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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蒙冤被關10年 無罪判決后仍被關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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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khg 發表於 2013-5-6 23: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http://www.  2013-05-05 22:42:08  中國青年報  [0條評論,查看/發表評論]   

   「走」了20個月的無罪判決書


  為什麼無罪判決作出20個月後才放人?

  這是留在當事人及其家屬心中的問號,也是中國青年報記者幾天來想儘力調查清楚的問題。

  有關司法部門解釋,這是維穩的需要。但僅此就能置法律於不顧,置公民的人身自由於不顧?

  因為不知道妻子已被判決無罪,丈夫還在繼續上訪,因此被勞教,失去人身自由近300天。

  遭此劫難的丈夫說,我們還相信法律。法治中國尤其需要對法律的敬畏,司法部門和官員更應該有這種敬畏。

  10時,趙艷錦走進保定市看守所提審室的時候,姚志強等人已在此等候了。

  姚志強是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保定中院」)法官。2010年8月10日,姚等人組成的合議庭,判處趙艷錦無期徒刑。

  「判決書不用念了,你也知道是無罪。」法官說,「出去好好過日子。」

  趙艷錦說,整個過程不到5分鐘,沒人宣布開庭。


  這一天是2013年2月6日,農曆2012年臘月二十六,還有3天就是蛇年春節。此前,趙艷錦共計在看守所中過了10個春節。

  趙艷錦說,此前兩個月,保定中院的法官多次和她談話,還讓她寫了一份材料,主要內容是「出去后要低調」。

  丈夫李建軍已經在看守所外等候。翻看判決書時,他突然注意到,妻子的無罪判決竟然是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北省高院」)在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

  此前,曾有多人對他表示趙艷錦的案子「會有好消息」,但他不知道是無罪釋放,更不知道這個好消息遲來了20個月。

  「為什麼無罪判決作出之後20個月才放人?」李建軍大聲問身旁的法官,「他沒理我,走到旁邊去了。」

  鄰居小孩被殺

  趙艷錦是河北省安新縣端村鎮大河南村人。

  2001年9月24日19時左右,大河南村6歲的趙紫旭失蹤。家人尋找一夜未果。第二天一早,趙紫旭的母親李桂蘭向安新縣公安局報案。

  據警方調查,趙紫旭失蹤前,在端村鎮碼頭與同村人郭萬祥兩歲的兒子玩耍,郭萬祥的母親在一旁看護。19時許,郭萬祥將其子抱走,母親也隨之回家,此後趙紫旭去向不明。

  警方首先將偵查視線放在與李桂蘭家有矛盾、可能殺害或拐賣趙紫旭的本地人員中。

  對門鄰居趙艷錦成為調查對象。因為此前一年,李桂蘭因瑣事與趙艷錦家發生衝突,造成一人重傷、一人輕傷。李桂蘭后被判刑,但與趙家和解,監外執行。不過調查顯示,趙艷錦沒有作案時間。

  案發十幾天後,10月8日9時許,趙紫旭父親家座機接到鄰居李艷青的來電,李艷青稱自己受趙艷錦雇傭,一個人殺死了趙紫旭。

  公安機關尋找李艷青,卻發現他失蹤了。據調查,有人見到李艷青和郭萬祥曾一同前往北京。

  經安新縣公安局訊問,郭萬祥現場指認,2001年10月14日晚,安新縣公安局刑警找到了趙紫旭的屍體。

  10月15日,根據郭萬祥的指認,安新警方在北京提取了一盒磁帶,磁帶中一名自稱李艷青的人稱,趙艷錦雇自己殺人。

  此前,死者家屬稱收到一張字條,字條稱「對門兒抱走了趙紫旭」。經鑒定,該字條為郭萬祥所寫。

  郭萬祥供述稱,事發前,李艷青找到他說,趙艷錦因與李桂蘭家有矛盾,雇自己殺死李的兒子。9月24日19時左右,李艷青將正在玩耍的趙紫旭抱走,郭萬祥在一旁放風,李艷青將趙紫旭溺死並沉屍河中。

