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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遷 發表於 2013-9-15 10: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高岩:薄熙來案件審判后的深層思考(二)——沒有物證、證據鏈缺失、只有交易證人和證言


  《現代法治排除了建立在演繹邏輯和主觀原則上的君主定罪、國家定罪和權力定罪;任何刑事審判都必須建立在罪刑法定和犯罪事實雙重基礎之上,因此對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必須建立在各種證據歸納的基礎之上。在所有的證據中,按照客觀有效的證據效力原則;最有效的證據是合法物證、其次是中立沒有利益關聯、符合法定程序的證人見證,有瑕疵的證人和證言或者在法庭程序上被排除,或者在法官自由心證和公眾陪審員的選擇過程中不被信任。

  在缺乏關鍵證據的前提下,多種間接關聯證據都必須按照歸納和證偽的原則、即不斷排除錯誤和不確定的部分后始終指向共同結論,才會被認為是建立起合法的證據鏈。但任何歸納性的證據鏈都不是絕對真理,因為任何新的事實的發現都可能推翻已經歸納起來的結論。這就是著名的休謨悖論或黑天鵝理論」,因此在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對證據的使用和歸納必須格外小心,並將指證性的證據和反證性的證據同等對待;就是辯護人的自我清白辯護與公訴人的指證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相關證據支持的可靠性最終決定法官最終採納誰的主張。

  濟南薄熙來案件法庭審判過程中檢方未能有效建立可靠的證據鏈,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並不在於中央紀律檢察部門和濟南中級檢察院沒有很好的履行偵查和檢查職能;薄熙來案件之所以檢控證據不足,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據鏈,關鍵在於對犯罪嫌疑人貪腐的指控從一開始就十分勉強。由於無法從薄熙來個人的經歷中發現足夠的貪腐證據和犯罪事實,從而導致檢方無法形成真實有效的物證來支持其刑事犯罪指控,並導致檢方使用的各色證人和證詞都充滿瑕疵;甚至連薄熙來本人在法庭上的結構嚴謹的自我辯護,其實只不過是由於敘述客觀事實而已,因此在控辯雙方對峙過程中薄熙來佔據了上風。》

  一、濟南薄熙來案件審判的致命缺陷——檢方使用的核心證人和證言存在重大瑕疵

  薄熙來案件審判中檢方將所有的指控都建立在第三方證據和證人的基礎之上,與以往檢方經常武斷使用自己的主觀結論來給犯罪嫌疑人定罪相比,努力建立客觀的證據鏈已經是中國司法體系幾十年來法治進步的明顯跡象。但在薄熙來案件審判過程中檢方在使用第三方證人時存在著嚴重的瑕疵,最終嚴重損害了檢控的客觀性和可靠性;無論是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對人證和物證的相關要求,還是按照國際刑事訴訟正常標準、包括按照中國已經加入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對公民權利保護的要求,薄熙來案件的檢控方在使用證人和證據過程中都無法滿足現代法治的要求,從而使本案審判充滿了瑕疵。

  現代法律在確定個人責任的過程中,即考慮行為的客觀最終後果,也考慮行為人的動機,而在無法確定行為人的動機時,則根據行為的環境和背景,以及他人的證明來推測行為人的動機,而在同一事件過程中、兩個有著各自不同動機和目的之人,通常會把自己的動機和目的延伸到對他人動機和目的的認定上,而這樣的推測本質上一定是錯誤的;不一樣的個人背景會導致不一樣的動機,中國人常說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就是指出不同的個體背景對同一事件的認知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司法過程中以某個人證還指控他人的動機、目的和認知狀態,通常無法反映被指控人的內在精神活動的真實狀態,而僅僅是證人的主觀認為和檢控方單方面的指控而已。

