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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離憤怒了!嫖宿幼女罪:中國司法界最大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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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ymvq 發表於 2011-12-2 14: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出離憤怒了!嫖宿幼女罪:中國司法界最大的恥辱

  陝西村鎮幹部「輪姦」12歲少女被定性為嫖宿幼女。

  昨日,看到新聞報道說陝西村鎮幹部「輪姦」12歲幼女,導致女娃大出血。可今日看到新聞報道此案已被警方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這「天」變得真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此案中的四個畜生不僅輪姦12歲幼女,還導致幼女大出血,性質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按照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罪的規定,這四個輪姦12歲幼女的畜生如果其犯罪行為查證屬實,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依法處死。

  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中的四個畜生如果最終被判定為「嫖宿幼女罪」,他們最終卻只能被判處有期徒刑。

  同樣一部刑法,對於同樣一種性質如此惡劣的犯罪行為,卻因為法律條款中兩種完全不同、自相矛盾的規定,最終在適用刑法上可能出現天壤之別。這真是對立法者的一種巨大嘲諷,這真乃是立法者「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也許有人會說,幼女賣淫也有過錯,立法者是因為幼女有賣淫的過錯,才弄出一個嫖宿幼女罪。

  可是,我們應該十分清楚地知道,幼女身心尚未發育成熟,對自身的行為往往缺乏正確的認知,對於身心尚未成熟的幼女,法律應該給予重點保護,幼女即便賣淫,很多時候也是在受騙、受引誘或被逼迫的情況下而為之的,如果立法者還有一點良知 僅僅在2009年,媒體就曝光了貴州習水、浙江麗水、福建安溪、四川宜賓等一系列嫖宿幼女的案件,這些,也許只是姦淫幼女犯罪事件的「冰山一角」。如今,四個畜生輪姦幼女,導致幼女大出血,更是將「嫖宿幼女」的犯罪行為推向了一個「新的高潮」。

  從這些年的犯罪事實來看,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已經給社會帶來了惡劣的後果,已經讓越來越多的「摧花色魔」越來越變得「色膽包天」,越來越敢於將淫蕩的罪惡之手「伸向幼女」,越來越多的幼女已經深受嫖宿幼女罪之害。

  如今,四個輪姦幼女的畜生其犯罪行為被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已經再次向世人表明,嫖宿幼女罪是一條臭名昭著的惡法,是一條給全社會帶來巨大危害的惡法,是一條讓幼女沒有受到刑法有效保護的惡法,制定嫖宿幼女罪的立法者是典型的喪盡天良、禍國殃民的傢伙。對於制定出台此惡法的立法者應該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嫖宿幼女罪必須立即廢止,對於此案中輪姦12歲幼女的四個畜生必須以強姦罪從重懲處,依法判處其死刑,依法處決,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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