  郭萬祥稱,事發后,他害怕暴露,以找工作為名將李艷青騙到北京,稱工作已找好,但老闆要測試膽量,先讓李艷青給死者家裡打電話承認受雇殺人,又給其錄音,后將其殺死。

  根據郭萬祥的供述,安新縣公安局控制了趙艷錦。

  2001年10月15日,趙艷錦在安新縣公安局供述稱,因與李桂蘭家有矛盾,雇兇殺害李桂蘭的兒子趙紫旭。第二天,趙艷錦被刑拘,同一天再次作出有罪供述。

  3天後,趙艷錦由安新縣看守所轉到高陽縣看守所。判決書記載,從10月18日起,趙艷錦開始翻供,不承認殺人。趙艷錦稱,作出有罪供述,是因為遭受了刑訊逼供。

  「無罪」改「無期」

  趙艷錦案的司法程序可謂漫長:保定中院一審判其無罪,檢方抗訴,河北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在主要證據沒有變化的情況下,保定中院判處趙艷錦無期徒刑,趙上訴,河北省高院又裁定發回重審;保定中院第二次判處趙艷錦無期徒刑,趙再次上訴,最終河北省高院判其無罪。

  三輪審判程序走下來,趙艷錦累計在看守所度過了10年。在她看來,如果多一些嚴肅執法的人,她就不會陷入這個冤案了。

  公安機關查明,趙紫旭死後不久,2001年10月8日,郭萬祥在北京將李艷青殺死。2004年3月8日,30多歲的郭萬祥在安新縣看守所「因故」死亡。

  對於郭萬祥之死,法醫鑒定結論為,郭生前患有出血性間質性肺炎,嚴重冠心病導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庭審中,趙艷錦的辯護律師對這一結論提出質疑,如果郭死於疾病,為何沒有在看守所的發病史和治療疾病等相關證據作證?

  根據法醫鑒定書記載,3月7日21時許,郭因未按看守所規定休息並影響到同監室人員,值班民警讓監督員將其銬上手銬。第二天發現郭趴在床上死亡。

  律師認為,郭萬祥戴著手銬直至死亡應當另有原因。

  郭萬祥死前兩天,2004年3月6日,《保定晚報》第3版發表整版報道:《873天的較量——安新縣公安局偵破2001.9.24雇兇殺害幼童案紀實》。

  報道稱,2004年1月9日23時11分,安新縣公安局副局長李全躍、刑警大隊長王順青等訊問了郭萬祥。此時,該案偵查階段早已結束——早在2002年3月6日,安新縣人民檢察院已將此案報送審查起訴。

  2005年9月2日,保定中院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趙案。

  公訴機關指控,趙艷錦與對門鄰居李桂蘭家有矛盾,遂雇傭李艷青殺害李桂蘭之子趙紫旭。由郭萬祥放風,李艷青將趙紫旭溺死後沉屍河中。

  庭審中,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宣東提出,趙艷錦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的;認定趙艷錦雇兇殺人的間接證據即郭萬祥的口供存在重大矛盾(郭曾交代是自己一人殺人)。

  趙艷錦辯稱,與李桂蘭家有矛盾是事實,但問題早已解決,自己並未雇兇殺人。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審認定:

  「第一,趙艷錦曾供認與李艷青共謀弄死趙紫旭,併當下給付2000元,后又翻供,而李艷青已經死亡,無法印證趙艷錦口供的真實性;

  第二,邸樂等三人還款時間的證言,與趙艷錦所述還款時間不一致。

  第三,郭萬祥的多次供述,前後矛盾,疑點諸多,李艷青已經死亡,亦無法質證其口供的真實性。

  第四,趙紅章、李愛輝(趙紫旭親屬)證言證實2001年10月8日接到李艷青電話,稱紫旭的事是艷讓其乾的。無通話記錄印證,且李艷青已經死亡,死無對證。

  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趙艷錦雇兇殺人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趙艷錦無罪,不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宣判4天後,12月27日,趙艷錦被釋放。

  檢索關於趙案的報道,多到此為止。但隨著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案件開始了更為漫長曲折的審理。

