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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戒相(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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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宇妙心 發表於 2011-12-29 21: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五戒戒相(轉貼)

                                                明法比丘 整理  

    本文參考律藏比丘、比丘尼戒的四波羅夷法(滅擯,不共住)即四根本戒,以及《優婆塞五戒相經》,使戒相清楚明白,以便利受持,受戒律的保護及獲得利益。若在家人受持五戒而違犯根本重戒,《優婆塞五戒相經》主張「不可悔罪」,但弘一法師主張可以懺悔,關於這一點,似乎應由各宗派各自裁定。除了本文所列重罪罪相之外,另有無數中罪、下罪可悔罪,另作整理。若有疑惑有犯無犯、重罪輕罪,請查閱律藏以釋疑。
一、殺戒
犯相:1. 對象是眾生 (注1)。
   2. 認定是眾生。
   3. 起殺心。
   4. 有圖謀、行動 (注2)。
   5. 彼眾生死。
無犯:1. 以為對方不是眾生(非人)。
   2. 一切無殺心的誤殺。
   3. 精神失常或情緒失控時殺。
注1:眾生包括:所有有呼吸者、生物、有生命、所有補特伽羅(puggala,數取趣,數度往返五趣輪迴者)、人(包括「似人」--受精卵在子宮著床四十九日中、胎兒)、非人(即非人類,天龍八部,即天人(勝過人間之果報)、龍(蛇類,有神力,能興雲雨)、夜叉(惡鬼)、干闥婆(樂神,以香氣資養身體)、阿修羅(由瞋、慢、疑三因而生)、迦樓羅(金翅鳥,以龍為食)、緊那羅(樂神,頭上有角)、摩餱羅迦(樂神,大蟒神,人身蛇首))、聖者(Ariya,指證聖人果位者)、非聖者。
注2:1) 符合有「圖謀、行動」之殺罪,有以下各項:
    2) 自手殺生,或對方因此墮死,或隔一段時間才死。
   3) 唆教人去殺生,而自己在旁觀。
    4) 遣使人殺生。遣使人去殺某人,或被遣者輾轉遣他人去殺。
   5) 懸賞殺人,或唆使人懸賞殺人。
    6) 自己勸人(眾生)去死,或教別人去勸人(眾生)去死,或寫書、撰文勸死。
    7) 給人毒藥或殺具,此人(眾生)因此自盡;或下毒在眼、耳、鼻、身上、瘡中;
或給墮胎藥;或以咒術殺生。

二、盜戒
犯相:1. 有主物。
   2. 認定是有主物。
   3. 起盜心。
   4. 偷盜有價物品 (注3)。
   5. 有圖謀、行動 (注4)。
   6. 舉離原處。
無犯:1. 以為是自己的東西。
   2. 自信(注5)物主會樂意給予。
   3. 暫時借用。
   4. 棄物(注6)、畜生物(注7)。
   5. 精神失常或情緒失控時的不與取。
注3:偷盜有價物品,包括逃漏稅在內,而在偷盜或逃漏稅後,會被當地法律處罪、罰款。佛陀時代摩揭陀國以偷五「摩沙迦」(māsaka)以上判處死刑。在律注中有人換算五摩沙迦等於20顆米粒大的黃金,約1/24英兩(ounce,約0.333錢)值台幣370元(1997年)。但今由於時代變遷,要考慮因素很多,難以換算。目前泰國比丘戒以偷1銖(約台幣1元),算是犯不可悔罪。
注4:對於非己物之有價值物品,未經同意,也非暫用心態,自手取、教人取、遣人取,然後據為己有,就是「不與取」(adinnadāna),等於偷竊。
注5:必須符合五個條件,才自信(vissāsagāha)物主會樂意給予:朋友,親戚,人還活著,已答應給予,或拿走後物主不會生氣。
注6:棄物:棄置於垃圾堆之物。若棄置路邊之物需小心辨識,如棄置之機車、汽車不可任意取用。
注7:畜生物:即在畜生巢穴發現的有價物品。

