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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案大揭秘:尼爾•海伍德到底是怎麼死的?(之二) (ZT)
2012-9-6 06:01| 發布者: 世紀論戰|原作者: 世紀論戰|來自: 轉帖
10.前文提到,為什麼法庭每到關鍵問題,就短了證據?去了酒店,並不能因此就證明殺了人,毒藥沒有來源。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下,應該是無罪推定。
11.海伍德當場做了屍檢,沒有發現中毒癥狀,結論是酒後心血管疾病突發死亡,隨後火化了。然而四個月後,卻在所謂偷偷保存下來的一份血液樣品中,證據有疑點的情況下,第二次查出有氫化物。而且含量正好為氰化物人體中毒的下限。請注意,這個「正好」,一個下毒人,有這麼「正好」「精確」把藥量計算好某個特定個人的下限的嗎?這不能不使人民懷疑是不是為了栽樁陷害,而事後設定的?做的假?否則很難解釋這個「正好」與檢測結果一致。
12.而且這個血液樣品被脫離司法程序一天,並違法違規攜帶了四個月後,再作檢測,這不能不使人民懷疑,這個樣品是真的嗎?從哪兒來?這樣的樣品同海伍德的DNA一致嗎?是當時當天那個樣品嗎?又怎麼確信是當時當天的樣品?是不是調包?抑或是做了手腳,做了假?從司法程序講,這樣的樣品是沒有資格作為證據的,是不能作為證明谷開來殺了海伍德的證據的。想起前幾年的黃靜案,是當時屍檢報告證明窒息而死,後來公安機關「玩忽職守」丟失了心臟樣本,證明猝死。而谷案是原有屍檢證明猝死,后公安機關又找到了「血液樣品」,而且是脫離司法程序的樣品,證明不是猝死,而是毒殺,多麼有意思啊!請保持這個血液樣品作為以後再複查的證據,不要那時說又丟失了。
13.可是,法庭上,雖然薄谷開來和張曉軍的辯護人對心血等物證檢材的流轉、保管等問題提出了辯護意見。公訴人在答辯時指出,心血等關鍵檢材的保管正常,證明了物證的合法性。這顯然是公訴人強詞奪理!
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專家出庭作證並回答了公訴人和辯護人的提問。那麼,提問和回答了什麼?為什麼不公開?
14.再者,法庭說谷攜帶了一瓶毒藥,又說兩瓶,三瓶,或四瓶,到底多少瓶?這數量不一致的證據是不是有點使人糊塗?居然沒有交代誰給的毒藥?這麼會不一致?
15.她們走時,見到海伍德當時是頭靠床,這證明他是在酒醉了休息,而第三天發現海伍德的屍體時,他是橫卧,他有滾動或被翻動痕迹,也同時說明當時沒有死亡,還活著。一種劇毒的氰化物毒藥,而且「正好」毒死海伍德這個人的量,人居然沒有立即毒死!這與氰化物的毒性相違背。這是什麼毒藥?是毒藥還是食品?那麼他死前,有無搏鬥痕迹?後來從陽台進來的人是怎麼回事?有什麼關聯?
16.谷開來等海伍德酒醉后要水喝時,把毒藥放入醬油壺,灌入海的嘴中。谷開來要毒死海伍德,為什麼不直接把毒藥放入酒中或茶里?而去做那麼麻煩的事?!
17.這麼多疑點沒有弄清的情況下,當局卻要快速審判!為什麼要快速審判?迫不及待,夜長夢多?比一般案子還要快?有什麼見不得人的事?而且為什麼不讓谷開來見親屬?說明什麼?說明:也許谷已死亡,或怕替身暴露也因為怕暴露這麼多疑點,給審判帶來麻煩。而不讓見親屬是嚴重的違反人權的。
18.法庭上的谷開來神清志澹,爽快認罪,只有替身才能做到。法庭驗明正身不清。眾多跡象直指替身。搞了個假谷開來出庭爽快認罪,編了一些法庭陳辭。為什麼要用替身?(見口音泄露替身一文)
19.年齡問題。法庭替身是58年11月15日出生,有人查出谷開來的身份證顯示是63年11月15日出生。到底哪個為準?抑或是替身報錯?