  2006年1月4日,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附帶民事原告上訴。

  關於抗訴的原因,2013年4月22日,保定中院刑一庭副庭長姚志強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案發後,死者家屬情緒激烈,強烈要求重判嚴懲趙艷錦。第一次判決趙艷錦無罪時,死者家屬情緒失控,大鬧法庭,當天圍堵中院大門,謾罵法官,要求檢察機關抗訴。在檢察機關未明確表態抗訴前,死者趙紫旭的姥爺李老國撞碎市檢察院玻璃門,欲割腕自殺,最後檢察院作出抗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的案子,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屬四種情形之一的,經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也就是說,除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的案件,最長應在兩個半月內審結。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趙案半年後,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開庭審理,判決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河北省高院以「事實尚不清楚」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8年4月1日,趙艷錦被第二次逮捕。

  2008年4月23日,保定中院開庭。

  第二次一審的判決書顯示,控、辯雙方均沒有提交新的實質性證據,但判決結果卻從無罪變成了無期。

  2008年6月12日,保定中院認定趙艷錦雇兇殺人。

  這一次,保定中院採信了第一次一審判決中被否定的證據:郭萬祥供認,他與李艷青共同殺害了趙紫旭,他聽李艷青說是趙艷錦雇李殺人。趙艷錦在偵查階段亦曾供認其雇傭李艷青殺死趙紫旭,與郭萬祥供述相互印證。趙紅章、李愛輝證實接到李艷青自北京用固定電話來電,稱趙紫旭是趙艷錦雇傭殺害的,與趙艷錦供述其雇傭李艷青殺害趙紫旭情節相互印證。

  趙艷錦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桂蘭經濟損失12462.5元。

  宣判后,趙艷錦、附帶民事賠償原告均提起上訴。

  2010年4月9日,河北省高院裁定,「事實尚不清楚,且違反訴訟程序」,撤銷原判,發回保定中院重審。

  但是,判決沒有明確指出原審哪些地方違反訴訟程序。

  2010年8月10日,保定中院作出判決,再次判處趙艷錦無期徒刑。

  保定中院第三次一審法官姚志強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這次庭審證據和第二次基本一樣,第二次一審相對第一次一審的變化是趙艷錦有罪證據證明力的補強。

  被告人趙艷錦、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均提起上訴。

  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終審判決:撤銷保定中院判決,趙艷錦無罪,不負擔賠償。

  河北省高院的判決再次否定了控方的證據,並予以詳盡論述:

  1.趙艷錦曾兩次供述雇兇殺人,但此後一直翻供否認作案,辯稱被刑訊逼供,「雖然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證明未對趙艷錦刑訊逼供,但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能排除同監室犯人證言(指見到趙艷錦身上有傷)的真實性。」

  2.趙艷錦供述其付給李艷青傭金的來源是王某、趙某的還款,但王、趙二人證明的還款時間與趙艷錦供述的不一致。

  3. 郭萬祥雖多次供述,李艷青向其轉述是趙艷錦雇其殺人,但李艷青轉述的趙艷錦支付傭金數額、給錢的具體過程均與趙艷錦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且郭萬祥曾有過翻供,稱其一人殺人,與別人無關,殺死李艷青是為了掩蓋殺死趙紫旭。郭萬祥、李艷青均已死亡,郭的供述內容又系傳來證據,真實性無法查清。

  4. 趙紅章、李愛輝所證接李艷青打來電話的內容、公安機關提取李艷青錄音的內容,均為李艷青稱趙紫旭之死是趙艷錦指使其所為,但郭萬祥翻供稱李艷青打電話、錄音的行為均系其誘使李艷青所為,目的是將犯罪嫌疑引向李艷青,而李艷青錄音中所提傭金數額與趙艷錦供述不一致,公安機關也沒有調取李艷青打電話的記錄,現郭萬祥、李艷青均已死亡,李艷青打電話、錄音的目的何在、內容是否真實,已無法核查。

  據此,河北省高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趙艷錦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趙艷錦無罪。

  終審判決書為何「遲到」20個月

  根據相關規定,法院可以委託其他法院代為調查、送達、宣判和代為執行。

  趙艷錦關押在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高院委託保定中院宣判趙艷錦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第14條規定,「定期宣判、委託宣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籤發或者收到委託函后及時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如需委託宣判、送達的,委託宣判、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託人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后七日內送達。」

  趙艷錦案審判長姚志強說,2011年11月25日,保定中院接到河北省高院作出的趙艷錦無罪判決書和委託宣判函。

  無罪判決書是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的,郵寄到保定中院已是半年後。保定至石家莊約150公里,這份無罪判決書平均每天「走」0.8公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託事項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委託宣判)受委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書之日起七日內完成,並將宣判情況製成筆錄;宣判后,及時將宣判筆錄和送達回證寄回委託人民法院。」

  保定中院為何在收到判決書14個月後才送達給被告人呢?

