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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你可能不知道的N件事:高官就能坐著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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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薄熙來為什麼可以不穿囚服,不戴手銬?

  1.著裝

  中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嫌疑人出庭受審的著裝,也沒有明確禁止嫌疑人自選著裝。一般來講,嫌疑人可以穿著自己的衣服出庭受審。如果由於經濟條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衣物可換,不排除穿著看守所囚服出庭的可能性。

  2.手銬

  200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務保障規則》第16條規定,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

  3.依據:無罪推定

  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視同無罪,有不身著囚服、解除戒具(手銬)的權利。如果身著囚服帶著手銬腳鐐,會給公眾(陪審團)留下嫌疑人有罪的主觀印象。但現實中此權利並沒有得到嚴格貫徹。

  案例:辛普森案

  


  

  


  


  辛普森案(O. J. Simpson murder case)是美國加州最高法院對前美式橄欖球明星辛普森進行的刑事訴訟,該案中,辛普森被指控於1994年犯下兩宗謀殺罪。在出席刑事審判的庭審時辛普森並未身著囚服,而是穿西裝出庭。

  只有高官可以在庭審中坐下?

  1.規定

  中國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於被告在詢問、審判過程中要求正常休息,獲得食物,喝水吃藥,乃至要求坐下等並未做出明文規定。

  2.實踐

  公訴人代表國家將被告人提起公訴時,被告人應當站立,以示對國家公訴權和法庭尊嚴的尊重。指控結束,進行法庭調查時允許被告人坐下的情況不鮮見,也不局限於高官。在起訴書宣讀完畢后,審判長可以授意被告人坐下。身體不適或體力不濟的被告人提出請求獲准后,法警提供座椅坐著參加庭審的案例很多。

  3.依據

  無罪推定。在法庭宣判以前,任何人被告人都並不能被稱之為是「罪犯」,他的人身權利應該得到尊重,這就是所謂的「正當程序」。以正當程序為標準,凡是違背正當程序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提出異議。

  案例:故宮盜竊案石柏魁

  


  

  


  


  2012年2月17日故宮失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石柏魁在出席審判庭審時並未全程站立,而被獲准坐下。

  薄熙來所說的「外圍證據」是什麼?

  1.法理

  在法律上,並沒有「外圍證據」這種分類。而在學理上,根據不同分類標準,通常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等幾種分類方式。

  2.實踐

  在行賄受賄案中,因為案件行為通常都很隱秘,多數沒有文字、帳據等直接證據,能用於定案的直接證據,多為行賄方的證言和受賄人供詞。而雙方都有罪,收集口供非常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間接證據就是確認定罪的重要依據,比如賄賂款物的來源和去向,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情況等。由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據鏈節越多,結合越密切,其證明作用越大,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就越低。

  薄谷開來有沒有作證的義務?

  1.配偶也有提供證據的義務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案件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可以傳喚被告人的近親屬作證,被告人近親屬不能拒絕,他與其他證人一樣有如實作證的義務。

  2.配偶沒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被告人的直系親屬只有在偵查、起訴階段提供證據的義務,卻並沒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新《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新刑事訴訟法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明確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義務。

  3.配偶可自願出庭做證,但證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但法律並不剝奪直系親屬出庭作證的權利,只要證人有此意願,就可以自願出庭。關於當事人親屬作證的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只有在其能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且對方無相關證據反駁的情況下,才可以予以認定。

  4.證人提供的其配偶有利的證言,證明力受到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又進一步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其立法初衷是要求法院對這類證據持十分謹慎的態度。

  薄熙來翻供是不是不老實?

  1.翻供是權利

  翻供並未為我國刑訴法所禁止,被告人翻供並不等於不老實,「認罪態度不好」。

  翻供屬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正當的權利,是被告人刑事辯護權的具體體現,也是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需要,保障了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權利。

  2.翻供也是口供

  「翻供」作為自我辯護,是口供的特殊形式,據實翻供,恢復了案件的客觀事實,經法庭查證屬實,則是據以定案的證據。

  3.為何會翻供

  假如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非自願進行供述,在起訴、審判階段便可能會推翻原供;在欠缺相關法律知識的情況下,盲目承認有罪,如果一旦發現判罰與設想不同,也會推翻原供。

  4.翻供有風險

  翻供行為客觀上推翻了以前供詞,犯罪嫌疑人就失去了獲得減刑的機會。如裁決認為系惡意虛假翻供,不僅將使其喪失了從輕處理的權利,而且虛假惡意的翻供也可作為不利被告的證據採納,從而面臨更加不利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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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yu43 發表於 2013-8-28 09:51 | 只看該作者
審判就是徹底搞清有關的真實情況,我認為可以採取許多靈活的辦法,不要限制挺多;因為一切以搞清真實發生為核心!
其實可以很自由、很隨便,但不得欺騙和隱瞞!
哪怕是以唱歌或說快板書的方式把真實情況說出來也行。
給個座、不戴手銬等,為什麼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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