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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法律對貪官最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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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khg 發表於 2013-3-7 11: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共識網|來源:文摘|日期:2013-03-06 21: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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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政治風波后,鄧小平發人深省地說:「這次出這樣的亂子,其中一個原因,是由於腐敗現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眾對黨和政府喪失了信心。」中國到了關鍵時期。要想維持和鞏固政治穩定和社會和諧,要想把中國建設成一個民主、公正和普遍繁榮的社會,就必須對腐敗零容忍,就必須對貪官用重典。

2013年3月2日的媒體報道,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準備提交《關於修改〈刑法〉中貪污受賄犯罪不合理量刑規定的議案》,建議將刑法中關於個人貪污受賄10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為個人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的,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同時建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人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指數等因素,每5年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標準做相應的調整。

我,公民劉植榮質問代表朱列玉:你是人民的代表,還是貪官的代表?你怎麼這麼同情貪官?同一部《刑法》,你怎麼只呼籲為貪官減刑?貪污10萬判1年,那貪污9萬還判不判?

中國《刑法》規定,盜竊3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或死刑,貪官貪污10萬以上才判10年以上,與百姓相比,量刑孰重孰輕?貪污受賄與盜竊性質有何不同?中國對貪官的量刑本來就很輕了,你還呼籲給貪官減輕刑罰,是不是鼓勵官員腐敗?

早在2001年3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就提出警告說「不反腐倡廉就要亡黨亡國」,這已在全國形成共識。朱列玉,你提出為貪官減刑,鼓勵腐敗是不是慫恿儘快亡黨?

我,公民劉植榮也提個案: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一律死刑,這樣鎮不住腐敗才怪呢。

我通過對古今中外懲治腐敗的法律的研究發現,中國歷史上和國外都「治貪嚴於治盜」,中國現行法律對貪官最寬容。因此,作者建議:中國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簽約國,在反腐上要與國際接軌,立即修改《刑法》,在對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罪的量刑上,我們可以借鑒法國等國家的立法經驗,對公務員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一番。

一、與性質相同的犯罪比較,中國現行法律對貪官最寬容

根據中國《刑法》,對貪污受賄罪的量刑要比盜竊罪輕得多。其實,貪污受賄和盜竊是同一性質的犯罪,在國外就用一個罪名——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罪。同樣性質的犯罪,對貪污受賄罪網開一面,過分偏袒,這不但是立法的不公,也讓貪官膽子大了起來,因為「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成本和風險變小,一旦有了機會,就躍躍欲試。

中國《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這樣規定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以500元為起點,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一般以5000元為起點,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一般以3萬元為起點,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簡單地說,盜竊500元就構成犯罪,盜竊3萬元以上就可能被判處死刑。

我們再看看中國《刑法》對貪污受賄罪的規定:個人貪污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簡單地說,貪污受賄5000元才視為犯罪,10萬元以上才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從《刑法》規定的最低實刑上看,百姓盜竊500元就可能被判處3年的徒刑,官員貪污受賄要5000元才有被判處2年徒刑的可能;百姓盜竊3萬元就有被判處死刑的可能,官員貪污受賄10萬以上才有被判處死刑的可能。也就是說,官盜5000元才違法,民竊500元就要坐牢。這只是立法上的不公,在司法實踐中,貪污受賄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的也很少有被判處死刑的,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大法官也承認:「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許多涉案(貪污受賄)金額為幾萬元的案件,並沒有被移送到法院。」由此可見,中國不但在立法上偏袒貪官,在司法實踐中,更是對貪官大發慈悲。

二、與封建王朝的法律比較,中國現行法律對貪官最寬容

腐朽的封建王朝也是把盜竊和貪污受賄作為一個罪名,但對監守自盜(貪污)的量刑要比一般盜竊嚴厲得多,在《唐律》《明律》和《清律》中,都規定監守自盜(貪污)量刑嚴於百姓的盜竊。《唐律》規定,監守自盜(貪污)比普通百姓的盜竊加兩個量刑等級。《清律》規定,普通百姓盜竊50兩笞80,監守自盜(貪污)一兩以下均笞80;百姓盜竊80兩被絞死,而監守自盜40兩就殺無赦。

同種性質的犯罪,清朝對官員的量刑是普通百姓的50倍,也就是說,普通百姓盜竊50元被判處80年徒刑,官員貪污1元就要被判處80年徒刑。在死刑的適用上,清朝法律規定,普通百姓盜竊80元被判處死刑,官員貪污40元就要被判處死刑。

通過與舊中國腐朽的封建王朝的法律對比,中國的現行法律似乎給貪官特別的關照。

三、與外國比較,中國現行法律對貪官最寬容

本文第一部分曾提到,國外一般把盜竊罪和貪污受賄罪合併成一個罪名——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罪,並且財產來源不明罪照此罪量刑。在國外,官員犯此罪所受到的懲罰要比百姓嚴厲得多。

