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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財產公示的路線圖與時間表 馬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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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總斑竹 於 2013-1-2 21:48 編輯

來源:搜狐博客  2012-12-31 16:27



前幾天參加一次活動時,與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所長金碚教授談起了官員財產公示問題。

十八大以後,全國民眾都對新一屆領導班子的反腐行動給予了極大期待,新領導人也表示了堅決反腐的鮮明態度,官員財產公示再次成為熱門話題。張維迎教授提出既往不咎的「贖買政策」,許小年教授也表示贊同,認為這符合帕累托改進,有人受益而無人受損,可以有效減少推進阻力;但也有人當即反對,認為這實際上是庇護了貪官,損害了民眾利益,也是對清廉官員的不公平……而在官方,對官員財產公示問題至今為止還沒有清晰的「頂層設計」,廣東最近居然出台了一個很荒唐的拿出一縣一區來進行試點的方案,在有限範圍內公示,2014年後再考慮推開,我以為這正是以改革的名義抵觸改革的典型例證,是要無限期地推遲官員財產公示。

誠如中央所說,改革需要「拿出更大的政治勇氣和智慧」,需要「有改革的方案設計、路線圖和時間表」!官員財產公示若還止於討論「條件不成熟」(全國人大語)、「技術達不到」(紀委語),真正實施就遙遙無期。所以,在官員財產公示上,我們正需要清晰的方案設計,需要具體的路線圖和時間表!

金碚教授提出了他設計的路線圖和時間表,筆者認為頗有見地,可行性也強,遂在金教授方案的基礎上,結合其他方面的意見和思考,提出如下官員財產公示的設計方案:



第一步:公檢法領導首先進行財產公示。第一批公示的包括縣以上公安局局長、法院院長、檢察長。2013年底前完成。

(理由:公檢法官員,是法律的執行者、公平正義的維護者,是社會秩序和官場清廉的最終寄託。執法者的清廉,是民眾對於官員清廉的最低要求,是民眾對官員隊伍保持信心的底線。執法者若清廉存疑,則法律秩序、社會誠信、公共道德的基礎就蕩然無存。首先對公檢法主官進行財產公示,既是其位置、職責的基本要求,也是真正反腐的組織和法律保證,即習總書記所說的「打鐵先要自身硬」。如果執法者連這點都不敢做,那就根本不具備執法者的最起碼資格,官員腐敗問題嚴重到了什麼地步也就難以想象了。無論從哪方面來說,用一年的時間,對於全國縣以上的公安局局長、法院院長、檢察長—約涉及數萬人,進行財產公示,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具體時間可以如此安排:2013年兩會期間,即3月份,新任命的公安部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率先進行任職前財產公示;6月份前,省區市一級公檢法主官財產公示;12月底前,地級市、縣[市]公檢法主官財產公示)



第二步:縣以上黨政一把手進行財產公示。包括縣(市)委書記、縣(市)長;地級市市委書記、市長;省(市、區)委書記、省(市、區)長/主席;中央部委主要負責人;黨和國家領導人。與此同時,縣以上人大主任、政協主席,縣以上公檢法機構的副職領導也進行財產公示。2014年底前完成。

(理由:縣以上黨政領導,掌握著最大的權力,是公務員隊伍的領導者,這部分官員的清廉,是官員清廉的基本保證。所以,公檢法主官財產公示以後,各級黨政一把手進行財產公示就是必須的了。至於具體時間安排,是自下而上還是自上而下,可以再討論,本人傾向於自下而上,即從縣級逐步推進到國家級)



第三步:縣以上黨政副職進行財產公示。與此同時,縣以上人大副主任、鄉鎮黨委書記/鎮長、縣以上黨委政府機構組成中的黨政部門一把手,也進行財產公示。2015年底前完成。



第四步:除上述公職人員外,其他因職務需要進行財產公示的公職人員。2017年底前完成。



也就是說,在5年時間內,完成全國的官員財產公示。金碚教授提出用10年時間完成這個路線圖,但我以為,時間長並不一定更順利,反而可能阻力更大。並且,官員財產公示,說難很難,難於上青天,中國幾千年都實行不了;說容易也容易,只要有勇氣去做,5年足夠了。關鍵是立即做!邁出了第一步,後面就順理成章、不可阻擋了。

為了順利推行這個方案的實施,必須同時採取必要的輔助措施:

