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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官員與兩情人受賄491萬元一審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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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放屁 發表於 2011-12-20 01: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1年12月19日 18:47:55  
來源: 新華網  


12月19日,南湖新區管委會原主任王金明在被告席上。新華社記者裘立華攝

    新華網杭州12月19日電(記者裘立華)浙江省嘉興市南湖新區管委會原主任王金明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一審19日塵埃落定:王金明受賄罪成立,法院認定其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491萬餘元;檢察機關指控其構成濫用職權罪,法院認為依據不足,不予認定。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1年3月,王金明利用擔任南湖區(原秀城區)余新鎮鎮長、黨委書記、嘉興工業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南湖區區長助理、南湖新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主任、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工程承包商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收受財物共計價值491萬餘元。

    檢察機關查明,王金明還有兩名情人徐微頻、李治文,在王金明受賄的大量錢財中與這兩名情人有關。

    其中嘉興市南湖新區社區服務中心建安工程對外公開招標時,王金明通過徐微頻將招標信息告訴了汪某並最終讓汪某中標,隨後徐微頻收受汪某的90萬元好處費並告知了王金明。

    法院認為,王金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4918700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金明構成受賄罪成立,但指控其另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據不足,不予認定。被告人王金明受賄數額大,部分犯罪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嚴懲。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金明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金明的退贓款10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另據了解,在此之前,王金明的兩名涉案情人徐微頻、李治文已經另案處理,因犯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年3個月。


   這是法院展示的南湖新區管委會原主任王金明涉案別墅的照片(12月19日翻拍)。新華社記者裘立華攝
我句句真話. 決不放屁. 版上如有臭味. 我沒有放屁. 不是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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