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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國際法庭仲裁中國南海「爭端」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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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13-3-29 10: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四月網    2013-03-28    作者:葉興平

  核心提示:聯合國海洋法法庭從創建自今也只受理20項案件,做出判決的案件數則微乎其微。那種「國際法庭欲強行仲裁南海爭端」的提法,危言聳聽!

  3月26日,中國各大門戶網站都刊登了一則來自同一消息源的報道,稱國際法庭欲強行仲裁南海爭端。該報道惹來無數網民熱議。

  本來,菲律賓將南海問題提交國際法庭這一賊喊捉賊、惡人先告狀的無賴之舉,是想達到其見不得人的目的,比如在國際上造成中菲之間領土爭端既成事實(中國方面不是一直堅持認為對黃岩島的主權是無可爭議的嗎?),給國際[社會造成中國政府蔑視國際法制拒絕通過法律方法解決爭端的印象,以及將南海問題國際化(國際仲裁是第三方介入的爭端解決模式)。

  但是菲律賓的這點小聰明卻蒙蔽了國內外一些人,達到了一些效果。遠的不說,就在這篇報道發表之後,有網民留言:「菲律賓在國際法庭起訴中國政府黃岩島領土爭議,中國政府拒不應訴是非常愚蠢的。國際社會將更加排除中國,中國政府在國際輿論上已經輸了。」

  這篇報道比較多的引用菲律賓的單方面消息來源和國內專業人士不夠全面的分析,似有誤導讀者之嫌。

  「不出庭」也是國際法律賦予的一種權利

  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做出保留(即排除其對自己的適用),是很多多邊國際條約為了通過和生效時爭取足夠多國家支持而採取的一項技術性措施。

  有152個國家簽署和批准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是這樣條約。包括中國、俄國、加拿大、法國、英國和韓國在內有較多領土爭端的33個國家,在簽署、批準時或簽署、批准之後按照締約程序對該公約有關爭端解決的條款做出這樣或那樣的保留聲明。

  中國在2006年8月25日,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表示「對於《公約》第298條第1款(a)、(b)和(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即涉及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等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15部分第2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

  中國的這項排除海洋法爭端解決機制適用的聲明,包含非常完整的內容。第一,嚴格遵循《公約》第298條規定;第二,窮盡了《公約》第298條所列舉的全部爭端或爭端範圍;第三,窮盡了《公約》第287條列舉的全部司法和仲裁方法,比如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海洋法仲裁法庭和海洋法特別法庭。

  有了這項法律認可的聲明,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強迫中國必須在上面這四個法庭出庭應訴。出庭應訴與否,與是否尊重國際法制扯不上關係。

  這就像在餐廳吃飯一樣,你買了自助餐券,你可以自行決定是吃山珍海味還是饅頭稀飯,餐廳服務員絕不會因為你吃了饅頭稀飯就不收你的餐費,其他食客更不能按著你頭去吃你不想吃的東西。

  自有國家關係以來,國與國之間存在著無計其數的爭端和其他問題,只有極少數關於權利義務的法律爭端訴諸國際法院或法庭解決。

  一個國家選擇什麼方式解決它與其他國家的爭端或問題,完全是其主權權利。即使是訴諸國際法院或法庭,也取決於國家的自願。

  至於傾向於某種爭端或問題的解決方法,與國家的歷史文化法律傳統、經濟社會發展狀態以及爭端或問題的性質有關。

  事實上,國際上最通常使用的方法是談判。談判解決的結果能夠讓各方都得到滿意,這是其他方法所不能企及的。

  國際法庭不是太平洋警察

  目前有不少文章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的「海洋法法庭」和「仲裁法庭」混為一談。雖然它們都是《公約》下的法律解決爭端機構,但不是一回事。

  前者是司法機構,而後者是仲裁機構。司法機構有固定法官,法庭成員組成按照該機構規約決定,並且嚴格適用較為確定的法律。

  仲裁機構則不一樣,仲裁案件的當事方可以在仲裁員名單中自行選擇仲裁員,仲裁法庭成員不固定,法庭適用法律的情況相對要靈活一些,除了適用當事方指定的法律,有時還本著公允及善良等一般法律原則辦案。

  「海洋法法庭」和「仲裁法庭」也有很多共同的地方。首先,它們都是法律的爭端解決方法,做出的判決或裁定具有法律拘束力,案件當事方必須遵守執行。其次,它們受理爭端案件的範圍非常有限,必須是關於權利和義務問題的法律性質的爭端。

  第三,或許是最重要的一點,它們對案件管轄,即受理、審理和判決裁定必須是以案件當事雙方的同意為前提,屬於自願管轄範疇。在包括聯合國海洋法「仲裁法庭」在內的國際仲裁下,國家表達同意的方式有三種:仲裁協定、仲裁條款和仲裁條約。

  仲裁協定又稱特別協定或特別協議,是爭端當事各方為解決已經發生的某一特殊爭端或一系列的爭端而專門締結的。雖然其形式特殊,但它仍被視為條約的一種,受一般條約法支配。

  根據一般條約法規定,一項條約締結必然在締約國之間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對於爭端當事各方來說,它們締結一項仲裁協定的行動,不僅意味著它們有將某項或某些爭端訴諸仲裁解決的意願,而且意味著它們決心承擔誠實服從仲裁裁決之義務。

