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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weihua99 於 2012-1-22 04:55 編輯
六、 受賄法官的認罪協議被聯邦法院接受后又拒絕
2009年2月10 日聯邦檢察官召開記者會披露,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納漢法官受賄260多萬美元(幾個月後更正為近290萬美元),他們已同聯邦檢察官達成了認罪協議。廬澤恩縣法院的醜聞始得曝光。
我讀了受賄法官同聯邦檢察官達成,並在2009年1月23日簽署的認罪協議。其中的關鍵條款有:被告同意服刑87 個月;同意在聯邦法院接受認罪協議后10天之內辭去法官一職;同意在聯邦法院接受認罪協議后10天之內把律師證書上繳給律師協會,並退出律師協會。
讀了認罪協議,我產生一些疑問。這份認罪協議只明確了被告承認犯了欺詐選民罪(即受賄罪:honest services fraud)和欺詐所得稅罪,但對受賄所得的贓款如何處置含糊其辭。被告還奇怪地承諾,將與美國國稅局充分合作補繳所欠稅款和相關的罰款。另外協議規定,如果存在需要歸還財物的情節,其數額將由聯邦法官決定。「歸還」的受體應當是受害者,難道行賄者是受害者?這兩位法官受賄超過260萬美元(現改為將近 290萬)是檢察官在記者招待會上透露的,但認罪協議上並沒有給出任何受賄或貪污的金額。使我疑惑的主要是欺詐所得稅罪,因為只有合法收入才有義務納稅,受賄同偷漏所得稅這兩項罪名的載體怎麼可以是同一筆款項?這不成了「補繳」所得稅後,這受賄所得就成了合法收入,不需追回或沒收了?或者依照認罪協議里的條款,也就不必「歸還」行賄者了?豈不是把不法所得的黑錢,通過繳納收入所得稅洗成了合法的收入?總之這份認罪協議給人的感覺就是含含糊糊,輕描淡寫。
法官任期長,且一旦坐上法官的位置,要拿下來又極為困難,因為這是一種授權容易,收權難的機制。「法官」一職並不是個罪狀,而認罪協議卻煞費苦心,把辭去 「法官」和認罪綁在一起,可見逼迫法官辭職,在檢察官心目中是一個十分重大的任務。而這兩個老奸巨猾玩法律的騙子沒想到,居然在這個問題上吃進了一個悶虧。
圍繞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納漢法官受賄事件,發生了兩次極為罕見的法院處理反反覆復的故事。第一次是州最高法院先是在2009年1月份拒絕了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少年及其家長集體提出的複審要求,一個月後又匆匆改變自己的這個決定。第二次是聯邦法院在2009年2月份時接受了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的認罪協議,但到7月底時又戲劇性地作出拒絕的決定。
他們的認罪協議中寫有這樣的條款:「同意認罪協議被聯邦法官接受之後的10 天之內辭去法官一職」。英語中「接受」(acceptance)這個詞,一般意義下可代表「同意」的意思,但技術上也可以單純地解釋成只是接收一件物品,而沒有對該物品的好壞表態;如同簽收一封信,不一定表示贊成信的內容。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的認罪協議書在起草時,「接受」這個詞顯然表達了「同意」「批准」 的意思;而聯邦法官收下認罪協議幾個月後卻罕見地否決了認罪協議,即取了當時只是「收到」的意思。有趣的是,在認罪協議被拒后,恰瓦雷拉和科納漢被迫撤回該協議以便檢察官可以起訴他們,但是已辭去的法官一職卻如潑出去的水,不可收回了。否則賴著不辭,走完冗長的彈劾程序,至少可以多拿幾個月的官晌。
聯邦法官拒絕該認罪協議的表面理由是,在法院接受認罪協議后,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發表的言論表明他們沒有真正認識到自己的罪行。其實這兩人是玩法律的行家裡手,事發之後極少公開發表言論,所講的寥寥幾句,也都是在認罪協議的框架之內。所以,他們的認罪協議被拒的實質原因應該是所犯的罪行過於惡劣,但量刑太輕與其罪惡完全不相稱,以致激起更大的民憤有關。
量刑太輕,與所犯罪行嚴重程度不成比例,比較另一件腐敗案可見一斑。同一天簽署認罪協議的還有廬澤恩縣法院原行政主管夏基,他貪污的數額是7萬多美元,協議規定刑期將由法庭決定,他同意法官最高可判10年。而恰瓦雷拉和科納漢各受賄145萬美元(依每人分到290萬美元的一半計算),卻規定如果法官判刑超過7年3個月,被告可以撤回認罪協議。