三、邪淫戒
犯相:  1. 對象非配偶(注8)。
       2. 有淫慾心。
       3. 觸境(男之肛門、口及女之陰道、肛門、口)。
       4. 與境合(乃至入一點點)。
       5. 若為怨逼(注9),接納樂受(注10)。
無犯: 1. 睡眠或昏迷中無覺知。
       2. 沒有淫意。
       3. 沒有接納樂受。
       4. 精神失常或情緒失控。
注8:《優婆塞五戒相經》主張付錢嫖妓無犯戒,但本人認為不甚合理。又現代人的婚姻觀較過去自由,故本人主張除了「配偶」之外,若未婚男女,應該要有感情基礎,才能有性關係,若分手,需等半年以上才能另有新伴侶。這是依照婚姻分居六個月後,無法再複合來判定。無感情對象包括妓女、非熟識之對象。淫慾對象不限於男女人類,包括黃門(閹人)、二形(具男女根),未腐壞之屍體、動物、非人。
注9:怨逼,指強怨,如:王、賊脅迫;軟怨,指前妻、情侶愛染纏綿。
注10:接納樂受,如身動、配合、享受。

四、妄語戒
犯相:1. 對象是人。
   2. 認定是人。
   3. 有欺騙心。
     4. 自無實知、見、證上人法(注11)。
      5. 騙說自知、自見、自證上人法。
     6. 明白地說。
     7. 對方清楚明白。
無犯:
      1. 增上慢(注12)。
     2. 說是業報因緣,不說修得。
   3. 實得上人法(注13)。
   4. 說上人法,不自稱已得。
   5. 開玩笑。
   6. 獨處時自言自語。
   7. 夢中說。
   8. 說溜嘴。
   9. 向非人或畜生妄言。
注11:上人法(uttarimanussa-dhamma)是超越凡夫境界,即禪定(jhāna,初禪、第二禪、第三禪、第四禪)、解脫(vimokkha,離系縛,得自在)、三摩地(samādhi,等持,心離掉舉、不散亂)、三摩缽底(samāpatti,至,伏昏沈、掉舉,致力於身心安和)、見道(ñāņadassasana,三明,即宿命明、天眼明、漏盡明)、修道(mahābhāvanā,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正道)、證果(phalasacchikiriyā,證預流果,一來果,不還果、阿羅漢果)、斷煩惱(kilesapahāna,斷貪、瞋、痴)、心解脫(vinīvaraņatā cittassa,心離貪、瞋、痴而解脫)、樂靜處(suññagāra,樂獨居於無人靜處)。
注12:增上慢(adhimāna):高估自己,未實證自以為已實證。
注13:若實得上人法,妄說不得,犯可悔罪。

五、酒戒 (注14)
犯相:1. 酒(注15)。
   2. 無重病。
   3. 飲入咽喉(注16)。
無犯:1. 以酒調葯治病(注17)。
   2. 以藥酒塗抹皮膚或傷口以療傷。
注14:飲酒於比丘、比丘尼戒中犯一咽一波逸提罪,可懺悔。而受持五戒之居士,犯酒戒,亦可懺悔。律中說,酒有十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四、現瞋恚相。五、壞業資生。六、增疾病。七、益斗訟。八、無名稱(聲譽)。九、智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故應努力受持此戒。
注15:酒包括酒糟、酒麴(含酵素、釀酒用),有酒精成份,飲入喉能醉人,無論是否有酒色、酒香、酒味。若不是酒,雖有酒色、酒香、酒味,而無酒精成份可飲。
注16:飲酒時,作無酒想、空想、或其它名目想(如:般若湯),皆犯。
注17:若有病,以酒和合湯藥,只為增強藥效,無犯。
(2005.4.21.訂正) (《嘉義新雨雜誌》第22期﹐1997.11.)
明法比丘 敬上
轉自:http://www.tianjian.cc/viewthread.php?tid=409&extra=page%3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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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圓宇妙心 發表於 2011-12-29 21:42 | 只看該作者



  如果想要成為佛陀的在家弟子,那麼受持三皈五戒乃是最基本的條件。如果我們對於五戒的內容和具體的持守規範沒有正確而完整的了解,只是盲目而主觀地依照別人或自己的揣測去受戒的話,很可能終其一生的修習,都未能達到聖戒成就的水準。

