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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鐘:憲法視角下的毛澤東與劉少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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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3-7-4 11: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八二憲法中確立黨在法下原則,是吸取了過去三十多年的歷史教訓。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由於黨在法上,在政制上形成了一種陰陽體制:憲法規定的明面體制是 一套,權力運行的實際體制又是一套。在這種體制下,出現的極端事件之一,就是中國共產黨的毛主席,打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劉主席。這一事件,凸顯了黨在法 下之必要。

  一、1949-1959:確立獨特體制的關鍵十年

  1. 黨在法上體制之形成

  自1949年9月頒布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共同綱領》,至1959年毛澤東卸任國家主席,十年裡,中國政制形成和發展出了一種獨特的陰陽體制。《共同綱領》、五四憲法及其他憲法性法律所規定的明面上的體制是一回事,權力的實際運行又是另一回事。

  一是,中國共產黨在整個國家機構中,迅速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完整、嚴密、集權的組織體系。早在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在中央人民政府內組織中國共產黨黨委會的決定》。同月,《中共中央關於在中央人民政府內建立中國共產黨黨組的決定》要求:「凡黨中央一切有關政府工作的決定,必須保證執行,不得違反。」

  二是,中共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了嚴密的「黨管幹部」制度,而人大對重要人事的任免則成形式。在 1951年3月28日,劉少奇在中共第一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提出,「我們黨除開管理我們黨的幹部外,對於非黨幹部的任免調配及其他問題,也必須發表肯定的意見,因此,對於非黨幹部也需要間接地或直接地予以管理」。195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幹部管理工作的決定》要求「逐步建立在中央和各級黨委的組織部統一管理下中央及各級黨委的各部分管幹部的制度」。1955年1月,中共中央決定頒發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提出「今後,凡列入這一職務名稱表的幹部的任免和調動,均須報經中央批准」。該決定同時要求地方各級黨委制定各自管理的幹部的職務名稱表,以便統一管理幹部體制。

  三是,排他性地在軍隊、外交、情報等國家機關中自由發展中共黨員,建立黨的組織,若無黨員或黨組織的配合,任何國家機關都將無法正常運轉。1950年7月 19日, 中共中央《有關各民主黨派組織活動的決議》要求,「各民主黨派不在人民解放軍包括公安部隊在內的部隊中及其軍事機關、學校以及軍事企業中發展黨員」,在情 報機關、革命大學、舊人員訓練班和使、領館,「亦不進行組織活動」。而中共黨員人數和黨組織則迅速膨脹,在各級領導班子中占絕對高的比重。

  四是,國家的大政方針政府必須向中共中央請示彙報。

  「為了使政府工作避免脫離黨中央領導的危險」,1953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出台《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各部門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及加強中央對政府工作領導的決定(草案)》,要求:

  今後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事項,均須事先請示中央,並經過中央討論和決定或批准后,始得執行。政府各部門對於中央的決議和指示的執行情況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均須定期地和及時地向中央報告或請示,以便能取得中央經常的、直接的領導。

  五是,自上而下建立起了同級中共黨委領導政府的體系,而政府不能對中共黨委發號施令。1953年毛澤東提出「大權獨攬,小權分散。黨委決定,各方去辦」。一切重大問題都要由中共各級黨委決定,對政府工作,中共各級黨委普遍實行分口領導,將政府工作分為若干「口」,如工交口、政法口等,由同級中共黨委的常委或分管書記負責。

  與此對比鮮明的是,政府對中共黨委缺乏權威。財政部黨組1955年1月11日關於目前稅務幹部中貪污盜竊國家稅款情況給國務院並報中共中央的報告中,請求國務院將該報告批轉各省市黨委。1月13日,毛澤東批示:「這種請政府命令黨委的觀點是錯誤的,並且不止一個部如此,請作糾正。」1月17日,毛又批示:「由國務院向各省市委下達命令的辦法不妥,此類內部命令,似由國務院與黨中央聯名下達為宜。」

  就這樣,黨在國家之上,形成了一套不見諸於憲法規定的、控制一切國家權力的機制。對於這種撇開憲法的做法,並非沒有反對的聲音。但是,這種聲音在反右中被嚴厲地鎮壓下去了。