除此之外,檢察官在案情的很多方面還未揭開前,就與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簽訂認罪協議,有匆匆結案、掩蓋案情之嫌,為民憤火上澆油。
2009年1月的認罪協議被撤銷后,科納漢同檢方談判了新的認罪協議,但還沒最後定案。恰瓦雷拉選擇不認罪,對他39項控罪的審判,從2011年2月11日開始。
美國的法官享有絕對豁免權。這種權利可以簡單表述為: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權力作判決時犯的任何錯誤都免受起訴。用一個虛擬的例子來幫助理解:某甲和某乙為一房產產權歸屬打官司,要求法官裁決。法官本來根據事實和證據要把房產判給某甲,但這時某乙偷偷塞給法官十萬美元,法官收到賄賂后就把房產判給了某乙。在這個例子里,法官接受十萬美元賄賂這個行為不受豁免權保護,但把應該是某甲的房子判給某乙這個行為受豁免權的保護,因為作判決是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權力。所以,即使法官受賄與錯判有直接因果關係,某甲也不能起訴這位法官,不能向法官追索因他錯判造成的經濟損失。
因此,雖然恰瓦雷拉被控罪由原先認罪協議中的 2項增加到現在的39項,但其中還是沒有一項同濫判少年有關。為了賺取喪盡天良的黑心錢,這兩位法官利用法官的權力犯下駭人聽聞的罪行,把數千不該判入獄的少年投進了監獄,但是在法官絕對豁免權的保護下,他們不用為此駭人聽聞的罪行蹲一天班房。
《美國打官司實錄》中的另一版本介紹
來源:
書 名: 《美國打官司實錄》
作 者:方鯤鵬
出版社: 學林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年05月
法官與律師相勾結為牟利將數千名無辜青少年投進監獄,事發后僅因受賄與逃稅被判7年半,其中5年可假釋——真是太給力了,槍斃 XXX!
http://www.top81.org/show.php?f=1&t=1065966&m=7687676
美國法官享有的絕對豁免權可以這樣簡單表述: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權力作判決時犯的任何錯誤都免受起訴。
用一個虛擬的例子幫助讀者理解。某甲和某乙為一房產產權歸屬打官司,要求法官裁決。法官本來根據事實和證據要把房產判給某甲,但這時某乙偷偷塞給法官十萬美元,法官收到賄賂后就把房產判給了某乙。在這個例子里,法官接受十萬美元賄賂這個行為不受豁免權保護,但把應該是某甲的房子判給某乙這個行為受豁免權的保護,因為作判決是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權力。所以,即使法官受賄與錯判有直接因果關係,某甲也不能起訴這位法官,不能向法官追索因他錯判造成的經濟損失。
我是運用想象力,創造一個虛擬的例子,意在表明荒謬。然而,實際發生的事件遠遠超過想象力,而且因為真實,其荒謬程度也更為震撼。
廬澤恩郡(Luzerne County)是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一個郡,據2000年的人口調查,該郡有319,250人,其中白人佔96.63%。這是一個很尋常的郡,沒有治安情況不良的名聲,但是從2003年開始,少年犯突然數倍增長,在2003年到2008年間,被郡法院(即州審判法院)判刑的未成年人居然高達6,000多人。這不尋常高的判刑數和被判刑少年們的家長不斷地申訴,終於引起美國聯邦調查局的注意。美國聯邦調查局在2009年2月11日掀開了造成這種不尋常的少年高犯罪率的謎底:兩位郡法院的法官,馬克·恰瓦雷拉(Mark Ciavarella)和邁克爾·科納漢(Michael Conahan),在這期間收受了經營郡少年監獄的私營企業主260多萬美元的賄賂。
廬澤恩郡政府管理的少年監獄在2002年年底被關閉,新的少年監獄改由私人擁有和經營,業主的利潤相當程度上取決於關押少年犯的數量和天數。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納漢法官收受業主的巨額賄賂后,就拚命把只有很輕微過失的少年往少年監獄里送。
我還搜索到一些大部分媒體忽略的細節:恰瓦雷拉法官事發時是廬澤恩郡法院的第一號人物,即首席法官(President Judge),科納漢法官則是前任首席法官,而贈送賄賂給這兩位首席法官的少年監獄的企業主,也是一位在該郡開業的律師。根據報紙 Philadelphia Inquirer 的網站2009年1月28日的報道,審計發現,在這期間,這個少年監獄獲得不尋常的超高利潤,而廬澤恩郡政府付出的費用則是正常水平的三倍。