  而在確定某人的行為、行為動機和行為後果時,如果缺乏直接的客觀物證而必須尋找直接和間接證人,我們通常會根據證人的身份以及相應的誠信記錄來決定其證詞的可靠性。由於證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以及證人自身的可信程度都會對證人證據的可靠性產生瑕疵,因此法律通常會對證人的可靠性預先做出預先判斷。通常由於親屬關係和家庭關係會導致證人失去客觀性和公正性,通常親屬尤其是夫妻之間在法庭上都不承擔作證,尤其是指控對方的證據證人。這首先是因為這樣的證人通常不具有客觀性,其次是為了保護人類社會最核心的社會規範和道德規範即親情關係。

  由於每個人在社會秩序中的行為都有特定的社會傾向性和方向性,所以我們會根據一整套依據社會背景和社會規範下人的理性行為的假設,去推斷每個人的行為,並根據這個假設去尋求相關的證據。每個人同樣會因為其獨特的個人環境和個人動機而產生特定的行為,因此法律同樣預先排除特定的人作證的能力。通常在某一事件中具有重大利害關係,無法保證客觀性的人的證詞是無效的,而個人誠信有瑕疵的人其證詞同樣有瑕疵。因此任何被國家司法機關指控、監禁、或已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其認知能力、內心良知、言論公正和作證動機都不符合法律對證人和證言要求的客觀公正標準。因此除非這樣的證人能夠自證清白和客觀,否則其證人資格和其作證的能力應該被法庭排除。

  由於在薄熙來案件中檢察方所能提供的核心證人和證據無一例外都是犯罪嫌疑人、在押服刑犯人、重大利益關聯方以及作證能力有瑕疵的證人,這樣的證人和證言在無法得到客觀物證的對照下,基本上都不具有客觀可信的證據效果。這批證言和證人包括薄谷開來、王立軍、徐明等人,其可靠性和完整性無一例外都有瑕疵、並且不存在著無需自證清白和無罪推定的假設,因為他們已經被相應的司法機關判定有罪,或正在追訴過程中,這樣的證言和證據,在追求最大限度客觀公正的法庭上,應該被直接排斥並被認定為無效或有瑕疵只有部分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在整個庭審過程中無論是檢方還是檢方的證人,無人能夠提供客觀和無懈可擊、能證實對薄熙來指控事實的物證,這一點更加動搖了檢察方檢控的客觀性、以及各色證人對薄熙來指控的可信性。

  每一個人行為都是受到利益、動機的直接影響,在薄熙來案件中通過各種方式提供證言和人證的證人,他們的行為都受到特定動機的推動。由於檢察方在對薄熙來進行指控時所使用證人不是案件當事人、犯罪嫌疑人、就是已經服刑和在押的罪犯,他們作證的動機可以被推定不是出於維護正義和公平;維護正義和公平即不是他們的職責也不是他們的本性,這一點可以從他們的犯罪經歷中得到證明。所以這些證人提供證據的唯一動機就是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在他們的處境下保護自己利益最好的方法就是與司法當局合作、為對薄熙來的各種指控提供言證和人證。而在與檢察方合作提供各種人證和言證的過程中,如果他們能夠幫助公訴人和司法當局指控犯罪嫌疑人並成功將嫌疑人定罪,他們將會獲得司法當局的利益回報即減輕自己的法律責任和相應的刑罰。

  二、薄熙來案件中檢方大量使用「污點證人」

  通過提供利益誘惑和對不合作的懲罰、來獲得同案犯罪嫌疑人、在押服刑罪犯以及其它非正常人身狀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指控和作證,在現代西方各國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已經被確定為合法的程序。而在中國的刑事訴訟體系中也得到認可並被廣泛使用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因此使用犯罪嫌疑人和在押罪犯來幫助檢方提供證據的制度,在國外的法律系統中是所謂「污點證人」制度;「污點證人」制度是建立在每個人都有權利維護自己的個人利益這一個人主義絕對邏輯前提之下的西方法律制度。在這種法律制度和原則邏輯之下、一切社會和個人行為、包括國家法律和司法行為都可以成為交易對象;「污點證人」制度的本質就是司法機關與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罪犯之間的利益交易。

