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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判決結果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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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3-8-26 03: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原創於: 2013-08-21 21:26:06   周蓬安

筆者曾公開發文預測過4起(三「死」一「活」)案件的判決結果,準確率竟達百分之百。第一起是預測國家葯監局原局長鄭筱萸,堅信《「坦白」救不了鄭筱萸》,原因就在於他弄得全國人民都「看不起病」,用過去的話說就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第二起是預測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貪腐案,認為《杭州「許三多」,恐性命難保》,其中一條理由就是其竟將「睡女幹部」公開出來,激起民憤;第三起是預測河南省永城市委辦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強姦案,理由如標題《強姦10餘名幼女,永城市委辦副主任死定了》;第四起是預測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認為《猜想:劉志軍或能保老命一條》,主要是綜合劉志軍庭審前,有關部門的新聞發布進行分析。

預測「薄熙來案」的判決結果,當然也只能是綜合目前的一些權威信息發布,外加對「陳良宇」案和「陳希同」案判決結果的橫向比較。當然,該案首先可以確定不需要在「生」和「死」間猜測,薄肯定不會被判死刑,甚至也不會被判無期徒刑。理由不必細說,除了其特殊的政治身份外,還有就是網路時代更具透明的法治環境。

我們不妨看看同為政治局委員、直轄市市委書記的「二陳」案:

1998年7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中央政治局原委員、北京市委原書記陳希同有期徒刑13 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4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 年。

2008年4月,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中央政治局原委員、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

此次濟南檢察院指控薄熙來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從以上信息不難看出,薄熙來貪污、受賄涉案金額遠高於「二陳」,其濫用職權所造成的危害,也遠大於陳良宇,「三罪並罰」后,其判決結果應該不會比「二陳」明顯偏低,甚至應該高於陳良宇的18年。

但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中國畢竟不是施行「判例法」的國家,因此把薄熙來和「二陳」進行比較,也只能是簡單的對比。從近幾年的司法實踐看,同類案件的判決結果往往相差甚遠。比如多數涉案超億元的案犯沒有判死刑,甚至僅判無期徒刑,但同時也有涉案金額不到億元而被判極刑的。此外,雖然薄熙來貪污、受賄涉案金額遠高於「二陳」,但近幾年貨幣貶值厲害,尤其是在貪官量刑方面因「少殺慎殺」而導致的「貨幣加速度貶值」,也令「薄案」與「二陳」案失去了可比性。

但即便如此,「薄熙來」案因為包括「特別巨大」、「數額巨大」、「重大損失」和「特別嚴重」,因此也難有「法外施恩」的可能。單項罪名有一兩項按照最高刑期量刑,分別判15年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而按照法律規定,「三罪並罰」后最高刑期不得超過20年,因此對薄熙來的最後量刑或在16年至20年之間。

筆者作為一名非法律專業人士,預測「薄熙來案」的判決結果,完全只是從感性方面去分析,不具有權威性。但筆者相信,在微博、微信時代,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敢於「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其「透明性」即凸顯出該案將會嚴格依法審理。

貴為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薄熙來被起訴,也再次告訴社會,法治社會不允許有法外特權,任何人踐踏黨紀國法,都不能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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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3-8-26 23:12 | 只看該作者
貴為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薄熙來被起訴,也再次告訴社會,法治社會不允許有法外特權,任何人踐踏黨紀國法,都不能逍遙法外

薄是先被踢出圈外,在被定為貪,收,腐,爛之罪的。這就說明一輩踢出就是這些罪名。不言而喻,還沒踢出的,就只能大家去猜了。所以這叫自毀。為什麼不是先有揭發,後有調查,再有審判定罪后解除有關職務?所以現在是法治社會嗎?不是,是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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