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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派的產生和存在是常態---不影響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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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雨其蒙 發表於 2012-6-10 04: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零雨其蒙 於 2012-6-10 04:29 編輯

        有主內弟兄以為,只要人和教會不是以平面而是以多維去看聖經和信仰,就能完全明白聖經和神本身,做到不偏離聖經。從邏輯上看,這是不可能的。雖然,我也贊成從多維去看聖經和神,就能更接近神的真理和神本身。
        以人的有限、教會的有限,人和教會不用說不從多維去看,就是從多維去看了,也不能完全掌握聖經,因為神的維數,渺小的世人何以曉得?
        從某種意義來講,人對聖經、對神是知而又不可能全知的。這就是神給人規定的地位和能力。免得叫人自高,甚至想與神同等。
        至於人、教會對聖經的偏離,這種說法本身就是沒有意義的一個論斷。甲(基督徒或者教會)看乙偏離,乙也肯定會看到甲偏離。事實上不存在不偏離聖經的基督徒和教會,因為他們都是有限的。誰敢說自己從不偏離聖經?無論認識還是行為?絕對沒有這樣的人和教會。
       信仰本身就是每個具體的個人和獨一真神--基督徒共同的神之間的一種具體的、獨特的關係,有相同的觀點和認識,就有不同的觀點和認識,而不可能完全的相同。因為個人都是從神那裡領受的,不是神明明告訴人的。因為甲非乙,反之亦然,所以領受的會有不相同,所以彼此之間不可能對聖經的全部、有完全相同的觀點和認識。
       為什麼耶穌不讓基督徒之間(教會之間)互相論斷,就是這個意思;保羅也讓基督徒個人看自己以當看的為標準,不可以看自己過高。也是這用意。
        教會的合一前提,不是不存在不同了,而是存在共同的觀點和認識,只要存在這些就能合一。當然這裡說的教會不是假教會---神判定的而不是基督徒判定的異端教會。

羅馬書
12:3  我憑著所賜我的恩,對你們各人說:不要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要照著 神所分給各人信心的大小,看得合乎中道。
哥林多前書
4:3  我被你們論斷,或被別人論斷,我都以為極小的事,連我自己也不論斷自己。  
4:4  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乃是主。  
4:5  所以,時候未到,甚麼都不要論斷,只等主來,他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那時,各人要從 神那裡得著稱讚。  
4:6  弟兄們,我為你們的緣故,拿這些事轉比自己和亞波羅,叫你們效法我們不可過於聖經所記,免得你們自高自大,貴重這個,輕看那個。  
4:7  使你與人不同的是誰呢?你有甚麼不是領受的呢?若是領受的,為何自誇,彷佛不是領受的呢?  
哥林多后書
12:6  我就是願意誇口,也不算狂,因為我必說實話;只是我禁止不說,恐怕有人把我看高了,過於他在我身上所看見所聽見的。  
12:7  又恐怕我因所得的啟示甚大,就過於自高,所以有一根刺加在我肉體上,就是撒但的差役要攻擊我,免得我過於自高。  
12:8  為這事,我三次求過主,叫這刺離開我。  
12:9  他對我說:「我的恩典夠你用的,因為我的能力是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所以,我更喜歡誇自己的軟弱,好叫基督的能力覆庇我。
歌羅西書
2:16  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  
2:17  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  
2:18  不可讓人因著故意謙虛和敬拜天使,就奪去你們的獎賞。這等人拘泥在所見過的(註:有古卷作「這等人窺察所沒有見過的」),隨著自己的欲心,無故地自高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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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2-6-10 11:35 | 只看該作者
從某種意義來講,人對聖經、對神是知而又不可能全知的。這就是神給人規定的地位和能力。免得叫人自高,甚至想與神同等。


這就是罪的根源。所以人犯罪是必然。神神定好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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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天路 發表於 2012-6-12 05:35 | 只看該作者
對聖經而言,我們應當在顯明的事上遵行神的旨意,在隱秘的事上停止而讚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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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2-6-12 06:35 | 只看該作者
同行天路 發表於 2012-6-12 05:35
對聖經而言,我們應當在顯明的事上遵行神的旨意,在隱秘的事上停止而讚美神。 ...

聖經上常是相互打架。死了,耶穌說是睡了,而保羅說不是睡了是改變了。他打了耶穌,而你們在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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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2-6-13 21:11 | 只看該作者
同行天路 發表於 2012-6-12 05:35
對聖經而言,我們應當在顯明的事上遵行神的旨意,在隱秘的事上停止而讚美神。 ...

啥是「顯明」的呢? 明明聖經已經寫得很清楚了,每個教派卻仍然都有不同的解釋,算不算「顯明」呢?比如,耶穌說要恨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兒女,這算不算顯明?為什麼你們不按這顯明的去做,非要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反著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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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2-6-13 21:13 | 只看該作者
既然「人對聖經、對神是知而又不可能全知的。這就是神給人規定的地位和能力」,那麼神給人定罪就毫無道理了。你自己說話不清楚,讓不同的人都能理解成完全相反的意思,那還談什麼是否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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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2-6-14 09:30 | 只看該作者
神的靶心極微小,人的眼力有不好,自然不能中的。怪誰呢不怪人,是神的所做,所為。基督教對罪的解釋是錯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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