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chrism 於 2012-11-18 10:02 編輯
《國內法律工作者: 1980年國籍法中默認雙重國籍的成分》
海瑞
[轉引者注]
這是一篇在國內網站上擊點達到近萬跟帖十分熱烈的博文。其中提出的問題,海外中國大陸人民中有識之士早已一一涉及。同時在一些國內學者的學術論文中多有談到。但是,這些問題現在是經一位國內法律專職工作者,在無接觸國外華人網站的情況下獨立提出和歸納,顯得很特殊。
讀完后,讀者也許馬上產生一個問題:
我們這些人,在中國工作和生活30多年;以後又在美國或加拿大旅居近20年。我們將來要回中國大陸。我們在國外「定居」了嗎?
但是也許我們的中國護照已經被剪角作廢了;也許我們的國內身份證和戶口早已被註銷。
好在我們沒有正式退出中國國籍。
實際上,80年《國籍法》中的這些問題,中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辦的高級研究人員,早已一清二楚。並且他們在制定1996年《國籍法解釋》是一一做了進一步的解釋和規定,只是這些解釋和規定是在以香港的名義下做出的。
多維的博客王用汲在《1996年《國籍法》(完整版)已經默認了雙重國籍》一文中已經論述了這個問題。
通過對國內外法制現狀的觀察和比較,我們看到了國內學者和國內法律專職工作者在法律和法理功底的欠缺。但他們很實際。
我們看到,剝奪大陸出國人民的出生國籍,違法了1980年《國籍法》,違反1996年《國籍法解釋》中的法理;更違反中華文明傳統;違反世界在國籍問題上共識和潮流;違反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不得任意剝奪一個人的國籍」的條文。
希望中國新政府能夠早日把1996年《國籍法解釋》明文推廣到全體中國人民。只有這樣,才能全面糾正剝奪海外華人出生國籍的違法行為。
原文標題:三個對中國國籍法的重大誤解 -- 中國國籍法實際已默認雙重國籍
已有 9865 次閱讀 2011-1-26 01:27 |個人分類:生活點滴|系統分類:觀點評述|關鍵詞:國籍法 中國
中國國籍法實行三十年來,由於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實施細則,造成了人們的很大誤解,每個人都根據自己的理解去解釋國籍法,來對自己的情況作出判斷. 而因為大部分人並不是法律專家,結果造成很多流傳甚廣,以至於大家都普遍接受的錯誤結論, 很多人甚至稀里糊塗的以為自己喪失了中國國籍。
最主要的誤解是以下三個:
第一個誤解是:一個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后,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二個誤解是:本人在外國出生時具有外國國籍的,即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個誤解是:中國國籍法既不承認雙重國籍,也不默認雙重國籍。
筆者做為一名具有十多年執業經驗的律師,在這裡對以上重大誤解進行一下解釋。
第一個誤解是:一個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后,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這一誤解,是基於對中國國籍法第九條的規定: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實際上,根據這一規定,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要具備兩個構成要件:第一,本人已經定居在外國; 第二, 本人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如果只具備第二個條件,而本人並未定居在外國, 則並不會因為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中國國籍。定居可以有很多解釋,而中國國籍法對定居並沒有清晰的界定。有很多海外華人, 雖取得外國國籍, 但並沒有決定定居在外國,甚至在取得外國國籍后,便很快回中國發展。這樣的情況,便不會喪失中國國籍。
那麼,讀者可能會問,中國國籍法第三條不是明確規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嗎?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和國籍法第三條的規定矛盾? 回答是,不矛盾,因為第三條只是說不承認雙重國籍,也就是說,中國對該中國公民獲得的外國國籍不予承認。所以,如果你並沒有定居在外國,而通過某種途徑合法取得了外國國籍。在中國政府眼中,你還是中國公民,並不具有外國公民身份。
第二個誤解是:本人在外國出生時具有外國國籍的,即不具有中國國籍。
這一誤解,是基於國籍法第五條的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對於這一誤解,最典型的例子,是留學美國的中國學生,他們在美國所生的子女,根據美國法律的規定,自動具有美國國籍。因此,很多人便認為他們的子女並不具有中國國籍。這是完全錯誤的。
實際上,根據第五條的規定,「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是有條件的,條件就是「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如果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國國籍,但父母任何一方都沒有定居在外國,比如父母為留學生,則本人同樣具有中國國籍,再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其獲得的外國國籍中國不予承認。
第三個誤解是:中國國籍法既不承認雙重國籍,也不默認雙重國籍。
近來,很多人呼籲中國政府即使不能承認雙重國籍,但可以象很多其他國家一樣,默認雙重國籍。默認雙重國籍的意思是說, 中國公民可以獲得外國國籍,但中國政府並不予以承認, 除非本人正式聲明放棄中國國籍。實際上,這一呼籲是不必要的,因為根據對前面兩個誤解的解釋,中國國籍法已經默認了雙重國籍。
另外,中國國籍法第十條規定,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但是一個隱含的條件是,該中國公民已經通過某種途徑獲得了外國國籍。否則, 如果該中國公民在未獲得外國國籍前, 便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便會出現一個荒唐的結果: 他將在申請批准后,變成一個無國籍人。
結合中國國籍法第九條的規定,我們便得出結論: 如果本人定居在外國,並獲得了外國國籍,雖然會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在程序上,還必須經過正式申請得到批准后才能生效,因為本人是否定居,是確定是否喪失中國國籍的法定條件,需要在申請中進行詳細審查, 如果申請人確能證明自己已經定居外國,便可以認定該申請人已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可以對其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予以批准,但在批准生效之前,還將被看成中國公民來對待。實際上, 這已經等同於默認雙重國籍了。
其實,中國國籍法還有許多模糊不清的規定,時間限制,暫時先做以上澄清.
[後記] 實際上中國國籍法有很多混亂和自相矛盾之處。以上的解釋,是最合乎邏輯的理解。
不過,這部法律是三十年前制定,文化大革命剛剛結束,當時法律制定者的法律水平,可想而知。而且中國當時對外交往才剛剛開始,這部法律也沒有什麼用處,制訂者在當時也並沒有認真對待這部法律。所以,直到現在,連一個實施細則都沒有,以至於這部法律在實施中,非常任意, 問不同的大使館,不同省市的公安出入境部門,以及在不同的時間(或不同的領導),都可能得出不同的回答。當務之急,是拿出一部詳細的實施細則,對國籍有關問題作出詳細而權威的解釋, 對實施中以及法律本身的混亂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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