對於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偏袒一方的行為是可以向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投訴的,但除非投訴的結果是法官受到處分,否則對法官的投訴會受到嚴格保密(對法官的投訴問題將在下一章討論)。雖然每年對法官的投訴多如牛毛,但真正進行調查的案子用鳳毛麟角來形容都嫌多,不用說最後受到處分的案子更少得微乎其微。所以這兩位法官受賄多年,但直到刑事案發前從未受到過法院內部的任何紀律處分或調查,就不足為奇了。當恰瓦雷拉法官或科納漢法官審理的案件,某一方的律師是由那個行賄者兼少年監獄的業主又兼律師擔任時,會是怎麼樣的情形?能相信法官對案件雙方不偏不袒嗎?由於存在對法官的投訴不公開的規定,沒有公共資料可查,不過不難想象會是什麼情形。
比起明星們雞毛蒜皮案件就鋪天蓋地報道,美國新聞媒體對於弱勢群體的關注實在少得可憐。這是一個觸目驚心的司法腐敗大案,因受害者主要是弱勢人群,就看不出媒體在處理上比一般新聞突出多少。全國性媒體只在新聞爆發的當天作流水賬式報道,不加評論,不設專題,不挖掘細節,不作跟蹤報道。而以後,只有事發當地的媒體才俄爾會有簡略的後續報道。我在傳統媒體上略微知曉一點后,就在互聯網上搜索,才了解得比較詳細。僅看了兩個案例后,其內容就使我氣憤得脊梁骨陣陣發涼。
希拉里·雀賴西在大家眼裡是一個好學生,當然不能說完美無缺。2007年,她當時15歲,在互聯網上放上了一頁諷刺性模仿她所在中學的校長助理,她明確註明只是開個玩笑。如果她模仿的對象是美國總統或副總統,肯定一點事也沒有,然而那位校長助理不高興了,把這事告到警察那裡,警察立刻立案交給法官。
在去法院出席聽證會的路上,希拉里想最壞的結果無非是被法官訓斥一頓。在聽證會開始前,她被要求在一份文件上簽名,這是一份放棄律師辯護的文件。但是,當時她不清楚文件的內容,沒有人向她解釋她有什麼權利,放棄律師辯護有什麼後果等等,於是她簽了名。聽證會全程只有90秒,她被判處監禁三個月。在法官宣判后,當著被驚得目瞪口呆的父母親的面,她立刻被戴上手銬送往少年監獄。
另一位女孩,雅米內·奎因,2005年入獄將近一年。她在講述自己的遭遇時說:「我和一個朋友吵了起來,然後就發生了一場最普通不過的扭打。她打了我一記耳光,我回敬了她。沒有人受傷,沒人臉上有印痕。」 一直到她被要求去見法官,雅米內甚至都不知道她為了這一事件遭到指控。同樣的,她填寫了一堆她並不很明白的表格(她當時是14歲,自然不會很明白這些法律文書的內容),90秒的聽證會後就被送往少年監獄。
法官受賄事件在2009年2月11日曝光,到3月底,賓夕法尼亞州的法院宣布給廬澤恩郡數百上千名被受賄法官判決的少年案件平反。因為平反工作在我寫這本書時(2009年4、5月份)還在進行中,具體的案件數沒有公布,有媒體報道說已達1200 件,最終涉及到的案件數可能超過2000件。
幾乎所有這些被平反或正等待平反的少年犯案件都有一些共同特點,他們及其家長被要求籤署一些文件,其中包括放棄律師權利書,審判過程一到二分鐘,然後就被送往少年監獄。我沒看到他們簽署文件的內容,不過我想即使同意放棄律師的權利,不等於也放棄了自我辯護的權利。審判一、二分鐘就結束表示什麼?表示在驗明身份(姓名住址等)的常規程序后,法官馬上宣判,接著就往監獄里送,不可能有任何時間留給被告作自我辯護。用草菅人命來形容,怎麼看都不過分。
如果是殷富或有相當社會地位的家庭,自會聘僱有聲望的律師,這种放棄律師權利書的文件根本不會出現在他們面前。這裡又一次體現出欺弱怕強的豪豬規則,而且即便錢欲熏心之際也會謹守雙重規則的分寸:這個法庭對有律師代表的強勢群體是依據法律來判決,而對沒有律師代表的弱勢群體是依據少年監獄的空床率來判決。
給被受賄法官錯判的少年平反是什麼意思?就是宣布撤銷判決,把政府電腦里與此案有關的記錄抹去。但是,受害少年心靈的創傷怎麼抹去?不該有的牢獄經歷可能會毀了這批少年今後漫長的一生,他們對人們、社會,司法體系,和法官的信任恐怕再也不會有了。
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納漢法官在2009年2月12日和聯邦檢察官達成認罪協議,同意只需為受賄和偷漏稅罪行服刑7年3個月,而且其中最高還可享有5年的假釋,另外同意辭去法官職務。認罪協議絲毫沒有涉及到法官對孩子亂判刑來交換賄賂的罪行。如果這兩位法官是平均分贓,每人就是受賄130多萬美元,僅就受賄的數額來說,7年3個月也是輕判的,而且實際上很可能只需蹲監獄2年3個月,因為認罪條款中還有最高5年的假釋期!
