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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薄的指控證據鏈不堪一擊,當局必須無罪釋放薄熙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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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天紅葉 發表於 2013-8-27 20: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霜天紅葉 於 2013-8-27 04:10 編輯

庭審第五天----對薄的三項指控證據鏈不堪一擊,當局必須無罪釋放薄熙來 (原創)


審薄案的第五天,辯護方以大量的事實和無懈可擊的辯護詞,將控方口口聲聲重複的所謂證據鏈,一一反駁得體無完膚,潰不成軍。在眾目睽睽下,控方竟然以一些所謂「污點」證人不實的證詞堆積起來的證據鏈,其漏洞百出,千瘡百孔,三百多人,耗時500多天,耗費上億納稅人的錢財,還不惜出巨資到柬埔寨去引渡所謂的法國證人,所謂的證據鏈竟然是些莫須有的栽贓陷害,站不住腳的一堆狗屎。

據《紐約時報》引述兩位與薄家相熟的人士透露,在周五(第二日庭審)的記錄中漏掉的另一個細節,也涉及薄熙來描述的調查人員向他施加的壓力。他們透露,薄熙來在陳述中說,自己被訊問了數百次,並且暈倒了27次。「我感覺自己一身系兩命」薄當庭揭露 當局拿兒子薄瓜瓜向他施壓以逼迫他就範
是什麼樣的審問讓步熙來暈倒27次?在採取這些證詞後面的醜陋和黑暗已經不言而喻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而這裡的所謂證據鏈,我們看到的大都是子虛烏有的口供,而看不到令人信服的直接證據。

看一下台灣的司法界對審薄案的一些評論吧!

「若在台灣很難給薄定罪 (「中央」社記者康世人台北2013年8月26日電)中共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案今天審結。雖然兩岸司法制度不同,但台灣檢察界人士認為,偵辦薄案檢方似乎太依賴口供,口供容易翻供或推翻,證據力較弱,若在台灣很難給薄定罪。13635358807892
曾偵辦前總統陳水扁涉貪等案的資深檢察官說,兩岸司法制度不同,但從審理薄案過程,中國大陸檢方舉證似與世界正常法治國家「還有一段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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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檢察官說,從大陸偵辦薄案檢方提出的證據和檢控,發現他們仍太依賴口供,且如此重大的貪瀆案,必須有更有力的直接證據證明薄熙來收錢且有對價關係,但從這幾天大陸檢方的舉證中,似乎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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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無怪乎這幾天,包括今天最後的結辯,薄熙來說:「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很辛苦找了大量證據,組成了90卷,但這90卷到底多少跟我有關?」一句話就先擊中大陸檢方舉證的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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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薄熙來和辯護律師在辯護、詰問證人時,對檢方指控薄熙來收受兩名商人唐肖林、徐明賄賂,首先以「公事公辦」答辯,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說,這是用來否認檢方意圖證明薄和商人之間有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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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檢察官表示,薄熙來知道證據只查到錢入妻子谷開來相關帳戶,除否認唐肖林證稱3次送錢外,還強調自己對徐明證稱負擔妻兒海外機票等開銷、付錢購買法國別墅等都「不知情」,甚至利用詰問證人徐明的機會,讓徐明自己承認未曾把上述付錢狀況告訴自己,以作為「我不知情」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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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薄熙來對徐明行賄部分僅坦承自己「失察少教,難辭其咎」;但檢察官說,這隻能說薄熙來未能管束好妻兒,但無法證明薄熙來幫徐明取得好處后收受賄賂的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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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濫用職權部份,薄熙來花了很多時間攻擊前重慶市副市長兼公安局長王立軍的人品和不適任,同時也否認曾下令重新調查、遮蓋谷開來所涉殺人案,都是意圖證明免去王立軍職務,是在首長人事權之內,也未乾涉辦案,並未濫用職權」

