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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國人大:請改「人民」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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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T001 發表於 2012-1-26 13: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致全國人大:請改「人民」為「人」

——《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



修改建議:請將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修改為:「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權……」即改「人民」為「人」。
修改理由:
第一,「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現代刑法已經走出了「政治刑法」階段,我國刑法已經取消了「反革命罪」,它保護的所有的人,而不單單保護「人民」。「保護人民」容易留下人權保護的「缺口」。
第二,「人民」是一個集體概念,是國家的主人,它不需要刑法保護,也沒有辦法保護。刑事訴訟法保護的只能是具體的個人,不是集體——「人民」不會成為刑事被告,也不會作為「受刑人」,而只有可能成為刑事被告或受刑人的主體,才需要刑事訴訟法的保護。
第三,「人民」一詞與刑事訴訟法其他條款的用詞不統一。例如,第二條規定的刑法任務使用的是「保護公民的」權利,而不是「保護人民的」權利;第六條使用「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不是使用「一切人民」的字樣。另外,刑事訴訟法使用的其他有關「人」的名詞也沒有用「人民」,而是用的「人」。例如:嫌疑人、當事人、「無罪的人」、「被告人」、「辯護人」「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等等。
第四,「人民」一語在邏輯上不能涵蓋刑事訴訟法所有的保護對象。「人民」相對的是「敵人」,如果刑事訴訟法只保護「人民」,那就意味著「敵人」不受保護,也即刑事訴訟法只保護部分「公民」——作為人民的公民,而不保護另一部分公民——作為「敵人」的公民。即使這樣做是對的,也還是有這樣一個問題:在進入刑事訴訟之前,通什麼程序確定誰是「人民」,誰是「敵人」,從而確定嫌疑人受不受保護?如果有這樣一個程序,豈不是有罪推定?即在刑事訴訟程序還沒有展開的時候,已經確定誰是「人民」,誰是「敵人」。這無疑是荒謬的,專斷的。
第五,即使忽略第四條理由,也還是有一個邏輯上的問題:「保護人民」一說不能涵蓋刑事訴訟法下文實際上保護的所有對象。例如,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這表明,外國人在中國涉嫌犯罪的,他們的權利也應受到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保障,「人民」一詞顯然不能涵蓋外國人。再如,未成年人無疑是刑事訴訟法的保護對象,但是似乎在未成年人中劃分「敵人」和「人民」在文化大革命中也是不允許的。
第六,修改使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與憲法規定一致。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定的時候,「人權」尚未入憲,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矛盾這一階級鬥爭為綱的習慣思維仍然存在,上述規定可以理解。現在,人權已經入憲,憲法保障的權利是所有人的權利,而不單單是「人民」的權利,我們就沒有理由再保留這樣的條款,否則為立法不作為。
一個內心陰暗的人是容不得任何光明的,因為光明讓他們原型畢露,嘲笑正義、調侃崇高是他們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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