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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情不自禁 當心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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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露為霜 發表於 2012-11-13 01: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白露為霜 於 2012-11-12 09:14 編輯

美國各州重視保護未成年權益,法律對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有嚴格限制,即使雙方皆為自願,若有一方未到法定年齡仍可構成法定強姦罪(statutory rape)。據調查統計,美國青少年第一次發生性關係的平均年齡為17歲,雖然多數青少年性行為屬於「年幼無知」,但若學校、家長或其中一方提告,涉嫌的青少年可能觸法。

家住紐約的媽媽王女士(化名)表示,16歲的兒子今年暑假期間因與女友「親密」互動,差點被提告而毀掉前程。王女士說,兒子上初中時就開始交女朋友,她聽從有經驗的朋友建議,為兒子安排各種興趣班、補習班和課外活動,分散他的注意力,兒子高中轉入競爭激烈的特殊高中,初戀無疾而終。但升入10年級後兒子參加游泳隊又結識了同年級女孩,兩人墜入情網。

王女士經過了解發現兒子交往的女友品學兼優,家教甚嚴,兒子學習沒有受到太多干擾,反而成績不斷提高,她也就默許兒子「早戀」。今年暑期,兒子與女友參加同一所大學舉辦的補習課程,兩人有時課後去看電影或喝咖啡,兒子偶爾送女友回家,見過她的家人。

但有一天兩人課後約會看電影,終場後碰到下雨,兩人忘帶傘被淋得溼透,附近咖啡店人滿為患,女友邀請兒子去她家避雨,但沒想到在兩個孩子換衣服時,女方的媽媽突然回到家,看到兩人衣衫不整,以為他們「越線」,把兒子趕了出來,並發電郵警告王女士女兒還差一個月才16歲,而她的兒子已過16周歲,考慮控告他「強姦」。

雖然兒子自辯清白,他的女朋友也發簡訊為媽媽的行為道歉,但王女士擔憂女方的母親果真提告,兒子學校紀錄將留下污點甚至因此毀掉前程,她趕快向律師諮詢。據律師表示,在美國性行為確實不是你情我願就不會出問題,各州對能夠同意性行為的法律年齡規定不同,多數州要求滿18歲。而王女士的兒子和女友都不滿17歲,兒子年紀稍大,原則上女方提告他將遭到麻煩,就算沒有雙方性行為,也可能被以「強制觸摸」(forcible touching)起訴,希望女方母親了解真相後放棄提訴,並建議她兒子與女友斷絕往來,不要再有任何接觸。

王女士將「家醜」與數位好友分享,友人提及她的同事更悲慘的遭遇,同事的兒子18歲時與16歲的同學發生性關系,雖然是兩相情願,但女方家長仍堅持報警,男方被判刑兩年,出獄後每兩周要到警局報到,終生背上強姦未成年性罪犯的罪名,上大學、找工作都受影響,這位青年人抑鬱成疾,最後不幸自殺。

據王女士推測,女方母親可能只是想拆散兩人關係,女兒也發誓沒有發生性行為,兒子暫時「安全」過關。她以自身經驗與華人家長分享,對未成年子女異性交往後不能只重視是否影響學習成績,而應為他們灌輸正確、健康的性知識,並提醒孩子過早性行為對身心發育的影響以及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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