既然,對薄的三項指控,其證據鏈轟然斷裂,當局應該當庭無罪釋放薄熙來!而把真正陷害栽贓薄熙來的幕後黑手推上審判台,將他們繩之以法。
笑對雲捲雲舒,淡看潮起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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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008b 發表於 2013-8-28 03:35 | 只看該作者
谷的指證違反了人倫常理,又沒到庭對質,再加上諸多疑點,其口供似乎不宜作為定罪的依據。否則,一旦谷出獄后,聲明當時口供不實,那麼該案就成了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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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 發表於 2013-8-28 04:17 | 只看該作者
律師說法:薄熙來有錯沒有罪
2013-8-26   發布者: zxt   原作者: 一位高級律師的看法

編註:這是某位有高級資質的律師委託網友給紅色中國網的投稿;出於個人安全考慮,不以實名發表。

律師說法:薄熙來有錯沒有罪

這次審薄,濟南中院通過微博將筆錄對外直播,在法庭上,雙方,包括被告人薄熙來自己,都有比較充分的發言機會,在形式上做得比較開放。筆者從事律師執業28年,之前從事揭批查專案工作2年,下面從疑罪從無角度分析現有庭審材料,得出薄熙來有錯沒有罪的個人看法:
   
一、尼斯別墅。
   
尼斯別墅所有權是誰,從現有外圍證據看,實際上是谷參與了一套複雜的以公司名義購買尼斯別墅。是通過公司持股的方式,2001年5月,以加拿大某公司控股的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名義從某銀行貸款直接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尼斯戛納別墅)。后從股權結構上確立了羅素地產公司出資成立羅素國際度假公司作為尼斯別墅實際所有者的身份。而德維爾持有羅素地產公司100%的股權。2011年5月,德維爾把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了姜豐持有,同時,也把楓丹·聖喬治地產公司的管理權交給了姜豐。德維爾作證說向徐明轉發過兩個轉移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股份100%的文件,由德維爾親自簽署。一份寫徐明的名字,一份寫姜豐的名字,2011年5月,姜豐在法國和德維爾辦理了法國RFSG公司;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兩家公司轉讓股權的相關手續。羅素地產公司股權代持手續因為有關人員不予配合,所以最終沒有辦成。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股份100%的仍在德維爾手中。尼斯別墅按控方證據是徐明迂迴出資(實德集團匯出的323萬美元沒有直接去買房),也就是說十二年轉了一圈,由徐明朋友姜豐取得了尼斯別墅控股權。姜豐的證言也一度講到這套別墅是她與徐明度假的別墅。別墅控股權基本回到迂迴出資人手裡。除谷開來自認是尼斯別墅所有人外(屬於意念房),法國當局沒有谷開來是尼斯別墅所有人的登記,谷開來也沒實際享用房屋等物品的情況,不屬街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狀態。恐怕房主連徐明都不是,故尼斯別墅是否屬贓物仍具不確定性?
   
實德集團匯出的323萬美元是以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司開出的信用證,貨名是(進口)輕鋼結構系統,合同跟單信用證如果有港雜費單據,進口報稅單據,進口報關單,船運提單,商檢證貨單和貨運單在卷,那麼這筆錢實屬正常貿易,與買房無關。
   
那麼尼斯別墅與薄熙來有關係嗎?證據證明沒有關係!證人徐明和谷開來證實的2002年8月在薄熙來家中看尼斯房子幻燈片情節,徐明的說法是當時薄根本沒有說過話,而且他們看幻燈片的時候也根本沒有提到過房子的產權和價值,也沒有提到薄瓜瓜而谷的說法確實薄說話了,而且提到什麼房子是為了薄瓜瓜買的云云,這兩人的證詞一對照就是自相矛盾的。薄熙來2012年6月28日自書材料:印象里還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開來閑聊,徐談到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環境很好,蠻漂亮,建議我們有時間去看看。我當時也沒在意,隨口說,那有機會就去看看,散散心。薄熙來2013年4月2日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好像我回家時撞見他倆在聊並看圖片。因時間較長,是否說到購買我記不清了,我對尼斯房的買賣、運作過程及房子的大小、價值都不知道,沒有參與過此事。對房產運作過程與我無關。薄熙來2013年8月23日質證:公訴人剛才陳述的所有事實99%與我及本案毫無關係,谷開來的證言是虛構的,徐明的證言也是虛構的,王立軍的證言我認為是閑扯。我相信最高檢收集的這些證據都是確實存在的,但是這些證據只能證明谷開來搞了這麼一套房子。這個案子打比方就好像是一個巨大的球,這個房子裡面細節很多,但是和我相關的只有球體上有一根細細的線跟我聯繫,這個線就是瀋陽看幻燈的那個情節。薄熙來又說:「這套房子對我毫無用處,以我當時的身份,如果我到尼斯(康城)的這套房子里去,我就會有風險。」筆者傾向於薄熙來自辯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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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 發表於 2013-8-28 04:18 | 只看該作者
二、支付飛機票等費用400餘萬元。
   
