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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法官為牟利將數千名無辜青少年投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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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hua99 發表於 2012-1-22 04: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更新時間: 2012-01-17   來源  西奴揭秘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worldlook/1/341594.shtml  此處有該案件的米國媒體報道各種地址

    目錄

    • 美國法官受賄濫判6500少年冤獄
    • 《美國打官司實錄》中的另一版本介紹
    • 《衛報》:配備警察的美國學校

美國法官受賄濫判6500少年冤獄編輯本段回目錄

  
美國爆發法官腐敗窩案,揭露驚人「法院黑幕」!
――美國法官受賄濫判6500少年冤獄


作者: 方鯤鵬

編者按:美國的法制社會在一般世人眼中是何等成熟的法制國家!但最近爆發的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法官貪贓枉法,受賄分贓,濫判6500名少年的腐敗窩案,卻讓全世界跌落了眼鏡,也撕裂了美國法院的崇高假象,暴露出一系列讓人目瞪口呆的美國司法黑幕!

2011年2月中旬,這些案件將開庭審判。這起 2009年1月份浮出水面的司法醜聞,很多人曾從新聞中得知,但知之詳情者極少,本文作者以法律專業的獨特視角,深入述評全面介紹,從這一著名醜聞揭示整個美國司法與政治的真實一面。


一、 官商勾結密謀建造少年監獄牟利

路澤恩縣(Luzerne County)在美國賓西法尼亞州,該州是美國最重要的幾個大州之一,美國的獨立和建國就是在這裡完成,最初的首都和獨立宣言也在這裡。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官是民選政府官員,競選法官同競選州長和州議員們一樣,候選人先要在黨的代表大會上獲得提名,然後代表民主黨或共和黨出馬競選法官,在全民選舉中獲得相對多數票即勝選。但相較於其他民選官員有一點不同,法官的任期比較長,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官一個任期為10年;因為法官不是同一年當選,所以一般每隔兩年就有法官職位的選舉。

馬克•恰瓦雷拉(Mark Ciavarella)1995年當選為廬澤恩縣法院的法官,2005年又競選連任成功。恰瓦雷拉從1996年開始任廬澤恩縣法院少年庭法官,一直到受賄行為東窗事發。

2000年6月一個名為羅伯特•鮑威爾(Robert Powell)的當地律師找上他和另一位法官邁克爾•科納漢(Michael Conahan),密商把廬澤恩縣少年犯從縣政府擁有的監獄轉囚至私人監獄牟利。

這三個人一拍即合,並且作了具體分工:鮑威爾尋找土地,申請貸款,建造私人監獄;科納漢負責關閉現存的政府少年監獄;恰瓦雷拉確保填滿鮑威爾監獄的床位。一個利用法官權力濫判少年關入私人監獄牟利的陰謀,在私人監獄尚無一磚一瓦之際就已炮製成型了。

2002年1月29日,已成為首席法官(即該法院最高官員)的科納漢利用其掌握的法院預算權,同鮑威爾私下籤署了一項合同,便於鮑威爾向銀行申請第二期貸款,合同保證所有少年犯將從2003年1月1日起送往鮑威爾擁有的監獄。

2002 年10月9日,科納漢以建築物不安全為由,宣布廬澤恩縣法院的法官從2003年起不得將少年犯發配縣少年監獄。因為少年囚犯的監禁費用由州政府分擔部分,因此州政府也是牽涉到的一方。州政府反對關閉縣少年監獄,並請有關部門經驗出具了一份縣少年監獄的建築安全許可證。

然而縣法院不顧州政府反對,2002年12月31日強行關閉了縣少年監獄。

2004 年10月20日廬澤恩縣政府兩位專員初步同意一份5千8百萬美元租用鮑威爾的私人監獄10年的長期租約。2004年11月16日,州審計部門發電傳給這兩位專員,要求他們暫擱這個租約,不要急於批准,等待審計結果。可第二天這兩個專員就正式批准了這個租約,他們解釋說沒有收到審計部門發來的電傳。

2004 年12月,州審計部門發出了還沒最後定稿的審計結果,認為這個租約是個極壞的不公平交易,鮑威爾的監獄收費標準遠遠超過正常標準。鮑威爾的公司立刻展開訴訟,提出動議要求法院封存審計報告,不得公布。首席法官科納漢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沒等審計部門對訴訟作出回應就批准了鮑威爾的動議,下令封存審計報告,不準公布。據鮑威爾後來向調查人員供認,這個動議其實是首席法官向他提議的,科納漢當面對他說:「快去寫這個動議,我保證批准它。」

就這樣,廬澤恩縣法院以誰也阻擋不了的權力和「魄力」,將少年監獄成功轉型為私人搖錢樹。


二、 法官用濫判少年入獄的方式回報行賄者

根據法院文件,私人少年監獄的業主和建築商已經向聯邦法院認罪,承認從2003年1月到2008年5月,向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納漢法官行賄將近二百九十萬美元。

監獄由私人擁有和經營,業主的利潤相當程度上取決於關押囚犯的數量和天數。恰瓦雷拉法官收受賄金后,就拚命把只有很輕微過失的少年往少年監獄里送。在這個少年法庭,審理案件是根據少年監獄的空床率,法律只是無足輕重的點綴而已。

數據可以直觀概述這種「無法無天」濫用權力的惡行。法官的判決書就是「法」,這裡用「無法無天」顯然不大合適,可是他們的惡行已搜覓不到貼切的形容詞了,我只能以加引號的方式勉為其難。

根據《紐約時報》報道,恰瓦雷拉法官審判一個少年被告的平均時間少於2分鐘。每天早晨在舉行少年被告有罪還是無罪的聽證會(即審判)之前,鮑威爾監獄的工作人員就預先得到通知,這一天將有幾個少年被送來。

根據賓夕法尼亞州最大報紙Philadelphia Inquirer 2009年1月28日的報道,審計揭示,廬澤恩縣政府付給私人少年監獄的費用是正常水平的三倍。

根據聯邦檢察官的文件,這三人密謀之前的兩年期間,恰瓦雷拉法官審理的所有少年案中,少年被告被判入獄的比率穩定在4.5%,到2004年縣政府用長期合同保證鮑威爾的生意時,這個比率已上升至 26%,是以前的5.8倍。

據廬澤恩縣法院提供給當地報紙的資料,三人密謀之前連續幾年,廬澤恩縣法院少年犯監禁費用支出每年穩定在3百萬美元,2004年急劇上升至1千5百80萬美元。

據2000年的人口普查,廬澤恩縣有319,250人,其中白人佔96.63%。一般來說,美國白人聚集區的治安情況比較好,犯罪率比較低。但根據賓夕法尼亞州的統計數據,法官受賄期間,廬澤恩縣少年入獄人數佔少年總人口的比率是全州平均水平的2.6倍。

