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移民資訊] 談談區域中心投資移民中「就業」的理解偏差

[複製鏈接]

788

主題

787

帖子

2104

積分

版主

移民律師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210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lawbw 發表於 2011-12-6 03: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lawbw 於 2012-1-19 06:02 編輯

很多人都知道,美國投資移民法律中有一條要求每一個投資移民申請人創造出十個就業機會,如果是投資人自己開公司,那就一定要雇十個合格的員工;如果是投資在遭遇經營困難的公司里(所謂"Troubled Business"),則只需維持投資時該公司的員工數目(但不能低於十人)到有條件綠卡轉正為止。

但是對於90%以上的投資移民來說,上述要求卻不適用,因為他們是投資在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的,投資區域中心的移民只需要證明其投資通過合理的方法(Reasonable Methodologies)直接或間接地創造了十個就業機會(以投資人的總數乘以10)即能滿足法律的要求。同時,一個項目中的非EB5投資也可以算在EB5投資移民創造的就業機會中。不同的行業或不同的區域中心有不同的方法來論證間接就業機會的創造。

例如,投資項目是綜合性,多功能的商業地點,那麼,區域中心可使用投入一產出模式,來證明投資的直接影響 ;整體就業影響;地區和全國經濟影響。這樣區域中心只要按計劃把資產都投入,建成該項目,符合移民法要求的就業機會,就自然滿足了。這樣EB5申請人不但能獲有條件綠卡,兩年後條件綠卡轉正也不會遇到麻煩。

怎樣才能在200多家區域中心中找到完全符合移民法要求的項目(移民局批准一家區域中心不意味著對該中心所有投資項目的認可和支持),是每一個EB5投資人面臨的最大難題。

中介公司和區域中心的宣傳、承諾並不可靠。最好是通過有良好信譽的移民律師幫助選取歷史長,記錄好的中心和項目。

如果你有EB5方面的問題,請與我們聯絡:justin@lawbw.com.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1993年成立,總部設在加州舊金山(San Francisco);在費利蒙(Fremont),離近矽谷,設有分辦公室。我們提供全面的美國移民法律服務,代理的客戶遍布全世界及全美各州。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服務範圍包括投資移民(EB5),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及特殊人才移民(EB1),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NIW),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工作簽證(L-1)及移民, 工作簽證(E、H-1B、P、O、TN等) , 職業移民勞工紙 (PERM), 綠卡申請,政治庇護, 遞解出境,移民申請上訴, 聯邦法庭訴訟,和 欺詐豁免拒簽 等移民事務。我們的合伙人律師有逾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兢兢業業,盡職盡責,成功幫助EB5投資者、博士或博士后研究員、體育傑出人才、藝術專才、公司高管等各行各業的客人辦理美國移民。我們擅長複雜的移民案件,擁有多年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的訴訟記錄。請登陸網站 www.lawbw.com ,我們會發布成功案例,最新移民數據,移民法改革等資訊,竭誠幫助您達成移民美國的夢想。如需諮詢,請發郵件至 justin@lawbw.com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18 10:30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