谷開來作證:我們和徐明是比較老的關係,比較長時間的朋友,所以交往還是有一定的深度的。大致應該認識有20年了吧,在90年代初,這個人我們印象始終非常好,證人徐明回答是大約在99年認識薄谷開來的,證人徐明也證明從來沒給薄熙來講過給薄谷開來、薄瓜瓜報銷費用的事。證人徐明同時證明替谷開來保存過150萬美元。由此說明,谷開來在90年代初(或99年)就與徐明是比較長時間的朋友,支付飛機票等費用400萬元是朋友關係還是特定關係人利用影響力受賄由法庭判定。
   
但薄熙來既不明知報銷費用的事,也沒有利用職杈為徐明為實德謀利,實德收購萬達球隊是萬達先提出辦球隊開銷大,確有壓力。這是平等主體的轉讓,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作為市領導職責只是確保大連足球平穩過渡,實德集團在星海廣場設置直升飛球項目是大連的一景,這兩項都是大連市的面子工程,足球提升了大連形象,有利於大連公共利益。任何地區領導都應也會實際支持,而實德這兩項都是在賠本賺吆喝。薄熙來自認「自始至終沒承認過」;徐明不是朋友,沒有單獨來往;薄熙來職務行與為徐明為實德沒有謀利關聯,故薄熙來不構成受賄。

三、薄熙來當庭否認唐肖林送110萬,並稱曾向中紀委「違心承認」;在唐錄像里說去商務部送八萬美元是2005年年初,宣讀的證言里說去商務部辦公室送八萬美元是2005年8、9月份,前後矛盾,時間地點都不符合。 薄熙來追問,連行賄我的五萬元人民幣都記得,怎麼連月份都記不得?
  
「他說給了我5萬元人民幣,起因是因為聽說我的住房簡陋,該5萬元人民幣能改造我的住房匹配嗎?」「共用的保險櫃裡面,人民幣也好美元也好,並不只5萬元美元、8萬美元,人民幣有幾十萬,她拿走的那些錢她怎麼能就知道是我放進去的5萬元人民幣呢?」「谷開來所具備的錢遠遠高於5萬美元、8萬美元、5萬元人民幣,她有那麼低級在我們共用的保險櫃裡面每次花的乾乾淨淨?」「剛才講到我們有一個共用的保險櫃,隨著我的工作的搬遷不斷的移動,這不是事實的,我現在的保險櫃就有六七個。」薄狀似無意地自曝六七個保險櫃,控方居然不接話、不詢問,直接放掉。
   
將大連駐深圳辦事處併入大連國際,大連國際啟動土地開發,獲取汽車配額的利益,正如薄熙來所述是為了國營企業窗口單位來推動大連國際的發展。大連國際公司的利益是大連市政府的利益,界定的是國有資產。這並不是唐肖林的個人利益,至於倒賣汽車配額是唐肖林自行違法與職務無關,本案的事實是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薄熙來與唐肖林之間不存在權錢交易。我傾向於相信薄熙來的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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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 發表於 2013-8-28 04:19 | 只看該作者
四、500萬工程費。從證據來看有筆工程費陰差陽錯富餘出很多,王正剛通過李某某批條劃撥到嚴某某公司,再以諮詢費名義轉到趙某某指定的賬戶後由某某律師事務所保管,至案發時未動用。
   
