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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國做陪審員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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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大力 發表於 2013-8-31 00: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June會鴿

這幾日街頭巷尾都在談論薄熙來的庭審,不由勾起了我2012年元旦在美國做陪審員的回憶。

做陪審員是公民的義務。法院天天有官司,陪審員天天需要,因此被抽到做陪審員的機會還是蠻大的。這次也不記得是第幾次被抽到了。每次履行完陪審員的義務,會收到一張類似於志願者獎狀的證明,一可以用於回公司報假,二是作為後面3年無需再做陪審員的證明。過去一個案子往往要庭審一個多月,使得很多公民不能也不願履行陪審員義務。1980年麻薩諸塞州推行了One Day/One Trial (一個案子一天)的陪審團制度。使得85%的案子在一天可以結束,95%的案子在三天內結束。因此一般在地方法院做陪審員,預留3天的時間就足夠了。在州地方法院做陪審員,三天內陪審員所在公司正常發薪水,三天後州政府每天每人付50美元。聯邦法院情況有所不同。在聯邦法院做陪審員是由聯邦每天補貼每人40美元加交通費。陪審員所在公司自己決定是否付薪水。2012年的9月,我又被抽到去聯邦法院做陪審員。由於聯邦與州法院屬於不同的司法系統,我無法以三年內在州法院已經做過陪審員為理由而申請免除義務。所以2012年9月,我又回到美國,履行聯邦陪審員義務。這段經歷在下一篇「我在聯邦法院做陪審員」里將細談。


在麻薩諸塞州地方法院做陪審員


先介紹下做陪審員的流程。

一般是早上八點半到法院報到:出示身份證和陪審員通知函,簽到拿號,再分配到一個小組。一般一個組的人數三倍於陪審團需要的人數。陪審團人數則由法官根據案情決定。等大家都落座了,開始放錄像帶,講述麻州法院系統、規章制度。錄像帶看 完,一個法官過來,先感謝大家百忙之中來履行公民義務,然後介紹一下今天法院的情況:有多少可能需要陪審員的案子。接著就是等待。


說到這裡,要解釋一下,大家在等什麼?

一般來講,公訴人不願意讓案子上陪審團審理。因為要說服陪審團被告人有罪,是非常不容易的。美國的體制是「被告無需自證無罪,控告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罪。」有罪判定必須陪審團全體一致通過,有一個人不同意都不行。而且陪審團只要有「合理的懷疑「,就不能定罪。陪審團的結果只有兩個:有罪或者無罪。因此在案子上陪審團前,雙方律師都會努力爭取庭外和解。所以在上午,各個案子的律師們都在與公訴人討價還價,談不攏,才上陪審團。這個時候才開始選取陪審員。因此大家就得坐在法院等著。通常情況是,等到下午,多半的案子都庭外和解了。我前幾次做陪審員,都是到了下午,所有案子都庭外和解了,啥也沒做就給打發回家了。即使這樣,仍然算我履行了陪審員的義務。


2011年的秋天我收到通知,被抽到去州立地方法院做陪審員。那時我正好在中國,會鴿的研發在緊張進行,沒有辦法脫身回美國。只有上法院的網上系統,申請延遲。按照法律規定:任何公民都必須履行陪審員義務。法官也不例外。抽到誰,誰就要去。如果時間不合適,可以申請延遲。但不能不去。否則是要坐牢的。申請延期的結果是,延遲到2012年1月4日。


那天,天氣不錯。剛過了元旦,估計不少人度假還沒有回來,路上也不堵,所以很快就到了波士頓西郊一個地方法院。做陪審員通常是不能遲到的。一般遲到20分鐘,就會有法院的電話過來,詢問原因。1個小時人不到,電話也沒有,警察就要上門了。因此大家都很守時。

安檢完畢,就去指定的房間報到。出示駕駛證和陪審員通知函,簽到后拿了個12號,被分到第二組。從這個時候開始,我的名字就成了「2組12號「。看完錄像,法官通告:「今天有3個案子」。然後就等著。法院裡面,一切電子設備都不允許帶入。每個人基本都是手中一本書,安靜地閱讀、等待。


