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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認為多大可以結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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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elong 發表於 2012-4-21 10: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性行為最適合的年齡及對生殖生育的追求

遠古時期為雜婚,人們對性行為並無年齡限制。在《周禮》中首次論及婚齡限制,「合男女,頒爵位必當年德」,說明婚齡已成為周代婚姻的條件之一。

唐代杜佑的《通典》中有「周制限男女之年」,亦將婚齡的限制溯源於周代。

《周禮·媒氏》中有「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魯衰公曾請教孔子:「男子十六通精,女子十四而化,是則可以生人矣,而《禮》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也,豈不晚哉」?孔子曰「夫《禮》言其極不是過也,男子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嫁,有適人之道,於此而往,則自婚矣」《孔子家語·本命解》。

《春秋穀梁傳註疏》中釋曰:「《周禮·媒氏》曰: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內則』云:女子十五而笄,曰許嫁也。是故,男自二十以及三十,女自十五以及二十皆得以嫁娶,先是則速,后是則晚,……《周禮》云:女二十未有嫁者,仲春之月奔者不禁,奔者,不待禮聘因媒請嫁而已矣。」這裡提出了性行為的年齡男為二十至三十,女為十五至二十,到這個年齡而沒有性行為者,則「后是則晚」,社會將鼓勵他們(她們)進行婚前的性行為,即成為所謂的「奔者」。

《國語·越語上》記載越王勾踐「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取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將免(娩)者以告,公令醫守之,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之母(保姆);生二人,公與之餼(食物)」。這是最早用法律的形式倡導男女早婚,並且倡導男女結婚年齡要相當,倡導早生育。

《易·大過·九五》中有「枯楊生華,何可久也?老婦得其士夫,無咎無譽」,老婦少夫,沒有什麼過錯但也不是光彩之事。之所以這樣認識,是因為這樣的婦夫不利於生育,所以當時用獎勵的方式提倡早婚、婚齡相配及多育,並為產婦提供醫療保障,看來人們對性的寬容也是出於對生殖的追求。

生活是我們自己創造的,幸福是我們對生活的感受。今天我們的生活如何,感受如何,取決於我們自己用什麼樣的眼光和態度來看待這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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