  西方法庭廣泛使用的「污點證人」制度本質上是建立在人的自私和交易動機基礎上,通過使用減輕相應刑罰來誘惑犯罪嫌疑人作證指控他人。「污點證人」制度與中國法律中的「坦白從寬」和「立功表現」即指控他人都具有功利性的合理性,但卻扭曲人際關係的基礎。由於在押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對他人指控時其人身自由已經受到了限制,因此其思想和證詞都不可能是公正、客觀和自由的,這與司法正義要求的證據必須具備客觀、公正、反映事實之間的聯繫等合法證據要件相差甚遠。

  對於建立在公有制和社會主義憲法原則基礎之上的中國法治,「污點證人」制度與中國社會的性質、以及中國傳統文化都有衝突。出於局部的司法便利的動機、而允許莊嚴的國家司法體系與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罪犯進行交易;鼓勵犯罪嫌疑人和在押犯人出於自己的個人利益而提供對他人不利的證據,並獲得相應的回報,首先違反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更重要的是違背社會主義利他道德原則基礎。所以與西方所謂憲政和法治國家不同,「污點證人」制度在中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運用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制。僅僅是為了偵破重大犯罪團體和集團犯罪,節省司法系統有限的公共資源,以及建立絕對必要的證人證據鏈過程中,才可以有限的使用類似於「污點證人」的人證和言證,而且人證和言證應該圍繞著客觀的物證,從而建立客觀可靠的檢控證據鏈。

  而在薄熙來案件審理過程中,檢控方將核心證據鏈建立在一組證人的證言基礎之上;這些證人或明顯與薄熙來本人有巨大的利益關係和利益衝突,或因為是夫妻關係而不具備完整獨立的證人資格,這些證人因為與薄熙來有密切的家庭關係、工作和政治利益關係,而且其中一些人的精神狀態極不穩定。這些證人和證言在法庭上作證過程中,其客觀性和真實性都充滿瑕疵;首先由於這些證人在其作證將有助於檢察方確定對薄熙來的指控的前提下、將獲得個人利益,這些證人的證詞將失去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對證據要求的客觀性與可靠性。而檢方對薄熙來最嚴重指控證據均來自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而她的作證利益動機、精神狀態、與薄熙來的利益關聯都使她的證詞不具備客觀性,此外薄谷開來更拒絕出庭作證、與薄熙來就各項證詞的真實性進行對質,從而使她的各項證詞充滿瑕疵。

  因此在此次薄熙來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幾乎所有證人的證詞都有嚴重主觀和客觀瑕疵,而最核心的證詞未能履行相應的法定證據程序,因此薄熙來案件中對薄熙來犯罪事實指控的證據鏈缺乏客觀性、邏輯性和因果性。其中最關鍵的證據脆弱和充滿瑕疵,不足以支持檢察方對薄熙來的指控應該被排除。至於檢察方根據薄熙來的抗辯和拒絕指控他人而要求加重對薄熙來的刑罰,則完全缺乏現代法治精神中罪刑法定和不依據主觀印象判案的現代司法精神。如果中國的法治還需要繼續進步,此次薄熙來案件中檢方所表現出來的無法建立可信的證據鏈、證人瑕疵和濫用證詞的各種缺陷,以及和濫用國家檢察和公訴機關力量的傾向,都應該得到糾正。

  三、指控薄熙來知道受賄的證人真的知道薄熙來知道嗎?