在法國,犯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罪,同一涉案數額,對公務員的量刑要比對普通百姓高出40%到一倍,對司法人員的量刑要高出2.3—3倍。譬如說,普通百姓偷盜5000元被判處2年徒刑,那公務員貪污受賄5000元就要被判處4年徒刑,從事司法工作的公職人員貪污受賄5000元就要被判處8年的徒刑,道理很簡單,這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也就是說,同樣性質的犯罪,對公務員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一番,對司法人員的量刑在公務員的基礎上再翻一番。

在德國,犯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罪,對公務員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一倍。

在加拿大,犯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罪,對公務員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0.4倍。

在俄羅斯和東歐國家,犯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罪,對公務員的量刑也普遍高於普通百姓。

社會主義中國與資本主義國家相比,對貪官的刑罰顯得過分寬容,中國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更是奇輕,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國刑法一般把「財產來源不明」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罪」論處,因為你不能說明其來源,肯定就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產」,不是偷,就是搶,要麼是貪污所來,要麼是受賄所得。

四、與外國相比,中國對公務員的日常管理最寬容放任

外國除了用重典嚴懲貪官外,還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制約、監督公務員的言行和財產狀況,防止其墮落到腐敗的深淵,相比之下,中國缺乏這方面的立法,我國龐大的公務員系統竟沒有任何廉政法規,所有公務員處於自由放任狀態,缺乏日常監督與規戒,這是腐敗愈演愈烈的另一個原因。

美國最早的反腐敗法是1883年1月16日通過的《彭德爾頓公務員改革法案》。該法案規定,公務員必須具有「高尚的道德」,為此,公務員職位要公開競爭,而不能根據政客的好惡挑選公務員,不得解僱或降職「持不同政見」的公務員,並禁止與聯邦政府財產有關的任何政治捐贈。

美國現行的公務員財產公示法律是1978年10月12日通過的《1978年政府道德法案》。該法案要求一定級別的公務員在任何年度任職超過60天,則必須在每年的5月15日前提交《財產公示表》,然後由所屬部門在60日內進行審查。必須報告的財產信息包括所有收入及累計超過100美元的酬金,要詳細寫明來源、時間和數額。對從親屬以外的人那裡獲得交通、住宿、食品、消遣等,也要摺合成貨幣價值,累計超過250美元就要報告。收到的任何禮品按市場價格超過35美元,則必須報告。法案還強調,財產公示包括公務員的配偶和非獨立生活的子女。

美國2009年破獲的一起腐敗大案震驚全國,中國人肯定以為涉案金額至少要幾十億。這個震驚全國的腐敗大案的涉案人卡馬拉諾市長僅收了25000美元的賄賂,約合17萬人民幣,這在中國簡直就是「毛毛雨」,恐怕單位內部就處理了。

在俄羅斯,除了要求公務員公示財產外,還禁止公務員及其家屬在境外擁有任何財產和銀行賬戶。2012年12月23日,俄羅斯國家杜馬以437票贊成、1票棄權的表決結果一致通過一項法案,禁止所有公務員、軍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境外擁有任何財產和開設銀行賬戶,禁止購買或持有外國公司的有價證券。如違反上述規定,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課以500萬—1000萬盧布的罰款,3年之內不得擔任公職。國家杜馬制憲和國家建設委員會第一副主席維亞切斯拉夫•雷薩科夫說:「公職人員不允許一條腿在這裡,在俄羅斯,另一條腿在國外。」

瑞典早在1766年就頒布了公職人員必須如實公布家庭財產的法律,任何公民都有權查閱任何公務員的家庭財產明細,一旦某位官員的賬戶上出現了不明進項或不正常消費,百姓可以隨時舉報。

芬蘭法律規定,公務員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禮品、宴請、旅遊或榮譽頭銜均視為受賄,處以罰款和4年監禁,並且終生不得擔任公職。芬蘭公務員吃請格外小心,喝杯啤酒可以,要是喝杯法國紅酒就有可能受到受賄調查。中國駐芬蘭大使館曾在某個新年給芬蘭某部門送去一瓶茅台酒、一瓶紅酒和一筒茶葉,嚇得芬蘭官員趕緊用自己的薪金買下這些禮物。

丹麥的廉政法規更加嚴厲,對公務員旅差費有嚴格的限制。如果出差在一天以內,則按小時補貼,在有公共汽車的地方不得乘計程車。為了體現公務員的平等性,除首相(副首相)、大臣和議會主席外,任何級別的公務員住房、乘車、乘船都用一個標準,乘飛機只能坐經濟艙。

新加坡的《公務員紀律條例》規定,公務員不能接受公眾人士的禮物和款待,因公務接受的禮品必須如實報告,價值超過50新元必須交公,否則就以貪污受賄罪論處,面臨5-7年的牢獄之災,還要將入職以來每月薪金的40%比例積累下來的全部公積金和養老金上繳國庫。政府每年發給每個公務員一個日記本,公務員必須每天記錄公私活動情況,由監督部門審查,若有隱瞞作假,即予處罰。有位獄警一向奉公守法,但有一次接受一名罪犯的15新元為其買了一包香煙,就被指控犯有貪污罪,被判處1年監禁並罰款15新元,開除公職。

