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替李天一的辯護律師說幾句:1無罪辯護是他的權利.引述海淀檢察官的說法:讓人做無罪辯護天塌不下來.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護,律師發聲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並無不當.3強調被害人為陪酒女並不是說陪酒女就可以強姦而是說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強姦,強姦陪酒女也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
關於最後一句,修正如下:強姦良家婦女比強姦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老榕:聽到清華大學的法學專家談論強姦誰比誰危害更大時,我覺得一股寒氣從腳後跟順著后脊樑直達大腦。強姦任何女性的危害性都跟你媽被強姦一樣大,我不明白這有什麼好討論的,尤其是口口聲聲平等、公平、正義的法律人。羅馬規約之第7條《危害人類罪》之1.7款:強姦..強迫絕育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隔壁彭二: 如今需要做的一件事是教導大家如何自證自己是個良家。
@國際時事軍事評論員吳戈:推論:強姦女公務人員就是強姦政權,直接上危害國家氨全罪。人分三六九等,強姦就分正義邪惡,無恥時代事事荒謬。
@路內 :不如直接說出來吧:李天一要是強姦三陪女的話,李天一的受害程度更大些。
@琢磨先生:自從李天一犯案以來,專家律師和他親爹親媽幫他解脫的借口有:未成年人應該保護,第一個不算輪姦,輪流發生性關係,要尊重老藝術家,女方是陪酒女,輪姦陪酒女社會危害小、李天一病理性醉酒......我覺得這事再這麼發展下去,李天一快成受害人了,我幫著想了一招:他不可能參與了輪姦,因為他沒有小JJ。
@徐宥箴 :女特務化身陪酒女誘拐5個我黨精英後代,輪流姦淫后意圖敲詐,被識破後轉為誣陷革命紅苗。
@作業本:他們覺得人有貴賤之分,職業有高低之別,所以才會有這個結論:強姦婦女比強姦妓女危害大。假如這個結論成立,那麼,你活該沒有選票,活該被刪帖,活該被強拆,活該被城管揍,活該吃地溝油,活該誤機…你就是活該。因為給領導吃地溝油喝髒水挨揍挨強拆的危害要比給你吃地溝油喝髒水挨揍挨強拆的危害大。
@魏英傑:對於易延友的「強姦陪酒女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小」論,我想提醒一點,他討論是的法律問題,無關道德感受。作為法律問題,這種說法違背了一條最基本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種論調也和法律對強姦的定義相悖。法律定義強姦,並不看受害者身份是坐台女還是良家婦女。這是個簡單道理,說別的都是多餘。
@傳播小王子:【李天一案的敘事策略】李天一案中,被告辯護律師的敘事策略無非就兩個:第一,將自我弱者化;第二,將他者妖魔化。我想,如果背後牽扯的因素太多而成為爛尾新聞的話,最終的結果可能就是娛樂化。
@廖偉棠 :2005年香港性工作者李婉儀自殺,原因是她多次被警察屈辱,奪走嫖資、免費索用性服務,又被警控恐嚇勒索、襲警及偷竊罪名等。這是2005香港奇冤,從此令我對香港警察徹底改觀。你能想像李婉儀的絕望嗎?因為她是妓女,施暴者是警察,大多數人都不相信她被警察屈辱,她只有以死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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