  2. 黨在法上體制之強化

  在反右運動中,連「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獨攬用人權」等等,都被當成右派分子「通用的說法」。把黨權約束在憲法之下的問題成了禁區。此後,黨在法上的體制進一步強化。毛澤東的個人權威,也隨之水漲船高。

  據薄一波回憶,1958年2月18日 毛澤東在中共中央南寧會議上說:政治設計院究竟在哪裡?章伯鈞說國務院都是拿成品,他不滿意,他要有權參與設計。我們政治局委員可不可以有權參與設計呢? 過去這個五年計劃,實際上是無權參與設計。我是主席,也沒有參與設計。毛澤東還批評:有人想把大權攬過去,讓黨委搞點小權。這樣就沒有集中了。集中只能集 中於黨委、政治局、常委、書記處,只能有一個核心。

  隨後,周恩來在5月召開的中共八大二次會議上檢討:在經濟工作中,有些重大問題沒有及時地向中央請示報告,更沒有經常地系統地向中央反映情況。周說,「毛主席是真理的代表」。

  1958年2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毛澤東寫的《工作方法六十條(草案)》(中發[58]84號文件)。「六十條」在毛生前沒有公開發表。

  「六十條」明確了中共對政、軍事務全面直接掌管。比如,要求「縣以上各級黨委要抓社會主義建設工作」,列有工業、手工業、農業等十四項。「縣以上各級黨委要抓社會主義工業工作」,又列有產量指標等十四項。「各級黨委要抓社會主義農業工作」,也列有產量指標等十四項。

  「六十條」提出中共的領導原則:「大權獨攬,小權分散。黨委決定,各方去辦。辦也有決,不離原則。工作檢查,黨委有責。」所謂「大權獨攬」,指的是「主要權力應當集中於中央和地方黨委的集體」。「六十條」還說:「是否事事都要過問第一書記?可以不必。大事一定要問。」

  1958年6月8日,毛澤東對中共中央決定成立財經、政法、外事、科學、文教各小組的通知稿做了批示和修改。按照通知稿,中共中央財經、政法、外事、科學、文教小組組長分別為陳雲、彭真、陳毅、聶榮臻、陸定一。對組長人選,毛澤東未做改動。毛修改後的通知說:

  黨中央決定成立財經、政法、外事、科學、文教各小組。這 些小組是黨中央的,直隸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向它們直接做報告。大政方針在政治局,具體部署在書記處。只有一個「政治設計院」,沒有兩個「政治設計院」。 大政方針和具體部署,都是一元化,黨政不分。具體執行和細節決策屬政府機構及其黨組。對大政方針和具體部署,政府機構及其黨組有建議之權,但決定權在黨中 央。政府機構及其黨組和黨中央一同有檢查之權。(黑體字表示是毛所加改——引者注)

  這等於是在國務院、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之上,另立一個「太上」機構。6月10日, 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成立財經、政法、外事、科學、文教小組的通知》。自此之後,國家的行政和司法機關,將原來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改為了 向中共中央和各級中共領導機關負責。依葫蘆畫瓢的地方,比如在山西,中共山西省委領導成員明確分工,「有工業書記、農業書記、文教書記、財貿書記、政法書 記之稱」;「各項工作都強調『書記掛帥』,以體現『黨的絕對領導』。在組織工作中強化了黨管幹部的原則,實行省委及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分級統一管理各系統干 部的制度」。

  在1959年4月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召開前夕,中共召開了八屆七中全會。毛澤東在全會上的講話提綱里寫道:「權力集中常委和書記處,我為正帥,鄧為副帥。」鄧,即中共中央總書記鄧小平。毛完成了卸任國家主席后依舊能大權在握的制度安排。

  3. 統帥權的歸屬

  1949 年9月27日通過的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以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一管轄並指揮全國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9月29日通過的《共同綱領》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統一的軍隊」,「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

  這也就是說,統帥權並不授予任何政黨或其他社會組織。1949年10月組織的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其成員也不是清一色的中共黨員,有一位軍委副主席和6名軍委委員的公開身份不是中共黨員。

