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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孩與13歲女孩戀愛同居被判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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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ace 發表於 2012-7-19 12: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記者 劉曉燕 近日,深圳市羅湖區法院審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義的典型強姦案,一名案發時年僅16歲的男孩與13歲女孩戀愛同居,在雙方家長都未追究的情況下,男孩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一審被判強姦罪,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

  該案中的男孩許某華,1995年8月出生,2011年案發時年僅16歲。據檢察院起訴稱,2011年8月初,許某華認識被害人張某某(女,1998年6月11日出生,案發時13歲)並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2011年8月5日晚上,許某華明知被害人未滿14周歲,仍在其住處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檢察機關遂以強姦罪對許某華提起公訴。

  該案在羅湖區法院一審開庭時,許某華的辯護人為其作了罪輕辯護,辯護人稱,許某華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沒有造成被害人的其他嚴重後果,此外,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年紀尚輕,分辨力和控制力不能和成年人相比,容易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加上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他的行為是受到被害人認可,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希望法院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發時正處於緩刑期間

  法院認可了辯護人罪輕的幾條理由,但未採納關於刑期的建議,此外,由於許某華因搶劫罪於2010年9月7日被羈押,201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審,法院認為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因此,法院判決:許某華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處罰金1000元。數罪併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1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許某華不服該判決,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歐湘富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即不論女孩是否自願都以強姦罪論處。他說,這種未成年人談戀愛談出的強姦案,一般是女方家屬報案,否則很少有案發。而這起案件則是在女方家屬也不追究的情況下,由國家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的,可見法律的嚴肅性。他認為,目前未成年人戀愛同居的現象十分普遍,廣大未成年青少年應多學點法律常識,應以此案為借鑒,不要觸犯法律。

  案件背後

  男孩主動向警方提起此事

  該案中的女方表示自願沒有報案,其家長也沒有追究,許某華是怎樣被抓的呢?原來,許某華是在配合警方進行一次調查時,無意中說出了此事,他的小女友張某某也大方承認了此事,兩人當時都以為自願就是合法的,沒想到過會觸犯法律,而沒想到兩人的口供成了這起強姦案的重要證據。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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