關於證人證言,串連者僅王正剛一人,王正剛在和谷開來見面地點曾回答:在瀋陽友誼賓館家裡,而谷開來說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門院見的,證人王正剛曾回答說在友誼賓館6號樓,後來說在8號樓。以前王正剛證詞里說見薄熙來是2002年3、4月,法庭上又改口說是12月份。王正剛開始描述只有他和薄熙來兩個人知道此事,後來又描述嚴莫某等人也知道這筆錢 。王正剛說當他面薄熙來打了電話,但薄谷開來沒說打電話;王正剛說薄熙來在電話中說得很明確,而薄谷開來的說沒有,我們心照不宣。看看自相矛盾。
   
王正剛以「感恩」作為撥付500萬工程費的動機,實在是匪夷所思!
   
控方引薄熙來親筆供詞:2002年上半年,王正剛到我瀋陽的辦公室,講工程已做完,上邊又撥來500萬元,… … 建議把這500萬元補貼正在國外讀書和陪讀的谷開來母子。我拒絕了他。以後王正剛又來找我,講了些該款不好處理的理由,並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開來商量一下。當時我缺乏警覺,放鬆了要求,同意王正剛去找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成為後來此款進入谷開來律師所賬戶的主要原因。王與谷商量后,我也沒去追問,放任了此事。薄熙來當庭自辯:

1、該工程由薄熙來直接負責沒錯,這個工程的啟動,上邊有關單位的預算請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後才發生的事情,這個工程,可以說從啟動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連。

2、剛才公訴人提到王正剛找李某某,李某某當時就說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隨後就簽的字,這是李某某的證詞,這個證詞本身就說明王正剛剛才的說法是不真實的,王正剛剛才說他沒有與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確地講王正剛找我提到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我就簽了字。

3、谷開來的證詞說王正剛跟她講有一筆錢給誰都一樣,我在提問王正剛的時候,王正剛否認有這句話,

4、谷開來的自書說我知道這個事情,但是我知道什麼?到底知道什麼?是有這麼一個工程款的事,還是我讓她收下這500萬?我認為這個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剛跟她到底怎麼傳的話,王正剛是對她講薄熙來同意收下500萬元,還是說王正剛有個工程款500萬元給你補貼家用?請法庭作出判斷。再有谷開來又說王正剛是我們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說與王正剛沒有任何的經濟往來,王正剛昨天又說與谷開來沒有經濟關係,今天又說認識德某某與程某某。

5、我2013年4月2日的筆錄是真實的,第一,這個筆錄從頭到尾,我都堅持我沒有貪占這筆款的意思,我沒有任何主觀故意,第二,我講了兩個概念,王正剛找我,我拒絕了他,他又找谷開來去,在這種情況下,等於說開了口子,這是我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我覺得錢進入谷開來的賬戶,我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我感到很慚愧,我自己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為這是國家的錢,我後來又沒追,這是對既成的事實的無可奈何的客觀表述,但是,在這兩個裡面就能夠說我有貪占的主觀故意嗎?都沒有。
  
兩人間的對話,各執一詞,究竟誰真誰假?我傾向於薄熙來到了省政府以後巳經沒有了職務之便,這筆款項也不是薄熙來有權簽批的,要說涉嫌應是王某某涉嫌貪污此款用於行賄於特定關係人谷開來,薄熙來不構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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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 發表於 2013-8-28 04:19 | 只看該作者
五、薄熙來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1、調整王立軍的副市長分工雖是薄熙來提議,會議通過,到公安局宣布市委的任免決定,薄熙來陳述:免去他公安局長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有這麼個程序,我說同意按程序辦。據此,重慶市委組織部於2012年2月1日向公安部政治部發出的《關於王立軍、關某某同志職務任免徵求意見的函》,重慶市委組織部機要件交寄單證實:2月1日重慶市委常委會後市委組織部將徵求意見函傳真至公安部政治部地方幹部處,2月2日將徵求意見函以機要1595號,寄送公安部政治部。沒有繞過公安部。並且直至2月6日王立軍與關某某未實際交接。王立軍叛逃前並沒有交接公安局長職務(該職務要徵求公安部意見)。從黨紀層面看,薄熙來應該立即向中央彙報,並要求迴避。
   