  可是在《共同綱領》生效之初,就出現了國家的軍委和中共中央的軍委並存的局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總政治部仍稱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1950年4月才改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

  國家軍事工作的大政方針,也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決定。介入朝鮮戰爭就是例子。據《周恩來年譜》記載:1950年10月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朝鮮戰局和援助朝鮮問題,周恩來表示堅決支持毛澤東出兵朝鮮的主張。次日,周在黨政軍高級幹部會議上指出:「現在朝鮮政府一再要求 我們出兵援助,我們怎能見死不救呢?黨中央、毛主席決心已定,因此現在不是考慮出不出兵的問題,而是考慮出兵后如何爭取勝利的問題。」10月8日,周代表中共中央赴蘇會談「抗美援朝和蘇聯給予中國軍事援助及向志願軍提供空軍掩護問題」。

  可見,在五四憲法頒布之前,就已牢牢確立了統帥權名義上歸國家,實際上屬於政黨的成規。

  1954年9月20日通過的憲法,同樣也沒有把統帥權授予任何政黨或其他社會組織,而是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

  憲法頒布八天後,1954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做出《關於成立黨的軍事委員會的決議》,指出「中央政治局認為,必須同過去一樣,在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之下成立一個黨的軍事委員會,來擔負整個軍事工作的領導」,並決定毛澤東任主席,彭德懷主持中共中央軍委日常工作。

  五四憲法規定的國防委員會被虛化。1954年10月6日,彭德懷在關於軍委直屬的總參等部的稱謂問題給毛澤東的報告中說到,「國防委員會則為諮詢機關性質」。依照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央軍委的有關決議規定,國防委員會被定性為「統一戰線性質的組織」。

  1958 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工作方法六十條(草案)》中提出,「黨委要抓軍事。軍隊必須放在黨委的領導和監督之下」。4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加強地方黨委對軍隊的領導和密切地方黨委同軍隊關係的指示》。7月, 中央軍委擴大會議通過《關於改變組織體制的決議(草案)》,規定:「中央軍委是中共中央的軍事工作部門,是統一領導全軍的統帥機關,軍委主席是全軍統帥。 國防部是軍委對外的名義。軍委決定的事項,凡需經國務院批准,或需用行政名義下達的,由國防部長簽署。」這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成了中共中央軍委的 一個執行機構。

  這也就是說,七五憲法規定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和七八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在1958年就已成為五四憲法之外的定製。

  對黨的效忠進一步發展為對個人的效忠。1956年11月2日,在第二〇二師的軍人俱樂部,彭德懷看到牆上掛的「軍人誓詞」第一條「我要在毛主席領導下……」,就說「這個寫法有毛病」,「現在的軍隊是國家的,不能說只是在哪一個人領導之下。我們是唯物主義者。毛主席死了誰領導?」彭的看法並沒有導致軍人誓詞的變化。1963年9月28日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通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是在中國共產黨和毛澤東同志領導下的人民軍隊」,軍官必須「努力學習毛澤東思想」。

  從 體制的角度來說,毛澤東手握軍權,不是因為他任國家主席,而是因為他是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這種體制不僅違反了憲法,而且還存在嚴重漏洞。一 是五四憲法對國家主席和副主席職位沒有黨派限制,因此依憲也可選無黨派人士及中共之外的任何合法政黨之成員;二是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國家主席兩個職 務難以做到同時就任和離任;三是國家主席是中共黨員時,不當國家主席卻不辭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因此,在國家主席由於去世、辭職、罷免等原因缺位,由副主席 繼任主席的職位,或國家主席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工作而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職權,以及選舉新一屆國家主席時,都可能存在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和國家主席或代行國家 主席的副主席在或長或短的時間裡不是同一人的現象。由於統帥權至關重要,漏洞就可能導致國家的危機。