2009年的10月29日,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發布一項命令,宣布除了少量的特殊案件,撤銷恰瓦雷拉法官在2003年 1月1日到2008年5月31日收受賄賂期間作出的大約6,500件少年案的判決。

按照中國人的說法這就是平反。給遭到受賄法官錯判的少年平反是什麼意思?就是宣布撤銷原判決,把政府電腦里與此案有關的記錄抹去。但是,受害少年和他們家人的心靈創傷怎麼抹去?他們對人們、社會、司法體系和法官的信任恐怕再也不會有了,不該有的牢獄經歷可能就此將這批少年今後漫長的一生都毀滅了。

由於滿18歲就不是少年被告,而太年幼了不至於被起訴,所以少年犯只能產生在很狹窄的年齡段里。在一個不足32萬人口,白人佔96.63%的縣,5年5個月期間里,受到有罪判決的少年居然達到6千5 百人次,這不是「震驚」二字可形容了。

需要說明,本文使用「行賄」「受賄」這樣的名詞,只是照搬美國法庭文件的用詞,其實不是很確切。從整起事件的性質看,這是三個沒有人性東西做的合夥生意,法官沒有受賄,他們接受的是利潤分成,說分贓更確切。


三、幾個實例:美國 6500個「少年冤獄」

僅舉被恰瓦雷拉法官關進少年監獄的11、12、13、14、15歲少年各一例,讀者可從中略微感知法官權力濫用的恐怖圖像。

11歲:在搜索資料前,我怎麼也沒料到,會發現11歲的孩子被恰瓦雷拉法官關進少年監獄的案例。這名男孩由於打架,被法院感化辦公室罰款488.5美元,因為他付不出這筆罰款,就被帶到恰瓦雷拉的法庭上。以下摘自法庭記錄(男孩的名字沒有透露):

恰瓦雷拉問:你多大了?
男孩回答:11歲。
恰瓦雷拉問:你有488.5美元嗎?
男孩搖頭。
恰瓦雷拉說:很好。把他押走,他可以呆在那裡直到繳出那筆罰款。給他上手銬,送那裡去!

「送那裡去」,就是押送少年監獄。為了幫助政府徵收488.5美元的罰款,恰瓦雷拉把11歲男孩關進鮑威爾的監獄,而「那裡」每天每個床位政府要付314美元。

12歲:埃里克•斯蒂芬森庫(Eric Stefanski)對記者說:「我被銬上手銬時只有12歲,那時我還沒有什麼法官法院的知識。」

他被帶到恰瓦雷拉面前是因為偷開媽媽的汽車玩耍,撞上了一個柵欄。雖然沒有人受傷,包括他自己也安然無恙,但車體有點撞壞了。媽媽林達想讓汽車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這就需要警察出具事故報告,於是林達向警察報告了事情經過。不久他們收到出庭通知,林達還有點高興,心想讓法官嚇唬一下她的兒子倒是一個不壞的主意。林達沒有準備一位律師,因為她想埃里克只有12歲,年齡這麼小,沒有這個必要。

法官受賄醜聞曝光后埃里克對採訪記者說:「恰瓦雷拉法官向我念了控告后就問,『你認不認罪?』。我回頭看媽媽,從她的眼神里我猜想她也不知道怎麼回答。於是我信口說『認罪』。剛說完警察就上來給我帶手銬,我再回頭看媽媽,發現她開始哭了。」

就這樣一個幾十秒的程序,12歲的埃里克被關進鮑威爾經營的少年監獄兩年。

13 歲:馬特•克魯貝克(Matt Klubeck)13歲那年處在父母離婚大戰中,一次他媽媽的新男朋友向警察報告,馬特同他爭吵時扔了一塊牛排。於是馬特被帶到少年法庭,恰瓦雷拉法官剝奪了他要求一位律師的權利,一分鐘的聽證會後,他被關進少年監獄42天,當時他身高剛過4英尺,體重只有82磅。

14歲:雅米內•奎因(Jamie Quinn),2005年14歲時入獄一年。她在講述自己的遭遇時說:「我和一個朋友吵了起來,然後就發生了一場最普通不過的扭打。她打了我一巴掌,我回敬了她。沒有人受傷,沒有人臉上有印痕。」 一個星期後她被要求去見法官,雅米內甚至都不知道她為了這一事件遭到指控。她父親專門詢問法院有關部門,是否需要給雅米內找個律師?他得到的回答是絕對不需要。雅米內被要求在一堆表格上簽名,沒有人告訴她是些什麼表格,只告訴她應該在什麼地方簽名,她只有14歲當然不很明白法庭表格的內容。接著是不到60 秒的聽證會,然後戴上手銬押送少年監獄。

15歲:希拉里•雀賴西(Hillary Transue)在大家眼裡是一個好學生,當然不能說完美無缺。2007年,她當時15歲,在互聯網上放上了一頁諷刺性模仿她所在中學校長助理的嚴肅死板作風,她明確註明只是開個玩笑,而且寫上一句:「我希望你看到時具有幽默感。」可惜那位校長助理沒有這份幽默感,她把這事告到警察那裡,警察馬上立了一個騷擾案交給法官。

在去法院出席聽證會的路上,希拉里想最壞的結果無非是被法官訓斥一頓。在聽證會開始前,她被要求在一份文件上簽名,這是一份放棄律師辯護的文件。但是,當時她不清楚文件的內容,沒有人向她解釋她有什麼權利,放棄律師辯護有什麼後果等等,於是她簽了名。聽證會全程只有90 秒,沒有給她機會作任何陳述就判處監禁三個月。宣判后隨著法官手中小木槌在桌上的一聲敲擊,當著被驚得不知所措的父母,她立刻被警察戴上手銬押往少年監獄。

在平反的6千5百個案子中,絕大部分像以上幾例,存在著一些共同特點,他們及其家長被要求籤署放棄律師權利書,或者法官見他們反正沒帶律師來,連放棄律師書的例行公事也懶得做了;審判過程一到二分鐘,然後就被押送鮑威爾經營的少年監獄。審判一、二分鐘就結束表示什麼?表示在驗明身份(年齡姓名住址等)的常規程序后,法官馬上宣判,接著就往監獄里送,不可能有任何時間留給被告作自我辯護。很多受害少年還向媒體反映,恰瓦雷拉在打發他們去少年監獄的整個「聽證」過程中,一直低頭看文件,根本沒有望他們一眼。


