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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制度改革有望2013年內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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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3-1-11 00: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綜合2013-01-08 13:36:54 來源:infz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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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2日,湖南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上訪媽媽」唐慧作出勞教一年半的決定,8月10日,唐慧自白馬龍勞教所被釋放。圖為2012年8月11日,踏上返鄉車程的唐慧與媒體記者話別。 (新華社記者 龍弘濤/圖)

  新華網1月7日報道,當天,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在京召開,會議明確提出,2013年將推進勞教制度、戶籍制度改革等四項重點工作,全力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

  針對2013年的政法工作任務,會議明確,要以平安建設、法治建設、隊伍建設為載體,以推進勞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改革、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戶籍制度改革四項工作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法工作和政法隊伍建設,創造一個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2012年,永州上訪媽媽唐慧和重慶大學生村官任建宇先後從勞教所獲釋,這兩起事件再度引起公眾對勞教制度改革進程的關注。

  2012年11月21日,《人民日報》發表時評稱,「自1957年國務院出台《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來,勞教制度已在我國施行50餘年。隨著我國民主法治的發展,該制度已經顯現出許多不足。特別在《立法法》等法律頒布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只能由法律設定,勞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加之勞教的審批權屬於公安機關,在機制上缺乏應有監督,在實踐操作中彈性十足,往往成為一些地方開設的『法律小灶』,甚至成為一些人打擊報復的工具。」

  中國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長王公義指出,新中國成立之初勞教制度的設立對鞏固執政黨地位、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作用。但這項制度發展至今出現了不少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出現這些問題的最大爭議是勞教實施過程中實施機關對勞教權的隨意擴大。對纏訪鬧訪上訪人員、特別是對現行勞教決定不涉及的人進行勞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1月7日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推進勞教制度改革,意味著勞教制度改革被正式提上日程。

  唐慧:希望會有個道歉

  1月8日,《南方都市報》報道,因持續上訪遭到勞教而備受社會關注的永州母親唐慧是否能夠得到國家賠償,結果將在近日內揭曉。湖南省永州市勞教管理委員會相關人員已於1月5日與唐慧約談,詢問其在賠償訴求、賠償方式上的相關要求,並告知其賠償決定書也將在近日內送達。

  2012年11月5日,唐慧向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勞教管理委員會提出正式書面申請,要求國家賠償。她的賠償訴求有兩項:要求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賠償其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463.85元;要求永州市勞教管理委員會向申請人進行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據報道,2006年,永州發生一起幼女被強姦被迫賣淫案,案件受害者的母親唐慧因不滿判決結果,連續上訪投訴,2012年8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對這位「上訪媽媽」做出勞教一年半的決定。此事經其代理律師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后,輿論嘩然。

  2012年8月7日,唐慧不服勞動教養決定,向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提出了書面複議申請;2012年8月10日,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經複議被撤銷,唐慧本人自白馬龍勞教所被釋放。

  任建宇:我期待勞教的問號變句號

  另據《南方周末》2012年10月報道,2011年8月,重慶大學生村官任建宇因在網上瀏覽轉發評論了「一百多條負面信息」被判勞教兩年,罪狀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2012年10月10日,任建宇起訴重慶市勞教委違法勞教一案,在重慶三中院開庭。此前一天的10月9日,中國首次發布司法改革白皮書。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坦言,勞教制度的一些規定和認定程序存在問題。他表示,改革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形成社會共識,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具體的改革方案。

  2012年11月19日,原定被勞教兩年的重慶大學生村官任建宇獲釋。他在稍後接受《南方周末》記者採訪時說,「以前是我圍觀別人試圖改變現實,做夢沒想到,自己的命運會因為網民的圍觀而改變。」

  至於前述援引人民日報時評用五個問號對勞教制度提出質疑,任建宇說,「我認為大家應該努力把它變成句號。」

  此後不久,任建宇起訴重慶市勞教委違法勞教一案也已經有了終審結果:中新網12月28日報道,11月20日,重慶三中院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為由,一審裁定駁回任建宇的起訴。任建宇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

  12月28日上午,任建宇不服重慶市勞教委勞動教養決定上訴案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經過9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庭當庭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勞教制度55

  195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頒布《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成為勞教的主要依據;

  1979年11月,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勞動教養制度可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長達一到三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

  1982年1月,國務院頒布《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針對的對象包括「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 的人;此後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於禁毒的決定》、《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等陸續出台,更多人員相繼被納入勞教範疇,加劇了勞教對象的擴大化趨勢;

  2005年9月13日,公安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將賭博、淫穢物品相關行為納入勞教調整範圍。為回應當時改革勞動教養的呼聲,該意見同時規定:律師可以代理勞動教養案件,全面實行聆詢(勞動教養委員會當面聽取擬被勞教人員意見的制度),並將最高刑期從四年縮短為兩年;

  2009年,中央政法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正式將「違法鬧訪者」納入勞教對象。

  (資料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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