  二、憲法角度:毛主席打倒劉主席

  毛澤東在卸任國家主席之後,從憲法角度來說,就不再是「國家領導人」了,但他繞開五四憲法,以政黨首腦的身份,繼續執掌國家大權。

  1. 一個違憲的先例

  毛澤東1954年9月27日當選國家主席,按照五四憲法,國家主席任期四年,任期理應於1958年9月27日結束。並且毛本人在法定任期內,也一再提出不想任下屆國家主席。吳冷西說,「毛主席要辭去國家主席職務,早在1956年八大之前就在中央內部提出過」。

  可是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959年4月才召開,結果第一屆國家主席的任期違憲,比憲法規定的任期,多了整整七個月。

  就在毛依憲已滿任期卻仍未卸任期間,中共八屆六中全會於1958年12月10日通過《中國共產黨八屆六中全會同意毛澤東同志提出的關於他不作下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候選人的建議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12月17日新華社公布全會公報。18日,《人民日報》頭版發表了該決定和全會公報。

  《決定》和全會公報宣布,毛「不擔任國家主席的職務,專做黨中央的主席」,「並不妨礙他對於國家工作繼續發揮領導作用」。《決定》還稱:「毛澤東同志是全國各族人民衷心愛戴的久經考驗的領袖,在他不再擔任國家主席的職務以後,他仍然是全國各族人民的領袖。在將來,如果出現某種特殊情況需要他再擔任這種工作的時候,仍然可以根據人民的意見和黨的決定,再提他擔任國家主席的職務。」《決定》要求,「各級黨委應當根據這些理由,在黨的適當會議上,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在工礦企業工人的集會上,在機關、學校、部隊的集會上,向黨內黨外的幹部和群眾進行充分的解釋,以便大家了解這件事的理由,而不致有所誤解。」 (黑體字表示是毛所加改——引者注)

  無論是做出該公報和決定之行為本身,還是公報和決定的內容,都是違背五四憲法的。它所凸現的,是黨在憲法之上。中共八屆六中全會的公報和決定賦予了本黨主席擁有超越於憲法之上的特權。這個特權就是毛將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太上主席」。

  12 月18日, 《人民日報》在頭版整版刊登公報和「決定」的同時,在第二版頭條用通欄大標題《毛主席永遠領導著我們》與之相配合。該報道稱,「全國人民熱烈討論並同意毛 主席的建議和黨中央的決定」。「許多人在討論中指出,毛主席不做國家主席,專做黨中央的主席……這也並不妨礙作為黨中央主席的毛澤東同志,對於國家工作繼 續發揮他的英明的領導作用。在全民討論中,大家認為毛主席雖然不擔任下屆國家主席的職務,仍然是全國各族人民一致愛戴的偉大領袖。」報道還說:

  黨的八屆六中全會在12月10日通過了這個決定之後,為了讓人民在報紙上發表的時候不感覺突然,推遲決定公布時間,先逐級召開電話會議,把決定的內容傳達到全國各族各界人民中去。從11日 起,在全國各民族各地區的各級機關、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廠礦、各農村人民公社、各部隊、各大中小學、各商店、工商界和街道居民、宗教界、歸國華僑 和少數民族人士中都先後召開了會議,傳達了這個決定,進行了全民性的討論。討論深入到了全國每一個角落,全國城鄉的男女老少居民普遍地聽到了傳達並廣泛地 熱烈地參加了討論。

  之所以如此大力地傳達這個決定,是為了「不致有所誤解」。要讓全國每一個角落的人,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知道,毛不再當國家主席了還是「全國各族人民的領袖」,還要對國家工作「繼續發揮領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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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憲法之外的「頭銜」

  1959年4月27日,劉少奇當選為國家主席。卸任國家主席后的毛澤東,除了是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外,沒有再擔任其他任何國家公職。

  4 月28日,在《人民日報》上,毛有了個憲法里沒有的「新頭銜」:「中國人民的偉大領袖毛澤東主席」。一版頭條,發表的是新華社27日訊《劉少奇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報道稱,「中國人民的偉大領袖毛澤東主席參加了今天的會議」,並引述了《決定》的話:「在他不再擔任國家主席的職務以後,他仍然是全國各族人民的領袖。」