四、 美國賓州最高法院不管受害者死活

廬澤恩縣在賓夕法尼亞州的東北部地區,南下駕車120英哩(約200公里)是費城(Philadelphia)。費城是賓夕法尼亞州最大的城市,也是美國著名的大城市。一個很小的非盈利機構,稱為少年法律中心(Juvenile Law Center),坐落在費城的市中心。我看了少年法律中心網站的介紹,這個中心有10位律師,宗旨是保護少年兒童的公共利益,依靠個人和團體的捐助,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前面介紹的那位女孩希拉里,因為一個無傷大雅的模仿而被法官判監禁三個月,她的家長在被法官的判決驚呆之餘,找上少年法律中心尋求幫助。少年法律中心在調查這個案子時,發現廬澤恩縣法院多年來系統性地剝奪少年被告的憲法權利。於是他們搜集了500多個違法案例,提出集體訴訟。少年法律中心是非盈利機構,提供的法律服務是免費的,在廬澤恩縣法院不配合還阻擾的情況下,可以想象搜集500多個案例要花多麼巨大的精力和時間,這個少年法律中心代表了正直律師的良心。

這是一個事關下級法院系統性地違法亂紀胡作非為的訴訟案,按照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律,這種性質的集體訴訟只能直接向州最高法院提出,而向州最高法院直接提案的文書稱為請願書(Petition)。2008年4月28日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孩子和家長們,向賓夕法尼亞州的最高法院提出了約七十頁的一個請願,要求州最高法院介入,審查廬澤恩縣法院少年庭剝奪少年被告憲法權利的事實,審查對這些孩子的判決是否合乎法律程序。

政府行政部門對於少年法律中心的請願給予了空前的強力支持。賓夕法尼亞州政府的公共福利部和總檢察長辦公室這兩個重要機構,分別向州最高法院遞交支持少年法律中心請願的法律文書,它們都強調廬澤恩縣異乎尋常高的少年犯比率可能與少年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有關聯。州的審計部門也支持少年法律中心,指出廬澤恩縣支付的少年犯監禁費用高得離譜。

美國的聯邦憲法和賓夕法尼亞州的憲法都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賓夕法尼亞州法律又明文規定,少年被告不僅有要求政府提供免費律師的權利,而且法院必須告訴少年被告他們有這項權利。這個集體訴訟要求州最高法院複審的500多個案子,全是庭審時沒有律師在場,許多甚至連放棄律師書的表面文章也沒有做,庭審的時間都是只有一、二分鐘。這些案子違反美國聯邦憲法和賓夕法尼亞州憲法顯而易見,而即使撇開法律層的專業討論,州最高法院接受這個請願進行調查也是天經地義之事。試想,成年人在被判入獄前,若沒錢聘律師,政府還要提供公共辯護律師,而且還有陪審團,正規的聽證程序等等,肯定不會有未成年人的受審判待遇還不如成年人的法律,況且此類案件數量又如此驚人。

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在2009年1月8日駁回了少年法律中心提出的請願,拒絕命令上沒有給予任何解釋,但至少可以理解為州最高法院支持廬澤恩縣法院,不認為有違法的情節。

一個在州司法系統管轄下的案子,如果被州最高法院駁回,一般就是劃上了句號。然而這個案子一個月後卻發生了戲劇性變化。2009年2月10日,媒體報道了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納漢法官同聯邦檢察官達成認罪協議的消息,法官利用少年被告賺錢的新聞立刻引起輿論大嘩。第二天,即2月11日,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急急忙忙發布一項命令,改頒批准少年法律中心的那個請願,宣布馬上著手進行少年法律中心請願中所訴求的調查。州最高法院推翻自己新近頒布的命令如果不算空前絕後,也一定是極為罕見的。這個最高法院前拒后恭,於同年10月29日又發布一項命令,宣布撤銷恰瓦雷拉法官受賄期間作出的6,500件少年案的判決。


五、 美國司法體系僵化腐朽,缺乏自我糾錯機制

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雖然平反了大批少年案,但是沒有為它姑息廬澤恩縣法院違反行為發表過一句道歉或自責的話,媒體也沒有批評它一個字。它們刻意迴避了一個要害問題,就是美國的司法體制既不能自我凈化,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和權力制衡。這是一個比法官受賄枉法更敏感更震撼的問題,因為法官受賄是個人行為,但體制缺陷的後果是系統失效。

美國實行三權分立的憲制架構。三權中的立法、行政權力的行使,經常處在政敵和媒體的雙重監督之下,如果出現濫用權力的現象,還可以選擇不受該權力系統控制的解決途徑,即通過司法權力來糾正。但司法權力的行使卻沒有與此相應的外部監督管道,防止司法權力的濫用,事實上全部仰仗於司法系統的自律意識。美國又是實行聯邦制,各個州相當於聯邦成員國,州最高法院就是聯邦成員國的最高司法當局。因此底層法院的重大錯誤,在逐級反映到州最高法院后,如果州最高法院明知是錯誤還不糾正,就是系統失效的體制問題了。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長時期姑息縱容廬澤恩縣法院極其嚴重的濫權腐敗行為,清晰地證明美國司法系統內部自我查處的方法,是一個失敗的、不能防止腐敗的機制。

州最高法院設有法官紀律檢查委員會,負有監督稽查法官的責任。賓夕法尼亞州法官紀律檢查委員會現在被迫承認,在案發的多年前,就收到了關於這兩個受賄法官劣跡斑斑作惡多端的檢舉,但法官紀律檢查委員會從來沒有展開過調查。委員會主任還被迫承認,其中一封2006年夏天的匿名信,從其提供的細節來看,是法院系統內部一個知情人寫的,檢舉的問題嚴重,理應給予重視,但在2009年醜聞爆發前他從來沒看過這封信。

被恰瓦雷拉法官5年5個月期間判處的、現在已經平反的6千5百件少年案中,大部分少年被告沒有得到憲法給予的律師援助權,按照法院每星期辦公5天滿打滿算,平均每天都發生幾起恰瓦雷拉剝奪少年憲法權利,侵犯他們人權的違反行為。然而,2007年1月他卻被提升為廬澤恩縣法院的首席法官,接替在這一職位上任期屆滿的科納漢(科納漢退位後任廬澤恩縣法院資深法官)。換言之,行賄受賄醜聞曝光時的兩名受賄主角,一個是現任首席法官,一個是前任首席法官,是該法院兩個權力最大的人物。

民選法官與黑社會勾結,殘害生靈

更令人匪夷所思,廬澤恩縣法院受理的案件,竟然在開庭前先徵求黑社會的意見。科納漢擔任首席法官期間,每兩個星期與他的兩個朋友舉行一次會議,會議地點一般在餐館,但有時就在科納漢法院辦公室。這兩個朋友是Robert Kulick和William D'Elia,後者是賓夕法尼亞州北部地區乃至全美著名的義大利黑手黨首領,這兩人現在都因犯了聯邦重罪而在監獄里服刑。Kulick供認,他們三人定期舉行會議,是為了討論廬澤恩縣法院即將要聽證和審判的案件,科納漢首席法官需要知道在這些待審案件中有沒有這兩位朋友感興趣的案子。Kulick向法庭作證道:「如果我或我認識的人對某一個案子有利益關係,我就會要求科納漢法官給這個案子中我支持的一方『一個公正的握手』。」(註:原文如此,可能是黑社會行話。)…「按照我的理解,如果這個案子不是科納漢法官親自審理,他會同審理該案的法官打招呼,滿足我的要求。很多時候,科納漢法官事後會向我確認,他已經按照我的要求辦了,或者他已經安排其他法官按照我說的去做。」

