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論壇】貪兩億被判死緩 5年內獲4次減刑至11年(圖)

[複製鏈接]

55

主題

86

帖子

143

積分

貝殼網友一級

Rank: 3Rank: 3

積分
14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黑匣子 發表於 2011-11-19 22: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昨日,北京市法院首次公開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本報記者 王貴彬 攝  

  貪污1262.37萬元、挪用公款1.99933億元,2004年被判處死緩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財務局會計卞中,昨日被第四次減刑11個月。至此,卞中的余刑將到2026年10月8日。  

  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2月提出改革以來,北京市法院首次採用公開開庭審理的方式審判減刑假釋案件。此前,同類案件多採用書面審理或聽證會的形式舉行。  

  監獄局人員稱改造積極  

  現年48歲的卞中因貪污、挪用公款兩項罪,2004年11月9日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目前正在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清河分局前進監獄服刑。  

  昨日,北京一中院幹警驅車抵達該監獄。下午3時許,身著藏青色囚服的卞中被帶入法庭時,表現平靜,蓄著平頭、剃光鬍鬚的他比起2004年案發受審時略顯消瘦,但看起來精神狀態不錯。  

  與一般的刑事案件審理相同,合議庭由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組成,但是合議庭兩側的訴訟參與人卻有不同,一側是北京市清河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一側是提請本次減刑的機關代表(監獄局獄政科人員)。  

  庭審分為提請機關宣讀建議書、詢問情況、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其中,監獄局人員認為,卞中在服刑期間能夠積極認罪悔罪和參加勞動,一年之內獲得有效積分62分、名列前茅,因此獲得了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的稱號,依照法律規定建議對其減刑11個月。  

  此前曾三次獲得減刑  

  對此,檢方表示沒有異議,卞中本人則很少說話。檢察員問他「現在對自己的行為有什麼認識」,他情緒平靜地說:「很後悔,沒想到自己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這麼大的損失,好好改造,爭取洗刷我的罪惡」。  

  庭審半小時后,合議庭經過短暫合議后,當庭裁定對其減刑11個月,余刑到2026年10月8日。  

  據了解,此前,卞中曾三次獲得減刑,分別為2007年6月25日被減為無期徒刑、2009年7月9日被減為有期徒刑19年、2010年9月20日被減刑10個月。  

  另一犯人假釋提請獲批  

  昨日,與卞中在同一監獄服刑的犯人李某被提請假釋,該案也公開進行了審理。  

  現年24歲的李某,2009年12月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監獄認為其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積極改造,2011年獲得監獄表揚獎勵,建議對李某予以假釋。  

  「媽,你能相信我嗎?」李某哭著說,自己因為一時激情犯罪,入獄后常思念母親。他邊說邊跪倒在母親身邊。  

  經審理,法庭批准李某假釋,裁定當庭生效。  

  對於首次公開開庭減刑,審判長賈連春稱,「了解各方的意見,也方便我們形成直觀的認識、公正判案」。  

  ■ 追問  

  為何庭審中檢方不爭辯?  

  與一般刑事案件審判現場檢方與被告人之間激烈爭辯不同,昨日檢察員對於監獄提出的減刑建議沒有提出異議。在法庭舉證質證環節,檢察員還拿出了一份卞中同監舍服刑犯的證言,用以證明卞中在服刑期間沒有發生過違紀行為,證言中稱:「我們服刑人員對此沒有異議」。  

  對此,檢察員表示,檢方的職責不能單獨理解為庭審定罪時的對抗,平時檢察室就有派出機構駐紮在監所,庭審前他們向駐監檢察室特意了解了情況,如卞中的考試、積分、悔罪表現等,發現其確實如監獄方所陳述的那樣,通過這些行為已經行使了檢方的監督職責。  

  為何5年內4次被減刑?  

  昨日下午,經過半小時的庭審,卞中當庭被裁定減刑。這已經是他五年內第四次被減刑。  

  據管教民警介紹,卞中每天上午8點到11點到食堂做勞動,中午休息後下午繼續做勞動或者學習,學習的內容包括中國歷史、傳統文化、法律法規等,卞中表現格外刻苦,「學什麼都快」。每到年底,監獄會對犯人進行統一考試,卞中也總是名列前茅。  

  此外,犯人們還可以通過勞動等賺取積分,「一個月掙5分就能排進前十名,他一年掙了62分」,也正因此,卞中成為了監獄改造積極分子,從而為自己謀求了減刑。  

  審判長賈連春解釋稱,卞中的每次減刑都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都應歸功於他積極改造、努力積分等表現,此次減刑也是同樣。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分子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后,依照其所處於的寬管、普管、嚴管狀態,依次減刑1年、11個月、10個月,而卞中經過一段時間改造后,監獄方對他的管理等級是普管,因此對應的減刑期為11個月。  

  此外,雖然《刑法》修正案通過後對減刑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制,同樣的死緩犯依照新法減刑幅度小於舊法,但是卞中屬於舊案,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卞中應適用舊法,最少可將刑期減少到12年。  

  ■ 鏈接  

  多次獲減刑案例  

  ● 盜竊犯馬某,1995年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來因為連續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後來被減刑了7次,現在已經被提議假釋。  

  ● 搶劫、敲詐勒索犯人王某,2003年被判刑18年,因為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等獎勵,2006年被減刑10個月,2008、2009、2010年被連續減刑11個月。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8-3 22:31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