  每一個人的行為都有自己的動機和目的;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因此出於自己的動機和目的去認知他人的行為,包括對他人動機和目的進行推測和認知會產生重大的偏差。在判斷他人行為的時候,我們通常會根據自己內心的判斷和自己的傾向、有意地尋找能夠印證我們自己對他人傾向性判斷的證據,這就是選擇性的認知偏見。在古希臘丟斧子的人的故事中,當丟斧子的人懷疑是鄰居偷了斧子的時候,鄰居的一言一行看起來都像是偷了斧子后的反應,而幾天後當斧子被找到后,鄰居看起來就再也不像偷斧子的人了。這裡講的就是傾向性的預先設定立場和判斷、會錯誤地引導我們對客觀事物的認知。

  在社會現實過程中、由於每個人的出身背景、社會經歷、文化教育和世界觀的不同,在同一時刻面對同一事件和完成同一行為的過程中,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主觀理解和有差別的深層動機,從而導致在同一社會關係中表面上人們在互動,但實際上不同的人都有各自的動機、目的和行為解釋,從而導致在相同的行為中存在著不同的動機、以及對默契的理解完全不一致的情況。中國古人早就以一句知名的諺語「燕雀安知鴻鵠之志」表明了由於內心各種差別,世界在不同人群的眼裡會有不一致、直至無法溝通的主觀解釋。

  因此在司法審判過程中,證人通常只能就某一客觀事實的存在與否作證,而不能為他人在某一行為時的動機和心態作證;因為在確定犯罪行為的主觀動機的過程中,他人的指控、包括案件其它當事人對另外一個人的內心動機的指控,通常是無法證實的,而只是證人單方面的想象和推測。因此任何犯罪行為的確定,如果要涉及對主觀動機的存在與否作為證據要件,則對動機的把握和審查,必須格外謹慎,不能在犯罪嫌疑人和證人就主觀動機是否存在出現矛盾時,傾向性地將某種當事人否認的主觀動機強加給當事人。因為在涉及到人的內心思維即主觀動機這個領域,自由意志的存在決定了我們無法直接把握他人的內心,而只能優先信任當事人對自身動機的解釋,第三者對當事人內心世界的解釋、包括動機、狀態、態度和感知程度,都缺乏客觀的基礎而只是外部主觀的推測。

  庭審中薄熙來單身在對抗一群紛紛作證指控他的檢察方證人;這些證人和證詞千篇一律都是為支持檢察方對薄熙來的指控而形成,薄熙來未能使用自己的辯方證人出庭請求權,而他要求在本案中提供了最重要各項證據的薄谷開來出庭的請求,也被法庭事實上拒絕,從而導致薄谷開來的證詞可靠性出現重大瑕疵。法庭辯論階段薄熙來基本上否認了所有對他不利的檢方證據和證詞,薄熙來的拒絕只有兩種可能;一是他刻意否認事實,而另外一種可能則是薄熙來認為自己的內心動機和外在行為被他人誤解或惡意曲解。

  由於每個人對事實、包括在薄熙來案件中證人對薄熙來行為的認知,要受到每個人內心世界的認知動機、內化的既定世界觀和傾向,以及外部直接和間接的誘導,更不用說直接的精神壓力。因此對他人內心世界的認知會因為認知人和被認知人的種種內外差異而產生錯誤認知,從而導致建立在主觀認知基礎之上的證據與事實真相相距甚遠。在薄熙來案件庭審過程中,不止一次薄熙來拒絕檢方證人對他提出的指控,並且明確指出由於他與證人的思想、生活和地位的差距,證人無法把握他的思想。應該說薄熙來的理由是完全正確的。用自己的心態去推測與自己心態和處境完全不同的人的心態,其結果就是中國人早就明白的認知誤區「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換句話說指控薄熙來知道受賄的證人真的知道薄熙來知道嗎?在證人根本無法證實薄熙來對受賄知情時卻要指控薄熙來知道,這樣的旁證不具有嚴肅性。