  保定中院刑一庭庭長王建東說,接到判決書後,我們也想馬上宣判,宣判了法院就沒有責任了。可李老國出了問題怎麼辦,他不僅僅說要怎麼做,也確實有一些舉動,法院不得不考慮。

  姚志強說,接到河北省高院的判決書後,保定中院既要嚴格依法辦事,同時重點考慮到不宜再釀事端,在對李老國做好穩定工作之前,不便貿然宣判。經過反覆做思想工作,李老國終於接受了法院的判決。

  據了解,包括保定中院在內的多個部門以司法援助的形式給予死者家屬80萬元。

  但是,趙艷錦被多關的20個月,誰來負責?沒人回答。

  「有罪判刑,無罪放人——不能既不宣判也不放人!」因為遲遲得不到判決,李建軍多次到北京上訪。

  2012年1月31日到11月14日,李建軍第二次被勞教。

  在保定中院第五審判庭,李建軍問:「如果你們按時宣判,我還會這樣嗎?」沒人回答。

  被錯案改變的人生

  32歲到44歲,是人生美好的年華。然而,從無罪、無期再到無罪,對趙艷錦來說,這12年恍如一場噩夢。

  「我不在乎他們賠我多少錢。」在狹窄簡陋的家裡,趙艷錦對記者說,「我要的是一個公道,那些枉法的人,不要說在看守所關十年,哪怕關一天,他出來也不會冤枉好人了。」

  如果沒有這個錯案,趙艷錦也許早已成為一個成功的商人。安新縣端村鎮,這個曾出現在中學語文課文《白洋淀》中的地方,人口稠密,商業繁榮。趙艷錦和丈夫在自家門口做水果批發生意,不到10年,已經買了房子,還有幾十萬元的存款,日子過得紅紅火火。

  趙艷錦的妹妹在烏魯木齊做生意,起點和趙艷錦差不多,現在已經有車有房了。趙艷錦說:「現在我家欠的債都沒了脖子了——人家做買賣的每天進的是錢,我是兩三年收到一份判決書。」

  欠債是因為打官司。趙艷錦出事後,丈夫李建軍把所有精力都放在了官司上,家裡的水果生意僅維持了一年,沒有收入來源,還需要大筆開支,至今已欠債20多萬元。

  最讓趙艷錦難過的是孩子。她出事時,8歲的女兒在上小學,兩歲的兒子還沒斷奶。12年過去,初中輟學的女兒在外打工,兒子已經上初中。家裡沒有一張全家福, 「沒心思照」。兩個孩子和她都不親,跟她在一起無話可說,兒子有什麼事更願意和帶他的姑姑說。趙艷錦知道,孩子「從小沒養成習慣,感情基礎差」。

  趙艷錦說,由於遭受刑訊逼供,她的一個耳朵聾了,美尼爾綜合征也讓她很痛苦。

  代理律師牛炳宜說,趙艷錦第一次無罪釋放后,有好幾天,她把自己關在屋裡寫東西,經常邊寫邊哭。家人怕出事,給律師打電話,還把趙艷錦寫的文字轉給律師,「上面寫的都是在看守所怎樣挨打」。

  「我怕忘了是誰打的。」趙艷錦說。但迄今為止,沒人承認打過她,更沒人認定是辦案人打了她。

  被改變的不僅僅是趙艷錦,還有丈夫李建軍。

  2008年4月,趙艷錦第二次被逮捕后,李建軍到處上訪,因此被行政拘留3次,勞教兩次。

  2008年6月12日,趙艷錦第一次被判處無期徒刑后,李建軍深感絕望,從保定回安新的路上,他找了個美容店,要在臉頰上刺上「冤枉」,額頭和前胸後背上刺上更多的字。美容店師傅一開始拒絕刺青:「這是毀容!」他堅持,講了案情,最終師傅只收了他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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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gskhg 發表於 2013-5-6 23:38 | 只看該作者
「我是冤的,希望引起別人的重視。」李建軍說。