2、薄熙來對王立軍打耳光、摔茶杯雖行為不當,但並不是包庇谷開來,因為此前薄熙來問過郭維國、谷開來、張曉軍,得知的信息是重慶市公安局證明尼爾心臟病死亡,薄熙來打王立軍耳光正如郭維國所說激化了矛盾,同時由於吳某某在場,擴大了信息傳播面,關某某任職后,也成為這一信息的知曉者。所以薄熙來的行為主客觀方面都沒有包庇谷開來。
   
3、對犯罪實施偵查是公安機關職權,11月14日王立軍就知道谷開來殺人,庭審中證人王立軍陳述:開來11月14日中午說11?15她(要)殺人,直到次年1月28日向薄熙來彙報!2月初關某某接任黨委書記,接到谷開來舉報信即有責任對全案包括谷開來涉嫌殺人實施偵查,所以,濫用職權是負有偵查職權的公安幹警而非市委書記。
   
4、取消王鵬飛副區長提名權,杜絕帶病提拔也不是濫用職權。至於王立軍休假式治療僅是針對王立軍闖館事件的應急措施,無所謂對不對,引用《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也是黨紀,而非國法。

六、薄熙來是以"文革餘孽"被雙規的,也就是說先隔離審查后取證。我回憶七七年曾在兩案專案組匯總一位抗日老同志的專案,十多位證人一致指證該人在七六年十月多次攻擊華主席為右派政變,證據可謂眾多,這一罪狀當時夠判刑期,在匯總材料中,我按時間、地點、在場人,在場人指控內容分門別類,羅列清楚,材料報到省里,該老同志很快被解除了隔離審查措施。所以,我個人認為證言的可靠性很差。再從文革中劉少奇、賀龍專案平反,前後中央文件依據的是不同時期的證人證言。可見,辦案千萬不要只憑人證。
   
說到谷開來,檢方已經證明薄谷開來有吸毒惡習,前次判決也列明谷有精神障礙,這次作證錄像中谷開來的笑,在關於法國房子的證詞中,谷開來回答:「主要是用於支付購房款,購買別墅的價格是2210510.75歐元,繳納稅款108093.95歐元。」即使正常人都很難記得如此準確到小數點!一個有精神障礙的人逶過於自巳丈夫,不符合親親得相隱之常理,其證詞的可信度、其作證的能力是值得懷疑的。很清楚,薄熙來的貪污受賄罪,證據不過硬、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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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 發表於 2013-8-28 04:20 | 只看該作者
註:本文依據官方微博,有網友指出在8月24日官方筆錄記載有薄熙來說的話:「在此之間我有過外遇...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一種賭氣就走的。 」而薄熙來的原話是「在此之間,谷懷疑我有外遇」。

8月25日官方筆錄記載有薄熙來說昨天他狡辯他不是叛逃,而是正常的外交,有手續。但8月24日官方筆錄記載王立軍證詞卻完全沒有這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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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霜天紅葉 發表於 2013-8-28 18:31 | 只看該作者
此文寫得挺好,你能轉貼到論壇嗎?或者我轉到我的空間去!謝謝分享!
後面的貓膩很多,是誰批的手續,是什麼外交行動?是誰叫他去的美領館?
笑對雲捲雲舒,淡看潮起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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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3-8-29 00:39 | 只看該作者
霜天紅葉 發表於 2013-8-28 18:31
此文寫得挺好,你能轉貼到論壇嗎?或者我轉到我的空間去!謝謝分享!
後面的貓膩很多,是誰批的手續,是什 ...