恰瓦雷拉法官主要審理少年案,但別的案子如果他感興趣,無論案件大小,他都會插手。

行賄的鮑威爾既是少年監獄的業主,也是一名律師,專作索賠訴訟的生意。在出事前,他在其律師行網頁上介紹了他才打贏的兩個案子,一個是恰瓦雷拉法官判給他的客戶3百25萬美元,另一個是科納漢法官判給他的客戶1百70萬美元。在法官受賄醜聞曝光后,許多被恰瓦雷拉法官或科納漢法官判決支付鮑威爾客戶大筆金額的當事方(其中有二個案子總額超過1千2百萬美元),紛紛向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提出重新審判的請願。州最高法院現在仍然為這事頭疼,絕大部分的這些請願至今還沒得到批准或拒絕的結果。律師向法官巨額行賄,受賄法官審判時自然會「照顧」行賄律師所代表的客戶,這是明擺著的邏輯。使州最高法院為難的奧妙在於,既然向州最高法院申請重審,就說明這些案子都曾經逐級上訴到州最高法院,顯然當時州最高法院支持了受賄法官作出的判決。

即使是交通違規這等小案子,如果是朋友的事,恰瓦雷拉法官也會義不容辭接下來。法庭工作人員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一次恰瓦雷拉法官審理他高中同學超速案件時,公路巡警在敘述用儀器測量到這個人在時速55英哩公路上開80英哩的經過,恰瓦雷拉突然把巡警的話打斷了:「不,我認為他只開到60英哩,這案子現在被撤銷了。」見巡警目瞪口呆還沒回過神來,恰瓦雷拉又補了一句:「你作證已經結束,可以走了。」

醜聞爆發:偶然個案引來FBI介入

揭開法官受賄案的起因具有諷刺意味。廬澤恩縣法院一位名叫安•勞庫塔(Ann Lokuta)的法官由於嚴重違紀行為被州最高法院停了法官職務,她隨即向聯邦調查局(FBI)檢舉廬澤恩縣法院法官受賄的內幕,這才引起FBI重視,展開了調查。在調查法官受賄濫判少年案時,又順帶牽出廬澤恩縣其他腐敗案,共逮捕了30多人,涉案的人就更多了。其中三個是法官,除了恰瓦雷拉和科納漢外,還有一個叫邁克爾•圖爾(Michael Toole),罪行也是受賄,但不是同一個案,行賄的律師也另有其人。圖爾法官在2009年9月25日同檢方達成認罪協議,協議中包括強制辭去法官一職。廬澤恩縣法院總共只有9名法官,在10個月內,其中的3名法官由於受賄向聯邦政府認罪后被迫辭職,另有1名法官因嚴重違紀被開除。此外至少還有一名法官受到FBI的調查,而法官們遵照兩任首席法官「打招呼」未審先判這類情節相對較輕的醜聞,尚不在調查範圍之內。

期間還發生一個有趣的插曲。在圖爾法官辭職后,廬澤恩縣法院案件積壓的情況更加嚴重了,為此州最高法院從其他縣借調了一位名叫C. Joseph Rehkamp的資深法官前往支援,但此君在廬澤恩縣法院才工作兩個星期又被州最高法院凍結其法官職務,因為他涉嫌家暴被警察逮捕了。

廬澤恩縣法院的腐敗官員不僅限於法官。FBI調查受賄案查賬時發現,法院的最高行政主管威廉•夏基(William Sharkey),從法院對形形色色案子判處的罰款收入中貪污了7萬多美元。夏基已同檢方達成了最高服刑10年的認罪協議。法院首席書記官吉爾•莫蘭(Jill Moran)也涉案,她是法院的行政第二高官,雖然不是法官,但也是個民選官員。2009年2月,莫蘭同檢方達成協議,檢方同意對她免於起訴,交換條件是:立即辭去這個民選官員的職位,積極配合FBI和檢方的調查,作檢方起訴其他腐敗案的污點證人。

調查法官受賄案引發了一系列的廬澤恩縣腐敗案調查,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迄今已正式成立了刑事案27個,因為調查還在繼續,這個數字可能還會增長。聯邦檢察官辦公室並專設了鏈接各個案子的一個網頁,稱作「廬澤恩縣腐敗案」:http://www.justice.gov/usao/pam/Victim_Witness /Luzerne_county_corruption.html

恰瓦雷拉法官違反憲法,沒有給少年被告指派律師的行為,州最高法院早在 1999年就得到舉報了。而2008年4月28日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孩子及家長們向州最高法院提出的請願,還是一個集體訴訟,列舉了5百多個違憲案件。更耐人尋味的是,州最高法院在拒絕這個請願之前好幾個月,就已經知道FBI在調查廬澤恩縣法院可能的犯罪行為。州公共福利部和總檢察長辦公室這兩個重要政府機構,又及時對少年法律中心的請願作出強力聲援。但是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經長久考量后,2009年1月8日仍然決定出手救援腐爛流膿的廬澤恩縣法院,駁回少年法律中心的請願。

恰瓦雷拉和科納漢這兩個法官的行為是典型的貪贓枉法,而若不是貪贓部分東窗事發,法官枉法也就被州最高法院認為合法了。這種官官相護的法庭文化,在州最高法院2009年1月8日駁回少年法律中心請願的命令里,可謂無字真經(駁回請願而無一個字解釋)「寫」得明明白白。

一個長期存在、大規模反覆發生的重大錯誤,清晰無疑地擺在一個權力體系的最高當局面前時,這個最高當局選擇不糾正。這個錯誤最終僥倖獲得糾正,是因為外力的作用。可是犯罪行為能被破獲的概率相當低,而且如果錯誤沒牽涉到犯罪行為呢?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駁回少年法律中心請願的事件,是個意味深長的重要事件,而美國所有主流媒體都對此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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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weihua99 於 2012-1-22 04:55 編輯

六、 受賄法官的認罪協議被聯邦法院接受后又拒絕

2009年2月10 日聯邦檢察官召開記者會披露,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納漢法官受賄260多萬美元(幾個月後更正為近290萬美元),他們已同聯邦檢察官達成了認罪協議。廬澤恩縣法院的醜聞始得曝光。

我讀了受賄法官同聯邦檢察官達成,並在2009年1月23日簽署的認罪協議。其中的關鍵條款有:被告同意服刑87 個月;同意在聯邦法院接受認罪協議后10天之內辭去法官一職;同意在聯邦法院接受認罪協議后10天之內把律師證書上繳給律師協會,並退出律師協會。