  在社會現實過程中,具有不同心智尤其是出類拔萃的人,在與周邊人們互動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表面上實現了互動和共識,但其實各自保持著自己的理解和解釋;尤其是在缺乏書面文字語言記錄的前提下,後來的解釋通常會因為解釋方的差別相距甚遠完全缺乏共識。考慮到薄熙來顯赫的家庭出身背景、他高度主觀的思維方式、以及事實上存在著的中國社會分層和官僚本位的社會結構;從而導致人與人之間的差別、尤其是這些差別已經通過政治化和官僚體制化后,將導致薄熙來與指控他的證人們事實上都不在一種思維邏輯之內,更不用說因權力和意識形態而導致對外部事實的認知差別。因此薄熙來與這些證人在以往行為互動和語言交流過程中,對同樣一句話、同樣一張圖片、同樣一個行為的理解都會有程度不同理解差異,甚至完全沒有共同的理解。這就是由於不同主體內心世界和內心的視角,以及終極目標差異,而產生的對同一問題的不同解釋、即中國人常說的「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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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司馬遷 發表於 2013-9-15 10:4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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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檢方核心證人是薄谷開來,而她的證詞存在嚴重的瑕疵

  在薄熙來案件庭審過程中,檢察方對薄熙來貪腐的指控都主要指向他的家人,而只要能夠證明薄熙來在其家人貪腐和受賄過程中知情,薄熙來的貪污和受賄的犯罪事實就得以確立;檢察方正是試圖用證人和證詞建立對薄熙來對其家人貪腐知情的證據鏈,來確定薄熙來的刑事責任。法庭上提供的各種證人和證詞都無法直接指控薄熙來主持了相關收賄受賄和貪腐行為,並嚴重缺乏客觀物證、以至於在整個審判過程中,檢察方無法當庭展示任何一件與薄熙來收賄受賄或指使收受賄的直接證據;考慮到薄熙來進入政府擔任公職已經超過30多年,在如此漫長的權力運用過程中居然從未被發現有直接行賄收賄受賄的客觀證據,這已經證明薄熙來在中國官僚政治體系中特立獨行的為人和作風,已經遠離現階段官場的各種潛規則與厚黑規範。

  與薄熙來潔身自好形成巨大反差的是他的家人在金錢和貪腐方面的問題;因此對薄熙來貪腐的指控只能指向他與家人貪腐行為的關係,尤其是指控薄熙來對家人貪腐的幫助、默契、支持和被動的知道,從而決定薄熙來的貪腐罪名。檢察機關因此動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並形成了各種人證和證詞來指控薄熙來;但所有的證人和證詞依然無法直接確認薄熙來直接捲入貪腐事實,由於檢方缺乏能夠證明薄熙來通過自身的各種主客觀行為、顯示了他對特定貪腐行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支持的證據,而只能通過證人的指控來試圖確定薄熙來對家人貪腐行為知情、因此負有責任。而各種證明薄熙來對有關貪腐行為、其中最核心的受賄行為即薄谷開來的法國別墅一事、自身就充滿瑕疵無法被認定能夠構成薄谷開來的受賄行為,更不用說薄熙來的責任。

  而在這項重要的薄熙來受賄指控中,檢方試圖通過證人和證言來證明薄熙來知曉和同意薄谷開來的受賄行為,從而確立薄熙來的責任;而檢方列舉的證據則是證人分別證明薄熙來知道、聽說過薄谷開來受賄別墅的事情。而這個對薄熙來貪污指控中佔據著核心地位的指控證據,其致命的瑕疵在於首先無法通過不同的人證和證詞,確定薄熙來對受賄事件有明確的認知,更無法確定薄熙來對受賄行為的參與。這其中的關鍵就在於證人所列舉的薄熙來對受賄別墅的知情,僅僅是看過別墅的圖片或聽說過別墅的事情。

  這裡涉及到的這些證人和證言的不可靠性是因為在同一時間和現場過程中,不同人對同一事件的注意力和主觀認知存在著差別;如果這些人在社會地位、主觀意識、興趣中心和真實意圖等方面都存在著重大差距,則每一方都會對當時的事件做出自己版本的認知和回憶。因此由於不同的主體對事實的認知、背景、動機和目的都不一致,因此一方認為另一方與自己一樣對該事件有相同的認知、通常僅僅是單方面的主觀猜測,缺乏客觀的證據。如果我們能夠僅僅憑一方的一面之詞就能推斷出另一方責任的確立,那麼人類的主觀和推測就完全可以取代客觀的因果關係,從而按照「莫須有」的原則判案,這明顯地違背客觀公正的現代法治正義精神。

