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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見死不救不能止於道德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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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極品 發表於 2011-10-25 10: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佛山「小悅悅事件」一石激起千層浪,社會關注度不亞於此前任何一次的見死不救事件,蓋因18位「巡視員」的冷血太傷人,譴責聲聲切,反省句句真……可是,譴責之後,誰敢擔保同類事件不再發生?老人跌倒無人敢扶,譴責還少嗎,結果事件還是頻頻發生。因此,對社會道德屢屢觸底進行道德譴責是需要的,但不能止步於此,要把更多的注意力花在治理的技術層面,這樣才有可能減少見死不救事件的發生。
  見死不救是一種「社會病」,有道德、心理、法律、社會等層面的原因,需要多方位、長時間的介入「治療」,難以畢其功於一役。目前,至少有兩個方面可以考慮:一是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加大對見義勇為者正面激勵的力度;二是道德萎靡,法律兜底,將見死不救罪提上立法議程。
  好人難做,好事難為,見義勇為成本太高,是時下許多人面「義」前逡巡,甚至退避三舍的重要原因。為此,必須降低見義勇為成本,提高做好事的收益,無論是行政救濟、司法救濟,還是物質鼓勵,都要從呵護善念、引導向善、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高度出發。譬如對見義勇為的行為進行褒揚,對好人好事予以獎掖,幫助被誣陷的熱心人士進行維權……
  雖然法諺有雲,「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但當道德滑坡,難以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時,「禮失求諸野」,寄望於法律便成必然訴求。有些國家,也有將「見死不救」入罪的先例,如德國、法國、義大利等。幾年前,我國也有專家有此動議,但遭炮轟。在「見死不救」慘劇頻仍的語境下,在大膽假設的前提下,能否小心求證「見死不救」入罪問題呢?竊以為,只要利大於弊,將其入法也是可以商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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