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紐約州訴菲波案」(New York v.Ferber)中更進一步判決:兒童色情可直接被禁止,無需首先被認定為淫穢。法庭認為:(1)防止兒童被性剝削、性虐待是政府職責。(2)分發兒童從事性行為的視覺描畫與兒童性虐待之間有內在相關性,這些視覺描畫永遠提醒了其所描述的兒童性虐之存在,故而政府必須取締兒童色情生產,為了取締就要管控這類圖片的分發渠道。(3)廣告與銷售行為給生產兒童色情提供了經濟激勵。
2003年,小布希簽署了《立即終結對兒童(性)剝削的起訴救濟及其他手段法》(Prosecutorial Remedies and Other Tools to end the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Today,首字母縮寫為PROTECT,保護),通稱為2003年保護法,就擴展了對兒童色情的定義,把電腦產生的視圖即所謂虛擬兒童色情亦包括了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