在此一刻了,黨是興是亡?世人皆知薄是先下后查的。這就有潑臟之嫌,是文革風再現。薄完成了他的使命,在路線鬥爭中倒下了,敵對的人用了幾倍於所說貪污之錢,化了有如最高領導層近一半的精力卻沒讓他倒下,他的自辯是他給全國人的答卷:他是清白的。後事由人評說了。至於谷,就是放了出來,她那敢翻供,膽敢有個不子,命就即刻沒了。這是一方早就定好了的,是以為萬無一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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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 發表於 2013-8-29 03:38 | 只看該作者
霜天紅葉 發表於 2013-8-28 18:31
此文寫得挺好,你能轉貼到論壇嗎?或者我轉到我的空間去!謝謝分享!
後面的貓膩很多,是誰批的手續,是什 ...

原作者沒有限制轉帖。你儘管轉到你的空間去。
當然,我也可以轉帖到論壇。
只不過這幾天只要我一發帖,有倆職業WM就死纏爛打,無中生有,牛頭不對馬嘴,編謊都不打草稿。。。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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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2008 發表於 2013-8-29 10:54 | 只看該作者
本來這是個基本法律常識問題,在美國法院,陪審團肯定認為原告證據不足應判無罪立即釋放。可這事發生在中國,實際上是一起黨內骯髒的路線或派別鬥爭,所以情況就比較複雜了。如果薄無罪,那麼路線鬥爭的另一方就得輸。所以這是場你死我活的政治較量,這種較量的結局在歷史上從來都是你死我活的,絕無第二條路可走。薄熙來一定要有罪,就算他今夜十二點鐘前是無罪的,十二點過後也一定要讓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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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海暖流 發表於 2013-8-29 16:03 | 只看該作者
@北大醉俠孔慶東
母親買的毛褲一穿四十餘載,是孝;鍾情鄉鎮企業西裝,是忠;不棄同學送的舊夾克,是義;吃便餐遠奢華,是儉;禁沃爾瑪賣劣質肉以保民,是仁;和強權黑惡作殊死鬥爭,是節;知構陷不惱,是禮;身居高位而不貪,是廉;為國心甘情願成工作機器,是勤。如此優秀,不用則有眼無珠,構陷則喪盡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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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霜天紅葉 發表於 2013-8-30 22:2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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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一刻了,黨是興是亡?世人皆知薄是先下后查的。這就有潑臟之嫌,是文革風再現。薄完成了他的使命,在 ...

公道自在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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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霜天紅葉 發表於 2013-8-30 22:28 | 只看該作者
和諧2008 發表於 2013-8-28 18:54
本來這是個基本法律常識問題,在美國法院,陪審團肯定認為原告證據不足應判無罪立即釋放。可這事發生在中國 ...

深刻!支持!
笑對雲捲雲舒,淡看潮起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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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霜天紅葉 發表於 2013-8-30 22:29 | 只看該作者
雲海暖流 發表於 2013-8-29 00:03
@北大醉俠孔慶東
母親買的毛褲一穿四十餘載,是孝;鍾情鄉鎮企業西裝,是忠;不棄同學送的舊夾克,是義; ...

精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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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3-8-31 04:34 | 只看該作者

這時想想還是美國好。共產黨再這樣玩下去,就無話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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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3-8-31 05:17 | 只看該作者

判了,結局是當共產黨打戰時,老百姓不再送兒上戰場了,而是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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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霜天紅葉 發表於 2013-9-3 18:24 | 只看該作者
拎不清 發表於 2013-8-30 13:17
判了,結局是當共產黨打戰時,老百姓不再送兒上戰場了,而是看笑話。

水能載舟,也能覆舟。。。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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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霜天紅葉 發表於 2013-9-3 18:26 | 只看該作者
拎不清 發表於 2013-8-30 12:34
這時想想還是美國好。共產黨再這樣玩下去,就無話好說了。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至少讓世人看到大部分的真相,否則冤死在獄中,還真以為是罪大惡極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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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師 發表於 2013-9-3 19:19 | 只看該作者
秦人 發表於 2013-8-29 03:38
原作者沒有限制轉帖。你儘管轉到你的空間去。
當然,我也可以轉帖到論壇。
只不過這幾天只要我一發帖,有 ...

你煩我不煩。
繼續發帖上來玩。
大肚能容, 容天下難容之事
開口便笑, 笑世上可笑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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