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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觀點-好撒瑪利亞人法:保護好心人的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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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0-25 21: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來源一:光明網  
來源二:人民網

  從前,一人問耶穌永生之道。耶酥問他律法上是怎麼寫的,他回答:「要盡心儘力愛主愛神,而且要愛鄰居如同愛自己......但,誰是我的鄰居呢?」耶穌回答:「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去耶利哥,落到了一夥強盜手中。他們剝去了他的衣裳,打個半死,就丟下他走了。一個祭司路過,看見了他,但從他身邊徑直而去。又有一個利末人來到這個地方,看見他,也裝著什麼都沒發生。惟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行路到此,看見他就動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裹好了,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裡去照應他。第二天,又拿出二錢銀子,替他交給了店主……你想,這三個人哪一個是他的鄰居呢?律法師說:「是憐憫他的。」耶穌說:「你去照樣做吧。
——《聖經•路加福音》第十章


佛山2歲的女童小悅悅先後被兩輛車碾過,18名路人沒有施予援手的事件引起廣泛關注。「道德滑坡」、「世風日下」的批評之聲鋪天蓋地,有觀點認為冷漠和恥辱籠罩著當下的社會。值得注意的是,趨利避害是人類天性,若無起碼的避險條款,恐怕什麼樣的道德都無法阻止悲劇發生。

2004年,一位叫亞歷山德拉的年輕女子發生車禍被卡在車裡動彈不得。另外一名名叫麗莎女子將其救出,但麗莎由於沒有專業的施救技能,導致了亞歷山德拉車禍后癱瘓。2008年,亞歷山德拉把將她從車裡拖出來的麗莎告上法庭,稱麗莎救助疏忽導致她癱瘓,所以麗莎要為她的癱瘓負責。2009年,加州議會以75∶0票通過「好心人免責條款」,條款宣布了類似麗莎這樣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導致其收到傷害的情況下,得以免責。

加州議會所通過的這個「好心人免責條款」,其實在美國乃至整個北美地區都不罕見,這種條款被稱之為「好撒瑪利亞人」法。這條法律源自一個古老的聖經故事,他用其中的「好撒瑪利亞人(Good Samaritan)」來指既沒有法定義務也沒有約定義務而出於內心的道德要求無償對他人進行救助的人。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是美國法律體系中著名的制定法,主要是關於在緊急狀態下施救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損害時的責任免除的法律制度。美國聯邦和所有州的制定法中都有其各自的具體條款或者無償施救者保護法,其主要目的在於通過豁免見義勇為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的責任,從而達到鼓勵社會的見義勇為行為的作用。

加拿大也有與美國類似的「好撒瑪利亞人法」,立法形式與美國不同的是,除魁北克省採用民法以外,其他省採用普通法的形式。加拿大一些省法律則規定,施救行為對一般疏忽造成傷害不擔責。如安大略省2001年《好撒瑪利亞人法》規定:「無論習慣法如何規定,自願且不求獎勵報酬的個人,不必為施救過程中因疏忽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除非能證明該人系因嚴重疏忽而造成傷害。」

作為東方國家,新加坡的法律完全站在保護施救者權益的立場上。懲罰機制規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後反咬一口,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則以污衊罪論處。

好人免責在美國各州的具體法例中各有不同,但有幾條大致類似的原則,以美國明尼蘇達州2005年施行的《撒法》為例,其適用對象為所有人,但是醫生、警察和消防員等具有法定職責的人除外,儘管此項法律旨在保護施救人,但是要想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免責,必須具備法定的要件:

首先是在緊急狀態下對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的人或處於即刻到來的危險中的人進行救助,其次此種救助必須無償,施救者必須要有良好動機,而非為錢或受其他利益驅動。救助行為在被救助者還具備意識時,救助行為不得違背被救助人的主觀意願。並且,施救者和被救助者間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救助義務,像父母、醫生(上班時間)、警察、消防員等履行責任的人不在免責條款之內。

雖然有《好撒瑪利亞人法》,但另一方面北美大部分地區並不會強制要求人人必須「見義勇為」。古典英美法向來拒絕把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英美法堅持「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每人都是他自己的一個島」、「人人為己」的行為規則。就普通法國家而言,法律並承認不作為能產生責任,因此,站著看一個小孩在一個淺水池裡淹死的路人不對不施援救承擔責任,儘管他只要冒最小的風險就可以救小孩的命。就美國而言,按1897年的新罕布希爾州法院的意見,如果一個人眼看一個嬰兒在鐵軌上要被疾馳而來的火車壓過,而他未這樣做,並不能使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同樣的,一個人眼看著暴力犯罪的實施而無動於衷,也不會產生責任。

