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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損害國家形象為什麼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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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發糕 發表於 2013-9-12 10: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郭老學徒
國旗是國家形象的標識,象徵著國家的尊嚴,但是在美國,焚燒國旗卻不犯法。

1984年,一個名叫格雷戈里·約翰遜的信仰共產主義的美國青年,為了表達他的政治信仰和對資本主義的蔑視,在得克薩斯州的達拉斯,焚燒了一面美國國旗。

得克薩斯州的地方法院認為約翰遜威脅了公共安全,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否決了州法院的觀點。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約翰遜無罪。

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還否決了美國聯邦政府的一項法規,這項法規認定,焚燒或污損國旗構成聯邦犯罪。

為什麼焚燒國旗沒有罪呢?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焚燒國旗屬於一種象徵性的表達,是出於表達政治觀點的目的而進行的一種行為,「政府不可只是因為社會覺得一種觀念本身讓人討厭或無法苟同,就禁止這種觀點的表達。」揮舞國旗和焚燒國旗同樣都是一種表達。

美國人把表達自由視為自由的基礎,連表達都受到限制的話,還有什麼自由可言。所以,表達自由在美國的法律中擁有「優先的地位」。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如果政府能夠控制人民知道什麼或表達什麼,它就能操縱其觀點,從而剝奪他們自己決定怎樣管理自己的權利,因此,應當廣泛禁止政府限制表達自由。

在越南戰爭期間,美國發生了歷史上規模最大持續時間最長的反戰運動,成千上萬的人反對美國政府的戰爭政策,但沒有一個人因為表達反對政府的意見而被定罪。在戰爭期間公然反對自己的祖國,這在我們看來絕對是賣國行為,是賣國賊,是「美奸」。

有人可能會認為美國的表達自由太過分了,連國家利益民族利益都不顧了。但是在美國人看來,每個公民的權利得到保障了,國家的存在和國家利益才有意義。公民的權利得到保障了,就是最大的國家利益,就是最好的國家形象。因此,國旗與公民的表達權相比,還是公民的表達權更為要緊。國旗絕不比公民的表達權重要,更不可能是「你的名字比我的生命還重要。」

正因為美國是一個連焚燒國旗都沒事的國家,才使得國民真心地熱愛她,到處都懸掛或擺放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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