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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問答: 成為公民的在美居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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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犀 發表於 2004-11-17 23: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李維


問題九十一: 我父母拿綠卡己有12年了。他們每半年來美一次,每次只逗留一或兩星期。有一次他們在機場海關看到移民局官員在一綠卡持有者面前計算出入境的天數,可能是逗留在境外的時間過長,結果綠卡當場被沒收了。

我父母曾故意申報護照遺失,這樣就無法被查出出入境紀錄。他們也曾經由加拿大出入境而避免有出入境的紀錄,但用這種辦法一直掩蓋下去也不是辦法。 他們擔心他們的綠卡會像上述的情況一樣而被沒收。他們大部份時間都呆在台灣,不想失去綠卡,也不打算申請公民。請問他們應該怎麼辦?

還有,聽說拿綠卡超過10年可以免去考試而直接成為公民,請問有這麼一回事嗎?

解答: 申請公民所要求的5年是從申請那一時刻立即往過去推五年。比如有人2004年10月1日申請,那麼只有從1999年10月1日到2004年10月1日這個5年是相關的。在這5年中,申請人必須是永久居民;懂英文和美國政府和歷史的基本知識;具備良好的道德水準;在美累積居住的天數要大於2年半,每次離開美國不能超過六個月。 ( 如超過6個月但不超過1年,若能證明超過6個月的居住時間不是申請人能控制得了的,也就是無法預料的或人力不可及的。) 如果超過1年,或超過6個月而無開脫的理由,那麼在美國的居住的"連續性"就被打斷,從打斷的時刻(重返美國的那一天)開始積累4年零1天的"連續"居住就可以申請。

年齡較大的申請人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免去用英語考美的政府和歷史知識的要求,就是大於55歲的人在美的綠卡身份居住15年以上,或大於50歲在美居住20年以上。你的父母還未超過15年的綠卡年齡,故不可以免去英語。即使夠格,他們也必須滿足在申請前的5年居住連續性。最初的10年不要求滿足,但后五年,即申請前的5年必須滿足。

滿足申請公民的居住條件,同滿足綠卡不被剝奪的條件是不一樣的。永久居民離境超過一年,但有回美證就可以以綠卡身份重新入境,但這樣做就打斷了公民申請居住期的「連續性。 」

綠卡是否被剝奪取決於持有人是否把美國的家當成真正的家居住,換句話說就是有沒有放棄美國這個家。如果一個人總是在台灣居住5個半月,來美國2個星期, 又回到台灣住5個半月,如此往複。誰能相信他還是以美國的家為家呢? 他要使移民官相信他仍然以美國的家為家就要拿出很強,很多的證據。這一點同拿旅遊身份B-2或WT(免簽身份),長期在美國居住是掉過來的情形。一,兩次還行,要第三次就很可能形成了一個模式( Pattern)。往往被截在機場的都是三次或三次以上重複同樣的模式。換句話說,一個人不能用旅遊簽證長期在美國居住;也不能把綠卡當成一個入境的許可而長期不在美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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