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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辭職時要考慮的四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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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elong 發表於 2013-4-11 10: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勞動糾紛通常都會發生在企業與員工勞動關係解除的時候,無論是企業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還是員工自己辭職,在這個時候,企業與員工雙方容易為了各自的利益而產生分歧,員工主動辭職(點擊進入主動辭職是否有補償金 )時,與企業的分歧主要出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違約金

有些人為了得到工作機會,或者為了落戶口,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在合同中規定了違約責任,主要的違約責任體現在服務期與違約金上。但於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避止」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也就是說:如果你的離職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那兩種情況,是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想炒老闆魷魚的人盡可以「揮一揮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錢」 。  

2、培訓費

企業如果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相關協議,如服務期未滿即離職,需賠償一定數量的培訓費。企業提供的培訓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不管是否脫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錢送勞動者去進行定向專業培訓的,就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期限長短可自行約定,未滿服務期即離職的勞動者是要按約定全額或部分賠償培訓費用。一般來說,企業會約定5年服務期,勞動者工作每滿1年即減少20%的培訓費賠償。也就是說,假如企業為某員工支付了5萬元出國培訓新生產線的專項使用技能,要求該員工簽訂培訓協議,規定期限是5年,如果該員工工作滿1年後離職,就需賠償企業80%的培訓費4萬元,如果滿3年離職,就需賠償企業40%的培訓費2萬元,以此類推。  

應該注意的是:不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所有培訓都要與員工簽培訓協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在需要簽訂培訓協議的培訓中不包括職業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3、身份證、檔案、社會保險、公積金等抵押物

任何單位都沒有權力在員工離職的時候,扣留員工身份證、檔案、社會保險、公積金等個人資料。員工辭職后,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檔案、社會保險、公積金等的轉移手續,由於各地的政府辦理流程不一,辦理方法就不詳細介紹。如果單位不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想卡住員工的這些個人資料為難辭職者,或嚇唬留在單位的員工,那麼,離職員工完全可以去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申請起來非常方便。  

4、工資與獎金

有的單位還會把離職員工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扣住不發,這也不用擔心,在申請仲裁的時候,通常你只需要提供你的基本工資數額,具體工資數是由單位證明的。當然仲裁的時候,你需要有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如有單位接收你書面辭職的收據,有單位授權人簽字或單位蓋章的工作交接清單等。獎金就不同了,獎金不屬於勞動法保護的範圍,企業通常有更多的權力自主決定獎金的發放,如果企業不給離職員工發獎金,勞動仲裁機構是不會受理的。

生活是我們自己創造的,幸福是我們對生活的感受。今天我們的生活如何,感受如何,取決於我們自己用什麼樣的眼光和態度來看待這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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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魚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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