讀了認罪協議,我產生一些疑問。這份認罪協議只明確了被告承認犯了欺詐選民罪(即受賄罪:honest services fraud)和欺詐所得稅罪,但對受賄所得的贓款如何處置含糊其辭。被告還奇怪地承諾,將與美國國稅局充分合作補繳所欠稅款和相關的罰款。另外協議規定,如果存在需要歸還財物的情節,其數額將由聯邦法官決定。「歸還」的受體應當是受害者,難道行賄者是受害者?這兩位法官受賄超過260萬美元(現改為將近 290萬)是檢察官在記者招待會上透露的,但認罪協議上並沒有給出任何受賄或貪污的金額。使我疑惑的主要是欺詐所得稅罪,因為只有合法收入才有義務納稅,受賄同偷漏所得稅這兩項罪名的載體怎麼可以是同一筆款項?這不成了「補繳」所得稅後,這受賄所得就成了合法收入,不需追回或沒收了?或者依照認罪協議里的條款,也就不必「歸還」行賄者了?豈不是把不法所得的黑錢,通過繳納收入所得稅洗成了合法的收入?總之這份認罪協議給人的感覺就是含含糊糊,輕描淡寫。

法官任期長,且一旦坐上法官的位置,要拿下來又極為困難,因為這是一種授權容易,收權難的機制。「法官」一職並不是個罪狀,而認罪協議卻煞費苦心,把辭去 「法官」和認罪綁在一起,可見逼迫法官辭職,在檢察官心目中是一個十分重大的任務。而這兩個老奸巨猾玩法律的騙子沒想到,居然在這個問題上吃進了一個悶虧。

圍繞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納漢法官受賄事件,發生了兩次極為罕見的法院處理反反覆復的故事。第一次是州最高法院先是在2009年1月份拒絕了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少年及其家長集體提出的複審要求,一個月後又匆匆改變自己的這個決定。第二次是聯邦法院在2009年2月份時接受了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的認罪協議,但到7月底時又戲劇性地作出拒絕的決定。

他們的認罪協議中寫有這樣的條款:「同意認罪協議被聯邦法官接受之後的10 天之內辭去法官一職」。英語中「接受」(acceptance)這個詞,一般意義下可代表「同意」的意思,但技術上也可以單純地解釋成只是接收一件物品,而沒有對該物品的好壞表態;如同簽收一封信,不一定表示贊成信的內容。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的認罪協議書在起草時,「接受」這個詞顯然表達了「同意」「批准」 的意思;而聯邦法官收下認罪協議幾個月後卻罕見地否決了認罪協議,即取了當時只是「收到」的意思。有趣的是,在認罪協議被拒后,恰瓦雷拉和科納漢被迫撤回該協議以便檢察官可以起訴他們,但是已辭去的法官一職卻如潑出去的水,不可收回了。否則賴著不辭,走完冗長的彈劾程序,至少可以多拿幾個月的官晌。

聯邦法官拒絕該認罪協議的表面理由是,在法院接受認罪協議后,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發表的言論表明他們沒有真正認識到自己的罪行。其實這兩人是玩法律的行家裡手,事發之後極少公開發表言論,所講的寥寥幾句,也都是在認罪協議的框架之內。所以,他們的認罪協議被拒的實質原因應該是所犯的罪行過於惡劣,但量刑太輕與其罪惡完全不相稱,以致激起更大的民憤有關。

量刑太輕,與所犯罪行嚴重程度不成比例,比較另一件腐敗案可見一斑。同一天簽署認罪協議的還有廬澤恩縣法院原行政主管夏基,他貪污的數額是7萬多美元,協議規定刑期將由法庭決定,他同意法官最高可判10年。而恰瓦雷拉和科納漢各受賄145萬美元(依每人分到290萬美元的一半計算),卻規定如果法官判刑超過7年3個月,被告可以撤回認罪協議。

除此之外,檢察官在案情的很多方面還未揭開前,就與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簽訂認罪協議,有匆匆結案、掩蓋案情之嫌,為民憤火上澆油。

2009年1月的認罪協議被撤銷后,科納漢同檢方談判了新的認罪協議,但還沒最後定案。恰瓦雷拉選擇不認罪,對他39項控罪的審判,從2011年2月11日開始。

美國的法官享有絕對豁免權。這種權利可以簡單表述為: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權力作判決時犯的任何錯誤都免受起訴。用一個虛擬的例子來幫助理解:某甲和某乙為一房產產權歸屬打官司,要求法官裁決。法官本來根據事實和證據要把房產判給某甲,但這時某乙偷偷塞給法官十萬美元,法官收到賄賂后就把房產判給了某乙。在這個例子里,法官接受十萬美元賄賂這個行為不受豁免權保護,但把應該是某甲的房子判給某乙這個行為受豁免權的保護,因為作判決是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權力。所以,即使法官受賄與錯判有直接因果關係,某甲也不能起訴這位法官,不能向法官追索因他錯判造成的經濟損失。

因此,雖然恰瓦雷拉被控罪由原先認罪協議中的 2項增加到現在的39項,但其中還是沒有一項同濫判少年有關。為了賺取喪盡天良的黑心錢,這兩位法官利用法官的權力犯下駭人聽聞的罪行,把數千不該判入獄的少年投進了監獄,但是在法官絕對豁免權的保護下,他們不用為此駭人聽聞的罪行蹲一天班房。


《美國打官司實錄》中的另一版本介紹


來源:

書 名: 《美國打官司實錄》
作 者:方鯤鵬
出版社: 學林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年05月

法官與律師相勾結為牟利將數千名無辜青少年投進監獄,事發后僅因受賄與逃稅被判7年半,其中5年可假釋——真是太給力了,槍斃 XXX!

http://www.top81.org/show.php?f=1&t=1065966&m=7687676

美國法官享有的絕對豁免權可以這樣簡單表述: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權力作判決時犯的任何錯誤都免受起訴。

用一個虛擬的例子幫助讀者理解。某甲和某乙為一房產產權歸屬打官司,要求法官裁決。法官本來根據事實和證據要把房產判給某甲,但這時某乙偷偷塞給法官十萬美元,法官收到賄賂后就把房產判給了某乙。在這個例子里,法官接受十萬美元賄賂這個行為不受豁免權保護,但把應該是某甲的房子判給某乙這個行為受豁免權的保護,因為作判決是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權力。所以,即使法官受賄與錯判有直接因果關係,某甲也不能起訴這位法官,不能向法官追索因他錯判造成的經濟損失。
我是運用想象力,創造一個虛擬的例子,意在表明荒謬。然而,實際發生的事件遠遠超過想象力,而且因為真實,其荒謬程度也更為震撼。