  一版下邊,是《全國歡呼選出新的國家領導人》。該報道的提要稱:「全國人民熱烈擁護黨的八屆六中全會的決定……大家深切認識到:毛澤東同志專做黨中央主席……並不妨礙他對於國家工作繼續發揮領導作用。」

  在劉少奇當選為國家主席的日子裡,國家通訊社和中共中央機關報一道明確地宣稱,已經不在「國家領導人」之列、僅僅是一黨之主席的毛澤東,才是「全國各族人民的領袖」,而且是「中國人民的偉大領袖」。

  此後「國家領導人」也公開講「毛主席領導」。比如,1959年9月,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在題詞中寫「中國青年在偉大的中國共產黨和毛主席的領導下」;國家主席劉少奇在國慶十周年慶祝大會上講「在中國共產黨和毛澤東同志的領導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朱德1960年9月在宴會致詞中說:全國各族人民要在黨中央和毛主席領導下……。

  1965年1月3日,劉少奇當選為第三屆國家主席。第二屆國家主席任職再次超期,並且長達1年零8個多月。1月4日,《人民日報》頭版頭條《劉少奇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報道說,「中國人民的偉大領袖毛澤東主席出席了今天的大會」。二版發表了題為《團結在黨和毛主席的周圍》的「新華社上海三日電」。依五四憲法,全國人大有「監督憲法的實施」之職權,可是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月4日通過的決議也稱「大會號召……在中國共產黨和毛澤東主席的領導下」云云。

  自1959年到1965年,在中國人民面前同時出現了兩個「主席」:「毛澤東主席」和「劉少奇主席」。這六年的《人民日報》,每年10月1日的頭版,都以最為顯著的位置,一左一右並排刊登「毛澤東主席」和「劉少奇主席」的大幅半身照。不過,地位高低,一目了然。

  3. 「做毛主席的好戰士」

  1959年4月27日,劉少奇成為國家主席,依照五四憲法,即日起應由劉統率國家武裝力量。但是,此時毛澤東依舊是中共中央軍委主席。

  廬山會議之後,中共中央軍委組成人員有所變動。1959年9月26日中共中央軍委發出《關於軍委組成人員的通知》,稱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中央軍委主席為毛澤東,副主席為林彪、賀龍、聶榮臻。10月,新的中共中央軍委召開第一次常委會議。據列席會議的吳法憲回憶,林彪宣布,「新軍委實行集體領導,一切問題經過討論研究后,報毛主席審定」。林還說,「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最後都要請示毛主席,由毛主席定。」

  國家主席劉少奇是中共中央副主席,可他並不在中共中央軍委組成人員之列。依照五四憲法不再有統率全國武裝力量之職權的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卻掌統率之權,而依據憲法本該有統率全國武裝力量之職權的國家主席劉少奇,則有名無實。北海艦隊的組建,就是例子。1960年5月4日,中共中央軍委的報告說,總參謀部和海軍黨委建議,以青島海軍基地為基礎組建北海艦隊。5月5日,中共中央總書記鄧小平批示:「擬同意,送呈主席批示。」5月8日,毛澤東對組建北海艦隊報告批示:「照辦。」

  1959 年10月, 林彪說出了一句法治國家很忌諱的話:「人民解放軍是政治鬥爭的工具。」這等於說掌控軍隊者可以用軍隊來進行政治鬥爭。次年,林彪提出:「我們軍隊的光榮傳 統就是: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毛主席,這是人民軍隊本質的問題,如果離開了這三個『忠於』,軍隊就變質了,變為反毛主席,反黨,反社會主義的軍隊了。」

  軍隊對毛個人的效忠不斷得到強化。1960年10月21日, 中共中央軍委擴大會議通過《關於加強軍隊政治思想工作的決議》,要求「必須高高地舉起毛澤東思想的偉大紅旗」,「號召人人讀毛主席的書,聽毛主席的話,照 毛主席的指示辦事,做毛主席的好戰士」,提出「政治掛帥,也就是用毛澤東思想掛帥。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應當把傳達和貫徹黨中央、毛主席的指示,當作首要職 責」。

