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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就吳英集資詐騙案重審有關問題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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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2-5-21 21: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2年05月21日 02:53   鳳凰網

  法制網訊 記者陳東升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同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就吳英集資詐騙案重審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以下是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

  1.記者:有媒體報道,在浙江高院重新審判吳英集資詐騙案期間,該案更換了一審、二審期間為吳英辯護的北京律師,改聘金華當地的律師,有人分析稱換律師可能系官方意在控制炒作?

  答:辯護權是我國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我院在向吳英代為送達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裁定書時,即告知吳英在重審期間仍有權委託辯護人。吳英本人經數天考慮后,書面向我院提出要求更換辯護律師,委託浙江百暢律師事務所的吳謙律師(女)擔任其重審時的辯護人。在我院提訊時,吳英解釋其更換律師的原因,系吳謙律師在本案偵查期間曾多次陪同北京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對具體案情比較熟悉,聯繫也更方便。吳英更換辯護律師不僅是出自本人意願,也是在行使法律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我院依法予以保障和尊重。

  2.記者:浙江高院在重新審判吳英集資詐騙案時,沒有採用開庭審理,也沒有更換合議庭是否合法?

  答:我院對吳英集資詐騙案的重審過程,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複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對不核准死刑而發回重審的案件審理程序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凡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但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訴訟程序而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並進行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經對吳英集資詐騙案複核后在裁定書中確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因此,吳英案發回重新審判,不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或審判程序違法的問題,而僅涉及量刑問題。依照前述司法解釋,我院不需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被告人、辯護人可依法提供書面辯護意見,我院審理后可直接予以改判。

  3.記者:有網民提出,傳說當地公安機關處置吳英的資產存在違規問題,否則吳英被扣押的房產等資產說不定會足以抵償3.8億元的實際詐騙數額,這一說法是否存在相關的事實依據?

  答:吳英案發時被扣押的所有資產,連法院未作犯罪認定的另外的欠債2億多元,都不足以抵償。更不用說,可抵償其無法歸還的3.8億元集資詐騙款,有關傳說沒有事實依據。

  吳英案發生后,公安機關即對吳英的資產進行了查封登記。據從公安機關了解的情況,當地政府為保障被害人的權益,防止出現哄搶、流失等情況,依照國務院關於集資類犯罪涉案資產處置的規定,依法成立吳英案資產處置組,負責資產處置工作。吳英被扣押查封的資產主要有房子、汽車、珠寶、租用的店面房及倉庫內的物資。資產處置組對可能升值的房產和公安機關追回扣押的珠寶均未作處置,至今仍查封在案。僅對易貶值損耗的部分汽車及物資作了依法處置,得款均存於吳英案專用帳戶。具體情況為:

  (1)房子。吳英在東陽購置的房子有89套(處),案發前均已全部抵押給王某、宋某、陳某、盧某等債權人,該部分用房產抵押的借款,亦未作集資詐騙認定。吳英在湖北荊門市購置的房子26套(處),該批房子也因涉及未作犯罪認定的民事債權糾紛而被查封。吳英在諸暨的一處房產,因未付清房款而沒有獲得產權。(2)珠寶。吳英向杭州一珠寶商購進1.2億餘元的珠寶用於送人、炫富或抵押借款,案發前僅支付貨款2300萬餘元,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部分珠寶,目前仍扣押在案。(3)汽車。公安機關扣押各類汽車共41輛,資產處置組為防止汽車久置貶值,依照法定程序,委託拍賣機構拍賣了30輛,得款人民391.95萬元,其它包括法拉利轎車在內的11輛車,因票證不全無法拍賣,仍扣押在案。(4)租用的店面房及倉庫內的物資。吳英租用的店面房及倉庫涉及到20多名房東,需支付日均近1萬元的租金,案發後,房東紛紛要求支付逾期房租,依合同收回房屋,供貨商和裝修工人也上訪討要貨款及工資。為減少債權人的損失,資產處置組決定對繼續產生租金的租房進行先期處理,或騰空屋內物品后歸還房東,或進行經營權拍賣。對店內或倉庫內的空調、廢舊電視機、瓷磚等物資依法委託拍賣公司進行拍賣,以上共得款近200萬元。(5)本色概念酒店。該酒店的房子系吳英於2006年從他人處租得,進行了裝潢,租期12年。吳英預付了兩年房租,至2008年底,拖欠房租及水電費等80餘萬元。經鑒定,本色概念酒店裝潢工程造價1090餘萬元,酒店內物品價值為270餘萬元。案發後,房東提出吳英違約,要求依合同無償收回酒店。經資產處置組協調,房東同意對酒店的經營權進行拍賣,但經依照法定程序,委託拍賣公司多次拍賣,均因報名人數不夠而流拍。最終,處置小組根據相關拍賣法律法規,將酒店經營權以起拍價450萬元協議轉讓給東陽百特概念酒店的沈某某,並由其一併抵付原拖欠的80餘萬元房租等欠費。

  4.記者:有網民提出,吳英檢舉揭發的幹部受賄犯罪,為何沒有在裁判文書中體現?

  答:吳英在公安偵查、檢察起訴、一審審理階段均交代了其向有關人員行賄的事實。我院二審期間,吳英交代了同樣的內容,相關材料經檢察機關核查,目前查實的有三人,即原湖北荊門市府秘書長李天貴(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原荊門市農行副行長周亮(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原農行麗水燈塔支行行長梁驊(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其他交代情況,目前均未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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