廬澤恩郡(Luzerne County)是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一個郡,據2000年的人口調查,該郡有319,250人,其中白人佔96.63%。這是一個很尋常的郡,沒有治安情況不良的名聲,但是從2003年開始,少年犯突然數倍增長,在2003年到2008年間,被郡法院(即州審判法院)判刑的未成年人居然高達6,000多人。這不尋常高的判刑數和被判刑少年們的家長不斷地申訴,終於引起美國聯邦調查局的注意。美國聯邦調查局在2009年2月11日掀開了造成這種不尋常的少年高犯罪率的謎底:兩位郡法院的法官,馬克·恰瓦雷拉(Mark Ciavarella)和邁克爾·科納漢(Michael Conahan),在這期間收受了經營郡少年監獄的私營企業主260多萬美元的賄賂。

廬澤恩郡政府管理的少年監獄在2002年年底被關閉,新的少年監獄改由私人擁有和經營,業主的利潤相當程度上取決於關押少年犯的數量和天數。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納漢法官收受業主的巨額賄賂后,就拚命把只有很輕微過失的少年往少年監獄里送。

我還搜索到一些大部分媒體忽略的細節:恰瓦雷拉法官事發時是廬澤恩郡法院的第一號人物,即首席法官(President Judge),科納漢法官則是前任首席法官,而贈送賄賂給這兩位首席法官的少年監獄的企業主,也是一位在該郡開業的律師。根據報紙 Philadelphia Inquirer 的網站2009年1月28日的報道,審計發現,在這期間,這個少年監獄獲得不尋常的超高利潤,而廬澤恩郡政府付出的費用則是正常水平的三倍。

對於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偏袒一方的行為是可以向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投訴的,但除非投訴的結果是法官受到處分,否則對法官的投訴會受到嚴格保密(對法官的投訴問題將在下一章討論)。雖然每年對法官的投訴多如牛毛,但真正進行調查的案子用鳳毛麟角來形容都嫌多,不用說最後受到處分的案子更少得微乎其微。所以這兩位法官受賄多年,但直到刑事案發前從未受到過法院內部的任何紀律處分或調查,就不足為奇了。當恰瓦雷拉法官或科納漢法官審理的案件,某一方的律師是由那個行賄者兼少年監獄的業主又兼律師擔任時,會是怎麼樣的情形?能相信法官對案件雙方不偏不袒嗎?由於存在對法官的投訴不公開的規定,沒有公共資料可查,不過不難想象會是什麼情形。

比起明星們雞毛蒜皮案件就鋪天蓋地報道,美國新聞媒體對於弱勢群體的關注實在少得可憐。這是一個觸目驚心的司法腐敗大案,因受害者主要是弱勢人群,就看不出媒體在處理上比一般新聞突出多少。全國性媒體只在新聞爆發的當天作流水賬式報道,不加評論,不設專題,不挖掘細節,不作跟蹤報道。而以後,只有事發當地的媒體才俄爾會有簡略的後續報道。我在傳統媒體上略微知曉一點后,就在互聯網上搜索,才了解得比較詳細。僅看了兩個案例后,其內容就使我氣憤得脊梁骨陣陣發涼。

希拉里·雀賴西在大家眼裡是一個好學生,當然不能說完美無缺。2007年,她當時15歲,在互聯網上放上了一頁諷刺性模仿她所在中學的校長助理,她明確註明只是開個玩笑。如果她模仿的對象是美國總統或副總統,肯定一點事也沒有,然而那位校長助理不高興了,把這事告到警察那裡,警察立刻立案交給法官。

在去法院出席聽證會的路上,希拉里想最壞的結果無非是被法官訓斥一頓。在聽證會開始前,她被要求在一份文件上簽名,這是一份放棄律師辯護的文件。但是,當時她不清楚文件的內容,沒有人向她解釋她有什麼權利,放棄律師辯護有什麼後果等等,於是她簽了名。聽證會全程只有90秒,她被判處監禁三個月。在法官宣判后,當著被驚得目瞪口呆的父母親的面,她立刻被戴上手銬送往少年監獄。

另一位女孩,雅米內·奎因,2005年入獄將近一年。她在講述自己的遭遇時說:「我和一個朋友吵了起來,然後就發生了一場最普通不過的扭打。她打了我一記耳光,我回敬了她。沒有人受傷,沒人臉上有印痕。」 一直到她被要求去見法官,雅米內甚至都不知道她為了這一事件遭到指控。同樣的,她填寫了一堆她並不很明白的表格(她當時是14歲,自然不會很明白這些法律文書的內容),90秒的聽證會後就被送往少年監獄。

法官受賄事件在2009年2月11日曝光,到3月底,賓夕法尼亞州的法院宣布給廬澤恩郡數百上千名被受賄法官判決的少年案件平反。因為平反工作在我寫這本書時(2009年4、5月份)還在進行中,具體的案件數沒有公布,有媒體報道說已達1200 件,最終涉及到的案件數可能超過2000件。

幾乎所有這些被平反或正等待平反的少年犯案件都有一些共同特點,他們及其家長被要求籤署一些文件,其中包括放棄律師權利書,審判過程一到二分鐘,然後就被送往少年監獄。我沒看到他們簽署文件的內容,不過我想即使同意放棄律師的權利,不等於也放棄了自我辯護的權利。審判一、二分鐘就結束表示什麼?表示在驗明身份(姓名住址等)的常規程序后,法官馬上宣判,接著就往監獄里送,不可能有任何時間留給被告作自我辯護。用草菅人命來形容,怎麼看都不過分。

如果是殷富或有相當社會地位的家庭,自會聘僱有聲望的律師,這种放棄律師權利書的文件根本不會出現在他們面前。這裡又一次體現出欺弱怕強的豪豬規則,而且即便錢欲熏心之際也會謹守雙重規則的分寸:這個法庭對有律師代表的強勢群體是依據法律來判決,而對沒有律師代表的弱勢群體是依據少年監獄的空床率來判決。

給被受賄法官錯判的少年平反是什麼意思?就是宣布撤銷判決,把政府電腦里與此案有關的記錄抹去。但是,受害少年心靈的創傷怎麼抹去?不該有的牢獄經歷可能會毀了這批少年今後漫長的一生,他們對人們、社會,司法體系,和法官的信任恐怕再也不會有了。

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納漢法官在2009年2月12日和聯邦檢察官達成認罪協議,同意只需為受賄和偷漏稅罪行服刑7年3個月,而且其中最高還可享有5年的假釋,另外同意辭去法官職務。認罪協議絲毫沒有涉及到法官對孩子亂判刑來交換賄賂的罪行。如果這兩位法官是平均分贓,每人就是受賄130多萬美元,僅就受賄的數額來說,7年3個月也是輕判的,而且實際上很可能只需蹲監獄2年3個月,因為認罪條款中還有最高5年的假釋期!