  1963年軍隊大規模發行《雷鋒日記》,全軍掀起學習雷鋒的熱潮。2月,林彪題詞:「學習雷鋒同志的榜樣,做毛主席的好戰士」。3月,朱德題詞:「學習雷鋒,做毛主席的好戰士」。1965年,王傑又被樹為榜樣。11月8日,《人民日報》社論稱死去不久的軍人王傑「是毛主席的好戰士」。同日,《解放軍報》社論則以「向毛主席的好戰士王傑同志學習」為副標題。而解放軍報編輯部編的《王傑日記》,其中一節的標題就是「毛主席怎樣說的,我就怎樣做」。1965年11月,林彪提出,「要把毛主席的書當作我們全軍各項工作的最高指示」。

  這樣一來,不再擔任國家主席的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依然是軍隊至高無上的統帥。違憲,違得大張旗鼓。日後《紅旗》雜誌社論在批判羅瑞卿時,提到他說過,把毛澤東的話當作最高指示「不符合我們國家的體制」。

  4. 體制性惡果:毛主席打倒劉主席

  1964 年12月15日至1965年1月14日中共召開中央工作會議期間,一次,毛澤東對劉少奇說:「你有什麼了不起,我動一個小指頭就可以把你打倒!」1966 年8月,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通過《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並重新選舉了政治局常委。劉少奇在政治局常委的排名,由第二降到了第八。

  1966年10月23日, 劉少奇在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作檢討,曆數自己犯過的種種「錯誤」,說「我在這次文化大革命中所犯的路線錯誤,又是從我們黨和人民的偉大導師、偉大領袖、偉大 統帥、偉大舵手毛主席回到北京以後,由毛主席親自糾正的」,並表示「我完全擁護黨的十一中全會……對中央組織上的變動。林彪同志在各方面都比我高明得多, 黨內其他許多同志也遠比我高明」。11月9日,劉少奇在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上的檢討印發至縣、團級。

  劉少奇遭到了批鬥、抄家、限制人身自由。據劉少奇機要秘書劉振德回憶,「隨著對他批鬥的不斷升級,送給他的文件種類和數量逐漸減少,直到停止」,並且電話也撤了,以至於劉少奇處於一種「沒有工作可做,沒有文件可看,不吃安眠藥又睡不著覺」的狀態。1967年8月5日,劉少奇在中南海內遭批鬥后被押回住處,他拿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抗議說:「誰罷免了我國家主席?要審判,也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你們這樣做,是在侮辱我們的國家。」五四憲法保護不了劉少奇。1968年10月,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批准《關於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罪行的審查報告》,做出把劉少奇「永遠開除出黨、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被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打倒了。假如1949年後厲行憲政的話,劉少奇在一個政黨內的身份變化,包括地位下降甚至被開除出黨,最多只會削弱其在公共事務中的影響力,並不影響其法定職權的擁有和行使。但是在黨在法上的環境里就不同了。1969年10月,劉少奇「於重病中被強行從北京押送到開封『監護』」,11月12日去世。臨終時身邊沒一個親屬,直到1972年,妻子兒女才知道他已不在人世。而絕大多數國民,更不知國家主席的生死。到了 1974年,長春青年工人史雲峰還在寫「祝少奇同志……身體健康!」

  三、毛主席打倒劉主席的政治教訓

  1. 政治悲劇的根源就是黨在法上

  在談到毛澤東的「晚年錯誤」時,人們常常說到毛搞「終身制」。

  事實上,1949年《共同綱領》和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等職,沒有任期限制,但毛只當了近5年的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五四憲法對國家主席有任期規定,但無連任之限,毛任國家主席雖然超期,也不到5年。這兩個任職時間加起來,只有9年多,比華盛頓當總統的時間,只多了不到兩年。並且卸任國家主席之後,毛只是第二屆、第三屆全國人大代表,1975年後,連第四屆全國人大代表也不當了。從憲法角度來說,毛從來就沒有「終身制」過。

  毛1976年9月9日去世時的職務是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全國政協名譽主席,均非國家公職。因此,所謂毛的「終身制」,只能是指其擔任中共黨內職務。但這只是一個黨務問題。