  五、沒有物證、沒有動機、沒有第三方證據鏈——對薄熙來的各項指控都難以定罪

  由於檢方在證據使用方面存在著重大缺陷,案件審理中對薄熙來犯罪的主觀故意指控主要是建立在第三方的人證和言證基礎上,這些證人和證言指控缺乏物證支持,僅有不確定的人證和證詞,而人證和證詞則因為指證方與被指控方之間存在內在的理解和目的差別,以及對過程細節的爭議,從而導致無法確定薄熙來主觀故意的存在。這其中的關鍵就在於檢控方所認定的他人對薄熙來貪腐行為的指控、即他人對薄熙來行為和主觀故意的存在的認知,都是主觀和間接地,缺乏客觀的證據。既使是表面上客觀存在的現象,也會因為當事人的內在動機和認知差別而導致不同的主觀故意和不同的解釋,這就是人類意志與語言之間複雜的關係,這些不確定的關係本身就可以被運用於政治鬥爭;不確定性可以被定向地解釋為某種確定性,從而實現對對手的定性和打擊。

  因此在對薄熙來的受賄指控中,證人所做的薄熙來在場和知曉事件的證明,都不足以證明薄熙來參與了相關的受賄事件,更不用說連相關受賄事件是否成立都存在著嚴重的瑕疵。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人出於自己的理解而對薄熙來主觀故意的指控,本質上都與薄熙來的內心世界相差甚遠。就每一個人都是一個孤立的個體、都有自己特定的思維和認知方式,並會由於各種原因而導致對他人的認知偏差而言,這樣的認知偏差和不確定性在日常生活中最多引起一些誤解,並通過持續的溝通而不斷減少不確定性。而在莊嚴和責任重大的法庭上,尤其是涉及到薄熙來這樣的政治家的政治清白和政治生命,並因此而涉及到他所代表的社會層面之廣而言,日常語言背後的不確定性和解釋過程中的傾向性足以破壞建立在證人語言基礎上的證據。

  在此次薄熙來案件審判過程中,控方最大的失誤出現在證據的收集和證人的使用方面;無論是依照現代刑事訴訟程序正義的標準流程、中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證據法規,以及嚴格保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憲法精神和人權制度,包括中國已經加入的國際人權相關公約而言,薄熙來案件審判中控方所使用的證據和證人都有重大的瑕疵,無法形成對薄熙來犯罪指控的證據要件構成。薄熙來案件審理過程中各種證據的缺乏、以及檢方無法建立完整的關於薄熙來貪腐客觀事實和主觀故意,包括薄熙來事實上利用家人進行影響力受賄的證據鏈,最重要的原因不是檢方工作和方法的失誤,而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薄熙來貪腐犯罪客觀事實或不存在,或無法構成犯罪事實,從而導致相關的證據收集無從著手進行。

  薄熙來案件中眾多的貪污和受賄指控都是定性先行,然後才進行證據的收集去證實事實的存在,這種證據和指控方法不是沒有合理性,但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已經被逐步排斥。因此在薄熙來案件審理過程中當有關部門已經率先給薄熙來事件定性后,追加的證據收集工作就十分艱難;很可能薄熙來所執行的政治路線偏離了當時中央的精神,薄熙來的粗暴工作作風和組織路線傷害過特定的官僚團體,甚至薄熙來作為黨內某種政治勢力的代表危害了黨的事業,如果在這些領域,尤其是涉及到高度主觀的政治路線鬥爭領域,相關的證據收集會容易許多。