為了賺取喪盡天良的黑心錢,這兩位法官利用法官的權力犯下駭人聽聞的罪行,把數千不該判入獄的少年送進了監獄,但是在法官絕對豁免權的保護下,毫髮無傷,他們不用為此駭人聽聞的罪行蹲一天牢。如果沒有如此「絕對的」豁免權,法官在行使豪豬規則時,至少會有些顧忌,受害的孩子數有可能大為減少。


我對於這個用少年監獄的空床率來決定判決的事件與豪豬律的關係,有過一些研究,在這裡再作稍多的介紹。

廬澤恩郡在賓夕法尼亞州的東北部地區,南下行車約200公里是賓夕法尼亞州的最大城市費城(Philadelphia),費城也是美國一個著名的大城市。有一個很小的非盈利機構,稱為少年法律中心(Juvenile Law Center),坐落在費城的市中心。我看了少年法律中心網站的介紹,這個中心有10位律師,宗旨是保護兒童的公共利益,依靠個人和團體的捐助,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前面介紹的那位女孩希拉里,因為一個無傷大雅的模仿而被法官判監禁三個月,她的家長在被法官無法無天的判決驚呆之餘,找上少年法律中心尋求幫助。少年法律中心在調查這個案子時,發現廬澤恩郡法院多年來系統性地剝奪少年被告的憲法權利。於是他們搜集了500多個違法案例,提出集體訴訟。少年法律中心是非盈利機構,提供的法律服務是免費的,在有關法院不配合,甚至阻擾情況下,可以想象搜集500多個案例要花多麼巨大的精力和時間。少年法律中心的律師使我非常感動和敬佩,他們代表著正直律師的良心。

這是一個事關下級法院系統性地違法亂紀胡作非為的訴訟案,按照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律,這種性質的集體訴訟只能直接向州最高法院提出,而向州最高法院直接提案的文書稱為請願書(Petition)。2008年4月28日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孩子們及家長們向賓夕法尼亞州的最高法院提出了有六、七十頁長的這樣一個請願,要求州最高法院介入,審查對這些孩子的判決是否合法。

這個集體訴訟要求州最高法院複審的500多個案子,都是庭審時沒有律師在場,許多甚至連放棄律師書的表面文章也沒有給做,庭審的時間都是只有一、二分鐘。撇開法律面的討論,作為一個普通人,我覺得州最高法院接受這個請願是天經地義的事。試想,成年人在被判入獄前,若沒錢聘律師,政府還要提供免費律師,而且還有陪審團,正規的聽證程序等等,肯定不會有未成年人的受審待遇還不如成年人的法律,況且此類違法案件數量又如此驚人。

賓夕法尼亞州的最高法院在2009 年1月8日駁回了少年法律中心提出的請願,拒絕命令上沒有解釋為什麼拒絕,但至少可以理解為,州最高法院支持廬澤恩郡法庭,不認為有違法的情節。

一個在州法院司法系統管轄下的案子,如果被州最高法院駁回,一般說就是劃上了句號。然而,這個案子卻發生了戲劇性變化。2009年2月10日,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納漢法官即將同聯邦檢察官達成認罪協議的事被媒體曝光,第二天,即2月11日,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急急忙忙撤銷自己一個月前1月8日頒發的拒絕命令,改頒批准少年法律中心的那個請願。州最高法院推翻自己新近頒布的命令是極為罕見的事情,這以後才有3月底出現為少年案件平反的新聞。

少年法律中心的執行主任在州最高法院收回成命,重新批准他們的請願后對媒體發表的一段談話,其中雖欲言而止,但意味深長的兩句話,給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句話是,法庭不是為少年輕微的青春期不當行為而設立,很多案件本來就不應該送到法官面前。另一句話是,數千個孩子被這個法庭利用來創造利潤,而許多人多年來一直在旁邊看著。

這是一起法官貪贓枉法的事件。但是,如果沒有法官貪贓的情事,法官枉法也就被認為合法。奉行雙重規則,容忍欺負弱者的這種法庭文化,在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2009年1月8日駁回少年法律中心請願的命令里,無字真經(駁回請願而無一個字解釋),「寫」得明明白白。如果不是法庭雙重規則盛行,貪贓的法官豈能枉法7年,致受害孩子數千,直到貪贓部分東窗事發才戛然而止。

(在書稿付梓之際,筆者再度追蹤了廬澤恩郡法院法官受賄案,發現此案有了一些令人驚訝的新發展,在此作扼要的補充。(1)二位前法官已被證實了的受賄數額為280多萬美元,比檢察官先前披露的數字高出20多萬。(2)受害少年的人數遠遠超出原先的估計。到2009年的10月底,州最高法院已經撤銷了受賄法官在2003年到2008年間作出的大約6,500件少年案的判決,按照中國人的說法就是平反。在美國生活過的人都知道,一般白人居住區的治安情況不會很差。一個白人人口佔96.63%的32萬人口的郡,在不到6年的期間里,受到有罪判決的少年居然超過6千5百人次(因為並不是每一件由受賄法官審理的少年案判決都予撤銷,故這期間少年犯總數顯然要多於6千5百人次)。因為滿18歲就不能關入少年監獄,而太年幼了,比如說11、12歲,不至於被起訴,考慮到少年犯只能產生在很狹窄的年齡段里,廬澤恩郡如此龐大的少年犯人群,已不是「震驚」二字就可形容了。為受害少年提供法律援助的費城少年法律中心的執行主任,曾發人深省地指出,「數千個孩子被這個法庭利用來創造利潤,而許多人多年來一直在旁邊看著。」其實,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擁有權力的人做壞事時,不光有人旁觀,還不乏抬轎者。這兩個法官並不能直接把少年喚來庭前定罪送入監獄,會產生如此巨大的少年犯人流,周遭應該還有抬轎者的一條龍式的捧場服務。(3)而該案最具戲劇性的新發展是,2009年7月31日聯邦法院拒絕了恰瓦雷拉和科納漢同檢察官達成的認罪協議。因此,這個案子將要經受陪審團的正式審判。

圍繞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納漢法官受賄事件,發生了兩次極為罕見的法院處理上反反覆復的故事。第一次是州最高法院先是在2009年1月份拒絕了費城的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少年及其家長集體提出的複審要求,在一個月後又匆匆撤銷自己的這個決定,而到同年的10月份已平反了6,500件少年犯案子。第二次是聯邦法院在2009年2月份時接受了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的認罪協議,但到7月底時又作出拒絕的決定。在認罪協議中,有「同意在協議被聯邦法院接受之後的10 天之內辭去法官一職」的條款。英語中「接受」(acceptance)這個詞,一般意義下可代表「同意」的意思,但是技術上也可以單純地解釋成收到一件物品,如同接受一封信,不一定表示贊成信的內容。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的認罪協議書中的這個詞顯然是表達了前一種意思,而聯邦法官則在幾個月後罕見地取了后一個意思。有趣的是,在認罪協議被拒后,恰瓦雷拉和科納漢被迫撤回該協議,但是已辭去的法官一職卻如潑出去的水,不可收回了。這兩個老奸巨猾的玩法律的騙子,居然吃進這麼一個悶虧。不然,賴著不走,至少可以多拿幾個月的官晌。

