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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還是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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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國民 發表於 2012-11-3 14: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來源:搜狐博客 作者 心路獨舞 2012.11.3




偶然看到國家央行拒絕透露其辦公經費的新聞報道,他們的這種做法我並不覺得意外,讓我意外的倒是無可奉告的理由,即所謂的國有銀行辦公經費是「國家機密」一說,我不禁啞然失笑。在美國,小到鎮、市、郡政府,大到州和聯邦政府,不僅是辦公經費、幾乎全部經費的使用在其網站上都可以查到,因為這樣才可以杜絕政府和官員的貪污腐敗,更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的經費取之於民,納稅人有權知道自己交的稅被政府用到哪裡去了。

美國沒有國有銀行,比較接近的是聯邦儲備局,其資金的使用情況絕大部分也都可以公開查到,即使是比較特殊和敏感的使用,若在當時不方便公布的話,也會在六個月或者更晚的時候列出。如果你覺得政府部門隱藏了什麼,不論是媒體或者公民私人都可以要求政府公開相關的數據和信息,這個權利受美國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簡稱FOIA)的保證,這項聯邦法案詳細規定了哪些政府和其掌握的信息必須公布、和與其相關的步驟手續等。當然這項法案也有例外,就是和美國國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相關的數據和信息,這些資料常被加密,英文稱做classified information (秘密信息)。

秘密信息通常指的是美國政府認為和國家安全有關的敏感信息,根據這些信息一旦曝光后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的損失,這些秘密信息又被劃分成不同的「敏感程度」(Sensitivity),依據敏感程度遞增的順序國家秘密信息被納入以下三個等級:保密(confidential),機密(Secret),和絕密(Top Secret)。在美國,誰能接觸這些秘密信息是受法律約束的,並要通過正式的安全背景審查(Security Clearance)才行,這是很不容易通過的一件事情,當事人和直系親屬必須是美國公民,除了本人的學歷、工作經驗、信用評估、財產、犯罪記錄、和旅遊情況之外,直系血親的身份和工作情況都在調查的範圍。對不同等級秘密的安全審查時間不等,最高的絕密級別至少要一年以上的時間。

即使通過了安全審查,也並不意味著一定看得到秘密信息,相關的政府機構還得看這些人是否需要知道這些信息。在美國,僅憑位置、級別、和安全審查的資格等級是並不能保證你一定看到相關秘密的,一個最典型的例子發生在總統競選的最後一場辯論。現任總統奧巴馬被問到駐利比亞美國大使被殺一事時,提問者認為中央情報局曾得到可靠的情報,但為什麼政府沒有提供更高級別的保護?總統的回答左顧言他,根本沒有回答這個問題,有些媒體曾經猜測他是因怕泄露國家安全敏感信息而無法回答,但今早紐約時報文章披露的細節表明,這個相關的行動都是由中央情報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簡稱 CIA )直接指揮和控制的,總統先生也未必知道所有的細節。

給美國政府秘密信息和數據的分類工作也是由中央情報局負責的,劃分的依據是總統行政令13526號,這個行政令由奧巴馬總統於2009年發布,它取代了此前歷屆總統系列相關的行政令和法規32C.F.R.2001,這條行政令詳細規定了對美國政府和其相關的僱員、合同商、和從其他國家取得的與美國國家安全相關的情報信息進行加密、解密、和管理的明確步驟。

美國沒有英國那樣的國家機密法,所以嚴格來講泄露保密文件並不一定是違法的,事實上,美國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門、包括總統本人不自覺中都經常向媒體泄露一些機密信息。美國國會曾多次敦促通過立法來徹底杜絕泄露秘密信息,但都沒有完全通過,通過的只是在一些特定的條件下、泄露特定的一些秘密信息違法,尤其是和國家安全緊密相連的機密。事實上,很多和間諜法案相關的指控中只有陪審團才有權決定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僅憑政府加密本身並不一定意味著和國家安全有關,這樣做的根本是為了防止政府打著秘密的旗號來掩蓋自己的腐敗和非法行為。

一般情況下,泄露機密的指控常和以下兩個法律法規直接撞車:一個是保證言論自由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另一個就是媒體報道的自由權。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一個案例是五角大樓文件(Pentagon Papers)一案,五角大樓文件是由美國國防部作出的美國和越南關係的研究報告,涵蓋了自1945年 到 1967年之間美國國防部在越南政治軍事介入的詳細信息,其中包括美軍對越南周邊寮國和柬埔寨等的騷擾、對北越海岸線的轟炸等一系列美國公眾並不知道的事實,文件還記載了Johnson總統領導的政府是怎樣在愚弄公眾並向國會撒謊。這份絕密的文件被有關人員泄密給了紐約時報,後者於1971年六月開始在頭版連載。事發后,美國政府起訴泄密人和時報違反了美國「1917間諜法案」( Espionage Act of1917),認為報紙無權刊登機密文件。但紐約時報拒絕停止連載,逼迫當時的美國總檢察長John N. Mitchel只好經由聯邦法庭申請並得到禁發令,而這時,紐約時報已經連載三期了。但時報並不放棄,跟著上訴,這就是著名的紐約時報訴美國政府一案(403 U.S. 713),此案級別一路飆升迅速到了美國最高法庭的手裡。

與此同時,華盛頓郵報也開始發布自己對五角大樓文件的評論文章,但和紐約時報遭遇不同的是,郵報所在的法律管轄區的法官拒絕發布禁止令,他認為媒體享有報道的絕對自由權,這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他們的權利。而這一回是美國政府上訴到最高法庭,美國最高法庭最後決定與紐約時報的案子同時聆聽。1971年六月三十日最高法庭的大法官投票以6–3裁定美國政府敗訴,Black大法官在其意見上寫道:只有自由、沒有約束的媒體才能擔負得起監督政府的責任,才能防止政府欺騙百姓。

寫到此,文章開頭提到的央行辦公經費能不能算成國家機密,老百姓和媒體是否有權利知道,也就不言自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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