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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是國庫,別拿「侵佔國家財產」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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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達志
  
  雖然山東省高院近日作出了終審判決,但已持續6年的「中國黃金第一案」卻遠未到劇終之時。6月27日,當事人宋榮貴稱,他對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划走其通過紙黃金交易獲得的2100多萬元感到「十分憋屈」。據悉,因不滿山東省高院作出的偏向銀行的判決,宋榮貴已在不久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再審。
  
  早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宋榮貴和樊文達在工行提供的黃金交易平台上,通過反覆買賣紙黃金,獲利2100多萬元。中國工商銀行濟南濼源支行認為,宋樊二人賺的這2100多萬元乃「不當得利」,撤銷了宋榮貴126筆紙黃金交易。銀行方面的理由是,宋榮貴設定的委託買入價低於當時的銀行報價,違反了交易規則。而銀行交易系統本應對此作出拒絕接受交易的判斷,但由於該系統存在漏洞,造成宋榮貴的交易沒有被系統發現。
  
  很顯然,是銀行的交易系統出了問題,過錯方首先在銀行。針對此案,很多人立馬會聯想到前不久剛發生的「英國自動取款機吐雙倍現金銀行認錯不追究取款者責任」事件,認為工行濼源支行追索宋榮貴「不當得利」的行為是應獲譴責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其實不然。從法理上說,儘管銀行有錯在先,宋榮貴違反交易規則所獲利益仍屬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的取得不一定違法,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
  
  這樣看來,宋榮貴賺的那2100多萬元確實應該退還銀行,至少應視情形而定部分退還。英國那台ATM機吐雙倍現金,銀行稱錯在自身,顧客不必為銀行工作失誤負責,不用歸還多得的錢,那是當事銀行「高風亮節」,或者說擅長「變壞事為好事」,甚至也有可能是因為考慮到追索成本過高。但不管什麼原因,英國那家銀行放棄追索顧客的不當得利,並不意味著其他銀行也必須放棄,否則即為不義甚至不法。實際上當地警察就提醒過那些貪心的傢伙,銀行方面可能會以欺詐罪追究顧客責任。
  
  我並不想幫濼源那家工行說話,事實上它在此案中確有不對的地方,且並不僅僅是交易系統存在漏洞這一個錯。首先,它把宋榮貴強行扣留6個多小時,逼其簽訂取消交易操作的協議,這顯然存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嫌疑;而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任何協議,都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其次,宋榮貴最終不得不與銀行簽訂協議凍結資金,但之後不久,銀行卻單方面將2100萬元從宋的賬戶上划走了,此舉更是明顯違法,跟強盜無異。
  
  濼源工行稱宋榮貴「侵佔國家財產、擾亂黃金市場秩序」,令人啼笑皆非。商業銀行是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貨幣經營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行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跟「國家財產」何干?畢竟中國工商銀行又不是中國財政部。再者,你自己的交易系統有問題,憑什麼指控別人「擾亂黃金市場秩序」?客觀地說,客戶「鑽空子」,對促使銀行完善系統、修補漏洞功不可沒。在這種情況下,還拿「侵佔國家財產、擾亂黃金市場秩序」來嚇人,逼人就範,實在令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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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afan 發表於 2012-7-3 10:19 | 只看該作者
很有道理啊,可是管用嗎?
這個官司有得打了,而且贏面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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