聯邦法官拒絕認罪協議時給出的理由是,在法院接受認罪協議后,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發表的言論表明他們沒有真正認識到自己的罪行。其實這兩人是玩法律的內行,事發之後極少公開發表言論,所講的寥寥幾句,也都是在認罪協議的框架之內。所以,他們的認罪協議被拒的實質原因應該是所犯的罪行過於惡劣,但量刑太輕與其罪惡完全不相稱,以致激起更大的民憤有關。而政府方面在案情的很多方面還未揭開前,就與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簽訂認罪協議,有匆匆結案、掩蓋案情之嫌,為民憤火上澆油。)


# 法官與律師相勾結為牟利將數千名無辜青少年投進監獄,事發后僅因受賄與逃稅被判7年半,其中5年可假釋——真是太給力了,槍斃XXX!【北方的北方】 2010-11-16 08:44:37'8577位元組[293]

    * 這個在電視上放過好像【PSY3.1】2010-11-16 09:20:24'<無內容>[0]
    * 這種事情米鱉的媒體不會深挖 土鱉的報紙連提都不會提 冥豬屍油的國度怎麼會出現這種事情呢?一定是有人在造謠抹黑【izual】2010-11-16 08:56:22'<無內容>[0]
    * 用一個虛擬的例子……【zergling】2010-11-16 08:56:20'<無內容>[3]
          o 乃往下看。【北方的北方】2010-11-16 08:59:51'<無內容>[0]
    * 在米果記得,無論是警察,檢察官還是法官, 最怕的永遠是乃自己請的法官【中年中產中不溜】2010-11-16 08:55:03'<無內容>[1]
          o 乃自己請的律師......(NNND,今天頭腦有些亂!)【中年中產中不溜】2010-11-16 09:02:50'<無內容>[0]
    * 崩潰了,崩潰了!!!【有一腿】2010-11-16 08:54:16'20位元組[12]
    * 這算啥,俺有朋友在這邊打官司,政府派給的律師見面第一句話就是,你認罪吧。【聖武】2010-11-16 08:51:54'<無內容>[2]
    * 又要崩潰啦【大巫師】2010-11-16 08:50:42'<無內容>[0]
    * 土鱉法律爛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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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weihua99 發表於 2012-1-22 04:5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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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報》:配備警察的美國學校編輯本段回目錄

警察記事本上的指控是「破壞課堂」,但12歲的莎拉·布斯塔曼特斯不那麼認為。她在課堂上朝自己脖子噴了兩下香水。

警察離他們不遠,他就在莎拉學校的走廊里巡視。這所學校位於得克薩斯州的奧斯汀。和該州以及美國大部分地區的其他學校一樣,這所學校擁有自己的警 察,他們身穿制服、手持槍械,在學校餐廳、操場和課堂上維持秩序。莎拉最後被警察帶出課堂,以行為不端受到指控,並被要求上庭受審。


6歲小學生接到警察傳票

在得克薩斯州,每天都有數以百計的學生在法庭上露面,他們面臨各種各樣的指控,譬如說罵人、在校車上行為不端、在學校操場上打群架等等。還有學生因為隨身帶著香煙、著裝「不合適」或者上學遲到而被送上法庭。

2010年,得克薩斯州的警察向學生髮出了接近30萬張「C級行為不端」傳票,其中年齡最小的學生只有6歲。他們面臨的懲罰包括罰款、為社區服務、 甚至入獄。以往用老師責罵或者打電話告訴家長來解決的事情現在卻可能導致逮捕以及留下不良記錄,後者或許會影響到年輕人以後上大學、就業等問題。

莎拉·布斯塔曼特斯的辯護律師卡迪·辛普金斯說:「他們把兒童行為當成刑事案來審。這些學生還是孩子。破壞課堂?我從小在澳大利亞長大,那邊的學校也不乏吵鬧之事。我不知道這些孩子是怎麼做的,如何做到每天去上學卻不違法。」



投擲紙飛機也能遭逮捕

得克薩斯州立法機關去年修訂法律,決定停止就課堂行為向10歲和11歲的學生髮出傳票。在這個州,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為10歲。但州參議員約翰·惠特邁爾提出的一個在更大範圍內終止此類做法的議案未能獲得通過,而且要等兩年後才能重新予以考慮。

就連聯邦政府也開始插手此事。提到用刑事傳票來維持學校紀律,美國司法部長埃里克·霍爾德稱: 「這種事情顯然應該被禁止。」

1999年,美國科羅拉多州的哥倫拜恩中學發生槍擊事件,兩名學生在打死1名教師和12名同學后飲彈自盡。家長們紛紛要求對學生進行保護,在很多人看來,學校配備警察似乎是個不錯的解決辦法。

但大多數學校並沒有遭遇嚴重的暴力威脅,在學校走廊和餐廳中巡邏的警察大多只是遇到一些缺乏管教或無禮的孩子氣行為。

奧斯汀的公民司法權益組織負責人富勒表示:「我們常常看到一些警察反應過度,對別人來說,這些不正當舉止可能只是孩子氣的表現,而不是違法。」學校 警察經常以「破壞課堂」為由發傳票,這是最多的一類。那意味著在課堂上引起麻煩,或者在學校及周圍150米內有破壞性的行為,包括大喊大叫———這被定義 為「製造超出合理範圍的噪音」。更有包括一名學生因為投擲紙飛機被逮捕的極端例子。

學生也常常因為「不守紀律的行為」而被罰款,包括在操場上打架、罵人或做出無禮舉動。將近三分之一的傳票涉及毒品或酒精。雖然有相當多的傳票涉及使用武器之類的指控,但這裡的武器通常是指拳頭。



罰款過高加重家長負擔

就連小孩子也未能倖免。根據得克薩斯州的記錄,在過去6年裡,小學生共收到了超過1000張傳票。

罰款最高達500美元。對比較窮的家長來說,這是一筆相當大的費用。一些家長和孩子不去理會罰款,但這會引起更糟糕的後果。未支付罰款的學生一到17歲就會因此被關入成人監獄。而支付罰款也不能完全解決問題。

辛普金斯說:「一旦你支付罰款,那就是認罪,被記錄入案。在美國,大學學費是一筆非常龐大的開支,你可以去填表申請聯邦援助。但表格上有一項是問你是否曾經被捕,如果你有,那麼就不可能拿到援助金了。」

在奧斯汀,2007-2008學年大約有3%的學生收到刑事傳票。結果是形成了「學校-監獄」的流水線。有相當多收到傳票被送上法庭的學生反覆被捕,因為他們被視為搗蛋鬼,或者因為有不良記錄、前途暗淡而自暴自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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