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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派和民主派在中國歷史上,多次是你死我活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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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tomcat 發表於 2012-5-25 15: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憲政派和民主派在中國歷史上,多次是你死我活的關係

20120525 03:02:20  多.維.博.客  和合


    憲政派和民主派在中國歷史上,多次是你死我活的關係

    和合(5/22/2012)
   

    民主派最經常掛在口頭的辭彙,就是「要憲政民主」。其實,他們根本就沒有搞明白,憲政,和民主,本身就是二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憲政,是指在法制社會裡,掌握和控制政權的集團之間,和全體參與政權的民眾集團之間,通過一種「契約」,制定出國家的制度,以及運行方式。憲政的根本機制是「契約」。是必須尊重既得利益和既得權力集團的要求的。因為在契約中,既得利益集團是作為契約的一方,參與契約的。而契約的確定,是需要每一方都共同同意,才能建立契約的。
   
    而民主,則是指按照人頭數決策。以多數人頭數作為判斷標準。民主的機制,是不需要尊重既得利益集團的要求的。民主機制中,如果既得利益集團的人數比較少,那麼,民主機制有可能完全否定和剝奪既得利益集團的權利和要求的。
   
    民主主義的錯誤是吧民主作為最高原則,或者稱為普世價值。他們認為,民主制度是必須的,唯一可行的,或者無條件的。
   
    其實,他們的觀點是錯誤的(不符合歷史事實的。),或者是片面的。(有點像盲人摸象,摸到一條腿,就非說整個大象就是那一條腿。)
   
    從法制的根本原理來說,契約才是真正的普世價值。契約才是法制的根本基礎和原則。
   
    首先,所謂普世,就是說,所有的人都認同。而民主並不是在任何條件下所有的人都認同的。在歷史上的中國,貧農佔多數地主佔少數。經過民主機制以後,地主階級就被剝奪了財產,被槍斃了。當然他們就不認同。所以,民主並不是什麼「普世價值」。
   
    但是,契約,卻是要求各方「共同同意」。尊重各方的利益。所以,這才是普世價值。
   
    從法理屬性來說,幾個人之間,通過契約產生的約定,本身就具有法律效果。但是,幾個人之間,如果大多數人的決定,卻不具有法律效果。
   
    舉例來說,五個人決定,每人每次出一元錢,共同購買彩票。贏錢大家平均分。這個共同同意的契約,就具有法律效果。也體現了法律來源於契約,這個根本原則。
   
    **************************

    【民主並不具有先天的合法性。更不是什麼普世價值】,【民主的合法性,來源於契約】
   
    從原理上講,從歷史事實上講,民主並不具有先天的合法性。更不是什麼普世價值。
   
    民主要想獲得合法性,首先必須經過契約,規定其過程和範圍,以及各種限制。
   
    舉例說來,一些畢業於同一所高校的畢業生,首先通過契約,大家商量成立一個「校友會」。然後,商量好,這個組織負責管理一年一度的到餐館聚會活動。會長負責通知大家,並且收錢預訂餐館。最後,再決定,這個會長的產生辦法。可以是由一位德高望重的校友終身擔任,也可以每年一度地民主選舉新會長。
   
    這個「民主」,其職責範圍,和程序過程,就是由「契約」決定的。而「民主」,只不過是契約中規定的某一部分過程的一種選擇方式。民主的範疇和內容,遠遠小於契約所包含的內容。
   
    而且,契約的結果,也並不一定就必然採用民主的方式。
   
    再以歐盟這個組織為例。其產生過程,就是需要所有的國家共同同意,形成契約。並且,契約好歐盟這個組織的經營範圍和內容以及結構等等。
   
    最後,在確定歐盟主席的時候,通過契約,可以規定,主席的產生是由每個國家一票民主產生,或者,是各個國家之間輪流坐莊,或者,由經濟好的國家推薦出來的人,再經過民主選舉而產生。
   
    在這裡,再次說明,民主,或者是不是民主,或者,有所限制的民主,以及選舉出來主席的職權範圍,都是由「契約」決定的。
   
    換一句話說,民主的合法性,是來源於契約。民主的形式和職責範疇,也是由契約或者憲政決定。而不是由民主決定。
   
    憲政,並不必然產生大民主。

    **************************

    很多民主派認為,只有民主,才有憲政。其實,這個觀點是根本錯誤的。他們根本就沒有意識到,即便是美國的憲政,也不是民主建立的。而是全體十三個州的代表,「共同同意」,而「契約」建立的。所以說,憲政是一個契約的過程。而不是民主的過程。
   
    更不用說,英國的君主立憲,西班牙的君主立憲,其憲政都是「契約」建立的。在契約中,既得利益和既得權力集團的利益,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而且,在新憲法中,既得利益集團的地位,都得到一定的特權。即便是在美國的憲政過程中,富人和白人既得利益集團的政治地位也獲得了一定的特權。私人財產權也作為人權的一部分,受到憲政的保護。
   
    也就是說,憲政過程,完全允許特權的存在。事實上,只有契約中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和特權,這個社會才能穩定運行。一個不保護既得利益的社會,必然是充滿革命,充滿動亂,一天到晚翻天覆地的社會。根本就不可能穩定運行。
   
    中國歷史上,多次發生憲政派和民主派之間,你死我活的鬥爭。大多數情況,中國的民主派都造成國家更大的動亂和禍國殃民的結果。以滿清和袁世凱之間的憲政派,和國民黨民主派的鬥爭,為第一例(二十世紀初)。以國民黨的憲政派和共產黨民主派的鬥爭為第二例(二十世紀四十年代)。
   
    即便是共產黨掌權以後,土改民主派,文革民主派,和六.四民主派,也都是禍國殃民的。
   
    **************************

    如何避免民主造成的惡果呢?
   
    民主是一種不完全契約,或者稱,是一種簡化的契約。
   
    前面已經論證了,法律的根本原則是契約。但是,當法律涉及到很多人的情況下,為了提高契約效率,人們就引進了一種簡化程序:多數決。(民主)
   
    非常明顯,多數決的方式是犧牲了一少部分人的意見和利益的。在特定條件下,甚至可以造成少數人的生命的失去。
   
    所以,為了防止這種簡化的契約形式造成惡果,人們在採用它的時候,首先需要給它規定了使用範圍。—只有在不涉及個體的根本利益情況下,在公共領域的管理方面,才能使用它。而不是無條件地實行它。
   
    (但是,民主派卻不這麼認為。他們把這種體制,稱為「專制的尾巴」。在他們眼裡,只有完全的全民民主,才是最好的。不是從怎樣對國家的發展最有利的角度出發。而是從是不是最民主出發。
   
    在他們眼裡,國家是否發展,並不是特別重要。關鍵是,必須是民主的。因為,這些人只是迷信民主。只管怎樣討好大多數人。而不是以是否有領導國家的智慧。而根本不知道,民主只是為了國家制度建設中的一個選擇。而且並不一定是必然選擇。這樣,其實就造成了這樣的結果:弱國的民主是廢物。)
   
    為了防止民主的禍害,從程序上講,只有首先經過契約程序,對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進行了充分的保護,各個集團和群體之間的關係得到合理的確立,然後,才在一定的範圍內,(例如,公眾領域的管理方面。)引進合理程度的多數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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