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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稅庭辯美國緣何落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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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航空第一強國」美國的航企聯合起訴歐盟,最後敗訴。「歐洲法院理由是,徵收碳稅一不違反國際關稅法,二不違反國際航空有關約定,連美國都輸了,中國更不可能贏。」

    羊城晚報記者通過歐洲法院獲得了該案的庭審資料,顯示美歐之爭聚焦於三條法律和一條國際法原則,有法律「泥沼」藏於其中。

    焦點一:芝加哥公約

    美國控方首先引用1944年《芝加哥公約》的規定,認為航空碳稅違背了其第1條主權原則、第11條領空限制和非歧視原則、第15條關於收費的規定以及第24條關於禁止對燃油徵收海關關稅的規定,指出美國航企在本國領空、公海及領空飛行所作的碳排放,歐盟無權收費。

    辯方「釜底抽薪」,稱歐盟並未加入《芝加哥公約》,至今為止也未承認其條款在歐盟的有效性,所以不受其制約———歐盟完勝。

    焦點二:京都議定書

    美國認為,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各國在氣候變化上承擔減排義務時,可根據各國自己認同的方式和速度;在限制和縮減航空燃油溫室氣體時,可通過國際民航組織來實行。但歐盟航空碳稅並未經過國際民航組織的認可。

    辯方稱,「可通過國際民航組織來實行」並不具有強制性,條款也不夠詳細;「可通過」是一種選擇,包含了「也可以不通過」的意思,歐盟並未違反條文。

    焦點三:開放領空協議

    對美國而言,最有利的條款來自《美國歐盟開放領空協議》,其中有關於對燃油收稅的規定,明確禁止「對燃油消費徵收稅費」。然而這一條也被辯方巧妙地規避了。辯方稱,航空稅費並沒有直接跟燃油的使用量掛鉤,並非燒油越多、罰金越高,所以不能等同於燃油稅費。航空公司付出的實際成本基於給定的配額,以及在碳排放額度市場拍賣的結果;假如航空公司的排放量完全在配額內,就根本不用付費。

    結論是:航空碳稅不屬「稅費」,與《協議》不衝突。

    焦點四:國際法原則

    根據國際法習慣原則,各國對自己的領空享有主權,對公海不享有主權,其航空器可以飛越公海。美國航空公司認為,飛機從美國飛至歐盟,其航線大部分處於公海上,小部分屬於美歐各自領空;歐盟對全段航線收碳稅,這侵犯了美國的領空主權,且等於是對公海空域宣稱了主權。

    這是辯方遇到的最嚴峻挑戰。辯方不得不同意,會在國際法原則下檢查航空碳稅是否存在「人為錯誤」。但同時,辯方提出了相當拗口的辯護:

    航空碳稅並不是針對「飛越第三國(在此指美國)、公海、歐盟領空的飛行器」,只有飛行器的操作者是在運作商業航線、並且在歐盟機場起降時,他們才需遵守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限制———因此,航空碳稅沒有侵犯他國主權,也沒有侵犯飛行器飛越公海的權利,因為只有在「商業航班」「物理上存在於」歐盟成員國機場時才需徵稅。

    換句話說,辯方設置了兩個概念,一個是廣義的「飛越美國、公海、歐盟領空的飛行器」,一個是狹義的「起降歐盟機場的商業航班」,航空碳稅只對後者有效,因此不侵犯前者的權利。這話雖然牽強,但居然得到了歐洲法院的認可!歐盟因此勝訴。(曾頌 呂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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