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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為何中國留學生強姦案用錢擺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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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水 發表於 2012-4-17 00: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來源:穀穀樂


      據報道,美國愛荷華州21歲中國留學生唐某(音譯)因涉嫌強姦女生被捕,而他的父母聞訊趕到美國后,試圖賄賂受害女生,讓其更改口供,卻把自己也卷進了官司。目前,愛荷華州警方已對唐某及其父母均提起起訴。

  從拍裸照以防止受害人報警,到父母企圖拿錢「擺平」受害人,為什麼這些中國式的經驗在美國「水土不服」?其實,並非受害人只要公平不要錢,而是因為公正和賠償,並非魚與熊掌不可得兼,這背後的司法制度設計值得我們思考。

  強姦案發生后,唐某一家一錯再錯

  拍裸照防止原告起訴太天真

  據美國「愛荷華城市」4月14日報道稱,兩周前,21歲的唐某以租屋看房為借口,進入被害女子家中,趁機綁架並強姦被害人。在強姦過程中,他還威脅被害人「你最好聽話,我身上有刀」。而事後,他還將拍下了被害人的裸照,並威脅其不得報警。唐某首先錯在,他似乎以為受害人會出於「名節」考慮,而對他的侵害忍氣吞聲,但受害人儘管也不願意自己的裸照在網路上流傳,卻並沒有像在中國發生的一些性侵害一樣,因為女方的懦弱而吃啞巴虧。

  唐某父母隨後進行了錯誤的努力

  而據愛荷華市警察犯罪起訴書稱,唐某的父母——49歲的李某(音譯)與57歲的唐某(音譯)於4月5日趕到愛荷華州,住在唐某位於愛荷華市東大學街的公寓內。來到美國以後這對夫婦開始按在中國常見的處理方式解決問題,唐某父母對人宣稱,他們會找到指控兒子強姦的女子,並「勸說」其改變口供以獲得一些報酬。一位朋友把唐父唐母的話轉告了這名女子,她隨即通知了警方。

  如果案件是被害人提出的刑事自訴案件,則通過和被害人協商和私下解決,被害人可以提出撤訴,放棄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問題是,強姦案件是公訴案件,由警察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被害人即使提出了撤訴申請,則有關機關一般也會照樣審理此案。

  「走關係」為什麼成為犯罪

  在美國的刑事訴訟案中,提出起訴的一方,並不是受害者的家屬,而是在線索上歸屬於美國政府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之下的各級檢察官。因此,案件的名稱通常是起訴地點的地名對被起訴者的名字,例如著名的「加利福尼亞州對辛普森」,「合眾國訴布朗案」。

  刑事訴訟不是僅僅原告和被告之間的事,在美國的刑事審判中,刑事訴訟所尋求的唯一目標就是「正義」。這樣的審判和對受害者金錢賠償之類的訴求,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即使在刑事審判中包括了沒收財產和罰款這樣的判決,與錢財有關的這一部分也是充公上交的。刑事審判尋求的是「正義」,尋找的是「罪犯」,它的起訴性質是「公訴」,定罪的結果,是剝奪被判有罪者的自由乃至生命。

  這個時候被害者在這場刑事訴訟中,其主要身份就是證人,為被告的犯罪行為作證。而且,其證人的地位完全是被動的,只有當一方的律師,通常是檢方,要求她上去作證她才可以上去作證,作證的內容僅僅是回答律師的問題,如果不照實回答,則涉嫌偽證罪。歸根結底,唐某父母的行為,實際上構成了收買證人,妨礙美國的司法公正,這是中國「走關係」的思維犯下的錯。

  「私了」為什麼沒有被接受

  「私了」盛行,常常是因為補償不足

  2005年,在河南省淇縣發生過這樣的一起案件,一名司法幹部將一位12歲女孩領到家中救助撫養,卻多次對被救助的女孩實施性侵犯,最終,被告人最後能得到的經濟賠償卻僅僅只有948.6元。人盡皆知的宋山木強姦案,法院以強姦罪判處著名企業家宋山木有期徒刑四年,但附帶的民事訴訟中,原告人劉某隻獲得4205.87元的經濟賠償。

  在美國,民事審判是單獨進行的,它的性質與刑事審判完全不同,民事訴訟尋求的是金錢賠償。它尋找的不是「罪犯」,而是金錢賠償的「責任承擔者」。它的訴訟性質是「私人起訴」,判決的結果是「賠不賠錢」和「賠多少錢」。與涉案者的自由生命統統無關,它所尋求的僅僅是經濟賠償,說到底民事訴訟在法理上就是只和錢有關。和「國家對個人」的刑事訴訟不一樣,民事案件的名稱一般都是「某某人對某某人」,也就是說,這裡的原告一般都是個人,或者是法人。

