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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薄熙來控罪的司法判據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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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yulk 發表於 2013-9-11 00: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中國,當有份量的媒體釋放出有份量的重頭文章時,我們即知道當局有份量的行動要隨後而至了。
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的「檢察日報」前天刊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及博士研究生趙培顯文章稱,檢方指控薄熙來涉受賄罪「證據鏈完整」。  在檢察日報刊登的文章長達1600多字,主要論述大陸檢方指控薄涉嫌受賄罪的部分,「證據鏈」完整,替公訴方背書。文章詳細說明證據鏈構成的三要求包括:有適格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證據間能相互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合理懷疑,並以此標準驗證稱,在薄案中,檢方證據已形成證據鏈條,而被告沒有充分證據反駁指控。
顯然,公訴方的指控已被完全接納,正如薄熙來最後陳述中說的,他是在劫難逃了。面對這一世紀大審判需要質疑的是,即將到來的判決,是真的公正地和正確地履行了現今中國的司法原則了嗎?這些中國司法理論學術專家對當局行為的背書,是真的就那麼可信嗎?應當義不容辭地挑戰一下這些所謂的「權威」。
這種所謂專家文章,看起來術語專業,邏輯合理,似乎很有點說服力,其實不然。

一個核心概念問題就是:反駁指控必須提出反證據嗎?反證據薄熙來一定要有「反證據」才能翻案嗎?

若對有限的庭審微博記錄作客觀地分析就會注意到,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沒能提出強有力的反證據。但是,前述所謂專家是不是有意識忽略了質證環節的重要原則:反證據的確是質證有效的充分條件,但並不是必要條件,只要被告和辯護人在質證中能對指控的證據找出它們的不確定性,證據就不能充分支持指控。若任何一個證據存在不確定性,證據系統的完整性就無法達成,指控就不能確切成立。在本案中,公訴方拿不出任何一件像樣的「鐵證」(物證),眾多的所謂言證書證難免有虛妄之嫌,因為在押犯完全可能為求自己減刑而迎合起訴方。這樣,由可能虛妄的所謂證據構成的的證據鏈再完整也是笑話。公訴方每一項所謂證據都是有問題的,而薄熙來和他的辯護人的質證是可取的。

因此,公訴方仍有補充舉證的責任,否則根據「無罪推定」的通行法則,薄熙來應無罪釋放。20年前轟動世界的美國辛普森殺妻案就是因證據系統有漏洞而無法定罪,就是先例。

在薄案中,具體分析所謂薄熙來受賄的最重一項指控 --- 法國尼斯別墅 ---- 的「證據鏈」為例。

薄熙來說得好,他與尼斯別墅的關係,就像是面對一個從裡到外一無所知的一個大球上的一根很細的線,這根線就是他中午回家時偶然遇到徐明和谷開來看別墅幻燈片。庭審的這段質證過程澄清了事實:
A)看幻燈片時別墅交易甚至裝修過程都已完成了;
B)薄熙來在看幻燈片之前,對別墅的交易過程甚至後來的裝修過程完全不知情。這說明薄既沒有動機,也沒有介入討賄受賄的任何環節;
C)薄對徐明的一連串詢問證明了,薄熙來到此時即使聽到了別墅存在但也知之甚少。

因此,薄熙來的責任僅在於他與谷開來是利益共同體,要為谷開來的行為負連帶責任。這是訴方指控的要點。

但是,仔細分析別墅擁有權的轉換過程,證據鏈到最後的環節是姜豐的證言。

姜某的證言:「當時關於房產情況,徐明只是說讓我從德某某處接過產權,我當時理解這是徐明的房產,2010年我與徐明明確 了以結婚為目標的關係,海外資產逐漸收回,作為我們度假的別墅。」
首先,
A)姜某不是在押的刑事犯人,她的證言相較其他在押犯污點證人,有高可採信性;
其次,姜某證言揭示了:
B)不是谷開來委託姜某代持股權,而是徐明委託,則徐明是此時的股權事實擁有者和執行者,說明谷已事實上完全退還產權;
C)姜豐「理解這是徐明的房產」,她是以徐明女朋友的身份合理接受財產權的,完全沒有虛假;

根據所謂證據鏈的時間順序,到這裡恰恰劃了一個大圈,此時資產完完全全回到徐明的佔有之下。因此,在事發之前,谷開來從名義上到事實上都沒有別墅擁有權。

D) 結合德某的證言,谷從未從別墅受益;

綜上分析,既然谷開來在事發時無論是名義上還是事實上並未擁有別墅,也未從別墅有分毫的收益,受賄的物質根據就不存在(零受益是不可能稱之為受賄的,對吧?)

那麼,問題就很簡單了:對薄熙來的指控就不可能成立。

這樣看來,在「檢察日報」登文的什麼法學教授法學博士,不過是政治跟屁蟲而已。與之相繼而至的對薄熙來不利的判決,是對中國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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