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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反感的《刑法》修改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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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深海 發表於 2012-3-22 17: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布: 2012-3-22 15:24 | 作者: 李甲才 | 來源: 毛澤東旗幟網 | 點擊: 368 | 回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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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反感的《刑法》修改宣傳



李甲才


本次「兩會」,《刑法》修改了幾個地方,宣傳的報道滿天飛。從總體的傾向看,更加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很片面,只研究了一點,未重視另一點。隻字未提受害人的權益如何得到法律的保護,體現了為少數人著想的性質。犯法人往往居於主動和優勢地位,受害人均居於被動地位。
西方的法制精神體現的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原則,保護的是資產階級的強勢地位,壓迫的侵犯的是弱者、弱勢群體,因而雖有法制,欠缺法效。社會性的犯罪行為長期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一些貫穿歷史的社會性犯罪行為長期通過所謂的法製得不到懲治、糾正。「美國司法部(2005年)10月23日公布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監獄犯人總數為世界之最,達226.78萬人,並仍在繼續增長」。現在不會低於這個數字。
中國大可不必走取短克長的死路,搞出有利於壞人幹壞事法規,使懲治壞人壞事受到掣肘,不利於受害人權益的伸張。因為有一段法律條文簡練,易於操作,犯罪率最低,社會治安最好的毛主席時代,這是沒有爭議的事情。現在有那麼多的法規,全國人民卻喪失了安全感,應當深思。連執法人員夜晚外出都非常恐懼,想象其他人,這不是啼笑皆非的事嗎?
起草和審議通過法律的人不能說沒有「76后」人,恐怕「76前」人更多。既然知道「76前」的情況,再不糾正似是而非的法制條規,不取長專取短,就有明知故犯的性質。立了那麼多法,社會治安越來越差,違法犯罪人越來越多,應該檢尋失誤的原因在哪裡?把1976年作分界線對比,還有爭論的餘地?
如果請人治病,病越治越重,還要繼續下去,也可以說是「草菅人命」、為非做惡。多方面把壞事、錯事當好事宣傳,這不叫「助紂為虐」嗎?
中國有文化的人應當提高些道德水平,不要硬睜著眼睛說瞎話。即使一時不能「兼濟天下」,也應「獨善其身」。如果現在任何一個研究起草法律的人,吃了上頓無下頓,為了生活不得已而為之,難以獨善其身則另當別論,但情況不是這樣。
現行的法律有三方面的致命缺陷:
1、刻板教條的證據規定,壞人幹壞事都有突然性、不可預料性,受害者哪能來得及把證據收集完善,一些壞人就是長期鑽這個空子逍遙法外。打仗都可以根據判斷做出命令,破案也可以研究判斷。福爾摩斯大多是分析判斷破案。
2、丟棄了預防原則,法制失去了很大部分的積極意義。黑社會人員拿刀嚇唬人,沒有後果不立案;一群混混把人打傷沒有致殘,雖犯法但不夠罪,無事;三五成群紋身留怪頭型的痞子欺老擾女,只能自己想辦法排除,不在警察管轄範圍內,屬民事性質;半夜三更砸門敲窗,「你提不出什麼線索到哪裡抓人?現在幹啥都要依法辦案」;借故製造無中生有之事,封門堵路司空見慣,往往帶有組織行為,報告反映,通常的答覆是找上級協調解決。未解決前的出入怎麼辦?到處都有「牛二」、「高衙內」,人民在恐懼中一年又一年,怎不懷念毛主席時代的安全?重慶打黑除惡人們如得到再次解放一樣歡迎的原因也在這裡。
打黑除惡使3200萬重慶人民有了安全感,婦女兒童夜晚出行家人不再擔心,「幾乎滅絕黃賭毒」,這點目前中國誰能做到?人民的呼聲是「打黑允許犯錯誤,誰不打黑誰就黑」。現在的黑社會團伙和改革初已「今非昔比」,是「老虎不吃人威名在外」,已和各級官員緊密勾結,陸續進入各級國家機關,基本完成了「漂泊染紅」,羽翼豐滿,實力雄厚,打黑除惡非常困難,涉及官員級別越來越高,沒有強力拿不下,還通常使打黑者身敗名裂,只有英雄敢為。
賀衛方等一堆法律人士經常講程序正義,不過是西方法律精神的「俘虜」,專為罪犯打算而已,也是一種法制方面的洋買辦吧。身居高位、遠離底層群眾的疾苦。假如自己經常遇到黑社會、混混、不三不四的、牛二、高衙內一類的侵犯,呼天不應、叫地不靈,避不過、繞不開、走不脫,還對打黑說三道四的指責「程序正義」不?看看中國每日每時在光天化日之下發生多少駭人聽聞的各種刑案,多少無辜的人們慘遭迫害、威害、傷害、殺害,現在就是把那些害群之馬判重了,也是只有「過正」才能「矯枉」的正確做法。
3、以罰代法,花錢結案,應當使犯罪者既要傾家蕩產又要服刑,使罪犯付出的犯罪成本不低於懲罰。
由於這幾點原因,現行的諸多法律不但成為一紙空文,又成了一定意義上的犯罪者的庇護傘,隨致毛主席時代已有的安全感蕩然無存。如果那些做法審法的人們還有起碼的職業道德,想一想自己的作為是抑制了、還是縱容犯罪的蔓延?
所在企業處於縣城郊,上述現象經常遇到,也同「公檢法」朋友談論,結論是「那些貨都和上邊熱乎的很,沒有上邊(指黨委和政府)發話,誰敢惹?貿然干,弄不好還把你自己『日蹋』(整垮或害)了」。所謂的法制現在的確是不管用的「銀樣鑞槍頭」。如果管用全國還能那樣?
目前的基本局勢是黑、官和貪勾結在一起,又是不擋事的法律,因而普遍化、常態化,受害者也習以為常,打黑非常困難。如不像「土改」那樣,就是喊打黑,受害都不敢輕易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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