日本公務員財產公示的現行法律是《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該法規定,副課級或審議官級以上級別的公務員必須每年3月31日前報告上一年度的財產收入,包括薪酬、股票交易、不動產、禮品等信息。所收禮品每季度報告一次,一些報告可以用納稅申報表替代。

德國公務員廉政法規定,政府公職人員必須將15歐元以上的禮品與酬勞上交,禁止收受現金。

韓國1981年頒布了《公職人員倫理法》,對公務員財產的申報與公開、收受禮品的申報、以及限制退職公職人員就業等作了詳盡的規定。韓國總理韓明淑接受5萬美元賄賂就被逮捕,這5萬美元還是幾個人幾次送的,一個大總理幾次接受送禮約合30來萬人民幣,在中國,別說是總理,就是鄉長恐怕也會被認為是「禮尚往來」。

五、必須對貪官用重典

中外歷史的發展揭示,國家的衰落、政府的倒台,幾乎都是腐敗所致。齊白石老先生曾說:「寧可為盜,不可傷廉。」盜竊,只能損害個體利益,不至於把一個政府盜垮台;腐敗,則損害國家整體利益,可以把政府大廈蛀倒。

這些年來,雖然政府反腐敗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從一些腐敗案件看,我們的法律對腐敗懲治缺乏力度,平時對官員缺乏制約和監督。大貪官胡長清是1995年開始墜落的,可他在1995年還照樣陞官;成克傑是從1997年開始墜落的,可他越貪官升得越高,一直升到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的職位上。在懲治腐敗上,人民不得不佩服毛澤東,他當年怒殺劉青山、張子善,把想腐敗的人震住了幾十年。劉青山、張子善貪污了多少?劉青山貪污的錢摺合現在的人民幣18400元,張子善貪污的錢摺合現在的人民幣19400元。

現在,有一種動向值得全黨、全軍和全國各族人民高度警惕,那就是,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高官成了利益集團的代言人、保護傘,他們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極力保護腐敗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設法不捕、不判、少判、不死。

譬如,落馬的公安部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局長鄭少東就曾在全國公安機關經偵系統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發表指示說:「對涉嫌犯罪企業的正常經營賬戶、資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負責企業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要從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出發,根據必要與可行的原則,正確適用強制措施。」他這番言論不就是為給他行賄的國美老闆黃光裕等奸商富豪的違法行為鳴鑼開道嗎?

前幾年,就有高官跳出來,說什麼「司法實踐中,貪污受賄數額幾百萬元的數目並不算大,幾千萬元甚至一兩個億的也有。」因此,他呼籲要「提高貪污賄賂罪的起刑點」,「貪污受賄5000元就立案對貪官不公平」,建議「不應把貪污受賄5000元認定是犯罪」,其用意何在,路人皆知。我們看看近年來落馬的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落馬了,湖南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振漢落馬了,遼寧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田鳳岐落馬了,廣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麥崇楷落馬了,重慶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弢(tāo)落馬了,那些落馬的小法官更是不計其數。代表正義與法律威嚴的人民法院成了腐敗釀造廠,罪惡猖狂橫行,正義躲在角落裡哭泣,那人民還有什麼指望呢?

鄧小平在1986年說:「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一九五二年殺了兩個人,一個劉青山,一個張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所以,我們必須繼承新中國成立初期反腐治腐的有效做法,對腐敗零容忍,出重拳打擊。

為此,作者建議:

中國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簽約國,在反腐上要與國際接軌,立即修改《刑法》,在對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罪的量刑上,我們可以借鑒法國等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經驗,對公務員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一番,對司法人員的量刑在公務員的基礎上再翻一番。譬如,犯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罪,涉案金500元,普通百姓判處3年有期徒刑,國家公務員就要判處6年的徒刑,公檢法部門的公職人員則判處12年的徒刑。普通百姓盜竊3萬元判處死刑,公務員貪污受賄或財產來源不明1.5萬元就判處死刑,在公檢法部門工作的公職人員貪污受賄或財產來源不明7500元就可判處死刑。

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絕對不能對貪官比舊中國腐敗的封建王朝更寬容,社會主義國家絕對不能對貪官比資本主義國家更寬容,絕對不能把對貪官的仁慈作為「中國特色」。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同志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我們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空談誤國,實幹興邦。為了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我們必須儘快出台《公務員財產公示法》,公務員財產公示是國際慣例,是從政的最基本要求。截止到2010年底,在世界銀行資料庫中的176個國家中,有146個國家建立了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佔83%。

1989年政治風波后,鄧小平發人深省地說:「這次出這樣的亂子,其中一個原因,是由於腐敗現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眾對黨和政府喪失了信心。」中國到了關鍵時期。要想維持和鞏固政治穩定和社會和諧,要想把中國建設成一個民主、公正和普遍繁榮的社會,就必須對腐敗零容忍,就必須對貪官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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