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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有案底,F-1有已婚事實,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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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lawchina 發表於 2011-12-26 12: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賀秀娟律師長期從事移民法和家事法執業,每天都會遇到客人提出各種各樣的問題,其中不少問題比較典型具有代表性,因此,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將這些問答整理后陸續公布在網站,供更多讀者瀏覽了解,獲取有用的信息。

小英讀者問:
我現在18歲,但在我未夠18歲之前犯過一件事,被警察捉到調去給人做義工來脫掉罪名,期間管理我的人說我到18歲后案底就會消了,那請問我現在夠資格申請入籍嗎?以後問到一些問題問我曾經有沒有犯事,那我應該說有還是沒有?

賀秀娟律師答:
一般來說,18歲以下觸犯法律留下案底,能夠符合無良好品行的Exemption,仍可申請入籍,但是在回答N-400表格時是否有記錄時,仍要如實回答有,會需要一份比較充分的說明,闡述當時的情況和根據相關法規符合Exemption的條件。

建議請律師來幫你說明。我們曾幫不少無意留下不良記錄的入籍申請人進行過充分說明,從而幫助申請人成功入籍,可為您提供相關服務。

梁讀者問:
我和我太太都是美國公民,想申請我們的女兒移民,女兒已成年,已被通知排到排期。她未登記結婚,但是已生了第二胎。第一個小孩登記在生父的戶籍之下,第二個小孩還沒報戶口。請問,小孩可以在這個時候跟媽媽一起申請移民簽證嗎?沒結婚,有小孩,會不會被懷疑」實際已婚,為移民而不登記結婚」? 媽媽移民后,再跟小孩的爸爸結婚,會不會有什麼後遺症?

賀秀娟律師答:
F-1類別屬於公民未婚子女,可以有小孩跟隨,只是沒結婚有小孩很容易被懷疑」實際已婚,為移民而不登記結婚」,背景調查會比較嚴格,即使現在帶著小孩移民了,將來和小孩的爸爸結婚,申請爸爸時,移民局和領事館會查兩人的關係發展、兩個小孩的出生情況,兩人的關係和婚史會再被查一次,一旦查出有欺瞞的行為,就很麻煩了。

父母已是美國公民,可為已婚子女的全家申請移民,不會因結婚生子而中斷申請,只是類別由F-1改為F-3,配額排期需要多等3年左右。客人可將結婚生子的情形報告回去,等F-3配額排到了,到時候全家可以一起移民,不需要擔心」實際已婚,為移民而不登記結婚」的問題,也不用幫小孩爸爸重新申請F-2A。
 
 
文章來源於:賀秀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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