  依 據五四憲法,國家主席是國家元首,三軍統帥,若非辭職或被全國人大罷免,無論擔任何種政黨職務的人,要打倒國家主席,只有暴動、暗殺等非法途徑可用。毛作 為政黨首腦能打倒憲法意義上的三軍統帥,所依憑的,就是黨在法上的體制。毛主席打倒劉主席的政治悲劇,實質上是黨在法上的悲劇。只有實行憲政民主,確保黨 在國家之下、在憲法之下,才可能消除這類悲劇的制度基礎。

  2. 八二憲法:國家的歸國家,政黨的歸政黨

  黨在法上,無須經過法定程序即可執掌國家權柄,使得權力在憲法之外運行,這是導致1949年之後一系列政治悲劇的重要原因之一。八二憲法就是在吸取這一教訓的基礎上訂立的,國家的歸國家,政黨的歸政黨,任何政黨都沒有法外的特權,可以凌駕於國家之上,甚至把國家當黨產。

  正 如胡喬木所言,執政「不能解釋為黨直接成為政權即國家機器」。任何政黨都不應擁有和行使只有國家機關才能擁有和行使的職權。即使一個政黨是執政黨,依照八 二憲法,法定的國家權力也不是授予政黨,而是授予具體的獲得某個國家公職的人來行使,而擔任國家公職的人,不能混淆黨員和公務人員的身份。

  八 二憲法明確了政黨的領導和執政之不同。依照憲法,任何政黨的黨員要獲得人大席位,謀得國家主席、總理、部長、法院院長等職,都必須經過法定的選舉和任命程 序。如果不通過選舉,就不能產生人大代表、鄉長、市長、省長、國家主席,就組織不了人大和政府。通過選舉授權,是任何政黨和任何人都繞不過的一道關。而國 家主席、總理、部長、省長、市長、廳長等重要公職,在資格上,除了年齡、是否剝奪政治權利等等限制外,並沒有黨派限制。這也就是說,在八二憲法里,不存在 天然的、一勞永逸的、無須按屆選舉來確定的執政黨。

  3. 權力必須在憲法框架里依憲運行,職由法設,權由法定

  由於長期實行黨在法上的體制,對於許多重大問題的判斷,不是依據憲法這個「國標」,而是根據中共「黨標」。1949年 之後,在一些人頭上扣篡政、篡國、篡軍的帽子,依據的就是「黨標」。中共八屆擴大的十二中全會公報中「以劉少奇為代表的妄圖……篡政、篡軍的資產階級司令 部」一說,就是例子。按照《新華詞典》的解釋,篡奪,就是「用不正當的手段奪取(地位或權力)」。既然憲法是「根本大法」,何為「篡國、篡政、篡軍」,標 准只能是憲法,而非「黨標」。否則,就容易是非顛倒。

  而 為了防範發生國家權力旁落之「篡」,必須使權力在憲法的框架內依憲運行,杜絕陰陽體制。一是,國家機關只能依憲通過法定程序廢立,包括政黨在內的任何社會 組織,都不能凌駕於國家機關之上行使憲法賦予國家機關的權力。二是,國家機關辦公場所獨立,不與包括政黨在內的任何社會組織的辦公場所混同。三是,獲得憲 法規定的選舉或任命類國家公職,必須通過合乎憲法的法定程序,且職、權、責統一,有職有權,有權有責,與該公職人員是何政黨成員無關。四是,無論擔任何種 政黨職務,沒有出任國家公職就不能行使與該公職相應的法定權力,而卸任了國家公職就是平民。五是,基於五四憲法的實踐經驗,中央政府選舉類官員的就職與卸 任的期限,應該固定在某月某日,其官邸固定,作為國家權力的象徵,不與包括政黨在內的任何黨派組織混處一處,官邸的使用與任職時間相對應。

  4. 軍人效忠憲法

  如前所述,作為國家主席,劉少奇是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統帥,可是他卻被打倒了,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全國武裝力量問題上的陰陽體制。軍人是「毛主席的好戰士」,劉少奇作為三軍統帥卻無軍可率。