  而一旦將薄熙來事件定性為貪腐行為和刑事犯罪,相應的證據收集就出現了許多難點;薄熙來案件中審判過程中各種證據的收集都十分勉強。所有的證據中最缺乏的是準確的客觀物證,在對薄熙來所有任職過的各級政府和地區進行過細緻的檢察工作,包括薄熙來所說的中紀委動員了數百人對薄熙來以往的工作進行了篦子般的清理后;我們始終沒有看到任何一張與薄熙來直接有關的貪腐物證。對於一個掌握著巨大的行政權力,完全可以進行巨額尋租活動的官員,其幾十年的職業生涯能做到如此遠離金錢利益,這已經是中國官場的奇迹。

  最後在濟南中院法庭審判過程中檢方所提交的各種證據中,我們看到的所有證據都是人證和證詞,這其中幾乎所有的證人都有瑕疵;或是犯罪嫌疑人、或是服刑的罪犯。而所有的人證和證詞又都是間接證據,沒有任何證據直接指向薄熙來本人的貪腐行為,而所有的證據都主要指向薄熙來家人以及薄熙來在其家人受賄過程中的參與行為。這批證詞和人證又與薄熙來的主觀故意缺乏直接的因果關係,僅僅是一些似是而非的涉及到薄熙來在場、聽說、估計、推測性的證據,這些證據與薄熙來的主觀故意和動機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無法證實薄熙來的主體行為和動機,僅僅是現象的陳列或者證人的假想和推測,或者是檢控方的事後註釋。由於檢方和證人都無法深入薄熙來的具體內心世界,因此對薄熙來主觀故意的指控基本上都是證人和檢方的主觀認知而不是薄熙來的真實認知。
  
  六、薄熙來案件無法建立有效指控證據鏈的關鍵原因——缺乏薄熙來貪腐的事實證據

  儘管我們無法直接深入薄熙來的主觀認知,嚴格的刑事訴訟證據法允許通過使用客觀證據和各種間接證據,通過歸納和排除方法不斷接近真相的本質,從而在缺乏直接和客觀證據時依然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但這些間接人證物證都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證據法規,即必須嚴格地遵守證據收集、使用和解釋的規則,這一切本質上都是為了確保法治的程序正義,並最終實現實質正義。因此即使在薄熙來案件審判中檢方必須使用大量的證人和證詞,這些證人和證詞也不能直接轉化為能夠確定薄熙來責任的客觀證據,而是必須使用這些證據組織因果關係合理、依次排除瑕疵的證據鏈,最終完成在已知條件下無懈可擊的歸納性證據鏈。

  在缺乏直接客觀證據的前提下,所有對薄熙來指控的證人和證詞都成為間接證據,而間接證據必須相互印證、排除不確定性、形成因果關係、最終能夠證明核心事實時才能夠被承認具有證據效力。因此間接證據是通過歸納排除的方法間接指證核心結論,但歸納法作為證據使用永遠無法實現確定的因果關係;這就是邏輯學上著名的「休漠定律」即歸納法無法排除例外的存在,而例外一旦出現將顛覆所有之前的結論。「休謨定律」另一種稱呼是著名的「黑天鵝」理論、即在歸納思維過程中任何時候顛覆性的事實都有可能出現,因此在使用間接性證據,因此必須不斷收集相關證據並相互印證導致合理結論的過程中,也必須考慮不確定性、即薄熙來的證詞才有可能是真的而其它人的證詞有可能是虛假的可能性。

  而在使用由證人對犯罪嫌疑人的動機和內心狀態提供證據的過程中,則必須考慮作證一方的人格、動機、利益和作證時是否處於能夠保證客觀公正的狀態中。以及不同的個體之間就同一事實的認知事實上無法嚴格一致,而是根據每個人的背景、心態、心智和動機而產生偏差的事實。因此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缺乏足夠的客觀證據,檢方必須使用間接證據、包括高度主觀和不確定的人證和證詞來構建證據鏈,就必須考慮證人個體的動機、背景、心境、心智,以及這一切會產生的對被指控方主觀動機解釋時必然出現的偏差;嚴肅的法律審判如果被大量的瑕疵證人和證言、各種對被告主觀動機的推測、以及傾向性的證據使用所充斥,則會損害法庭審判的公信力,最終將法律事件轉變為政治事件。