為了賺取喪盡天良的黑心錢,這兩位法官利用法官的權力犯下駭人聽聞的罪行,把數千不該判入獄的少年送進了監獄,但是在法官絕對豁免權的保護下,毫髮無傷,他們不用為此駭人聽聞的罪行蹲一天牢。如果沒有如此「絕對的」豁免權,法官在行使豪豬規則時,至少會有些顧忌,受害的孩子數有可能大為減少。
我對於這個用少年監獄的空床率來決定判決的事件與豪豬律的關係,有過一些研究,在這裡再作稍多的介紹。
廬澤恩郡在賓夕法尼亞州的東北部地區,南下行車約200公里是賓夕法尼亞州的最大城市費城(Philadelphia),費城也是美國一個著名的大城市。有一個很小的非盈利機構,稱為少年法律中心(Juvenile Law Center),坐落在費城的市中心。我看了少年法律中心網站的介紹,這個中心有10位律師,宗旨是保護兒童的公共利益,依靠個人和團體的捐助,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前面介紹的那位女孩希拉里,因為一個無傷大雅的模仿而被法官判監禁三個月,她的家長在被法官無法無天的判決驚呆之餘,找上少年法律中心尋求幫助。少年法律中心在調查這個案子時,發現廬澤恩郡法院多年來系統性地剝奪少年被告的憲法權利。於是他們搜集了500多個違法案例,提出集體訴訟。少年法律中心是非盈利機構,提供的法律服務是免費的,在有關法院不配合,甚至阻擾情況下,可以想象搜集500多個案例要花多麼巨大的精力和時間。少年法律中心的律師使我非常感動和敬佩,他們代表著正直律師的良心。
這是一個事關下級法院系統性地違法亂紀胡作非為的訴訟案,按照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律,這種性質的集體訴訟只能直接向州最高法院提出,而向州最高法院直接提案的文書稱為請願書(Petition)。2008年4月28日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孩子們及家長們向賓夕法尼亞州的最高法院提出了有六、七十頁長的這樣一個請願,要求州最高法院介入,審查對這些孩子的判決是否合法。
這個集體訴訟要求州最高法院複審的500多個案子,都是庭審時沒有律師在場,許多甚至連放棄律師書的表面文章也沒有給做,庭審的時間都是只有一、二分鐘。撇開法律面的討論,作為一個普通人,我覺得州最高法院接受這個請願是天經地義的事。試想,成年人在被判入獄前,若沒錢聘律師,政府還要提供免費律師,而且還有陪審團,正規的聽證程序等等,肯定不會有未成年人的受審待遇還不如成年人的法律,況且此類違法案件數量又如此驚人。
賓夕法尼亞州的最高法院在2009 年1月8日駁回了少年法律中心提出的請願,拒絕命令上沒有解釋為什麼拒絕,但至少可以理解為,州最高法院支持廬澤恩郡法庭,不認為有違法的情節。
一個在州法院司法系統管轄下的案子,如果被州最高法院駁回,一般說就是劃上了句號。然而,這個案子卻發生了戲劇性變化。2009年2月10日,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納漢法官即將同聯邦檢察官達成認罪協議的事被媒體曝光,第二天,即2月11日,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急急忙忙撤銷自己一個月前1月8日頒發的拒絕命令,改頒批准少年法律中心的那個請願。州最高法院推翻自己新近頒布的命令是極為罕見的事情,這以後才有3月底出現為少年案件平反的新聞。
少年法律中心的執行主任在州最高法院收回成命,重新批准他們的請願后對媒體發表的一段談話,其中雖欲言而止,但意味深長的兩句話,給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句話是,法庭不是為少年輕微的青春期不當行為而設立,很多案件本來就不應該送到法官面前。另一句話是,數千個孩子被這個法庭利用來創造利潤,而許多人多年來一直在旁邊看著。
這是一起法官貪贓枉法的事件。但是,如果沒有法官貪贓的情事,法官枉法也就被認為合法。奉行雙重規則,容忍欺負弱者的這種法庭文化,在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2009年1月8日駁回少年法律中心請願的命令里,無字真經(駁回請願而無一個字解釋),「寫」得明明白白。如果不是法庭雙重規則盛行,貪贓的法官豈能枉法7年,致受害孩子數千,直到貪贓部分東窗事發才戛然而止。
