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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小「V」在法律面前應當一律平等(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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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小「V」在法律面前應當一律平等


  在一個成熟的社會裡,無論觀點如何多元,總會有一些基本共識,比如事實、法律。討論一個問題,首先應看事實如何、是否合法。如果無視事實、拋開法律,僅以個人好惡選擇站隊、用不同標籤評判是非,討論不會有出路,社會也難有真進步。

  這段時間以來,有網路「大V」因涉嫌違法被抓,引髮網上網下普遍熱議,除了拍手稱快的,也有一些不同聲音顯得格外醒目:「嫖娼是行為藝術」,「上帝都會原諒妓女」,「抓嫖娼就是打擊報復」……各種奇怪論調紛紛出籠,似乎嫖娼成了一種高尚行為,對「大V」嫖娼尤其要「網開一面」。

  這種論調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一些網路「大V」的行為是否屬實?類似嫖娼等行為是否違法?倘若無視這些,只毫無根據地譴責別人「選擇性執法」,卻沒看到自己的「選擇性失明」,言不及義地為違法行為開脫,甚至渲染種種「受迫害情緒」,只能說明,這是將網路「大V」身份作為擋箭牌,為網路「大V」謀求自外於法律的特權。

  在某些人那裡,類似「特權」思維並不新奇。不是有這樣的故事么:有「大V」在圖書籤售現場進門被拒,對保安聲稱:「我有987萬粉絲,讓我進去。」用粉絲數謀求開路特權、網路反對特權、網下謀求特權,並非孤例。沿著這種邏輯,一些網路名人憑藉自身名氣和背景,以為即便有出格行為,自己的「抵抗力」也要比普通網民強;以為即使是違法犯罪,相關部門也要顧及所謂輿論和粉絲,不敢依法懲處。這種自我預期,一旦在現實面前破滅,就拋出「陰謀論」來博取同情,試圖謀求法律之外的「解決」。

  在為「大V」違法打造的各種擋箭牌中,有一種被經常拿來使用。比如,聲稱「大V」搞了多少慈善項目、發起了多少公益活動、推動了多少輿論監督,希望以此「功過相抵」。這種似是而非的邏輯,實在經不起推敲。一個人的違法犯罪,不能抹殺其過往功績;反過來說,過往輝煌也難以為違法犯罪正名。這是一個基本常識。如果做過一些「好事」就希望擁有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如何實現?那些因貪腐被抓的官員,在出事之前,難道就沒有一點貢獻?近段時間以來,不少高官因為貪腐落馬,就傳遞了「規則面前,沒有例外」的法治理念。在當今中國,不管是貪腐的「大老虎」,還是違法「大V」,都不應有特權思想,也不會有特權待遇。

  毋庸諱言,在某些網路「大V」眼裡,粉絲多也是一種身價,不僅希望它成為精神財富,更希望它轉化為現實中的特權。這種認識和期待,正如魯迅先生所言,「掣維新之衣,用蔽其自私之體」。擺脫這種「特權幻覺」,堅守住法律底線,「大V」的身份才會有真實的分量,才會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正能量。(引自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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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雲黑土 發表於 2013-9-4 00:12 | 只看該作者
說的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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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媚水滴 發表於 2013-9-4 11:03 | 只看該作者
網路發言還是要規範 網路名人還是要靠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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