  仲裁條款是國家表示同意仲裁的另一種方式。它可以包含在任何仲裁條約之外的條約中。它通常規定,載有該仲裁條款的締約國應以仲裁程序解決其可能產生的爭端。

  仲裁條款有「特別仲裁條款」與「一般仲裁條款」之區分。特別仲裁條款規定提交仲裁解決的爭端僅限於與條約解釋和適用問題相關的爭端或某些特定範圍的爭端,如法律爭端。

  而一般仲裁條款往往涉及締約國間發生的全部爭端或者關於締約國間已生效的所有條約解釋或適用問題爭端。

  歷史上,尤其是在較少有條約締結的19世紀,各國締結條約中的仲裁條款多半為一般仲裁條款。現代則較多採用特別仲裁條款。

  各種仲裁條款存在相當程度的差異。有的仲裁條款只是在原則上要求當事各方用和平的仲裁程序解決爭端。有的仲裁條款在此基礎上規定仲裁人員任命和仲裁法庭的組成方法。還有的仲裁條款甚至規定法庭適用的法律和程序規則。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相當一些國際條約在締結時均訂有仲裁條款。載有仲裁條款的條約可以是雙邊條約,也可以是多邊條約。西方國家之間締結雙邊條約常常規定有關源於條約之爭端應訴諸仲裁或司法解決。

  比如1945年美德之間《友好、商務和航海條約》第二十七條就規定:「締約國間有關現存條約解釋或適用的、締約國不能用外交或其他共同同意的方式滿意解決的任何爭端,應該提交仲裁或根據締約國的協議,提交國際法院。」

  目前,在載有仲裁條款的多邊條約中,重要的有1982年《海洋法公約》、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就強制性而言,包含在多邊條約中的仲裁條款明顯地弱於包含在雙邊條約中的仲裁條款。這不是因為兩種類型條約有哪一種會更直接地及於締約國或對締約國構成約束,而主要是因為多邊條約下的仲裁條款在正常的情況下是任擇性的,並且是可以附有保留的。

  仲裁條約是國家間為了以仲裁方法解決爭端而締結的書面國際協議。根據這種條約,締約國承擔義務,同意將它們之間將來可能發生的一切爭端,或某類爭端,交付仲裁。

  與雙邊協定和多邊條約下的仲裁條款相比,仲裁條約有一個明顯特點。那就是各國在締結這種條約時往往附有各種保留。

  20世紀以來,國際間越來越多地締結仲裁條約。而且這種趨勢似乎正在發展。但是,大多數仲裁條約都規定將某些類別爭端排除在條約指示的仲裁管轄範圍之外。

  早期,規定以仲裁方法解決爭端的仲裁條約一般不包括影響當事各方重大利益、獨立和榮譽的爭端。現代則不同了。各種仲裁條約保留範圍變得更加狹窄,保留事項變得更加明確。主要將「涉及國家國內管轄事項、過去的爭端、第三國的利益以及特別領土和政治利益」等方面問題的爭端排除在條約規定的仲裁管轄權之外。

  當然,也有仲裁條約不附有任何保留的。1915年,舊中國與荷蘭之間訂立了一項「仲裁條約」。該條約聲明,兩國各自承允將未來可能發生在兩國間任何以外交方法不能解決的爭端提交國際常設仲裁法院仲裁解決。這項條約就是一種全無保留的一般或永久性仲裁條約。只是這種仲裁條約並不多見。

  沉著冷靜積極反擊

  在中國與菲律賓的關係中,雙方從來沒有締結過任何針對南海問題的仲裁協定和仲裁條約。即使在雙方都作為締約國的《海洋法公約》中,中國對仲裁條款的保留聲明是明確無異議的。

因此,只要中國不改變有關上面這三種仲裁約定情形中任何一種的立場,不管是「海洋法法庭」還是海洋法「仲裁法庭」,都不能對菲律賓所提交的中菲之間所謂「爭端案件」行使管轄權。

  若法庭對案件不具有管轄權,後面的程序就免談了。這是一個前提性的問題。菲律賓方面極有可能提出這項它所指稱的「爭端」不在中國「保留聲明」所排出的案件範圍之內。

  而菲律賓這項主張被接受的可能性只有一個,就是法庭枉法。退一萬步講,就演演算法庭在案件管轄權問題上枉法,沒有中國的同意,法庭後面的程序還是走不下去。

  在爭端的法律解決過程中,特別是在仲裁解決過程中,國家的同意是如此的重要,以至於在有制度性的國際司法和仲裁解決爭端的近一百年時間裡,無論是國際法院,還是聯合國海洋法法庭或仲裁法庭,它們都只受理、審裁了極少的爭端案件。

  從1922年到目前,常設國際法院和國際法院總共受理206項案件,其中做出判決的不過100多項而已。聯合國海洋法法庭從創建自今也只受理20項案件,做出判決的案件數則微乎其微。

  那種「國際法庭欲強行仲裁南海爭端」的提法,危言聳聽也!

  針對菲律賓的兒戲,中國可從戰術和戰略兩個方面予以反擊。在戰術層面,不留情面地在國際社會揭穿其玩弄國際法律的動機,不能讓其單方面憑藉語言優勢隨心所欲搞亂視聽;在戰略層面,一定要給它找點事情忙乎,讓其窮於應對,爭取我們的主動。

  中國有句俗諺:「窮怕親戚富怕賊,忙人怕的閑人來。」中國正在崛起,人們都在忙活實現中國夢。但是對待那些閑來惹是生非者,不能置之不理,多少抽出一點精力應對。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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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3-3-29 23:27 | 只看該作者
中國不會上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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