  而中國刑事案件經濟賠償,都是採取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即民事訴訟是附帶進行的。這構成了中國目前刑事訴訟判決中的一個怪圈:司法機關重視的只是如何利用被害人打擊犯罪,被害人處於一種從屬地位,沒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其合法權益也常常被忽視。刑事訴訟明明是國家和個人的「對立」,民事賠償則是個人和個人的「戰爭」,可是個人卻被國家給「代表」了,而國家則根本沒有動力,替當事人爭取更多的賠償。

  這就為「私了」提供了存在的基礎:通過提供走司法過程無法獲得補償,來換取對被告一定程度的減輕懲罰。假如一例強姦案,一般只賠五千塊,那麼被告的父母可以找到原告說,你「通融一下」,保證我們孩子的不坐牢,我給你10萬——唐某的父母便採取了這樣的方式。

  而在美國,賠償本來就免不了

  這一套在美國為什麼行不通了呢?

  前面已經說過,在美國,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分開進行的,不論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是否被判有罪,民事訴訟都會照常進行,被告即使已經被判有罪並且鋃鐺入獄,也仍然有義務參與民事訴訟。因為,儘管正義被伸張了,罪犯已經找到並且被懲罰了,但是他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還沒有補償。

  在刑事法庭上,陪審團決定的是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而在民事訴訟中,陪審員要判斷的是,被告是否負有責任?如果有責任,接下來陪審團就會研究賠償的金額。

  而更加重要的是,賠償的金額常常是與原告的賠償能力有關,因為刑事犯罪給受害人造成的痛苦是無價的,被告有錢,被告的支付能力強,那麼原告就會向被告多要錢。所以,這項賠償數額一般也不是在宣判當天決定的,具體賠多少錢,取決於陪審團此後聽取訴訟雙方的報告以後,對於被告財產和賠償能力的估計。

  所以,十多年錢著名的「辛普森案」的民事訴訟在宣判之後,又經過了一段時間的聽證,主要就是對辛普森財產進行估算。對此,雙方的估算相差非常大。辛普森的律師宣稱,辛普森在接連三場官司(包括他爭奪子女撫養權的官司〕打下來之後,早已經債台高築,而原告律師則連辛普森的現有財產,還加上假定他的名氣可以在將來再掙上兩千四百萬美元,認為他依然具備支付巨額賠償的能力。對此,被告還特地請來了商人作證,證明現在以辛普森為標誌的商品已經賣不出去,他的「名氣」已經一錢不值。很多中國人以為「辛普森案」是典型的「有錢就能脫罪」,展現了資本主義的罪惡,實際上,雖然辛普森可以聘請強大的夢幻律師團來對抗檢控方並贏得了勝利,但半年後的民事賠償,卻把辛普森從有錢的大明星賠成了一個窮光蛋。(本文部分內容來自旅美作家琳達作品《辛普森案續集》)

  有錢為何「砸」不死窮人?

  我們經常有這樣的印象:「美國的法律是為有錢人設計的」,因為有錢人才請得起最厲害的律師,才能負擔儘可能全面的,對自己有利的證物收集和證人出庭費用,但實際上,窮人也未必吃虧。

  美國的律師收費有多種方式,風險代理收費就是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美國,風險代理收費被稱為「Contingency Fees」。所謂「Contingency Fees」就是說,律師獲取的報酬取決於所代理的案件獲得法院判決給付的總額的一定百分比。

  而民事訴訟案中,由於大量存在「Contingency Fees」,律師收入極高,因為他們的律師費經常是賠償金額的三分之一甚至一半,這就註定了他們有盡量幫原告多要錢的動力。對有錢人來說,雖然你有錢意味著能夠聘請非常厲害的大律師來替你辯護,但就沖著你的錢,哪怕對方是個窮光蛋,也同樣會有厲害的律師來幫對方打官司——誰叫你的錢多呢?

  在1994年著名的「麥當勞咖啡燙傷案」(Liebeck v. McDonald』s Corp)中,當那個叫Liebeck的老太太被一杯49美分的麥當勞咖啡燙傷以後,立刻有高水平的律師和她簽訂了委託協議,並且最終幫她贏得了麥當勞將近300萬美元的民事賠償判決,當然律師自己也獲益不菲。

  該案很可能發生的結果是,不僅唐某要為其行為付出嚴重的代價,其父母也要在美國蹲監獄。唐某父母的護子之心令人同情,但司法的威嚴與嚴密,則令人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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