「好撒瑪利亞人法」各州具體應用中,有的還會結合「即將發生危險」的法律原則——如果無燃眉之急的危險,法庭可能認為施救者的行為是魯莽的,故而不給予保護。例如,在一場車禍中,汽車並沒有著火,傷者並無生命危險,也沒有第二次被撞的危險,如果一位見義勇為者決定去救援,反而導致被救者癱瘓或其他傷害,法庭可能會判決「見義勇為法」不適用,因為傷者並無生命危險,所以施救者的行為是魯莽而多餘的。 更多的也是基於醫療等專業角度的考慮:車禍后的傷者有可能會出現顱內出血、頸部和背部傷勢加重的隱患,若無專業技能,魯莽救助只會造成二次傷害。對於此,立即報警和撥打急救電話是最佳選擇,而沒有專業訓練,普通人可以採用的措施很少。

而反觀彭宇案中法院以「公平原則」息事寧人,卻始終沒有給出明確的是非對錯,最終的和解看上去更像是和稀泥式的各打二十大板,瓦解了公眾對司法的信心,更加嚴重的是,2006年彭宇案後幾乎在此後每一年,「好人反被告」類似的事件總會上演,這樣一來實際上提高了當好人的「風險成本」——做好人不僅沒有回報,反倒還會成被告。

雖然挽救生命是人之天性,但另一方面趨利避害也是人性使然,若救人還要惹上額外麻煩——救人的「風險成本」被提高,那麼很難說路人經過此地不會有所思考。而此次事件中每個路過的人,路過的角度和距離,光線,心情都很難一概而論,又有潛在惹上麻煩、吃上官司的風險,那作出徑直而去的選擇也就不足為怪。今年3月,某公益網站在推出了「攙扶老人風險基金」,聘請律師義務為救助者打官司等舉措,不能不說提出了一種很好的解決方案。

若沒有法律免責條款的兜底,無論在哪兒始終都會存在做好事還要擔風險的可能,在號稱「孔孟」之道延續最為優良的台灣地區也概莫能外——2006年台北的一份民調顯示,在台北,願意幫助陌生人做心肺救助的只有2%。而在台灣最大的門戶類網站奇摩上,曾錦對是否該救助跌到「阿嬤」的討論中,有超過半數以上的網友對被救者「反咬一口」表示擔憂,進而稱不會主動救助。

道德是由一系列法律和細節技術保證的。如果法律規定好心人能夠在一定條件下免責,如果一個國家更依賴法律和專業機構而不是所謂見義勇為來保護普通人的時候,好心人才會越來越多。事實上,輕易以道德的名義譴責一個社會道德滑坡,才是真正的道德滑坡。相比18個冷漠路人,更加恥辱的是好人免責條款一而再再而三的缺失。文/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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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10-26 00:08 | 只看該作者
免責條款並不能解決類似中國發生的那些事件的問題。被撞的人告的是「第一傷害」,而不是「二次傷害」,所以這個法律並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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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0-26 03:22 | 只看該作者
·八戒· 發表於 2011-10-26 00:08
免責條款並不能解決類似中國發生的那些事件的問題。被撞的人告的是「第一傷害」,而不是「二次傷害」,所以 ...

不能只有否定,沒有建設。

如何解決類似中國發生的那些事件的問題?如何解決保護願意扶老攜幼、救死扶傷的志願者的問題?八戒有何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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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10-26 03:32 | 只看該作者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0-26 03:22
不能只有否定,沒有建設。

如何解決類似中國發生的那些事件的問題?如何解決保護願意扶老攜 ...

俺是認為媒體應該在修改法律上多做文章,現在法律在這方面有漏洞,應該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釋,在沒有確鑿證據施救者是傷害者的情況下施救人免責並應當由受救助者給與獎勵或補償,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施救人是責任者也可以根據施救行為減免其傷害責任。沒有確鑿證據時判定受救助者敗訴。

只有這樣,從法律上才能充分保障大眾的救助無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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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1-11-2 01:08 | 只看該作者
後顧之憂哪兒來的?不就是窗戶打開后蒼蠅帶來的嗎?

現在反倒的蒼蠅來講課了。

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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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1-2 20:05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1-11-2 01:08
後顧之憂哪兒來的?不就是窗戶打開后蒼蠅帶來的嗎?

現在反倒的蒼蠅來講課了。

當心給扣上「反共」的大帽子。
你們祈求,就給你們。尋找,就尋見。叩門,就給你們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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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1-11-3 00:14 | 只看該作者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1-2 04:05
當心給扣上「反共」的大帽子。

不用誰來扣,俺戴了不是一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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