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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豁免改革失敗責任 激勵創新不可瞎折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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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jiyige 發表於 2013-4-18 14: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上海立法豁免改革失敗責任 激勵創新不可瞎折騰
不可司懿 發帖於:新聞聚焦時間:2013-04-11 09: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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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聲在線導讀】近日,上海市政府提請上海市人大審議《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草案)》,其中將明確責任豁免,來解決改革創新不成功怎麼辦的問題。《決定》稱將依法保障改革創新、寬容失敗。對依照決定規定程序決策、實施改革創新,而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且未牟取私利的,在政府政績考核中對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做負面評價,不予追究行政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新聞質疑]

  「改革失敗」免責是否可行

  文/潘洪其

  以地方政府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規定豁免改革失敗者的責任,上海市的這個《決定》草案在全國不是首創。這表明,對於改革失敗到底該不該免責,從決策機關到社會公眾都沒有達成大致的共識,還有必要認真研討,深入論證。

  「改革創新」無疑是當今時代最宏大、最具正當性的主題之一。但事實證明,正因為「改革創新」的宏大而正當的時代主題,往往就有人以「改革創新」為名,大張旗鼓鋪攤子,上項目,勞民傷財,竭澤而漁。對這種明顯的「偽改革」,當然不能給予「失敗免責」待遇。另外有一些人,雖然主觀上沒有好大喜功、中飽私囊的故意,但由於享有「失敗免責」待遇,在制定決策和具體執行過程中就缺乏應有的理性、謹慎和剋制,在盲目衝動和狂熱激情的支配下,改革創新更可能偏離民主決策和科學程序的正常軌道,最終以失敗收場。即便是后一種情況,「失敗免責」待遇對改革者未必就是一種保護,反而在客觀上放縱了改革者的自負、非理性和盲動,對改革走向失敗起到了某種助推作用。

  對企業經營行為中的改革創新,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履行職能過程中的改革創新,當然都需要加以鼓勵,以推動改革者積極探索、大膽嘗試,但動輒給予「失敗免責」待遇,卻不是一種科學的鼓勵機制。真正科學的鼓勵機制,與被鼓勵者承擔應有的責任密不可分,人們一般稱之為「激勵約束機制」。一方面,由於改革是對未來不確定性發起的衝撞,改革者必然要承擔各種未知的風險,因此需要事先約定,改革如果獲得成功,改革者能夠在物質上、榮譽上獲得什麼樣的收益與獎勵。另一方面,改革者也需要受到相應的責任約束,表現為在改革過程中明確改革者必須履行的責任,改革如果失敗,必須依法依規追究改革者的責任。這樣才既符合「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公平原則,也符合「激勵與約束共存」的公正原則。

  在改革開放初期,中國缺乏健全、完善的法制環境,社會上改革創新的動力普遍不足,當時規定一些「改革失敗免責」待遇是很有必要的。如今,改革已經進入新的攻堅階段,特別是在上海這樣的改革前沿地區,最迫切需要的是通過進一步擴大民主,健全法治,在諸多領域打破壟斷,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強化對各行為主體的責任賦予與責任追究,為改革者創造既寬鬆活躍而又規範有序的環境。「改革失敗」責任豁免的條款,在改革新階段已經過時了。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改革者也不能例外。

  [新聞提醒]

  豁免改革失敗者要有大前提

  文/然玉

  豁免「失敗」之責,為改革者消除後顧之憂,鼓勵其先行先試,初衷應該是撬動改革的深入。但這一思路也隱藏著風險:很多人擔心,「改革者免責」的兜底性規定,會不會誘發更多「不負責任的輕率嘗試」?畢竟,所謂「符合程序」、「未牟私利」等門檻太低,也太抽象與寬鬆。

  「豁免改革失敗者」,顯然還需要輔之以更成熟、具體的流程規制。比如,事前進行嚴格的可行性論證,事後組織嚴謹的經驗闡述……說到底,當我們開始討論「改革者免責」的議題,似乎先得解決另一個命題,即本著怎樣的標準、在怎樣的機制下,公正評價一系列改革舉措?

  如果缺乏制度性的前期審核、論證和監控,公眾也缺乏對改革的評價權,對「改革失敗者」的豁免權,有可能淪為官員的豁免特權。若果真如此,於「改革創新」的整體事業,可謂弊大於利。事實上,只有先完成「改革評價權」的科學分配,才能對「改革失敗者」進行精確區分。在此基礎上,開展針對性的「責任豁免」,才能真正起到鼓勵創新之效。

  「豁免改革失敗者」的出發點,絕不是「培養一名幹部不容易」,而是為了積累改革的經驗或教訓,為了避免行政體系內保守風氣對創新精神的排斥。以「免責」的方式為改革者卸壓,固然值得肯定,同時也應避免走向另一個極端。畢竟,這一人性化的制度設計,只應保護真正的改革者,而不是給投機冒進者、無知無畏者或瞄準一己私利者發一道「免死金牌」。

  [微言大義]

  @幹啥好:腐敗者的死亡救助令,這樣子大貪官可以名正言順的免於追責了。

  @笑聰明:立法時請考慮不是不負責任的創新,不是只顧眼前不顧將來的創新,不是只為私利的創新 ,是為不能吃虧的創新,不是有機會能夠渾水摸魚的創新。

  @天下奇才神勇無比:改革動力不足,是因為改革搞到他們自己頭上了。在改革中錯誤是不可避免的,可以原諒。但是罪惡不可免,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一切都免了,那是對人民的犯罪。

  @念念不忘1210833:荒唐,該立的法不立,不該立的法立的倒快。

  @良言利語:按照默頓的失范理論,改革本就是一種越軌。上海通過立法豁免「改革失敗」的責任,是可行的,但必須解決兩個前提性問題:一是在改革立項前嚴格進行科學論證,並讓改革項目承擔者簽訂責任書;二是準確界定和評價何為「改革失敗」。解決好上述兩個前提性問題,方可防止防止某些人借改革之機謀取私利后又以「改革失敗」而脫責,或者因瀆職或重大失誤致改革失敗后又以「改革失敗」而脫責。在未能解決好上述兩個前提性問題之前,上海的「改革失敗免責」立法,應當緩行。但願上海的相關立法不會成為腐敗份子或瀆職者們脫責的機會和借口。
無良的世界,無奈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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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3-4-19 03:42 | 只看該作者
1. 地方性立法不可衝撞國家大法。

2. 先叫全國人大把「瀆職罪」給廢了。

3. 如今法盲層次越來越高了!

4. 如今法盲賊膽越來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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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子在 發表於 2013-4-19 05:47 | 只看該作者
本身就是瞎折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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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jijiyige 發表於 2013-5-3 10:46 | 只看該作者
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3-4-19 03:42
1. 地方性立法不可衝撞國家大法。

2. 先叫全國人大把「瀆職罪」給廢了。

說的很對啊  憲法是根本大法  其他的都不能違背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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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jijiyige 發表於 2013-5-3 10:47 | 只看該作者
粒子在 發表於 2013-4-19 05:47
本身就是瞎折騰

估計又是哪個領導坐馬桶上想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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