  有關五戒戒相的說明,雖然在劉宋元嘉10年(公元433年)左右,有一位印度來的三藏大師求那跋摩曾經漢譯「優婆塞五戒相經」,儘管其內容之詳細和深入都令人嘆為觀止,然而,它終歸是部派大師根據比丘律的內容所編輯仿造而成的。事實上,佛陀並未曾為在家人制訂任何驅檳、別住、悔罪、羯磨(宣告)等儀法。在家人的布薩(齋日)也僅止於效法阿羅漢持守八戒,並未如僧團般地逐一誦戒、檢討反省、懺悔清凈乃至行舉罪、羯磨等。因此,優婆塞五戒並沒有所謂的『不可悔罪』。試想,在家人身處慾火燃燒的紅塵里,能夠發心持戒是多麼令人歡興鼓舞的事。即使破戒了,也要勉勵他悔過,重新受持,屢敗屢戰,愈戰愈勇,終至聖戒成就。豈能輕易地判他一個『不可悔罪』,置他於死地,或任他自暴自棄,為所欲為,反而成為世間魔王。昔日有個殺人如麻的央掘魔羅,佛陀仍然允許他悔過、出家受具足戒,乃至證得阿羅漢。這就是最明白的例子,證明佛陀絕不可能為在家人制訂不可悔罪。儘管該經文的內容是仿照比丘律而制訂的,但有許多處戒相的說明仍有偏差之處,而且以比丘律的精密度來要求持守五戒的在家人,也不符佛陀制戒的緣起。這些觀點在持戒嚴謹的南傳僧伽游化區里,都是顯而易見的事實,在我國卻鮮有大師能夠判讀出來,良可嘆息!

  因此,優婆塞五戒相經雖然經過歷代大師,例如:明朝智旭(蕅益)大師和民初弘一(曇昉)大師的箋注和補釋,讓國人得以了解其內容,然而它終究不是精準可靠的在家戒本。加上大師們又根據中國大乘和儒道思想的自由心證來加以註解,就使部份戒相顯得更離譜了。這些都讓有心認真持守五戒的台灣乃至中國在家人只能人云亦云地,一知半解地去持守一些不明戒相的禁忌或儀式而已,殊可嘆息!

  於今,趁著譯出齋日八戒的因緣,自行把五戒的部份一併加以整理編輯出來,也大略舉證了優婆塞五戒相經里的一些問題,希望對於虔誠持戒的在家善信們能夠有所助益。

  戒法珍貴,請勿以任何商品交易的方式來流通此書。

                                                                                                    曾銀湖
                                                                                                     2000.7.13於埔里迎福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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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源湛寂 發表於 2011-12-30 03:49 | 只看該作者
最好言明是什麼「五戒」。 在家還是出家? 最好不要混在一起說。

另外, 犯相等 當中的 1, 2, 3.。。 之間是什麼邏輯關係? AND 還是 OR?
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凈其意
禍福無門,惟人自召;善惡之報,如影隨形
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而吉神已隨之
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而凶神已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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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圓宇妙心 發表於 2011-12-30 20:1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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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五戒的帖子,末學已經貼過了,另外五戒是在家和出家都必須遵守的根本戒律。
雜阿含經中所說的五戒http://my.backchina.com/chinesef ... 1022923-pag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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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面狐 發表於 2011-12-31 17:09 | 只看該作者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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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mmapala 發表於 2011-12-31 20:1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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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是在家眾的戒律,出家眾應遵守比丘(尼)戒或沙彌(尼)戒。
清涼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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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ridangkong 發表於 2011-12-31 22:4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huiridangkong 於 2011-12-31 22:45 編輯

回復 Dhammapala 6樓 的帖子

關於這點在本文的開篇已經寫明。「本文參考律藏比丘、比丘尼戒的四波羅夷法(滅擯,不共住)即四根本戒,以及《優婆塞五戒相經》,使戒相清楚明白,以便利受持,受戒律的保護及獲得利益。」可見五戒是無論在家還是出家都要必須遵守的根本戒律,當然出家人的戒律更多,更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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