  1966 年10月25日,毛澤東在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上說:「文化大革命這個火是我放起來的。」這火為何燒得起來?1967年3月上旬,陳伯達在軍以上幹部會議上的講話里說得極明白:「沒有人民解放軍,就沒有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之所以可能,是在無產階級專政的條件下,是在人民解放軍保護下進行。」同年 10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轉林彪的「八·九」講話里,林彪說發動文革靠兩個條件,其二就是「靠解放軍的力量」。而依照中共八屆擴大的十二中全會公報的說法,也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支持下」,「摧毀了」以劉少奇為代表的「資產階級司令部及其在各地的代理人」。

  正因為如此,八二憲法吸取了歷史的教訓,明確了軍隊屬於國家,並規定武裝力量「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張友漁1982年發表文章說,憲法修改草案改變了七八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這樣黨政不分的情況」。1987年,又在《中國法學》上發表文章說:

  ……1982年憲法修改了1975年憲法的規定,明確了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不是黨領導下的下級機關;人民解放軍屬於國家,不是由黨中央主席統率的「黨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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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COSLATER 發表於 2013-7-4 11:01 | 只看該作者
  5. 憲政民主重於黨內民主

  馴服權力是中國現代化的不可或缺的目標之一,是原子彈爆炸、衛星上天等等所不可替代的。歷史經驗表明,衛星上天易,馴服權力難。因為不能馴服權力,中國遭受了反右運動、大躍進、文革等等巨大的政治災難。

  而 在中國,要馴服權力,其中一關就是必須確保黨在法下。在政黨與國家之間沒有防火牆,完全依賴黨內民主,危險而不可靠。即使黨內民主,也不可以替代憲政民 主。在遵守憲法的前提下,政黨內部是民主多一點還是少一點,是首腦終身制還是限任制,是個人獨斷還是集體領導,這都是政黨的黨務。無論政黨情形如何,對整 個國家而言,憲政民主重於黨內民主,分權制衡重於黨內集體領導,以使任何政黨無法凌駕於國家之上,從而使得政黨之錯——無論這種錯是基於黨內民主還是黨內 不民主,都難以直接演變為整個國家的災難。即使是來自任何政黨的國家領導人有踐踏憲法的念頭,在憲政民主的框架下,也不可能無法無天。正如中共中央黨史研 究室原副主任廖蓋隆所言:

  在這種制度下,國家領導人的權力不是無限的,而是受憲法和法律的制約,受到立法機關(國會)和司法機關的制約,受到社會輿論的制約的。他不能濫用權力而嚴重破壞法制。他如果這樣做,就會被趕下台。

  6. 黨在法下,是政治鬥爭必須遵循的原則

  1949年之後,中國長期未能解決的一道難題,就是政治鬥爭文明化,或者說把政治鬥爭約束在憲法的框架內。可以說,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毛澤東去世,中國的政治鬥爭從來未能擺脫「殘酷鬥爭,無情打擊」的血腥氣。毛主席打倒劉主席只是其中的一例。

  1980 年10月25日,鄧小平曾這樣說毛澤東,「誰不聽他的話,他就想整一下」。而彭真1979年9月1日 在中共中央黨校的講話中也說過:國家的主席,要抓就抓;黨的副主席、總書記等,要整就整。什麼副委員長、副總理、軍委副主席、國家元帥,什麼黨員、團員, 什麼幹部、群眾、勞模,什麼統戰對象,要整就整。隨便可以抄家,隨便可以抓,隨便可以捕,隨便可以關起來,隨便可以誣陷,隨便可以誹謗,隨便可以非刑拷 打,隨便可以殺人。

  正因為中共意識到了這種政治鬥爭的野蠻,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就提出了「黨內不準用」「違犯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要絕對禁止採用」「法西斯手段解決黨內問題。」這是中共對黨內鬥爭文明化的一種努力。

  但 對整個國家而言,政治鬥爭文明化的關鍵,在於遵循八二憲法確立的黨在法下原則,任何政黨不僅不能通過操縱國家機關來進行殘酷的政爭,而且政黨作為一個社會 政治組織,無論是對待黨員還是非黨人士,也不能直接行使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才能行使的權力,並運用這種權力來進行政治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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