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美國政府為什麼要調查摩根大通雇傭中國的官二代?(圖)

[複製鏈接]

5766

主題

5826

帖子

8099

積分

五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809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鬧木鬧木 發表於 2013-8-21 11: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 心路獨舞

  

  今年的八月對摩根大通(JPMorgan)來說就像是一個滑鐵盧,先是其綽號為「倫敦鯨」的前交易員去年進行衍生品交易損失60億美元的醜聞再次發酵,8月14日美國聯邦檢察官宣布了對其兩名前僱員的刑事訴訟,指控其合謀故意篡改銀行的交易損失記錄;隨之而來就是17日爆出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反賄賂部門正在就其雇傭中國高官子女是否涉嫌賄賂以贏得在華業務一事正展開的民事調查。

  本次調查涉及的官二代一個是中國銀監會前副主席、現任國營光大集團主席的唐雙寧之子唐小寧(音譯),在唐小寧加入之後,摩根大通獲得了一些來自光大集團的重要業務,其中包括為其一家子公司提供發行股票的諮詢服務。另一個官二代是摩根大通香港支行聘請過的前鐵道部高官張曙光的女兒張曦曦(音譯),她加盟之後摩根大通便拿到為國有控股的建築公司中國中鐵的上市計劃提供諮詢幫助的業務。目前,上述兩名官二代均已離開了摩根大通。

  其實投資銀行聘用中國高官親屬或其二代的傳統由來已久,這不過是本世紀初華爾街從事所謂「獵象」行動的一種,即聘用與政界有密切關係的銀行家從而「獵取」那些能批准大型國有企業數十億美元股票交易的授權人,這其中比較著名的人物就有前總書記趙紫陽的媳婦任克英,她就曾在多家銀行工作過,而大多數的大型投資銀行在過去的十年裡都曾雇傭過與政界有密切關係的中國銀行家,不論是高級專業人才(如任克英)還是職場新人,既然如此,那麼為什麼這次摩根大通就撞到了美國證監會的槍口上了呢?

  美國聯邦法律中有一個著名的海外反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縮寫為FCPA,又稱反海外賄賂法),這項法案主要有兩項條款,一項是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案,另一項就是反對用賄賂外國官員來取得商業優勢的條款。海外反腐敗法不僅適用於任何有證券登記或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需要提交報告的美國或外國公司,還適用於在美國營業的任何公司和個人。反海外賄賂法誕生於 1977年,它的產生源於證監會在此之前進行的調查,它證實了美國有超過400家的公司曾為國外政府或政黨提供過賄賂以換取該國政府的特殊商業待遇,為了阻止這類非法操作,讓公眾能重拾對美國商業體系誠信度的信心,美國國會於1977年出台了海外反腐敗法案,並於1998年根據國際反賄賂法再次修改,只要美國的個人或證券發行商通過給國外政府官員好處來為自己或他人獲取或保持業務,即被視為非法行為。

  近些年來,因違反反腐敗法案而被美國政府調查和定罪的比較多,其中不乏世界知名的公司,譬如去年曝光的沃爾瑪墨西哥公司用支付賄金給墨西哥的政府官員以換取建築許可、路易斯安那州前眾議院議員William Jefferson 為商業利益賄賂非洲政府部門、惠普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在2004至2006年間賄賂俄羅斯總檢察長以獲取一個向俄羅斯出售電腦設備的巨額合同、日本丸紅株式會社在作為TKSJ合資公司的代理商時用賄賂奈及利亞政府來獲得巨額商業合同被罰款等,其中2008年西門子公司因違反海外反腐敗法曾被罰款高達4.5億美元,這是迄今為止美國司法部為此開出的最大罰單。

  最後再回到美國政府正在進行的對摩根大通的調查來看,摩根大通雇傭官二代已是不爭的事實,雖然單純雇傭官二代本身並不違法,但美國證監會需要搞清的是該僱用行為是否與後來贏得的種種業務有關,若是那樣雇傭的動機便屬於行賄,按過去的經驗來看,如果沒有蛛絲馬跡證實這一點,美國證監會是不會大動干戈啟動調查的,當然結果如何,只有拭目以待。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8-12 00:11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