  一旁的母親糾正說:「刺上字他就不出門了,跟見不得人似的,出門就去申冤。」

  2008年10月6日,他因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行政拘留10天。

  自從妻子攤上官司,只有小學文化程度的李建軍開始學習法律,買了《刑法》、《刑事訴訟法》、《信訪條例》等小冊子,「不學不行呀,要不人家說什麼你不懂。」

  但壓力有多大,只有自己知道。李建軍說,一天凌晨,他實在承受不了了,跑到街上大喊:「不是我老婆殺的人,不是我老婆殺的人……」一直喊了兩三個小時。

  一名曾在端村鎮工作的幹部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那時候我們得天天盯著李建軍,有時候還得跟著他一起上訪。」

  和他一樣,趙艷錦現在開始關注電視里的法治節目。看到杭州張高平、張輝叔侄冤案的報道,趙艷錦說:「十年的冤案,和我一樣。」

  她羨慕張高平、張輝叔侄,因為上了電視,外人知道他們是被冤枉的。她注意到,2005年12月自己第一次被無罪釋放時,村裡人見到她還問一問;這次出來,幾乎沒人談這件事。

  「即使是親戚,也有很多人不知道她是無罪釋放的。」李建軍說。

  趙艷錦說,離開看守所前,保定中院的某法官對她說,會有人找她談賠償的。

  可幾個月過去了也沒見到人影。3月8日,趙艷錦到保定中院申請國家賠償。

  4月28日,保定中院召開了趙艷錦申請國家賠償的聽證會。保定中院認定,趙艷錦共被羈押3307天。

  「我現在還是相信法律的,畢竟還是好官多。」李建軍說,趙艷錦從無罪到無期,證據上幾乎沒有變化,結果卻是天壤之別,判案總得有根據吧?有罪判刑,無罪放人,不能關押10年吧?再大的冤案,終究會有人管。

  他準備給判趙艷錦無罪的法官送上一面錦旗,感謝他們秉公判案。同時,也打算給判趙艷錦有罪的法官送一面「錦旗」,寫上「庸官、昏官」。

  「沒有犧牲,不能促進法治的進步。」李建軍說。

  十年錯案這樣形成

  3307天,這是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保定中院」)認定的趙艷錦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時間。

  2001年9月,時年32歲的趙艷錦被牽扯進一樁殺人案。12年裡,她兩次被判處無期徒刑,兩次被宣告無罪釋放。徹底恢復自由前,她累計在看守所度過了10個年頭。

  更荒誕的是,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北省高院」)作出無罪判決后,她又被關押了20個月才獲得自由。

  仔細分析趙艷錦案的形成,既有案件本身複雜的因素,更與辦案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超期羈押密不可分。

  辦案機關被指刑訊逼供與作偽證

  案發之初,2001年10月15日和16日,在安新縣公安局,趙艷錦曾兩次作出有罪供述。

  但從同年10月18日至一二審開庭期間均翻供否認作案。趙艷錦稱,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因為遭遇刑訊逼供。

  從第一次開庭開始,趙艷錦及其辯護人就提出了刑訊逼供問題,但始終沒有被法庭採信,河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書中,只是稱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能排除」。

  為證實趙艷錦曾被安新縣公安局刑訊逼供,保定中院第一次一審開庭時,辯護人宣讀了與趙艷錦關押在高陽縣同一監號的趙杏齋、宋立偉的證言,證明趙艷錦被關進高陽縣看守所時身上有傷,聽趙艷錦說是被辦案人打的。

  宋立偉的證言說:「我當時第一眼看到她,她已被打得不成樣子,我看到她手腕子都成紫黑色了,問她怎麼弄的,她說是被辦案人打的……渾身青一塊紫一塊的,趙艷錦說辦案人輪班打她,讓她蹲馬步,用鋁合金擰成小辮抽她,她非常怕被提審,怕挨打。」