到了中午,工作人員來報:「兩個案子結束了,有一個案子要上陪審團。下面抽籤選組,請大家繼續耐心等待。」過了一陣子,叫到我的小組。大家一順溜排隊,跟著警察進了法庭,在聽眾席上安坐。一會兒,法官來了,先介紹是個什麼案子,然後選陪審員。法院辦事員開始叫號。叫到了誰,就到陪審員位置上做好。比如叫到「12號,陪審員8號」,拿到12號的人,就到陪審員席位8號坐下。一旦上了陪審員席位,你的名字就換成了「陪審員x號」了。我們的案子有八個陪審員,其中一個是替補。滿八個后,法官就問陪審員:「如果你認為你有不合適做這個案子的陪審員原因,請舉手」。大約3分之一的人舉了手,原因五花八門。例如,我們的這個案子牽涉到警察,有一個人說他跟警察有過節,擔心自己不能公正,請求法官免除陪審員義務。法官通常會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免除。如果法官免除了N個人,接著要補充同等數目的新陪審員上來。這個流程反覆進行,直到全部沒有異議。



讀到這裡,可能有人覺的這個太麻煩了。不要急,陪審員選擇流程還沒有完。接下來是被告律師和公訴人雙方篩選陪審員。此時,雙方手上都拿著一份每個陪審員的情況介紹。雙方律師此時均有權要求法官免去一個或多個陪審員。接下來就是第二輪陪審員選取,重複前面的流程。第一輪沒有選到我,挺開心。不料第一輪陪審員被免除近一半。我在第二輪中獎,進了陪審團。我們這個陪審團,一共搞了三輪,才最後確定。



接下來隨機抽選陪審長(foreman),結果我再次中獎,成為女陪審長(forewoman)。陪審長有兩個任務(1)一個是主持協調陪審團討論 (2)第二是討論結束后,在法庭上代表陪審團說「有罪」或者「無罪」。就這麼「簡單」。



等塵埃落定,已下午3點,案子正式開庭。先由公訴人先陳述了案情:「某一天半夜,警察在一個單行路上看見一輛車反向倒車。警察於是上前阻攔。1個半小時后,被告人被送到州監獄。」然後控告被告人酒駕,並請當值警察上堂作證。

「接近被告人1,2米,就聞到酒氣。還在汽車上找到酒瓶。」警察說道。

被告律師問:「你問了被告什麼話?」

警察答:「不能交流。因為被告不會說英語」。

「在你把被告送到監獄前,你有沒有打電話到警局叫翻譯?」

「沒有,因為被告酒氣很重,很明顯酒後駕車。」

…….

控辯雙方你來我往,又各自說了一陣,法官說:「今天就到此。明天早上繼續。」 並交代陪審團:「回家不能和任何人討論案情」。



第二天開庭,雙方各自找了證人。

被告的證人是他的女朋友:「那天被告身體不適,喝了一點xxx感冒藥水。」

她講的這個感冒藥水裡面含有小量酒精。

他的辯護團隊有兩個人:一個女律師和一個助理。法庭還配了一個翻譯。公訴人也是兩個:一個男檢察官和一個助理。由於被告沒有能力請律師,他的律師是政府指定的。被告的律師精明能幹,思維清晰,比公訴人強好多。她就抓住兩點:(1)警察在把被告放到監獄時,沒有找翻譯 (這個隱含了警察有種族歧視)(2)有酒味,那是因為喝了感冒藥。



爭辯了好幾個回合,我們陪審團只能坐著聽,一句話都不許說。雙方做了最後陳述后,法官就把我們打發到小屋去討論了。


我們這個陪審團一共3個女的,4個男的。小屋裡面有個廁所,看門警察坐在門外。需要任何東西,敲門,警察會進來。沒有結論以前陪審員不準離開小屋一步。



作為陪審長,我的第一件事是問大家:被告人是有罪還是無罪,什麼理由都不需要說。問一圈,如果答案統一,這個事情就了結了。結果第一圈下來,2個人說有罪,2個人表示無罪。其他3個都說定不了。