20.指定律師,指定法庭,指定證人,指定旁聽,指定判決,封閉式審判,關鍵證人不能到場,證人證詞沒有到位,不敢面對民眾,封鎖民意,扼殺輿論,是有見不得人的原因的。而且竟然還有這麼多關鍵的漏洞。可以一言以蔽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秦檜陷害岳飛「莫須有吧!」 同時,可見這樣做是學審判江青,作為世紀大案來審判的,而世紀大審判卻掩蓋這麼多證據。其背後目的一目了然。
21. 新華社播發稿,並沒有提到谷開來與王立軍議謀。但旁聽者趙象察說,谷與王立軍議某多次,便轉念由自己親自下手,便通過重慶的黑道人物,借口自己做實驗,弄到了毒殺尼爾的「三步倒」毒狗葯。姑且如此,能通過黑道人物,說明谷開來有黑道來源,既然為救子「心切如焚」,貪了60億美元拿出來一億就足夠顧幾百個黑道去謀殺了,不夠十億美元行不?這可是破天荒的價格了。然而她自己親自去了。她捨不得花那些錢。從右派輪子的忽悠里看到了什麼?造謠發泄!右派精英一貫如此。
22.此後,谷開來把作案經過告訴了王立軍。王立軍因為涉案包庇,被薄熙來打了耳光,逃到美使館避難案發。
23.被指定的法庭完全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重大案件需要人民陪審員的制度法規,整個庭審沒有人民陪審員。為什麼法庭會明知故犯?因為「怕」,怕什麼?怕揭穿老底,怕不好交代,怕露餡。
24.這是一個典型的先判后審的政治審判。整個審判過程完全沒有體現《刑事訴訟法》。沒有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沒有體現嚴格依法辦案的精神。控辯雙方都沒有對證人證詞實質疑點提出嚴格的質詢,對證據的可行性沒有進行充分的論證、審查,而是囫圇而過。很明顯,僅僅從證據證詞糊塗這個角度來講,只這一點,這個案子也是不能判決的。法官和律師還有意迴避了一些程序,擇其所需。難怪有旁聽律師沈志耕,在辯護律師一開口時,就說,這案子被律師毀了。律師不過是個陪襯,結論早就背後定好了。魯迅說「問罪在先,再收集罪狀。」先有一個可惡之人,然後有其罪,叫「可惡罪」。
25. 七小時的速戰速決,還弄了一個假人認罪,說明了什麼?,說明了一個字「怕」,怕夜長夢多。魯迅說,搗鬼者,雖搗鬼有術,怕搗到自己頭上。這就是全案根本的核心。
精英們,圈圈們,西方價值觀衛道士們:中國出現如此踐踏法律,不按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就可以將公民帶走,借刑事打壓政治,置政敵於死地確是駭人聽聞。然而,這正是從你們吹噓的西方制度、西方司法制度那裡學來的。不要以為僅此中國一家,獨無分店。想想看,從中國司法制度學習西方改革以來,在中國的土地上,哪有什麼公正、公理可言?!全世界不無如此!私利使法律蒙羞!正義公正是遮羞布。不要以為中國才有骯髒的司法交易,骯髒的司法交易正是西方的司法產物。而這場演戲,並沒有交易,因為真人真事並不存在。封閉式的審判不是中國的特色,而是全世界的特色。普世價值在具體領域,具體問題中從來就沒有過!西方也沒有過!!那不過是為了自己的目的打出攻擊別人的招幡罷了。而輪到自己時,則州官放火。面對這麼多疑點,疑竇叢生的案子,為什麼右派律師們不像為右派犯法辯護那樣鼓噪,拍案而起?拿出無理也攪三分的勁頭?而集體啞語或偷個兒暗笑?收起你們自己的那一套罷,實事求實點好,不是造謠越多越好,圈圈越多越好。自己卑鄙不要猜度人家也卑鄙。魯迅的話,如果忘了或是不喜歡,還是重溫一遍為好。發泄情緒的輪子,到頭來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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