(在書稿付梓之際,筆者再度追蹤了廬澤恩郡法院法官受賄案,發現此案有了一些令人驚訝的新發展,在此作扼要的補充。(1)二位前法官已被證實了的受賄數額為280多萬美元,比檢察官先前披露的數字高出20多萬。(2)受害少年的人數遠遠超出原先的估計。到2009年的10月底,州最高法院已經撤銷了受賄法官在2003年到2008年間作出的大約6,500件少年案的判決,按照中國人的說法就是平反。在美國生活過的人都知道,一般白人居住區的治安情況不會很差。一個白人人口佔96.63%的32萬人口的郡,在不到6年的期間里,受到有罪判決的少年居然超過6千5百人次(因為並不是每一件由受賄法官審理的少年案判決都予撤銷,故這期間少年犯總數顯然要多於6千5百人次)。因為滿18歲就不能關入少年監獄,而太年幼了,比如說11、12歲,不至於被起訴,考慮到少年犯只能產生在很狹窄的年齡段里,廬澤恩郡如此龐大的少年犯人群,已不是「震驚」二字就可形容了。為受害少年提供法律援助的費城少年法律中心的執行主任,曾發人深省地指出,「數千個孩子被這個法庭利用來創造利潤,而許多人多年來一直在旁邊看著。」其實,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擁有權力的人做壞事時,不光有人旁觀,還不乏抬轎者。這兩個法官並不能直接把少年喚來庭前定罪送入監獄,會產生如此巨大的少年犯人流,周遭應該還有抬轎者的一條龍式的捧場服務。(3)而該案最具戲劇性的新發展是,2009年7月31日聯邦法院拒絕了恰瓦雷拉和科納漢同檢察官達成的認罪協議。因此,這個案子將要經受陪審團的正式審判。
圍繞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納漢法官受賄事件,發生了兩次極為罕見的法院處理上反反覆復的故事。第一次是州最高法院先是在2009年1月份拒絕了費城的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少年及其家長集體提出的複審要求,在一個月後又匆匆撤銷自己的這個決定,而到同年的10月份已平反了6,500件少年犯案子。第二次是聯邦法院在2009年2月份時接受了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的認罪協議,但到7月底時又作出拒絕的決定。在認罪協議中,有「同意在協議被聯邦法院接受之後的10 天之內辭去法官一職」的條款。英語中「接受」(acceptance)這個詞,一般意義下可代表「同意」的意思,但是技術上也可以單純地解釋成收到一件物品,如同接受一封信,不一定表示贊成信的內容。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的認罪協議書中的這個詞顯然是表達了前一種意思,而聯邦法官則在幾個月後罕見地取了后一個意思。有趣的是,在認罪協議被拒后,恰瓦雷拉和科納漢被迫撤回該協議,但是已辭去的法官一職卻如潑出去的水,不可收回了。這兩個老奸巨猾的玩法律的騙子,居然吃進這麼一個悶虧。不然,賴著不走,至少可以多拿幾個月的官晌。
聯邦法官拒絕認罪協議時給出的理由是,在法院接受認罪協議后,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發表的言論表明他們沒有真正認識到自己的罪行。其實這兩人是玩法律的內行,事發之後極少公開發表言論,所講的寥寥幾句,也都是在認罪協議的框架之內。所以,他們的認罪協議被拒的實質原因應該是所犯的罪行過於惡劣,但量刑太輕與其罪惡完全不相稱,以致激起更大的民憤有關。而政府方面在案情的很多方面還未揭開前,就與恰瓦雷拉和科納漢簽訂認罪協議,有匆匆結案、掩蓋案情之嫌,為民憤火上澆油。)
# 法官與律師相勾結為牟利將數千名無辜青少年投進監獄,事發后僅因受賄與逃稅被判7年半,其中5年可假釋——真是太給力了,槍斃XXX!【北方的北方】 2010-11-16 08:44:37'8577位元組[293]
* 這個在電視上放過好像【PSY3.1】2010-11-16 09:20:24'<無內容>[0]
* 這種事情米鱉的媒體不會深挖 土鱉的報紙連提都不會提 冥豬屍油的國度怎麼會出現這種事情呢?一定是有人在造謠抹黑【izual】2010-11-16 08:56:22'<無內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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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要崩潰啦【大巫師】2010-11-16 08:50:42'<無內容>[0]
* 土鱉法律爛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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