我告訴大家:「我們被告知要判斷兩件事情。1)被告是否在麻州公共道路上開車移動了車輛;2)被告當時是否在酒精的影響下操作。只有它們都成立,才能定罪。讓我們從容易的開始,先討論第一條。」

沒費多少周折,我們都同意「被告在麻州公共道路上開車移動了車輛。」

接著我讓認為被告有罪的兩個陪審員先陳述理由。



除了律師、檢察官、證人、警察「你說,我說」的,我們手裡的證據只有一張被告人入監獄時的照片。這兩位哥們的理由很簡單:「就看這張照片」。要我自己說這張照片看上去醉酒相也的確比較足,但是異議來了。

「半夜2,3點,能照出什麼好相片來?」

"他不會說英文,大半夜的,弄到警察局,給嚇的,也有可能」。

「為什麼一定是醉酒,他可能是吸毒了?」

由於美國法律規定一事不能兩控,所以即使被告在庭上承認是吸毒而不是喝酒,他仍然可以是無罪。  

「為什麼不找翻譯?明顯的歧視"。

有一位說:「有一次我把車停在路邊,想看一下馬路對面的餐館是不是開門。來了一個警察。問我為什麼停在這裡?我回他兩句,居然說我對警察不禮貌。直接要送我去警局。現在的警察有點不上規矩」。

「無論被告是否醉酒,警察不能憑『我看』來定事」。

「警察為什麼不測被告的酒精含量?」 這個問題把我們全都問住。

於是我叫了門口的警察來:「為什麼不測被告的酒精含量?」

警察轉告了法官的回答「所有的材料都呈現給你們了。你們需要按照現有材料定罪。」



無論是有罪還是無罪,都必須全體一致通過。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我們就成了「懸而未決的陪審團」(hung jury),這次庭審就成了「無效審判」(mistrial),得重審。一切從頭開始,又要消耗一大堆人力物力財力。所以不到萬不得已,法官不會讓這事發生,沒有結論我們很難走出小屋。我們自己也不願這樣做,因為最終浪費的還不都是我們自己納稅的錢。



經過5個多小時的爭辯和討論,我們終於一致認為:「測量酒精含量,是個很簡單的事,警察居然沒有做,明顯處理輕率。我們有「合理的懷疑」, 因此判被告無罪。



回到法庭,我宣布了我們的裁決。從開庭到當庭釋放,被告自始至終沒有說一句話。



庭審結束,我們回到小屋。工作人員過來說:「請大家等一下再走。法官有事情要過來跟大家說」。

一會兒,法官過來了:「謝謝大家履行公民義務。你們還有什麼問題要問嗎?」

我們於是把我們判被告無罪的理由說了,不解的問:「為什麼警察不測被告酒精含量?"。

法官解釋說:「警察多次要求給被告做酒精含量測試,被拒絕了。按照麻薩諸塞州法律規定,被告是可以拒絕的」。

「那我們問的時候,您為何不說明警察這個事實呢?」

"按照馬薩諸塞州法律規定, 這個事實是不能陳述的。」 法官接著說:「這也是我讓你們留下來的原因。80%的酒後駕車案子,不能定罪。希望你們能夠參與、修改這相規定,允許在法庭陳述被告拒絕酒精含量測試的事實。

在這個案子,公訴人認為被告的相片有一定說服力。而被告還有另外案件,就以不起訴其它案件為交換,獲得了給陪審團呈現這張照片的機會。結果最後還是被定為無罪。這個案子從立案到上庭,歷經1年多時間,政府花費了大量的財力與物力,包括你們的時間。」

我們聽到這裡都沉默了。法官反過來安慰我們:「美國的法律就是奠基在『寧可放過九十九個罪人,不可誣陷一個好人』的基礎上。你們已經履行了你們的義務與責任,不要自責。只是希望你們今後能夠更多的關注法律和參與其中。」



離開法庭,在回家的路上,心中百味雜陳,很不是滋味。」砰「的一聲,把我從沉思中驚醒。與對面車相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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