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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男性納入強姦受害者體現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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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elong 發表於 2012-1-12 07: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美國聯邦調查局(FBI)2012年1月6日重新界定強姦,首次把男性和未作反抗的人納入受害者範疇。聯邦調查局1929年把強姦定義為違背女性意願、以強迫方式與她們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新定義對受害者性別不再作限定,同時增加受害者在藥物和酒精作用下或者因年齡因素而沒有能力反抗的情形。白宮高級顧問瓦萊里·賈勒特說,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美國副總統約瑟夫·拜登說,對「不予認定、遭受苦難80多年」的男性和女性受害者而言,重新界定強姦是一次勝利。(來自網路)


    對於男女平等的國度來講,這樣的重新定義無疑是公平的,不管發生的概率多低。而此前包括中國在內的強姦定義都有相同的特點,那就是受害者一定是女性,實施犯罪的人一定是男性。而實際上也有男人是受害人的角色,下面看幾處案例:



    2011年1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不公開審理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罪一案,檢方指控,去年5月9日深夜11時許,李某在保安宿舍內對18歲的男同事王軍(化名)實施實施「強姦」,「強姦」過程中導致李軍輕傷。法院認為,李某故意將他人致傷,且造成輕傷後果,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判刑1年。這自然是目前法律困境下的曲徑通幽。

    2003年7月,雲南昆明男青年王某屢遭丈母娘的性侵犯,在向有關執法部門求助時——控告丈母娘強姦自己,卻遭遇到了無法可依的尷尬,不但沒有得到法律的保護,反而被弄得「裡外不是人」。

    2011年3月,台北市景興小學37歲前英文老師劉曉旻與15歲男學生畸戀案,台北高院合議庭對劉女與男學生發生8次性關係,依一罪一罰,判她應執行1年8個月徒刑。縱觀國外,這種案件不少,可惜,此類事件發生在我國大陸,就難以定罪。

    身為班主任、時年45歲的貴州高中語文女教師王永麗,與其班上兩名高三男學生同時保持著不正當關係,以致兩個年輕的情敵鬧出人命。正如檢察官在一審時所指出的:「相信在道德的恥辱柱上將永遠鐫刻一個名字,那就是本案的始作俑者王永麗,她的行為玷污了『老師』這個令人尊敬的稱號。」( 2009年1月5日《中國青年報》)



    中國法律隨著改革開放已經與時俱進了不少,但在『性』方面始終落後於其他領域,比如:同性戀、賣淫合法化,對強姦犯罪的定義等。以前說男人受到性侵害大多數人都嗤之以鼻,認為這樣的事情不可能發生,尤其不會發生在中國,可是到目前為止,這樣的案例已經出現了數次,在這些男性受害者的權利不僅僅沒有被得到保護,反而遭受了周圍人和社會的嘲諷,這顯然與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馳,公平公正應是法律的本質。   


   


生活是我們自己創造的,幸福是我們對生活的感受。今天我們的生活如何,感受如何,取決於我們自己用什麼樣的眼光和態度來看待這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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