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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薄熙來濟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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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貝殼精英

不知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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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薄熙來濟南審判
許多人看了薄熙來濟南受審后,被控辯雙方能夠充分申述自己的意見而感動,認為是一種法治反腐的進步。但剖開表面看實質,就會發現這是一場全面摧毀道德、法律、良知底線的悲劇。
一、檢控方羅列了洋洋洒洒九十卷的證據材料,似乎在昭示「證據鑿鑿,罪責難逃」!然而,沒有一件是構成薄熙來貪腐的直接證據,比如貪賄現場的旁證,指示、條子等具體事證及其對應的受賄對價關係,貪賄過程的錄音錄像,臟物臟款的使用證據和現場起獲等等,其實所有的證據鏈都是建立在谷開來的證供基礎上的。谷開來是證據鏈最關鍵節點,罪與非罪,全在谷開來一句。如此重大的案件,宏大的證據大廈只建立在一個人口供的支點上,並且死緩犯人和精神病史患者,簡直是草菅人命的兒戲!這不是摧毀法律、道德、良知底線,又是什麼?
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重要證人必須到庭作證,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證言不得作為定案證據。谷開來拒絕到庭,違反了規定,為什麼還能採用她的證據? 如果法庭說「谷和薄是夫妻關係就可以不到庭作證」,那就是認為「夫妻關係要迴避」,那麼她還有作證的資格嗎?為什麼不能說明谷開來拒絕到庭的理由呢?最重 要的證人可以隔空放炮,公然漠視最高法的規定,這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三、檢方承認谷開來有過精神疾病和吸食精神活性物質史,又說「這些證言均是谷開來入獄以後、受到追究以後所做的,首先她已不存在攝入精神藥物的前提,所以說薄谷開來的證言沒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況。」檢方光憑嘴上說說,有當時尿查、血檢陰性的報告嗎?有當時法醫鑒定的結論嗎?熟悉精神病理的人都知道,精神病人很難根絕用藥的,何況谷開來遭受如此巨大的打擊、生命財產隨時都有可能湮滅的壓力下,她居然不依賴藥物精神病就好了!看來精神病院都該關門了,病人都該遷到監獄去了!這不是天大的荒唐嗎?這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四、死緩犯人作證的獨立性值得懷疑。谷開來是個緩刑死囚,她的生死預奪完全掌握在某些人手裡。試想一下,要是有人對她說,你這樣說就是立功減刑,那樣說就是加罪立死,她會作出如何選擇呢?除非你讓她親自出庭才能證明這種情況沒有可能,偏偏又不讓她出庭,這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五、為羅織證據,不顧事實和法律規定,牽鑿附會。一方面查明尼斯房子的產權是德某某名下的(現在在他公司的名下,有合伙人時是公司的財產,根本不能算個人財產),明知法律上根本不算谷開來房產。另一方面卻採信谷開來口頭授權德某某和姜某其代持的證言,沒有任何授權書、贈與協議、產權證明的情下就確認這是谷開來的房產,就是徐明行賄薄家的臟物。如果成立的話,此房產屬臟物應該沒收,為什麼國家不能從德某某那裡收回房子呢?更嚴重的是,此案如果判成,必將開創惡劣先例。因為,照公訴人代持房產的邏輯,就等於說房產是誰的不以出資者和房產證為依據,只要雙方都承認是代持關係,那就可以認定。那麼以後貪官都說自己的房產是替人代持的,又該如何認定?豈不全亂套了?這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六、控方往往在證論不力的時候,提出被告在紀檢委的自書材料來打擊被告。這於理不德道,於法講不通。檢察院的作用難道僅僅是紀檢委的喉舌或者二傳手嗎?如果這樣,還要檢察院幹什麼?紀檢委直接上法庭起訴好了!紀檢委屬性就是政黨的工具,決定了它自身不能排除被政治鬥爭和利益操控的可能!
控方似乎忘了自己的職責:檢察院既是公訴方,同時又是法律實施的監督者,有權有義務對紀檢委的行為進行法律監督和對之提供的材料進行查證,所以,獨立的檢察機關是防止黨內鬥爭製造冤假錯案的最後屏障。本案轉入司法程序后,被告多次提到自己在紀檢委受到過壓力作了違心的供述,以理以法,檢方就應當對之申訴進 行調查,以刑訴法第五十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標準作出是否准許被告排除自述材料的請求。但是我們看到檢方對被告的這一申訴從來都是置之不理,從來沒有看到檢方在這一問題上的行使職責行為,卻只是一味的強調自己的證據都是合法的,一味地照搬紀檢委的材料,這是不是涉嫌失職瀆職?以紀代檢,以黨壓法,這不是摧毀法律、道德、良知底線,又是什麼?
