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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教授談李天一案 稱強姦陪酒女危害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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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案又出新變故,針對李某某家人懷疑受害方是酒吧陪酒員的說法,受害人楊女士委託律師發布聲明,稱楊女士不接受對自己是「陪酒女」的質疑,而且昨日上午代理律師稱不排除提起名譽侵權訴訟。

  對此,7月16日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易延友通過微博為李某某案的辯護律師進行辯護,其中一句「強姦陪酒女危害小」引起熱議,微博稱:「即便是強姦,強姦陪酒女也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

  該言論一出,立即引來上萬網友爭議。有網友評論,「不能將人分為三六九等」。還有法律業內人士分析,不能拿刑法犯罪構成理論來簡單套女性的性權利。也有專業人士認為,強調受害者的職業而非犯罪的情境的確不妥,但輿論對易延友的觀點也存在誤讀和誇大。

  針對網友質疑,易延友隨後將言論最後一句修正為:強姦良家婦女比強姦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並在回復網友時稱「順著無知大眾說話遠比說出真理容易」。17日晚上7點,本報記者聯繫上易延友。電話里他的聲音比較低沉,並表示,「我還是不回應吧,因為可能引起誤解,越回應越糟糕。我會就此事寫一篇長微博。」

  [專家分析]

  強姦良家婦女與強姦「小姐」性質一樣

  刑事辯護律師張培鴻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強姦陪酒女危害小」的表達是錯誤的,違反了人人平等的最基本法律原則。在強姦案件當中,就是一個施暴者與受害者,這才是同一個範疇的關係,不能把其他的因素添加進來。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明文規定: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

  至於強姦「陪酒女」與良家婦女的量刑區分,不是因為兩者的身份有異,而需要考慮到具體的犯罪情景。張培鴻舉例說,比如說如果陪酒員為了得提成而拚命灌酒,喝酒者誤認為陪酒員有性交易的意向,但實際上陪酒員沒有此意向,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可能會影響到量刑,但不是易延友微博所說的因職業不同而帶來的風險不同。

  傷害的大小難以根據職業來區分

  「強姦陪酒女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小」的言論,依據的是中國傳統刑法學中的社會危害性理論,但社會危害性本身具有籠統、模糊、不確定性,也與「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則衝突。知名律師袁裕來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強姦的危害性應該根據個案中個人情況進行分析,比如說行為過程當中對某一個具體的人危害大還是小,不能籠統地說對良家婦女這個群體,就比陪酒員這個群體傷害要大。這種說法也是對於陪酒人員的職業歧視與不夠尊重。

  如果「危害性」大小可以細分,按照邏輯,是不是還可以對受害者更進一步細分?張培鴻律師指出,法律區分的是成年或者不成年的,而不會對已婚未婚、處女非處女區分。不能僅憑一個女人是「小姐」或良家婦女,就判斷她實質上強姦后受傷害的程度。

  也有觀點認為,目前網路的批評存在一定的誤讀,媒體人士劉遠舉就認為,受害人過錯與後果的責任分擔有著關係,也影響著量刑,所以某種角度來看,易教授提到職業,或許是想說在特定職業場景下,某種職業身份的人會具有的一系列行為,而這種行為本身構成一定的過錯,這構成了案件中的具體情節——易教授本想說的是情節,但是遺憾的是,在微博上卻呈現出來的是籠統的針對一個職業身份。

  「陪酒女」說法可能對李某某有利

  微博認證為律師,知名評論員沈彬猜測,提出「陪酒女」的說法后,李某某的辯護人可以進一步提出李某某及其同夥要求「陪酒女」出台是嫖娼而非輪姦,這將提高檢方的舉證難度:因為證明強姦,只需證明發生性關係,女方不同意;而以嫖娼抗辯,則要排除更多的可能性。

  也確實有類似的案例。據媒體報道,2011年9月,南通某會所商人張某和朋友各自找了一名小姐陪酒,其間被害人主動擁抱、親吻張某,並說喜歡張某。當張某提出欲與其發生性關係卻遭拒。次日凌晨,張某將被害人帶至某酒店,被害人反抗,張某還是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最終張某獲有期徒刑3年6個月。強姦罪的起刑點是3年,顯然對張某的處刑是從輕的,有理由認為法院是考慮到了受害者自身的不妥、不檢點之處。

  李某某新聘律師全請辭?假的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 日前,李某某等5人涉嫌強姦案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受害人代理律師田參軍不久前發微博稱:「據說,李某某的兩位新聘律師全部請辭了。如若屬實,多麼遺憾!」

  據悉,案發之初,李某某的第一任代理律師袁誠惠因為「案情複雜,無法滿足委託人的想法」而請辭;3月19日,北京市陸通聯合律師事務所接受夢鴿的委託,指派該律師事務所薛振源律師擔任李某某涉嫌強姦罪一案偵查階段的辯護人,但雙方於5月底解除合同,薛振源曾正面回應媒體,自稱「有些原因不方便說,也不好說。」此後,冉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冉及京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陳樞接棒。

  7日下午,記者聯繫上王冉律師。王律師否認請辭,稱「是謠言,沒有這回事兒。」王冉表示,將繼續擔任李某某的代理律師,但至於是否繼續堅持無罪辯護,目前仍不便透露。

  [他山之石]

  美國:「強姦盾牌條款」

  1978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所謂「強姦盾牌條款」,即聯邦證據規則第412條。根據該規定,有關受害人過去性行為方面的名聲或評價的證據,一律不予採納。不論其他法律有何規定,在某人被指控有強姦或者為強姦而侵害之行為的刑事案件中,關於所謂被害人過去性行為方面的證據,儘管不是涉及名聲或評價的證據,同樣也不能採用。

  英國:對性犯罪的指控更為容易

  英國2003年通過的《刑事司法法》,對性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規定了更為具體的內容,肯定了對被害人性生活史的證據或者問題的限制。該規定實際上吸收了美國「強姦盾牌條款」的合理內核,使對性犯罪的指控變得更為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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