1、高薪養廉。筆者一直是反對在目前情況下給官員漲工資的,近年來公務員考試熱已經說明官員身份的含金量有多高,再漲工資既違反經濟規律又違背民眾意志,天理民意都不容;但筆者完全贊成金碚教授此時提的:進行了財產公示的公職人員,同步實行新的工資待遇,按其職務和工作的重要性,大幅度(!)提高工資水平。如一個大法官或省市行政首長,目前工資僅10000元/月左右,遠遠不能體現其職業尊嚴,維持高質量的生活,即使提高10倍都是應該的,也是完全值得的。

在對公示官員大幅度漲薪的同時,取消如今盛行的工資外高福利。三公消費越限越高,官員隱性福利膨脹問題一直解決不了,藉此可以一舉消除這個頑症。所以,從財政角度說,這樣的漲薪反可能減少財政支出,並實現官員待遇透明化。

2、新老分開。現有的官員,按上述步驟逐步實現財產公示,但新提拔官員,根據職位高低、職務的重要性,有必要進行財產公示的,從2013年3月份以後一律進行任職前財產公示。未公示財產者,不得提任新職。即所謂的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

3、既往不咎。應該在規定期限內公示財產的官員,不願公示財產的,可以提出辭職,同時獲得相應的刑事處分的豁免權。也即張維迎教授等提出的「贖買政策」。此舉可以有效消解主要官員對於財產公示的抵觸,雖有縱容之嫌,但對於社會整體來說還是有利的。

但筆者需要補充的是,對於這部分官員,豁免權僅限於「不進行刑事處罰」。其非法財產,一經查實,即予沒收,划入同級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等公共利益。這亦可緩解民眾的不滿和清廉官員的不平。

4、循序漸進。黨和國家領導人,須嚴格按照方案規定期限,統一時間進行財產公示,以保證政權和領導層的穩定。但省部級以下官員,可以自願提前進行財產公示。這既是官員的個人權利,也有利於推進全面的財產公示,有利於官員間的良性競爭。



當然,上述方案設計,也是針對我國目前官員權力泛濫、腐敗盛行的具體情況。真正到了條件成熟的時候,也即官員權力受到有效制約、官員隊伍基本清廉的情況下,公示範圍反而會小很多,可能只有政務官需要公示,一般事務官都不需要公示了。此為後話,不提。



附圖:官員財產公示路線圖(抱歉,貼不上?)



  

(2012年12月31日)



(說明:此方案的初始發明權為金碚教授。本文寫成后未經金教授審閱,若引申、解釋、修正有不當之處,完全由筆者負責。同時,也希望大家都來參與設計,「有關部門」都設計了十來年了也沒拿出個成形的方案來,那就我們自己拿吧!我就不信中國人就笨到這種程度,國外搞了多少年的一個成熟制度,我們自己的香港、台灣也搞了,大陸卻討論了十來年還摸不著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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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看雲起時 發表於 2013-1-3 06:3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坐看雲起時 於 2013-1-3 06:49 編輯

......不願公示財產的,可以提出辭職,同時獲得相應的刑事處分的豁免權......此舉可以有效消解主要官員對於財產公示的抵觸,......
"路線圖"的精華就在這幾句話里,金碚教授不愧體制中人物即既得利益者。
如果主要官員對於財產公示有抵觸,拒不辭職,又或者這主要官員是天字第一號人物不知"該向誰"提出辭職,那麼......
元芳,此事你怎麼看?
大人,我覺得此事有蹊蹺。此事背後一定有一個天大的秘密……
"說到底,扔給餓狼一塊肉是不會換取它和自己和平相處的,對待餓狼的辦法只有一個:殺了它!"
揣著糊塗裝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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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仲國民 發表於 2013-1-3 15:29 | 只看該作者
坐看雲起時 發表於 2013-1-3 06:32
......不願公示財產的,可以提出辭職,同時獲得相應的刑事處分的豁免權......此舉可以有效消解主要官員對於 ...

接下來還有這麼一句話:「但筆者需要補充的是,對於這部分官員,豁免權僅限於「『不進行刑事處罰』。其非法財產,一經查實,即予沒收,划入同級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等公共利益。這亦可緩解民眾的不滿和清廉官員的不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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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達人 發表於 2013-1-3 20:33 | 只看該作者
殺了它,那就是革命。
現實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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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仲國民 發表於 2013-1-4 14:35 | 只看該作者
城市達人 發表於 2013-1-3 20:33
殺了它,那就是革命。
現實不現實?

顯然是不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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