  第一次一審開庭時,公訴人宣讀了時任安新縣公安局劉李庄刑警隊副隊長楊愛亮、辦案人曹大衛的證言,證明在辦案中沒有對趙艷錦逼供、誘供,是其主動交代雇兇殺人的犯罪事實。

  保定中院第一次一審判決認為:「雖然提供了同監號押犯所見趙艷錦身上有傷的證言,但傷情來源僅僅是聽趙艷錦訴說,無相應證據作證,對有關刑訊逼供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保定中院第二次一審判決不僅延續了這一說法,而且增加了一項沒有刑訊逼供的證據:「安新縣看守所、高陽縣看守所登記記錄均證實趙艷錦入監時健康狀況良好」。

  儘管時隔多年,但趙艷錦辯護律師牛炳宜對當時的庭審情景仍記憶猶新:「我們有證據表明這是一個偽證。」

  河北省高院發回重審后,控方補充了一份新證據:高陽縣看守所出具的趙艷錦《入所體檢表》,該表記載,趙艷錦進入高陽縣看守所時沒有殘疾或外傷,身體健康。填表時間為2001年11月9日。

  然而,牛炳宜律師當庭提出,卷中有大量證據,如公安局、檢察院訊問筆錄、提押登記等,都能證明趙艷錦早在2001年10月18日就被高陽縣看守所羈押。顯然,這份《入所體檢表》是偽造的。

  2010 年5月13日,高陽縣看守所出具了一份《說明》:「據我所現存檔案記載,趙艷錦入所時間為2001年10月19日,入所體檢時間為2001年11月9日,兩個時間為何不符,因為當時的值班民警均已不在看守所工作,所以我所現不解釋原因。至於入所后20天左右才體檢的問題,我所也無法解釋原因。」

  對於刑訊逼供問題,河北省高院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終審判決書稱:高陽縣看守所證明證實趙艷錦自2001年10月19日入所;高陽縣看守所同監室人員宋立偉、趙杏齋、李勝秒出庭作證,趙艷錦入所時手上、腿上是紫的,手不能動,腿拐著,趙艷錦說是被辦案人員打的。

  判決書稱:「雖然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證明未對趙艷錦刑訊逼供,但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能排除同監室犯人證言的真實性。」

  「我們沒有刑訊逼供。」2013年4月17日,原辦案民警、現任安新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劉占坡說。

  被漠視的法律

  審視趙艷錦案,偵查、起訴階段存在諸多違法之處,關於審限的規定屢屢輕易被突破。

  2002年3月6日,安新縣人民檢察院將趙艷錦案報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2年4月4日,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將此案退回安新縣公安局補充偵查,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然而,直到15個月後,趙案才被提起公訴。事實上,安新縣公安局沒有補充任何證據。趙艷錦的辯護律師宣東說,在案證據中沒有任何一份是在2002年4月4日至2003年7月23日調取的。

  更讓人匪夷所思的是,該案是由安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03年7月23日,安新縣人民檢察院向安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趙艷錦構成故意殺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

  一樁故意殺人案,由縣檢察院向縣法院提起公訴,這顯然違背法律常識。

  2013年4月17日,安新縣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劉占強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這樣做是有原因的,但是,我剛剛接到保定市檢察院公訴處的電話,這個問題由他們答覆。我能說的是,這個事是保定市政法委定的。」

  劉占強說,2003年,全國治理超期羈押,保定市的疑難案件都交給市政法委處理。案件由安新縣檢察院起訴,「都是有文件記錄的」。

  最終,安新縣人民法院沒有審理趙案。

  接到起訴書後近兩年後,2005年6月22日,安新縣人民法院向保定中院書面報告,將趙艷錦、郭萬祥故意殺人一案移送保定中院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15、16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做出決定。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審判決趙艷錦無罪。2006年1月4日,保定市檢察院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的案子,除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的案件,最長應在兩個半月內審結。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半年後,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開庭審理,判決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

  (註:本文中的《刑事訴訟法》是指19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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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ren 發表於 2013-5-8 06:09 | 只看該作者
草菅人命!請各位50cents 同志們評評理,這算不算官逼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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