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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語三言——貪污受賄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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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 發表於 2013-8-24 04: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兩語三言——貪污受賄的證據

濟南中院公審薄熙來,其中有一條訴狀為受賄2000萬,證據是法國南部一幢房子。

經法院審理,已經證明這棟房子是徐明買的, 現在產權是徐明女朋友的,而且徐明的女朋友現在住在裡面。非要說成是薄熙來的,法理公義上能成立嗎?——重在證據。

所謂受賄,必然有人行賄。行賄人行賄,必然企圖謀取利益。法庭應當力證薄熙來利用行政職權,輸送利益的事實,否則難以說服大眾。

假設實德收購萬達算一個的話,那要就要尋根刨低,查查是誰兩百億國有資產貼上不良資產的標籤,然後讓摩根操作以兩百塊錢拍賣給小舅子的!

如果薄熙來在大連就貪污受賄,而且貪污受賄之後還能繼續陞官進爵,那他在商務部和重慶主持工作時,權力更大,竟然沒有案件發生,那也不是太不盡情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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