女士的頭部,後來李某某和王某把楊女士的衣服脫光。
大魏在多次供述中說,楊女士在車上折騰,又喊又叫,李某某抽楊女士嘴巴,摁著她的手,在房間里,李某某說:「兄弟,上。」王某踹了楊女士的頭,幾個人強行脫了楊女士的衣服。
張某在5次供述中也比較穩定,均供述楊女士要下車,李某某煽耳光。
 
這4名未成年人在警方訊問時,均有監護人在場,監護人也在訊問筆錄上籤了字。這些供述加上被害人陳述,以及部分被告人當庭指認打人的供述、傷情鑒定、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能作為證據鏈,證明李某某等5人系在違背楊女士意志的情況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趙運恆律師稱:局中局和案中案只是一些人的推斷,沒有證據證明有圈套和所謂的仙人跳,再狡猾的設計者也設計不出打人的情節。至於酒吧和服務員張偉是否有責任,他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張偉確實想促成性交易,這給了5名被告人錯誤的想法,其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應由有關部門另行處理。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楊女士同意性交易,而且5名被告人違背她的意願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強姦罪名是跑不掉的。
附:相關法律條文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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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rdaye 發表於 2013-9-19 17:34 | 只看該作者
在國外時間比較久,另外,不是法律背景。
在澳洲,律師在案件審理期間公開討論案情以及細節的非常之罕見。另外,不管女性的職業身份如何,只要使女方不同意,哪怕兩個人都調情什麼的,男方仍然不能發生性關係。

李某人的案子,搞成這樣,真是不堪。

有人說李某的案子在國外,早就釋放了。不過別忘了,李某很早以前在車庫裡面大冰球損毀他人車輛,就有可能已經被刑事檢控了。至於其它的無證駕駛等等,改裝車的問題,都可能帶來警方的關注和行動。看看維州前州長兒子超速駕駛,成為醜聞,就知道了公眾人物受到更多的關注。而有關的執法和處罰,還是比較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少還是去努力做的。

沒有權利的制衡、約束的制度,就是培魔鬼和災難的培養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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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假裝從無錫來 發表於 2013-9-20 00:01 | 只看該作者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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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如水 發表於 2013-9-20 00:39 | 只看該作者
酒吧,張姓人如果有性交易的意願,應該併案調查。教唆或鼓勵未成年人犯罪是什麼罪呢?都應該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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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假裝從無錫來 發表於 2013-9-20 01:20 | 只看該作者
我想李家應該會提告,但需另案處理。不影響控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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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假裝從無錫來 發表於 2013-9-20 01:32 | 只看該作者
有個餐館服務生看見客人掏出錢包付款時,服務生髮現客人有很多錢,就跟其他幾位服務生講:我們弄點錢花花!   其他服務生卻動手偷偷了客人錢,而這個服務生上廁所沒有參與!  請問該這個出點子而沒參與服務生判思想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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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哥 發表於 2013-9-20 03:02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謝謝如此專業的評述。澄清了許多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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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kubara 發表於 2013-9-20 15:54 | 只看該作者
扯,人家的辯護明明是沒有證據說「奸」了,「強姦」自然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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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假裝從無錫來 發表於 2013-9-20 21: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假裝從無錫來 於 2013-9-20 21:44 編輯

奸與沒奸?都應放在法庭上爭辯,法庭之外語言(何況是未成年人隱私)視為口水仗!   這個案子讓世界都注目可想法官的裁量度不會大,你我都不是法官,讓法院去公正審判吧!無論是被告方和公訴方,一審不服還有二審! 中國在法院訴訟收費上比美國好,基本沒有什麼費用,只是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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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子在 發表於 2013-9-22 05:03 | 只看該作者
讓法院去公正審判吧!無論是被告方和公訴方,一審不服還有二審! 中國在法院訴訟收費上比美國好,基本沒有什麼費用,只是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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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風 發表於 2013-9-22 12:07 | 只看該作者
很有說服力的文章,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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