  由於濟南薄熙來案件審理過程中檢方使用的證人和證言普遍缺乏物證支持,因此都是主觀證據而缺乏客觀性;由於人的主觀意志的獨立和內在自由,因此薄熙來案件審理過程中證人的主觀證詞都無法證明薄熙來本人的主觀故意;而僅僅是推測和主觀指控。因此當檢方在法庭上無法直接使用物證而僅僅使用證人證言——尤其是當證人的可靠性、獨立性和公正性都存在瑕疵的時候——來證明薄熙來的主觀故意時,檢方的證據鏈因此不足以確立對薄熙來指控的客觀性。

  正是因為由於物證的缺失、人證的各種瑕疵、和證詞的主觀性和推測性都不足以證實對薄熙來的客觀指控,此次濟南中院對薄熙來貪污受賄和濫用職權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檢方的準備有重大的缺陷。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事實上代表著中央紀律檢查部門數百人超過一年的證據收集工作,以及整個國家刑事訴訟最高水平的檢控方,無法按照法治社會嚴格程序正義的標準,在薄熙來案件的公訴過程中建立起以客觀證據鏈為主導的嚴謹指控。

  事實上薄熙來案件是在政治先行、罪刑先定,然後尋找證據、補充偵查的客觀條件下進行的,本質上違背了中國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和自行偵查案件的客觀規律。其中最重要的證據和犯罪事實認定都不是直接由檢察機關、而是由中央紀律檢察部門進行的;這些由中央紀律檢查部門完成的調查可以允許在黨內紀律程序中支持對薄熙來的黨內紀律處分,卻不足以支持需要嚴格按照司法規律和要件構成要求的刑事法庭審判。

  濟南薄熙來案件法庭審判過程中檢方未能有效建立可靠的證據鏈,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並不在於中央紀律檢察部門和濟南中級檢察院沒有很好的履行偵查和檢查職能;薄熙來案件之所以檢控證據不足,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據鏈,關鍵在於對犯罪嫌疑人貪腐的指控從一開始就十分勉強。由於無法從薄熙來個人的經歷中發現足夠的貪腐證據和犯罪事實,從而導致檢方無法形成真實有效的物證來支持其刑事犯罪指控,並導致檢方使用的各色證人和證詞都充滿瑕疵;甚至連薄熙來本人在法庭上的結構嚴謹的自我辯護,其實只不過是由於敘述客觀事實而已,因此在控辯雙方對峙過程中薄熙來佔據了上風。

  儘管濟南法庭上檢方的指控充滿瑕疵,但至少檢方試圖把對薄熙來的指控建立在完整的證據鏈基礎之上;並努力爭取將對薄熙來的指控都建立在相應的事實基礎之上,而不是無中生有。儘管濟南法庭審判過程中檢方對事實和證據的認定存在各種缺陷,在證人和證據使用上有重大瑕疵,對薄熙來在其家人犯罪過程中的角色和因果關係定性不準確,但濟南檢方依然在努力做到事實求是,而不是無中生有和惡意陷害。因此儘管濟南檢方的工作不完美,但濟南審判的檢方的努力同樣證明了中國法治在儘力實現程序正義,因此依然代表了中國法治的巨大進步,他們的努力和方向值得我們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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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3-9-16 00:22 | 只看該作者
這些人不是書沒讀好,就是在權力下不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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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nn93n9 發表於 2013-9-16 21:23 | 只看該作者
朝廷下旨了,刑部不想辦,也得辦。或者怠工,或者真的沒什麼可辦的。要是莫須有也成立就好辦了。可惜朝廷還要證明自己是客觀,公正的,司法是獨立的。不可能的任務給了檢察院和法院,誰也完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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