七、無法從被告人的直接證據中尋找支持,讓其愛人,一個死緩犯人,尤其又是一個有精神病史的文弱女人,指控老公,置其與絕地,表面看來是司法的勝利,實質反映了司法者的無能和冷酷,是道德和良知的潰敗。這不是摧毀道德和良知底線,又是什麼?
八、徐明在關於尼斯房產的證言中說到,找到「姜某代持」,並說「我們之間會有信任」,表明徐明對該房產有著實際的控制權。同時姜某的證言「當時關於房產情況,徐明只是說讓我從德某某處接過產權,我當時理解這是徐明的房產,二零一零年我與徐明明確了以結婚為目標的關係,海外資產逐漸收回,作為我們度假的別墅。」兩者已經清晰地表明,該產權早已經是徐明和姜某之間的事。徐明既是明確的出資者,又是實際的控制人,產權歸屬不是十分明確了嗎?現在控方非要指鹿為馬說成是谷開來的房產,這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九、證人唐肖林證詞矛盾,公訴人認為唐某記錯了,然後讓他更改了證詞,之後又被駁倒。證詞都是簽名、按手印保證自己說的是真的,如果可以用「記錯了」為由更改證詞,這算不算作偽證?難道可以這樣不停的更改證詞?難道只要證實這一百一十萬的行賄受賄成立,怎麼改都可以?這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十、王正剛指證的貪污五百萬一事。王正剛一忽兒說是上級馬某某叫其請示薄熙來的,一忽兒又說是自己自作主張的;一忽兒說請示過李某市長他也知道涉密工程的事,一忽又說除了和薄商諒什麼人也不知道;一忽兒說在這個賓館跟谷開來碰的面(其實那時該賓館裝修停業),一忽兒又讓其改說另一間賓館。這簡直是為達 目的,而放任、縱容作偽證!說這個五百萬工程款是打到大連財政上,支出難道不要預決算憑據嗎?難道不要李某市長簽字嗎?之後王正剛果真搞出這五百萬,那不明擺著是大連市的責任嗎?與他作為省長的職責有什麼關係?又哪一條證據證言說到薄來有主觀佔有的念頭?哪一條證據證明薄熙來參與了款項的運作?硬要套到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合謀貪污上,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嗎?這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十一、關於濫用職權的指控。另案生效的判決表明,王立軍及其幾個徒弟,早在「一一•一五」谷開來殺人案發生以來,至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薄王發生衝突之前,就已經犯了徇情枉法罪,所以薄熙來即使之後對他們採取措施和免職,都是正當的,尤其是王叛逃發生后,採取的措施都是為了挽回對黨和國家造成的不良影響和損失,何來濫用職權罪之有?
王立軍明知谷開來有殺人動機沒有及時制止,在谷開來殺人後,合謀掩蓋事實,卻在兩個月過後突然出爾反爾,向薄熙來「彙報」谷開來殺人真相。薄熙來是谷開來的家屬,向嫌犯的家屬彙報犯罪情節,這已經違紀違法(王立軍正當的做法應該:一是自己糾正錯案,二是向檢察院檢報)。王立軍的做法一般可以理解為要挾敲詐,薄的過激反應是合情理的。面對要麼認同王立軍個人違法的行為,要麼認同公安局已經作出的法定結論,薄熙來只能選擇後者,他當時對尼爾伍德死案只能維持公安局已有的結論,完全符合組織制度和法定程序,合情、合理、合法。罔顧事實和過程,訴之為濫用職權,那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十二、開庭之初,人民網急吼吼發表評論,貶毀被告「薄熙來演技如此之神,撒謊境界如此之高」,赤裸裸干擾司法公正。被告人有任何法定的辯護權力,在庭審尚未結束,法官尚未認定的情況下,輿論先入為主地詆毀被告人「演技」、「撒謊」,是明顯的輿論干擾司法公正。這不是法律、道德、良知底線的摧毀,又是什麼?
十三、庭審進行中,光明網,夥同人民網、新華網、央視網等重要媒體,對薄熙來的依法辯護橫加指責,認為是「玩弄陰謀伎倆」,「徹底的冥頑不化」,「就是自絕於人類正義與公理」。那是簡直就是喪心病狂的恐怖威脅,那不是摧毀法律、道德、良知底線,又是什麼?
十四、檢方採信的要害證據,幾乎全來自重案犯人或嫌疑人的證言,用這樣一群的殺人犯、貪腐犯、叛逃犯、詐騙犯、吸毒者、精神病人組成的證人團,來指控一位對黨、對國家、對人民有重大貢獻和在百姓中有重大威望的高級領導人,那是黨、國家、人民的恥辱!那不是摧毀法律、道德、良知底線,又是什麼?

揣著糊塗裝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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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11nn93n9 發表於 2013-9-7 18:11 | 只看該作者
不審不肯定中國還有如此的鄭共產黨員。一審才確定如今的共產黨已經步入當年被推翻的國民黨了。當薄熙來被開除的那一刻,共產黨內唯一的真貨就不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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